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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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
第一部分第三章(以下部分代替原书第34页至42页)
第三章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
前一章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要求作了介绍。
为帮助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掌握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技巧,本节将进一步具体介绍如何撰写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应当在充分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具体技术内容以及了解其现有技术状况的基础上进行。
通常,在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内容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可以先撰写权利要求书,再撰写说明书。
如果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内容比较复杂,可以将两者的撰写结合起来,先起草说明书中揭示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详细内容的第五部分“具体实施方式”,再撰写权利要求书,最后完成说明书的其他部分和进一步完善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
但在实际撰写中,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往往不是一次定稿,会根据后写的一部分内容修改在先完成的那一部分内容,使其不断完善。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
和说明书撰写前的准备工作
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在撰写发明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前,应当做好三项准备工作:
通过阅读申请人或发明人所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以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内容的实质,就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与申请人或发明人进行必要的沟通,以及对相关现有技术进行必要的补充检索。
这是撰写好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基础。
1.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
对于申请人和发明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之前,首先需要对所做发明创造进行分析,以确定所做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即涉及多少技术主题,对每项技术主题来说涉及哪些实质性的改进,其中哪些是改进的关键部分。
而对于专利代理人,通过申请人或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的介绍以及对申请人或发明人所提供的技术交底书的阅读、理解和分析,将发明人的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弄清楚,以确定该发明创造涉及哪些技术主题,每项技术主题又涉及哪些实质性改进,而对于这些改进,确定哪些技术特征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
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写出质量较高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在听取申请人或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的介绍以及阅读技术交底书时,至少需要弄清楚下述五个方面的问题。
(1)所提供的技术交底书和当面介绍时所说明的发明创造涉及哪些主题
申请人或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描述的发明创造多半仅涉及一个主题,在这种情况下仅需要确定这一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并通过对这一主题技术内容的分析,判断其属于方法发明还是产品发明,该项发明创造就这一主题做了哪几方面的改进,这些改进分别解决了哪些技术问题,尤其是该项发明创造所采取的各个技术手段分别在此项发明创造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申请人或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所描述的发明创造还可能涉及不止一个主题,例如本书第二部分案例六封装有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根据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申请文件撰写试题改编而成的案例)的技术交底书中所描述的发明创造涉及四个主题:
封装有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包装体长带、封装有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透气包装袋的供给方法以及封装有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透气包装袋的供给系统。
在这种情况下再判断这些主题中哪些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以及这些主题分别做出了哪些改进、采取了哪些技术手段和解决了哪些技术问题。
甚至还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通过对申请人或发明人所介绍的发明创造或者所提供的技术交底书的分析,发现了一些申请人或发明人并未想到、但实际上可以给予专利保护的主题,例如申请人或发明人原先只想保护一件产品,但通过对提供的技术交底书的分析,还发现该产品的生产方法以及该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材料也是一种属于专利法意义下的发明创造,则应当将该产品的生产方法和这种材料也确定为要求专利保护的主题。
