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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妊娠期用药注意事项

妊娠期、哺乳期合理用药原则

1、凭医生处方发药

1、娠期用药的原则应自可能妊娠的时期即开始遵守。

妊娠期用药产生不良影响的机制一方面可以是药物直接作用于胎儿影响其生长发育,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影响母体和胎盘功能间接影响胎儿。

2、任何科室对任何生育年龄的妇女进行药物治疗时均应考虑有无受孕可能,需注意月经有无过期,尤其是非产科的其他科室接诊女性患者时应注意询问末次月经、是否采取避孕措施和是否可能受孕,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忽略用药”。

3、孕妇健康是胎儿正常生长发育的基础,有急性、慢性疾病的妇女应在孕前进行治疗,应待治愈后或在医生指导下妊娠。

4、对妊娠期妇女进行治疗时用药必须有明确的指征,权衡治疗与否的风险利弊,必须对于治疗孕妇疾病有益,不可滥用药物,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尽量不用、少用。

5、用药时首先应清楚了解孕周,严格掌握剂量和持续时间,如必须用药者,应选择最小的治疗剂量、最短的持续时间,可单一用药者不合并用药。

在早孕期应尽量避免使用药物(包括非处方药),如需治疗则应待“致畸高度敏感期”过后开始用药[7]。

6、需要用药时应尽量选择对灵长类动物胚胎无害的药物。

当有两种以上的药物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胎儿危害较小、临床应用多年并对胚胎、胎儿是否有不良影响已有资料证实的药物,而少用或不用新上市或虽有动物资料但缺乏临床资料的药物。

7、并非中药即意味安全无毒,因中药成分复杂,应参看药物说明或向中医师咨询。

8、妊娠期免疫应针对常见且对母体危害大、免疫有效的疾病,对可免疫预防的疾病最好在孕前接种。

使用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后,应避免短期内妊娠[8]。

在妊娠期禁用活疫苗,除非孕妇暴露于该疾病的易感风险超过了免疫对母儿的危害。

9、妊娠期药物代谢动力学变化在整个妊娠过程中,母体、胎盘、胎儿组成一个生物学和药动学整体。

因此,妊娠期妇女用药后,药物不仅存在于母体,也可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从而对胎儿产生影响。

(一)妊娠母体的药物代谢动力学

1.药物的吸收药物口服时,生物利用度与其吸收相关。

妊娠期间胃酸分泌减少,胃排空时间延长、胃肠道平滑肌张力减退,肠蠕动减慢、减弱,使口服药物的吸收延缓,吸收峰值后推且峰值常偏低。

另外,早孕时有些呕吐频繁的孕妇其口服药物的效果更受影响。

  

妊娠期心输出量和潮气量增加,导致通气量和肺血流量增加,这些变化可促进肺吸收,因此吸入给药时要考虑这些因素。

2.药物的分布妊娠期孕妇血容量约增加35%~50%,血浆增加多于红细胞增加,血液稀释,心排出量增加,体液总量平均增加8000m1,故妊娠期药物分布容积明显增加,血药浓度要低于非妊娠期。

妊娠期白蛋白减少。

妊娠期很多蛋白结合部位被内源性皮质激素和胎盘激素所占据,导致药物与血浆蛋白结合能力下降,游离型药物比例增加,使孕妇用药效力增高。

体外试验表明妊娠期药物游离型增加的常用药物有:

地西泮,苯妥英钠,苯巴比妥,利多卡因,哌替啶,地塞米松,普萘洛尔,水杨酸等。

3.药物的代谢妊娠期肝微粒体酶活性有较大的变化。

妊娠期高雌激素水平的影响,使胆汁郁积,药物从肝清除速度减慢;妊娠期苯妥英钠等药物羟化过程加快,可能与妊娠期间胎盘分泌的孕酮的影响有关。

4.药物的排泄孕妇随心搏出量和肾血流量的增加,肾小球滤过率增加约50%,肌酐清除率也相应增加,从肾排出的过程加快,尤其某些主要从尿中排出的药物,如注射用硫酸镁、地高辛等。

但晚期和妊高症患者肾血流量减少,肾功能受影响,又使由肾排出的药物作用延缓,药物排泄减慢减少,反使药物容易在体内蓄积。

若孕妇采取侧卧位,可促进药物经肾排泄。

(二)胎盘的药物代谢动力学

胎盘功能极为复杂。

它不但有代谢和内分泌功能,且具有生物膜特性,故相当多的药物可通过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体内。

