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860483 上传时间:2023-02-07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1.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docx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docx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福鼎市斗白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

福鼎市斗白茶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本会是由福鼎市斗白茶协会发起人,经过福鼎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斗白茶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气,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第三条本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气,诚信为本、服务至上,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联系各个茶企搭建服务平台,以促进会员信息交流,标准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福鼎白茶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福鼎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福鼎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福鼎市

第二章建立党组织

第五条本会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上级党组织是福鼎市民政局。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地场、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本会扶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授受大额损赠、开展涉外活动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一〕协调茶企业与茶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福鼎白茶,开展白茶的业务相关培训;

〔三〕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在福鼎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当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七〕组织会员参与交流经验,开展联谊活动,增进感情,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八〕办好商会会刊,为会员企业搭建协会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会员提供广泛的信息咨询和多方面的服务。

〔九〕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光荣事业和社会公益活动,造福社会。

第四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构成为白茶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本会会员企业必须持有福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记录。

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本协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与其它协会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预、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本商会可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持有福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五〕关心和支持家乡事业发展;

〔六〕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有权通过本会向上级工商联及政府反映意见、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本会名誉职务:

本协会允许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参谋或名誉职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协会参谋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50%;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方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理事、会员;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3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但凡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委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九条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委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条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3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一条协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监事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假设干人,监事假设干人,理事假设干人,秘书长一人。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会长、监事长、常委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选任制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副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协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协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参谋。

名誉会长、参谋为本会正常运转提供咨询、建议,可列席本会重大会议,但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条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变更和增补方式,本会本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三十五条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

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变更和增补方式,本会本届中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

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六章内部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协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

协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开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六条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印章管理:

由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协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7年7月2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协会成立后会长及法人代表要变更时必须通过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更变。

福鼎市斗白茶协会

2017年8月1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文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