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校长职责与权利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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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校长职责与权利doc

篇一:

《校长的职责和权利》

校长的职责和权利

一、校长的职责。

1、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校长应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学校工作,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学校重要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规章制度以及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处理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3、全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按教育规律办学,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和办学水平。

4、制订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5、依法聘任考核教职工,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生

活,支持教职工参加学习、培训和进修,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师生安全。

6、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

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环境育人,寓德育于学校各项工作之中,不断提高德育工作

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7、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的

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

8、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的

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

9、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

贯彻勤俭办学原则,严格执行学校财

务制度,管理好校产和财务工作。

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待遇

10、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充分发挥工会

教代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11、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

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校长的权利

1、校长对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制订、规章制度的建立、

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教育教学改革等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在广

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具有最后决策权;对学校各项工作具有全面指挥权。

2、在认真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校长有权按“德才兼备,

任人唯贤”的原则提名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人选,有权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内和规定的岗位职数内聘任教职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惩;有权推荐、批准教职工脱产进修、在职培训。

3、校长有权提出学校经费的年度预算方案,对财政拨款有权按

规定安排支出;对社会资助和学校创收经费有权在政策范围内决定使用;有权抵制不合理的经济及劳务摊派。

4、在完成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校长有一定

的招生自主权;校长有权以对学生实行奖惩,在授予和推荐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干部时,校长有最后审定权。

5、校长任职期间,可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享受校长津贴。

篇二:

《校长的职责和权利》

洛阳市信息中等专业学校

校长的职责和权利

校长的职责

1、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全面负

责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校长应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学校工作,完善教职

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学校重要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规章制

度以及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处理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3、全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按教

育规律办学,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4、制订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

施。

5、依法聘任考核教职工,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支持教

职工参加学习、培训和进修,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维护教职工和学

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师生安全

6、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

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寓德育于学校各项工作之中,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7、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的课程计划、

课程标准,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

8、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的课程计划、

课程标准,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

9、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

贯彻勤俭办学原则,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管

理好校产和财务工作。

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待遇

10、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充分发挥共青团等群众组

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11、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密切合作,

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校长的权利

1、校长对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制订、规章制度的建立、学校内部机

构的设置、教育教学改革等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

的基础上,具有最后决策权;对学校各项工作具有全面指挥权。

2、在认真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校长有权按“德才兼备,任人唯贤”

的原则提名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人选,有权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内和规定的岗位职数内聘任教职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惩;有权推荐、批准教职工脱产进修、在职培训。

3、校长有权提出学校经费的年度预算方案,对财政拨款有权按规定安排支

出;对社会资助和学校创收经费有权在政策范围内决定使用;有权抵制不合

理的经济及劳务摊派。

4、在完成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校长有一定的招生自主

权;校长有权以对学生实行奖惩,在授予和推荐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

优秀干部、优秀团干部时,校长有最后审定权。

5、校长任职期间,可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享受校长津贴。

洛阳信息中专

2012年9月

篇三:

《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堽城镇中心小学

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和完善我校内部管理体制,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实行在教办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教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上级领导的重大决策,校长负责重在组织执行。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实行教办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策。

(二)科学治校原则。

正确认识和把握小学教育规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按照科学的思想、理论、制度和方法领导学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民主治校原则。

严格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老师们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依法治校原则。

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健全和完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依法办事、照章办事的能力,实现学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领导班子成员要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增强集体领导意识、

分工负责意识和主动配合意识,加强团结,注意协调,相互尊重信任,切实做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协作,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章校长职责

第五条校长在教办的领导下,依法治校,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

教办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品德教育,实施素质教育。

(三)拟订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聘任行政中层干部。

(四)负责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

负责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六)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实行校务公开。

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行使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集体决策的原则与要求

第六条、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要充分听取老师们的意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对属重大问题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校委会作出决定,而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主要负

责人可酌情处理,事后应及时向校委会报告。

校长办公会也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做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决事项应及时向校委会通报。

第七条、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班子成员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

坚决杜绝把分工当作“分家”和分工不负责的现象。

校长既要广泛听取不同意见,又要善于集中老师们的正确意见,在关键时刻,要勇于负责,敢于定夺。

每个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到既分工又合作。

经常性的、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可不上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第八条、集体决策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校委会议决。

第九条、提倡高效原则。

集体决策会议议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人员要相关,时间要紧凑。

要避免会议冗长、拖沓,议而不决,效率低下。

第十条、坚持走群众路线。

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和事项,要认真听取老师们的意见,关系到老师们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再作决策,积极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

第十一条、凡需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个别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明确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集体决策的形式,明确集体决策的程序,明确

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

将决策事项、参与决策人、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集体决策的机制与程序

第十四条集体决策的机制与分工

校长办公会主要讨论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对落实上级有关决定提出实施意见。

校长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3~4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校长或委托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集体决策的范围