药物在胎盘的转运部位是血管合体膜(vasculo-syncyticalmembrane,VSM),膜的厚度与药物的转运呈负相关,与绒毛膜表面积呈正相关。

妊娠晚期时VSM厚度仅为早期妊娠的10%左右。

与子宫壁绒毛膜紧密附着的还有一层羊膜,胎盘和羊膜对药物转运起着重要作用。

1.胎盘的药物转运

(1)被动转运是胎盘最主要的转运方式。

物质分子被动地从细胞膜浓度高的一侧向浓度低的一侧移动,此过程不消耗能量。

如O2、CO2、琥珀胆碱等的转运。

(2)主动转运需要载体,消耗能量。

如氨基酸、水溶性维生素及钙、铁等在胎儿血中浓度均高于母血,通过此形式经胎盘转运。

(3)胞饮作用母体血浆中大分子物质被合体细胞吞裹入细胞内,直接进入胎儿血中。

蛋白质类、病毒及抗体等经此种方式转运。

(4)膜孔转运在胎盘上有一些小的膜孔,直径约1μm,只限分子量小于100的物质通过。

2.影响药物通过胎盘的因素

(1)药物的脂溶性脂溶性高的药物易经胎盘扩散进入胎儿血循环。

如安替比林,硫喷妥钠。

 

(2)药物分子的大小小分子量如250~500药物比大分子量的扩散速度快,易通过胎盘。

   

(3)药物的离解程度 离子化程度低的经胎盘渗透较快。

(4)药物与蛋白的结合力 药物与蛋白的结合力与通过胎盘的药量成反比。

   

(5)胎盘血流量胎盘血流量对药物经胎盘的转运有明显影响,如孕妇患感染性疾病,合并糖尿病、妊娠高血压症等,使胎盘的渗透及转运发生变化,使正常情况下不易通过胎盘屏障的药物变得容易通过。

另外,子宫收缩、孕妇的不当体位、脐带受压、麻醉等因素都可改变血流量,使胎盘药物转运速度减慢。

3.胎盘对药物的代谢

胎盘除转运功能外,还有合成代谢活性。

某些药物通过胎盘活性增加;而有些药物通过胎盘则活性降低。

如泼尼松可经过胎盘转化为失活的1-酮衍生物,而地塞米松则不经生物转化直接进入胎儿体内。

故治疗孕妇疾病使用泼尼松,而治疗胎儿疾病则用地塞米松。

(三)胎儿的药物代谢动力学

胎儿各器官及功能处于发育阶段,故药物在胎儿体内的药物代谢动力学与成人有很大差别。

1.药物的吸收胎盘转运是药物在胎儿体内的主要吸收方式,经胎盘转运进入脐静脉的药物,有的在进入胎儿全身循环前须经肝脏代谢,通过肝脏时亦存在首过效应。

也有少量药物经羊膜转运于羊水中。

由于羊水中蛋白含量仅为母体的1/10~1/20,游离型药物比例增大,可经皮肤吸收或胎儿吞饮吸收(妊娠第12周后)。

药物从胎儿尿中排出后,有可能因胎儿吞饮羊水而重新进入胎儿体内,形成药物的羊水肠道循环。

2.药物的分布血循环量对胎儿体内药物分布影响大,肝、脑等器官血流量大,药物浓度较高。

约有60%~80%脐静脉血流经肝脏,故肝脏药物浓度高,形成胎儿的肝脏首关效应;胎儿血脑屏障发育不完全,药物易进入中枢神经系统。

3.药物的代谢胎儿肝脏代谢能力较弱,药物半衰期长于母体,胎儿体内原型药较多,而代谢产物较少。

对一些药物(如水杨酸盐和巴比妥等)的解毒能力差,易达到中毒浓度。

4.药物的排泄胎儿的药物排泄方式与出生后明显不同。

药物一旦进入肠道,即以胎粪的形式保留在原处直到出生。

肾脏是药物的主要排泄器官,但胎儿的肾小球滤过率低,肾脏排泄药物功能差。

妊娠晚期时,胎儿肾脏结构和功能虽基本成熟,但经肾脏排泄的药物或代谢物进入羊水后,又被重吸收回胎儿血液,并经胎盘转运到母体,故胎盘是胎儿体内药物排泄的重要器官。

药物代谢后极性大,不易通过胎盘转运到母体中,代谢物易在胎儿体内积蓄,如沙利度胺的代谢物可大量蓄积于胎儿体内致胎儿产生畸形。

二、药物对胚胎发育不同阶段的影响

(一)囊胚期(胚胎发生期):

受精后前2周(0~14天),此阶段胚胎的所有细胞尚未进行分化,细胞的功能活力相等,对药物无选择性中毒的表现,其结果为:

若受到致畸药物的损伤,则胚胎死亡而流产,随月经排出而不被觉察;若未受损或受损后由正常细胞补偿,则妊娠继续,不会产生畸形,即所谓的“全或无”现象。

(二)胚胎期(器官形成期):

受精后第3周至第8周(14~56天),器官分化期,胎儿心脏、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四肢、性腺及外阴相继发育,若受到致畸药物的损伤,最易发生先天性畸形,称为致畸高度敏感期。

(三)胎儿期:

受精后第9周至足月(57天~足月),多数器官已分化完成,对致畸药物相对有了抵抗力,一般不引起畸胎。

但可致形态学上异常,如生理功能缺陷或发育迟缓。

如脑、眼、性腺等在妊娠期间持续发育的器官若受损伤,可出现发育不全或病变等,故用药仍需谨慎。

三、妊娠期妇女合理用药原则

(一)用药必须有明确的指征,避免不必要的用药,因为没有一种药物对胎儿的发育是绝对安全的。

(二)对已婚、准备怀孕的妇女用药都要慎重,因得知妊娠往往在停经后40天左右,此时已是受精后3周多(妊娠5-6周)。

(三)若病情甚轻容许推迟治疗者,则尽量推迟到妊娠中、晚期再治疗。

(四)新药、老药同样有效时,应选用老药。

新药多未经药物对胎儿及新生儿影响的充分验证,故对新药的使用更须谨慎。

尽量采用一些对于药物代谢有清楚说明的药物。

 

(五)只有药物对母亲的益处多于对胎儿的危险时才考虑在孕期用药。

有些药物虽可能对胎儿有影响,但可治疗危及孕妇健康或生命的疾病,则应充分权衡利弊后使用,应根据病情随时调整用量,及时停药,必要时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六)注意父体用药对其后代是否有致畸作用。

(七)单用有效的避免联合用药,小剂量有效的避免用大剂量。

(八)孕妇用药可参照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拟订的“药物在妊娠期应用分类系统”,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情况下,选择对胎儿影响最小的药物。

早孕期间避免使用C类、D类药物。

四、药物对胎儿危害的分类标准

美国FDA根据动物实验、临床实践及对胎儿的不良影响,将药物分为A、B、C、D、X五类。

(一)A类:

此类药物在动物实验和临床观察均未见对胎儿有危害,是最安全的一类。

(二)B类:

①动物研究未证明对胎儿有危险,但孕妇中无充分研究。

②动物实验发现有某些损害,但孕妇中未对照研究。

(三)C类:

①资料极少或缺乏,新药一般被列在此类;②经动物实验证实对胎儿有一定致畸作用,但在人类无对照试验。

此类药物仅在治疗需要大于危害的情况下应用(谨慎使用)。

(四)D类:

临床有资料表明对胎儿危害,但如对治疗孕妇有确实疗效,又无替代药物时,如患严重疾病或受到死亡威胁急需用药时,可考虑应用,但应及早向病人说明。

 

(五)X类:

已明确对人或动物均有严重危害性,而且害大于利,禁用于妊娠或计划妊娠者。

美国FDA对有致畸危险性药物能否为孕妇服用的判断意见。

五、妊娠期常用药物

(一)抗感染药

1.β-内酰胺类抗生素

(1)青霉素类(FDA分类为B)

在大量研究中均未发现妊娠期应用青霉素与新生儿畸形相关的证据。

可以认为青霉素是安全的。

妊娠合并淋病、梅毒之首选药物。

(2)头孢菌素类(FDA分类为B)

未发现头孢菌素类药与新生儿先天缺陷或毒性有关。

妊娠期妇女在确有应用指征时可应用头孢菌素类抗生素。

最好不要使用新药。

  

2.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FDA分类为B)

文献中没有见到应用红霉素与先天缺陷有关的报告。

该药已全身或局部用于治疗3个妊娠阶段的各种疾病,并认为是安全的。

妊娠期使用大环内酯类抗生素的首选药物为红霉素,其次为阿奇霉素、克拉霉素、交沙霉素、罗红霉素。

妊娠中后期不建议使用依托红霉素,因其会导致孕妇肝损害,而且很难逆转。

乙酰螺旋霉素可在妊娠早期作为治疗弓形虫病的药物。

3.林可霉素类(FDA分类为B)

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这两种药在孕妇中均已应用过,尚未发现其与先天缺陷有关的报告。