(2)所涉及的这些主题中哪些是属于专利法意义下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对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客体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我国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依据具体国情又从上述保护范畴中将一部分主题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之外。
因此,在确定了技术交底书所描述的发明创造涉及哪些主题之后,就要判断这些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下的保护客体,并为其选择合适的专利保护类型。
也就是说,首先将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主题排除,然后根据发明创造内容的实质涉及技术方案(包括什么类型的技术方案)还是涉及产品的外观设计来确定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
例如一种香烟盒,其改进仅在于盒体上留出印刷宣传广告的位置,则由于其不是技术方案,也不是对产品外观的设计方案,因而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不可能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也不可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又如,申请人发明了一种汽车防盗装置,其在盗车者开车时会释放一种催眠气体,从而使盗车者失去知觉而便于捕获,这种装置虽然能达到有益的目的,但客观上由于汽车失控而造成对行人的危害,故这种汽车防盗装置因妨害公共利益而属于我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再如,申请人想保护一种结构基本上与现有技术相同而仅其外形为独特、憨厚的熊猫造型的挂钟,则其不属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畴,应当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具有不同焊药配方的焊条,则由于其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在形状和构造上没有做出任何改进,且仅仅是发明了一种新的焊药,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只可申请发明专利。
同样,如果申请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对烟气成分的分析方法,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因此也只能申请发明专利,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除非将此发明创造的主题改变为烟气成分分析仪。
(3)对每一项技术主题,根据其实质内容确定其属于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
专利领域的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有些技术主题可能既涉及产品发明的内容,又涉及方法发明的内容,此时应当分析其实质究竟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
如果该发明实质内容既可以描述成产品发明,又可以描述成方法发明时,可以从商业目的出发并根据实际保护效果确定其要保护的客体,或者以哪一个为主。
但是,当发明内容从实质上分析只可能是其中一种时,应当做出正确的选择。
下面举两个例子加以说明。
第一个例子涉及无接口聚四氟乙烯玻璃纤维环形带,该环形带是塑料封口机热合封口中使用的部件。
在现有技术中有多种带接口的环形带,有的具有搭接接口,有的具有斜接口。
在实际应用中,这样的环形带由于存在接口而强度不高,因而人们长期盼望制得一种无接口环形带,但由于未找到合适的生产工艺而未能实现。
此时,若申请人经过创造性劳动,制得一种无接口环形带,那么应当采用方法发明还是产品发明来保护呢?
显然,采用产品保护是不合适的,因为现有技术中未出现过无接口环形带,并不是该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设计出这种无接口环形带,而是未找到一种合适的制造工艺来制得无接口环形带。
也就是说,该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中的有接口的环形带无需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想到采用一种无接口环形带来提高其强度。
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是提供了一种制造无接口环形带的工艺方法,因此该发明应作为方法发明提出保护。
当然,还可以再写一个由该方法制成的产品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从而要求保护由此种方法制成的环形带;但是,按照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可延伸到由该方法直接制得的产品,因而对本例而言这种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已无实际意义。
相反,如果以产品权利要求的方式请求保护一种无接口的环形带,正如前面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会以其不具有创造性而不予授权。
因为若授予专利权,则他人以其他方法制成的无接口环形带也将侵权,这显然不合理。
这是由于申请人的贡献仅在于发明了一种制造无接口环形带的工艺方法,而不是无接口环形带,他人并未采用申请人的工艺方法,因而不应判作侵权。
另一个例子涉及暖气片组,在传统的暖气片组中,各片暖气片之间用螺纹接头连接,在组装暖气片组时需要逐片安装,很不方便。
为简化暖气片的组装工作,设计了一种新的暖气片组结构。
各暖气片之间通过进、出水连通管来连接,将各暖气片套装到进、出水连通管上,其间装有密封片,只需从两端借助螺纹结构将各暖气片压紧在进、出水连通管上,从而可以十分方便地组装暖气片组。
当然,该暖气片组的组装方法与传统的组装方法也不一样。
那么,本发明的实质究竟是暖气片组还是该暖气片组的组装方法呢?