(一)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可出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

定列席会议人员

(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党支部书记和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集体决策的民主程序

要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和程序,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一)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二)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三)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进行论证和协调,必要时可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防止因匆忙决策而造成工作中的重大失误。

第六章集体决策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凡属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安排;

3.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4.学校教学、科研以及学生、后勤等各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

5.涉及学校全局的人事、分配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6.学校年度预算、决算的制订和调整以及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

7.基本建设项目、校园规划以及办学资源调配的重大决定和重大调整;校办产业和后勤服务的体制改革等主要事项;

8.学校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候选人的推荐;

9.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0.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篇四:

《校长的职责和权利》

四川省中小学校长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川教〔2004〕0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全省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任用制度,规范我省中小学校长管理工作,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校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学校领导职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是指通过签定聘任合同,确立教育行政部门和受聘者之间的聘任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实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

“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

校校长(以下简称校长)的聘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支持和指导校长正确履行职责,完善校长负责制,

落实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权。

校长要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考核,接受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学校

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七条校长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校长任期届满或因终止、解除聘任合同等原因离任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作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

理。

市(州八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直接负责所属中小学校校长的聘任工作。

第二章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学校全

面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依法治校;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中小学校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推荐或选聘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四)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五)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学杂费留成、勤工俭学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学校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六)参加培训。

(七)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设。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

(三)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按《教学大纲》要求开齐各门课程,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基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四)维护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六)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七)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八)尊重和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

(九)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

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十一)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章聘任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长拟聘人选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

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校长拟聘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城镇小学校长拟聘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农村小学校长拟聘人员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熟悉中小学教育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具有中、小学一级(含)以上的教师职务;

(六)具有一定的学校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领导决策能力,行政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七)具有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

(八)身心健康;

(九)符合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聘任中小学校长应严格执行校长的基本条件。

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对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十四条全省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含试岗期)。

任期届满,重新选聘。

校长在同一学校受聘相同职务一般不超过三届

在同一学校任职超过规定届数,但成绩突出的校长,可以聘任到其他学校任职。

校长的交流应坚持有利于实现教育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利于学校长远发展的原则,合理、

有序地进行。

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经济欠发达地区学校受聘。

第十五条凡出现校长职务空缺或校长任期届满而需要重新确定校长人选时,应以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成立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

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所主管学校校长选拔、聘任、年度考核、解聘等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组织实施。

{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校长职责与权利}.

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拟聘职位学校的教职工代表等7-9人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应不少于1/3。

第四章聘任的程序

第十七条聘任中小学校长的基本程序是制定公选方案,公布空缺职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等事项,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确定考察人选,组织考察,确定拟聘人员,报批或备案,公示,签订聘任合同等。

(一)制定公选方案。

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根据有关校长选拔的规定和公选职位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指导原则、拟聘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

制定的公选方案须报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同意后,对外发布和组织实施。

(二)公布空缺职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等事项。

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拟公开选拔校长的职位和职数、任职资格和条件及公开选拔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三)公开报名。

凡是具备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名登记,报名的形式可以由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群众推荐,也可以本人自荐。

(四)资格审查。

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按照公布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笔试。

(五)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内容分为公共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

按照公选职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

六)面试。

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评议表达等方面

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七)确定考察人选。

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的总情况,按照公选职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预告。

(八)组织考察。

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派出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

考察工作一般通过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考察结束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11

(九)确定拟聘人员。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和考察情况,按照公选职数的比例,由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十)报批或备案。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

(十一)公示。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同意的拟聘人选予以公示。

公示期7-10天。

(十二)签订聘任合同。

在公示期,未听到不同意见或虽有不同意见但经核实不影响聘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员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

新聘任校长实行一年试岗期,在试岗期内履行相应职责,享受相应待遇。

试岗期满,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核考察,合格者,正式聘任并签定聘任合同

第十八条在竞聘校长职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聘任

(一)伪造学历、学位、职称、培训、奖励等证书;

(二)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成员;

(三)威胁、恐吓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成员;

(四)诽谤、诬告其他候选人;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聘任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教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员签字、加盖印章以及受聘人签字后生效。

聘任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第二十条聘任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受聘岗位名称、工作目标及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四)岗位工作报酬及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其他有关聘任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再聘任相同职位

(一)在同一学校连续受聘同一职位满三届的;

(二)本人申请不再受聘的;

(三)经考核不具备胜任本职工作能力的;

(四)没有完成任期目标的

第六章聘任合同的履行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受聘校长履行合同的考核和奖惩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德才兼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制定中小学校长考核的具体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长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

年度考核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聘期届满考核应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

根据考核结果,对校长作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

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晋级、评优、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校长的年度考核通过校长述职、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

校长的聘期届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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