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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业务讲解word资料17页

河北省秦皇岛市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业务讲解

2011年国家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同年又实施了社会保险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保障了工伤保险工作能够顺利的运行和实施,能够真正为参保单位排忧解难。

社会保险法he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十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三项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我要给大家介绍的内容主要就是参保单位结算工伤待遇的相关问题,所以下面我就逐条的对社保法规定的十三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简要的介绍,以方便咱们在座的单位来办理相关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听完我说的这十条,在座的老劳资人员都知道,这十条中对于第二条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三条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第七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而《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上述三项费用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下面先说第一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指的是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花费的诊疗、用药、住院服务等费用。

执行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1、职工受到事故伤害需要住院的,用人单位应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工伤职工住院介绍信,工伤职工持介绍信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情况紧急的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要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于三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开介绍信。

在外地发生工伤事故在外地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在七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可转到当地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转回到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内规定)。

2、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应由治疗的协议医院提出意见,(有争议的需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填报《秦皇岛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检查治疗申请表》,定点医疗机构和职工所在单位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需要住院治疗的同时开具住院介绍信。

3、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的,需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审批报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院。

情况紧急的,可在两日内补办转院手续。

工伤职工就医实行首诊责任制,不得无故转入其他医疗机构就诊。

确因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要转诊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经科主任同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经办机构审批方可转诊转院,转诊转院原则是先市内后市外,市外只限转往北京市,天津市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治疗,转诊转院后的治疗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如病情严重超过两个月的,用人单位必须到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这里我要特别说明一下,咱们单位在办理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和转诊转院手续的时候,一定要在申请表上面写清病情和转诊理由,不填或简单的写如病情需要等等,我们不会审批。

还有就是经常有人来问说转诊到辽宁,甚至广东行不行,这个是不可以的,因为文件的制定就考虑了医疗的需要,北京天津的三级以上医院,基本上可以代表国内医疗的最高水平,满足工伤治疗的需要,所以咱们只限转诊到北京天津的医院)

4、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体内置放一次性材料的,要使用国产一次性材料。

工伤职工要求置放进口一次性材料的,超出国产价格部分的费用,由工伤职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自费协议,基金不予支付。

5、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严禁挂床住院,对发现住院期间有以下情况的我们就认定为挂床住院,一是工伤职工有两次以上(包含两次)抽查时不在院治疗,且无固定床位,或主管医生、护士及病人提供的床位号不相符的;二是只进行体检式的检查或住院期间48小时内无实质性检查治疗且无完整病历资料,未按照住院病人的诊疗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三是向院方连续请假2天以上、累计请假3天及以上,急危重症患者在病重或病危期间离院,无论请假手续是否齐全,均认定为“挂床住院”。

工伤保险结算科会定期检查住院工伤职工的病例,对发现工伤职工挂床住院的费用坚决不予支付。

挂床现象以前我们发现过多起,都没有支付医疗费用,参保单位要注意不要允许本单位的工伤职工挂床住院,因为我们不支付职工挂床住院的费用,工伤职工肯定要找单位的麻烦,所以单位也要同时把好关。

下面再来说说工伤康复,我感觉大多数单位对康复治疗都不是很了解,也没什么概念,所以我在这就稍细致的为大家介绍一下工伤康复治疗的一些内容:

工伤保险的保障原则是遵循“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和医疗与康复并重”的原则。

康复费指的是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所需的费用。

工伤康复在我国还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

从发达国家实践看,工伤康复是指采取各种措施以尽量恢复受伤或者患职业病职工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

我们所涉及到的就是前两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咱们还没有开展。

医疗康复是指利用各种临床治疗和康复治疗的手段,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

这个是医疗康复。

职业康复是指使工伤残疾职工恢复职业劳动能力,并根据工伤残疾职工的身体能力和职业兴趣,使其伤残后的潜在素质与再就业合理结合,帮助工伤残疾职工再就业。

工伤康复不是什么情况都可以进行,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二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的;三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鉴定达到伤残等级,但出现严重合并症(如严重褥疮久治不愈、严重泌尿系统反复感染、有时呼吸困难等)的。

工伤职工需要康复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才可以申请进行康复治疗。

申请康复方法是: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和相关检查资料,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再交经办机构审核,方可以进行工伤康复治疗。

工伤康复时间一般轻、中度患者住院康复时间不超过3个月;重度或者特别严重患者不超过6个月。

住院期间病情发生变化影响康复进程,或者安装辅助器具者,须由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长康复建议书,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住院时间,没有鉴定确认延长住院时间,工伤康复期终结,康复对象拒不出院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康复对象承担。

在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期间有几项费用基金是不支付的。

(一)生活用品费;