显然,该发明的实质是暖气片组的结构,其组装方法由暖气片组的结构来决定,因而应当采用产品发明加以保护。
在此,还需要说明一点,如果最后确定的保护客体是方法,则只能申请发明专利,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相反,如果最后确定保护客体是产品,而且是从结构和/或形状对其作出改进,那么既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4)对每一项技术主题进行仔细认真地研究,以便全面、正确地理解其技术内容
对于每一项技术主题来说,在确定了采用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予以保护后,需要进一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对于涉及多个实施方式的技术主题,分析这些实施方式之间的关系;对该项技术主题做了哪几方面的改进,理清这些改进之间的关系,。
对于技术交底书中所描述的技术主题涉及多个实施方式的情况,在撰写权利要求书之前,需要弄清这几个实施方式之间的关系,即分析这几个实施方式之间是并列关系还是主从关系。
如果属于并列关系,则应当以概括方式描述其技术方案,使该几个实施方式都落入保护范围,然后再针对并列实施方式进一步限定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例如本书第二部分案例四中技术交底书所描述的浇包底部的浇铸阀门这一技术主题就包括五个并列的实施方式。
如果属于主从关系,则针对主要实施方式撰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然后再针对进一步作出改进的从属实施方式限定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当然,还可能既存在并列实施方式又存在主从实施方式的情况,例如本书第二部分案例五中技术交底书所描述的内燃机汽缸活塞上的密封气环这一技术主题包括了三个实施方式,其中第一个实施方式与第二、第三实施方式之间是并列关系,而第二与第三实施方式之间是从属关系,则应当先以概括方式描述其技术方案,再分别针对第一和第二实施方式限定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然后再对第二实施方式的技术方案进一步限定成第三实施方式的技术方案。
由此可知,为撰写层次清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在撰写之前先弄清该项技术主题所涉及的实施方式之间是并列关系还是主从关系。
此外,对每一项技术主题还需要分析其做了哪几个方面的改进,这些改进分别解决了什么技术问题,分别以哪些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问题。
也就是说,通过分析,明确该项技术主题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各个技术手段分别起什么作用,在此基础上理清这些改进之间的关系,从而全面、正确地理解这一项技术主题的技术内容。
在本书第二部分案例一中,对易拉罐顶盖上的开启装置这一技术主题做了三方面的改进,应当针对这三方面的改进分析其各自采用了什么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弄清这三方面改进的关系,从而为确定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做好准备,有关如何分析可参见该案例,在此不再做具体说明。
(5)从这些技术主题中确定本件专利申请中最主要的技术主题,并初步分析其他属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技术主题与该最主要的技术主题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通过对各项属于专利法意义下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技术主题进行具体分析之后,就应当进一步从这些技术主题中确定一项技术主题,作为本件专利申请中最主要的技术主题,通常可从三个方面考虑:
哪一项技术主题是技术交底书中描述的发明创造的核心,哪一项技术主题与其他技术主题的关系更为密切,哪一项技术主题所包含的技术改进最多。
按照中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合案申请。
因此,在确定本件专利申请中最主要的技术主题之后,需要初步判断其他技术主题与所确定的最主要的技术主题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若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则可合案申请。
若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则应当分案申请,即对那些与最主要的技术主题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技术主题另行提出一件专利申请,按照新修订的专利法,这两件专利申请最好同日提出,否则先提出的那件专利申请有可能成为后一件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除非将与后一件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主题有关的内容从先提出的那件专利申请中删去。
当然,在后一种情况下,可以仅仅告知申请人或发明人这个初步判断结果,但作为一种专利申请的策略,仍然可以先合案申请,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指出这些技术主题与最主要的技术主题之间不具有单一性时,再判断这些技术主题是否具有商业上的价值,以便确定对这些技术主题另行分案还是在原专利申请中放弃对这些技术主题的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合案申请;此外,两项以上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产品和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也可合案申请;但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说,只有那些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产品权利要求才可合案申请,因为方法发明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判断其他技术主题与最主要的技术主题之间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时,应当将它们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对比,分析各个技术方案之间是否具有技术上的联系,是否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也就是说,分别确定整体上反映各项技术主题技术方案的各项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新颖性和创造性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然后对比各项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定技术特征,判断它们彼此之间有无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若存在一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则其他技术主题与最主要的技术主题之间满足单一性的要求;若既无相同、又无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则他们之间就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单一性的规定。
