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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选煤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文件要求,结合选煤厂实际情况,为规范选煤厂动火火作业,特制定本制度,内容如下:

一、动火作业术语及定义

1、动火作业: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胶带硫化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凡是动火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防火重点部位:

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

选煤厂防火重点部位有:

矿井井口20米范围之内的区域;浮选厂房;皮带运输系统;煤场;煤仓上下;仓库;6kV及以上变电所、变压器、电缆间及电缆隧道、控制室、调度室。

3、固定用火:

指生产工艺设置用火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常规作业。

选煤厂固定用火有:

电暖气、电热板、烘箱、马弗炉、电磁炉、砂轮机、台钻、套丝机等。

4、禁火区:

指除固定用火外,不得放火或有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区域。

5、重点禁火区(或称一级动火区):

是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包括防火重点部位。

我厂重点禁火区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浮选厂房;各车间皮带机附近;煤仓内及上下口20米范围;主井、混合井范围20米;仓库;6kV及以上变电所、变压器、电缆间及电缆隧道等。

6、一般禁火区(或称二级动火区):

是火灾危险性较大,发生火灾时后果较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我厂一般禁火区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办公楼、厂区、厂房、泵房、低压配电室等。

7、固定动火区:

指单位划定的可正常使用电焊、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等工作的区域。

各车间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申报(附件二),对固定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经保卫科、安监处审查、分管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批同意,方可设立。

设立后方可执行后续对该区域动火的管理规定,未获批准前按照禁火区执行。

8、特殊动火作业:

选煤厂特殊动火作业有:

浮选厂房内的动火作业;胶带机附近5米范围内的动火作业或下部有平行、交叉运行的胶带机的动火作业;井口20米范围内的动火作业;煤仓内及上下口20米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9、一级动火作业:

在重点禁火区(或称一级动火区)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如皮带机5米范围外的动火作业;仓库内的动火作业;6kV及以上变电所、变压器、电缆间及电缆隧道等处的动火作业等。

10、二级动火作业:

在一般禁火区(或称二级动火区)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如选煤厂厂区、配件区、厂房(不含皮带机的地点)、低压配电室、各泵房等的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选煤厂固定用火可免去办理《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各车间必须明确固定用火防火责任人,负责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建立用火台账(注明固定用火地点、固定用火内容、防火责任人等),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2、在经过批准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可免去办理《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

固定动火区必须按照矿63号文要求进行管理:

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固定动火区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其标志应包含:

“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动火区的范围(长×宽);动火工具、种类;防火责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灭火器具的名称、数量等内容;现场悬挂固定动火区平面图。

3、除上述两种外,选煤厂其他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应办理《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或称《动火工作票》)(见附件1),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在禁火区内未办理《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并通过审批,不能动火。

《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要求如下:

(1)《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必须提前办理,动火作业前及时将《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送达相关部门,做好动火作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办理好《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2)《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栏目,不得空项;根据如下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交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作业单位负责指定动火作业负责人。

特殊动火作业的《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各车间负责人、选煤厂负责人、保卫科负责人、安监处负责人审核,矿分管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或矿长审批,必要时还应报集团公司防火管理部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一级动火作业的《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各车间负责人、选煤厂负责人、保卫科负责人、安监处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或矿长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的《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由车间负责人、选煤厂负责人审核后报安监处审批。

(3)《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二级动火由厂安监站、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动火人、厂安监站和矿安监处各持一份存查;动火结束后《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外来施工单位在禁火区内动火时,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票证的审批工作,并指派本单位专门人员作为监火人之一。

(6)《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及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

(7)选煤厂每半年修订一次选煤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通用措施,各车间组织人员进行学习考试。

(8)动火作业相关人员及职责界定如下:

动火作业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车间管理人员或班组长为动火作业负责人。

1.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制定动火安全措施,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检查、确认《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齐全的《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人:

指实施动火作业的人员,如电气焊工等。

1.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涉及特种作业时,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应随身携带《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

监火人:

指动火作业监护人。

1.应由执行动火作业单位或动火点所在车间指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2.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执行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各指派1人监火;二级动火作业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派1人监火。

3.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5.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部位负责人:

指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包括跟班人员、班组长等。

1.检查、确认《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2.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者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由各车间机电技术人员担任,负责编制动火安全措施并审批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

附件1,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或动火工作票)样表

附件2,地面固定动火区申请表

附件3,选煤厂动火作业通用措施

附件1

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或动火工作票)

动火级别:

特殊动火作业/一级/二级单位火警电话:

119第1号

动火部门

选煤厂**车间

动火人

动火作业

负责人

管理人员或班组长

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

更换**皮带下料溜槽

动火方式

电焊、气割

动火工作内容(示意图):

气割割除旧溜槽,电焊拼接安装新溜槽

申请动火时间

自2014年06月18日09时00分开始

自2014年06月18日16时00分结束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办理**皮带停电手续。

2、施工完毕,确认无误后,方可联系送电试车。

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严格执行选煤厂动火作业通用措施。

2、清理干净溜槽下方易燃物。

3、在溜槽和**皮带之间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焊渣伤皮带

动火分析时间

年月日时分

年月日时分

年月日时分

采样地点

分析数据

分析人

危险识别及对策

动火安全

措施编制人

动火部位负责人

车间

选煤厂

保卫科

安监处

矿分管

负责人

总工程师

矿长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

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签字:

动火作业负责人签字:

管理人员或班组长

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

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测定合格。

监火人签字:

动火工作于2014年06月18日15时30分结束。

动火人签字:

动火作业负责人签字:

管理人员或班组长监火人签字:

备注:

附件2

地面固定动火区申请表

第  号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设立地点

位置图:

保卫科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安监处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矿分管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选煤厂动火作业通用措施

1、动火人必须是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

动火作业必须执行“三位一体”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制度。

2、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应办理《地面动火安全作业证》,否则严禁任何人进行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不少于2具灭火器)。

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4、高处进行动火作业,距动火点垂直下方15m范围内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清理或封盖,对动火点处采取围挡及接火盘措施,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5、在周边环境有无法清除的可燃物或难燃物环境(如可燃

保温层、冷却层、隔热层,在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

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

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电焊机绝缘必须良好。

电焊机的电源线应使用良好的橡胶绝缘线,电源线的长度应尽量短。

如因生产急需确需采用较长的电源线时,应离地面2.5m以上布设。

电焊机外壳可靠接地。

电焊机接线必须由电工进行,经电焊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送电,需移动电焊机时,必须停电。

电焊机必须放置在干燥无淋水的地方,否则,应采取防潮防淋水措施。

烧焊必须使用双回路电焊源线,并良好接地。

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和在地面上滚动、撞击。

氧气瓶、乙炔瓶不用及运输时应拧紧安全帽,检查瓶口不得漏气,并防止气瓶受到猛烈的冲击、碰撞或严重腐蚀。

氧气、乙炔胶管不得混用。

10、保持动火作业现场的空气流通。

若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动火作业上风口禁止进行能产生煤尘的作业。

11、对烧焊设备及相关设备,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在相关设备上挂检修牌。

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其他人员应清理现场,经检查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对周围有煤炭、木材等固体易燃物的动火作业,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其他人员应清理现场,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留守一小时,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3、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焊”制度。

(1)不是电焊、气焊工不能焊割。

(2)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安全消防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

(4)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割(特殊动火作业除外)。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在禁火区内未经审批不能焊割。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刷漆等)不能焊割。

1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

露天动火作业过程中遇下雨天气时,应停止焊接、切割作业;夜间动火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15、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1)油车停靠的区域;

(2)在运行或停备状态的油管道上;

(3)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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