(二)非因公伤病及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

(三)非工伤康复期的费用

(四)康复对象故意加重或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机构检查治疗而增加的医疗费用;

(五)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以上是康复期间基金不支付的项目。

工伤康复期间享受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以上是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的相关内容,下面说第二项内容住院伙食补助费。

这个比较简单,在没有新的标准出台之前,就执行省厅冀人社字【2011】4号文件,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为:

统筹地区以内每人每天20元,统筹地区以外的每人每天35元,这个住院伙食补助需要注意的是,只给工伤职工本人,陪护人员,家属等都没有,就是一个人的补助。

下面是第三项内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这个同样也是执行省厅冀人社字【2011】4号文件标准。

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补贴每人每天15元,火车票、长途公共汽车、飞机等交通费用实报实销。

火车要求乘坐头等席以下硬坐、乘坐火车卧铺和飞机的需报经办机构同意。

食宿费:

省内每人每天80元,省外每人每天150元。

这里需要说明的有几点。

1、根据秦劳社办【2009】191号文件规定,我市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只准到京津地区,所以省厅冀人社字【2011】4号文件里的飞机票暂不予报销。

2、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市内交通补贴标准是每人每天15元,是指工伤职工本人可以按照以上标准报销此项费用,而不是就医多少天就给多少天的钱,而是按照实际情况凭发票给予每天不超过15元报销。

3、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由于咱们异地就医只限转北京、天津,一般路上的时间不会超过一天,所以到达目的地的当天如果不能住院,方可报销此项费用,如果住院日期和车票日期是同一天的就不再支付此项费用,因为此日期已经发生了住院费和伙食补助费。

如确需到异地进行门诊就医,由用人单位和就诊的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经审批后可报销3天的费用,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当提前联系好就医目的地,尽量减少等待时间。

下面是第四项内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指的是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的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费用标准执行省厅冀劳社办【2008】120号文件的标准。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要到工伤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配置(更换),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到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后,用人单位结算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需提供

(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二)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四)工伤职工穿戴新配置(更换)的辅助器具照片

下面是第五项内容: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指的是向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支付的供其雇用生活护理人员的补助费用。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后,其吃饭、喝水、大小便、洗漱、穿衣、行走等生活自理能力因伤害部位、伤害程度等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根据条例规定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个等级的判断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待遇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下面是第六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指的是向一级至十级中任何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及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支付的按月补偿。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因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等不同,其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可能不同。

对于存在伤残的,根据条例规定分为一级至十级共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严重,十级最轻微,其中一至四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由于伤残职工均不同程度地丧失了劳动能力,而这一后果是由工伤造成的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为27个月至7个月的本人工资。

由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工作获得工资,而这一后果是由工伤造成的,应当给予定期补偿。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工资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从最初按照本人工资确定完成以后,就按照省厅的文件来调整,大约每一至两年调整一次,去年的调整幅度是一级长残增加300元,二级增加280元,三级增加260元,四级增加了240元。

下面是第七项: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指的是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其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用。

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除工伤职工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违纪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得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其劳动合同,但是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可以终止其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除工伤职工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违纪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但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离开该用人单位后,可能存在工伤复发,因此应该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为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的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下面是第八项: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指的是职工因工伤而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享受的待遇。

根据条例规定,这方面的待遇具体包括

(1)职工在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时刻即死亡,或者在停工留薪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享受一直四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不能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现行标准是298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根据死者生前确定完标准后,根据省厅文件进行调整,去年配偶没人每月增加了1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了120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现行标准是21810元。

下面是第九项:

劳动能力鉴定费。

指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依据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指的是除本条前九项列举的费用之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因工伤发生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以下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为了促使用人单位重视并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切实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主要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同时,参保单位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条规定了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因工伤发生的费用:

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指的是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向其支付的工资福利。

工伤职工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其暂停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应当视同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继续按照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而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之前的本人工资福利水平,向其发放治疗工伤期间的福利待遇。

但是,有的工伤职工可能需要长时期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为了将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福利的期限限定在适当的范围,条例规定了停工留薪期制度,即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第二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

指的是向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发放的伤残津贴。

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除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还应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但是由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能难以安排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其发放伤残津贴,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单位给工伤职工支付的伤残津贴也是根据省厅的文件进行调整去年五级伤残增加了220元,六级伤残增加了190元。

第三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里的终止和解除应当是依法终止和解除,对于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条例的规定终止或者解除,不得一般性的按照劳动合同法予以终止或解除。

由于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离开单位后,在重新就业时可能遇到困难,因此要向其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各项内容。

下面我再说一下用人单位申请上述工伤待遇时需提交的材料

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医疗期或者康复治疗期满后申请工伤待遇结算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

(2)工伤职工一寸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住院治疗的需提供:

住院介绍信、住院医疗费收据、用药明细汇总清单、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需提供转诊转院审批表;门诊就医的需提供:

门诊收费收据、用药处方和明细、门诊病历和各项检查项目的报告单;

(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的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审批表》或《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门诊检查治疗审批表》;

(5)工伤职工到异地就医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统筹地区外市内乘坐交通工具票据、长途公共汽车票、火车票,住宿费用发票(票据需提供原件);

(6)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提供: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鉴定费发票(原件),《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盖公章);和《秦皇岛市工伤职工申请一次性工伤待遇回执表》

(7)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提供:

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解除合同书;本人提出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盖公章);《秦皇岛市工伤职工申请一次性工伤待遇回执表》领取待遇时需工伤职工本人到经办机构确认。

(8)交通事故,必须出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节协议书,经法院判决的,要出据法院的判决书,民事调节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为什么交通事故要这么多的材料,因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这一条规定,我们在结算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事故时,要根据交通事故调剂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协议书中第三方赔偿医疗费用多少来进行差额赔偿,如果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比如交通肇事逃逸了,那么我们就全部赔偿,但是以后如果找到了肇事方,我们要向肇事方追偿已经支出的工伤医疗费用。

因工死亡职工申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需提供的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工亡职工的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盖公章);

(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确认材料;

(这里说一下供养亲属确认应提供的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

(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残联发放的残疾证无效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才可以生效)(五)孤儿、孤寡老人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外省农民工工伤待遇一次性结清的需由本人或者家属提出申请,并与单位签订一次性结清协议,公证处公证。

注:

因报销材料上交后,需归档封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进行评残的,在提交材料前,请务必自行复印好评残所需材料。

下面我再说一下新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增加的,涉及参保单位直接操作的一些功能,对这个做一些简要的介绍。

随着参保单位的数量日益增长,如果不采取有效的解决方案,势必会影响参保职工认定工伤、鉴定伤残等级、报销待遇等各个环节的时效性,所以这次我们在新软件上面增加了网上申报功能,现在还在测试阶段没有正式运行,先给大家介绍一下。

网上申报功能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1、人员增减

参保单位本月有人员增加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找到对应的人员增加模块人员新参保,打开界面,填写对应的新增参保职工情况,核对无误后,保存即可;

参保单位本月有人员减少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找到对应的人员减少模块:

人员停保或退保模块,打开界面,将停保、退保的人员填写经办日期与停、退原因后,保存即可。

2、征缴申报

参保单位本月基数发生变化、或参保人员有新增的情况时,通过工资申报模块将对应的工资导入,核对基数总额无误后,保存即可。

3、事故报告

参保单位在某个时间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告单位及职工事故信息。

4、认定申请

参保单位针对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信息,申请工伤认定,并及时上传相应材料。

这里面包括正常工伤认定和简易工伤认定两个部分,参保单位的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事实清楚,发生的医疗费小于1000元时,直接在简易工伤处理模块,将相应的工伤信息录入至认定部门,待认定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

5、延长申报时限申请

参保单位不能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可申请延长申报时限。

6、鉴定申请

参保单位于认定决定书下达后,即可通过网络申请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7、医疗费报销

参保单位本月申报医疗费时,如果经过经办机构批准,允许其在客户端录入医疗费用,则打开医疗费用模块,根据相应的认定书号,录入对应的医疗费用明细。

经办机构审核剔除后,在打印结算单时,将相应的单据提交到经办机构即可。

新程序还有一个功能,就是身份认证系统功能,以前的身份认证办法比较落后也缺乏准确性,经办机构每年都需要对领取长期待遇的人员身份进行审核,往往是投入了人力、物力,但成效不高,新软件要开展的身份认证系统是基于生物识别技术,包含人脸识别与指纹识别等方式。

这个我们计划从5月15日以后就开始开展这项工作,同时也算是通知吧,在座的有领取长期待遇的单位回去都准备一下。

主要的认证过程首先是人员建模通过摄像头等摄像设备采集参保人员人脸特征信息并截图,同时采集指纹信息,以信息和照片的形式保存为人脸数据库模板。

人脸信息建模模块同时支持二代身份证的读取功能,利用二代身份证读卡器进行参保用户的基本信息读取,同时对应建立参保用户人脸模板,则参保用户人脸建模成功;

通过上传参保用户个人身份证照片或标准数码照片,系统自动采集参保用户人脸特征信息并截图,以信息和照片的形式保存为人脸数据库模板。

以上是采集信息过程,信息采集工作要求参保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领取长期待遇人员到我们一楼窗口进行信息采集,如果该单位领取长期待遇人员有行动不便的,由单位负责携带便携设备到家中进行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完毕后,每年的认证工作就通过摄像头等摄像设备采集参保用户的人脸特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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