2.专利代理人就发明创造的内容与申请人或发明人进行必要的沟通
申请人、尤其是发明人虽然熟悉发明创造的具体技术内容,但由于他们对专利知识了解不深,因而提供的技术交底书的内容往往不能满足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需要。
而作为专利代理人,虽然比较熟悉专利法律法规,但由于所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技术内容往往与以前所学专业或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不一样,难以全面、深入理解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更何况对该发明创造的市场前景也不清楚,这样就不能撰写出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
因此,在理解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期间,必要时应当就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与申请人或发明人进行必要的沟通。
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与申请人或发明人进行沟通时需要补充了解的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1)请申请人或发明人就发明创造做出进一步具体说明
就这一方面来说,需要了解的内容较多:
其一,就发明本质与申请人或发明人进行沟通,以扩展发明构思;其二,针对提供材料中存在的不清楚之处请申请人或发明人作展开说明;其三,对于多处作出改进的发明创造,请申请人或发明人进一步说明这几处改进之间的关系,必要时了解市场对该产品的需求。
为帮助申请人或发明人扩展发明构思,通常可从下述两点着手。
首先,请申请人就一项具体发明创造说明其改进的基本原理,从而站在一个更宏观的角度来理解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构思,例如目前大部分读者比较熟悉的“可识别安危电压的试电笔”一例中,尽管申请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仅给出一种能识别安危电压试电笔的具体结构,但通过与申请人的沟通,了解到该件发明创造的构思是设置一条分流电阻支路,测试时先让此分流电阻支路与限流电阻、氖管支路处于断开状态以确定待测位置是否有电压,一旦指示带电,再使此分流电阻支路与限流电阻、氖管支路处于并联状态以确定是否带有对人体有危险的触电电压,从而在撰写该项发明创造的权利要求书时就不会局限于申请人提供的具体结构,而从该发明的的基本构思(设置一条可与限流电阻、氖管支路处于并联和断开两种工作状态的分流电阻支路)出发撰写权利要求书,从而扩展了保护范围。
其次,针对该发明创造解决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各个技术手段,向申请人了解有无替代的其他技术手段,如存在可替代的其他技术手段,则应当针对这些技术手段采用概括表述技术特征的方式来扩展发明构思,为申请人争取更宽的保护范围。
至于请申请人针对提供资料中存在的不清楚之处做展开说明,至少可包括下述几点:
其一,针对该发明创造各方面改进所采取的技术手段说明每一个具体手段在本发明创造中所起的作用,若该具体技术手段由多个技术特征构成,最好还要求申请人针对每一个技术特征说明其所起的作用;其二,对提供的资料中所提到的某些技术内容作进一步补充说明,例如某技术手段的采用有无限制条件,某些技术名词的具体含义以及是否为该技术领域已有的技术术语,对提供材料中涉及的试验补充或完善试验条件,对提供材料中出现的矛盾之处作出解释或修改等。
鉴于造成提供资料不清楚的情况多种多样,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展开说明的内容。
对于一项发明创造做了多处改进的情况,如果经分析后认为这些改进之处彼此无主从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则需要与申请人或发明人进行沟通,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上市后哪一种改进最容易被仿制,确定如何选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使该项发明创造得到较好的保护。
当然,对于这几处改进都存在着被单独仿制的情况,可以与申请人商议针对这几项改进分别提出专利申请。
(2)请申请人补充使发明创造充分公开所必需的技术内容
按照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即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
如果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则该专利申请将被驳回,不能授予专利权。
因此,当申请人或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存在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中所指出的五种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无法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时,专利代理人应当要求申请人或发明人补充必要的技术内容,例如:
当提供的资料中对某一技术主题仅仅提出设想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或发明人补充具体的技术方案;当提供的资料中对技术方案只给出含糊不清、无法具体实施的技术手段时,请申请人或发明人对该技术方案加以细化,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此补充的内容能实现相应的技术手段;当技术方案的成立需要实验数据来证实时,请申请人或发明人补充相应的实验数据;当技术方案中涉及一种新的化学物质时,则应当要求申请人或发明人至少补充一种该化学物质的生产方法,并举例说明这种化学物质的用途。
(3)请申请人或发明人针对技术交底书中对某技术主题所要求的保护范围补充必要的实施方式和实施例
按照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描述应当支持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则只能将权利要求书所要求的保护范围限定在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的范围。
因此,专利代理人在阅读技术交底书时,体会到申请人或发明人对这项发明创造要求较宽的保护范围,而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所给出的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不足以支持该保护范围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或发明人补充相应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
现举一例加以说明。
笔者在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咨询工作中,申请人要求保护一种常温常压等离子体处理植物种子的方法,但技术交底书中给出的实施方式仅仅涉及某种蔬菜种子,显然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为此建议申请人补充对粮食、花卉种子进行常温常压等离子处理的实施方式,且对于蔬菜、粮食、花卉均应当给出几种不同品种种子的实施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支持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当然,对于申请人或发明人想要保护的优选实施方式,也应当要求他们补充相应的实施方式。
此外,在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实质内容期间帮助申请人或发明人扩展发明构思时,也应当请他们就扩展的部分提供相应的实施方式。
(4)就技术交底书中所涉及的多个技术主题与申请人商议申请策略
对于技术交底书涉及多个技术主题,且这些技术主题之间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时,就应当与申请人或发明人进行沟通,以确定申请策略。
如果他们急于想取得专利权,则应当建议将那些与最主要的技术主题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技术主题另行提出一件专利申请。
但是,考虑到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单一性的规定仅仅是驳回理由而不是无效理由,而一件专利申请的费用、尤其是授权后的年费对申请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因而如果他们并不急于想取得专利权,则也可以与他们商议先将这些技术主题合案申请,若审查员认为这些技术主题之间不具有单一性时,再将这件专利申请中的那些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技术主题删去,并根据在这一段时间内对这些删去的技术主题的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情况的了解,确定是否将这些删去的技术主题另行提出分案申请。
当然,如果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未指出单一性缺陷而授予了专利权,即使那时公众认为这些技术主题之间不符合单一性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样就为申请人省下一笔不菲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年费。
需要说明的是,往往申请人或发明人在提供技术交底书时,并未意识到其发明创造中还包含某一技术主题,从而在技术交底书中不会对该项技术主题作出展开说明。
此时,若专利代理人在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时,认为该项技术主题还有申请专利的价值,则应当提请申请人或发明人考虑要否对这一项技术主题也要求专利保护。
如果他们同意对这项技术主题也加以保护,则应当要求他们针对该项技术主题补充前面
(1)至(3)中所说明的必要技术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该项技术主题往往与申请人或发明人原先想要保护的技术主题之间不符合单一性的要求,此时可以建议申请人就该项技术主题补充必要的技术内容另行提出一件专利申请。
当然,在实践中,也可象前面所指出的那样,首先对该项技术主题补充技术内容,并将该项技术主题与申请人想要保护的其他技术主题合在一起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然后,在审批过程中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以及当时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情况,再决定是否将该项技术主题从该专利申请中删去以及是否另行提出分案申请。
3.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和调研
通常,申请人或发明人在技术交底书中应当对所了解的与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介绍,并会将有关这些现有技术的资料一并提供给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应当认真地研究这些现有技术。
但是,申请人或发明人所提供的现有技术多半是在开发研究之前所了解到的,到准备申请时现有技术会有所发展,更何况他们在研发前对现有技术的了解有可能不全,因此专利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之前,有必要在取得他们同意的基础上再对现有技术进行补充检索和调研。
只有更全面地掌握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才能撰写出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
在检索和调研过程中,应当考虑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将前面确定的要求保护的技术主题与了解到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将那些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新颖性或者明显不具备创造性的技术主题去除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一件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主题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则该件专利申请将不会被授权。
因此前面所确定的要求保护的技术主题中若包含有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或者明显不具备创造性的技术主题,则应当将这些技术主题剔除,仅针对那些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主题来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当然,还有可能出现某一技术主题的一部分实施方式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或者明显不具备创造性,而另一些实施方式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应当将该技术主题中那些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或者明显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实施方式去除,而仅仅针对那些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具体实施方式撰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2)根据检索和调研到的现有技术,为要求保护的技术主题确定合适的保护范围
对于那些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主题,分别将这些技术主题与相关的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