有2~10%病人发生伪膜性肠炎,也有局部应用后发生伪膜性肠炎的报道。

建议妊娠期间,孕妇在应用青霉素、头孢菌素、红霉素或其他大环内酯类抗生素无效时,可改用克林霉素或林可霉素治疗。

4.氨基糖苷类抗生素氨基苷类(FDA分类为C,而卡那霉素、链霉素为D):

包括丁胺卡那霉素、庆大霉素、新霉素、大观霉素、卡那霉素、妥布霉素和链霉素。

卡那霉素和链霉素对胎儿的第八对颅神经有毒性损害作用,应用其它氨基苷类也有发生这种毒性的潜在可能。

建议此类抗生素不宜在妊娠期使用,仅可在孕妇确有应用指征(如危及孕妇生命)时应用。

在使用时,需要对孕妇的血药浓度进行监测,并据以调整剂量。

5.四环素类(FDA分类为D)

妊娠时期应用这类药物需极为慎重。

对胎儿牙齿和骨骼的副作用,对孕妇的肝毒性,引起先天缺陷和其它问题均有报道。

对任何孕妇都不得采用四环素治疗痤疮。

鉴于该药的副作用,因此不宜作为首选外用治疗药物。

6.磺胺类(FDA分类为C,妊娠末期接近临产时应用则为D)

磺胺类毒性作用可见于新生儿,包括黄疸、溶血性贫血和核黄疸症。

文献中并未见到妊娠期应用磺胺与任何先天畸形相关的报道。

由于对新生儿有潜在的毒性,这些药品在妊娠末期接近临产时和哺乳期应避免应用。

  

7.喹诺酮类(多数FDA分类为C)

此类药对年幼动物引起关节病变,并影响软骨发育,对神经、精神方面也有影响,因此,妊娠期最好不宜使用,尤其是妊娠早期。

8.呋喃妥因和磷霉素(FDA分类均为B)

呋喃妥因临床上长期作为预防和治疗泌尿道感染的药物,孕妇服药后一般不会增加胎儿畸形的发生率。

磷霉素常用来治疗单纯性泌尿道感染,特别是急性膀胱炎。

当其他抗生素对孕妇治疗无效时,呋喃妥因和磷霉素可作为妊娠期治疗泌尿道感染的替代药物。

9.硝基咪唑类(甲硝唑FDA分类为B)

对硝基咪唑类如替硝唑、甲硝唑的应用,有争议。

甲硝唑在动物有致畸作用,但临床未得到证实,孕早期不用为宜,孕中、晚期可选用。

10.抗真菌药物

妊娠期抗真菌感染的外用药治疗,认为是安全的。

应用咪唑类、制霉菌素,未见对胎儿有明显不良影响。

但灰黄霉素可致连体双胎;酮康唑可对动物致畸,虽人类中无证据,如孕妇确有应用指征(如真菌性败血症危及孕妇生命),需衡量利弊作出决定,酮康唑可分泌到乳汁。

(1)两性霉素B(FDA分类为B):

曾用于治疗妊娠期全身性真菌感染,文献中亦未见到对胎儿不利的证据。

(2)灰黄霉素(FDA分类为C):

妊娠期服用灰黄霉素致婴儿骨骼和心脏畸形,故该药不应用于妊娠期。

(3)酮康唑(FDA分类为C):

没有致畸报道,但不推荐在孕期应用。

已发现鼠类应用该药与胚胎毒性和畸形有关,并已明确该药可阻滞雄激素和皮质类固醇的合成。

(4)氟康唑(FDA分类为C):

大剂量使用时与人类畸形有关。

大剂量的致畸性在啮齿动物已被报告。

(5)伊曲康唑(FDA分类为C):

啮齿动物中有胎毒性和致畸性,但也有报告妊娠期使用伊曲康唑安全。

它对人类致畸的危险性和氟康唑、酮康唑等唑类抗真菌药相比是最低的,但在妊娠期应尽量避免用伊曲康唑。

(6)特比萘芬(FDA分类为B):

妊娠期口服特比萘芬在小鼠会产生良性肿瘤,但不会流产。

甲癣并不是需紧急治疗的疾病,所以妊娠期应避免使用。

11.抗病毒药

(1)阿昔/泛昔/伐昔洛韦 阿昔洛韦(FDA分类为C),不用于妊娠期;泛昔洛韦(famciclovir)(FDA分类为B),动物无致畸性,确实必需时才使用;伐昔洛韦(valaciclovir)(FDA分类为B),动物没有致畸性,但只有孕妇利益大于胎儿的危险才使用。

宫内及分娩过程中发生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可给胎儿或新生儿造成严重的损伤,早期应用无环鸟苷则可能预防这些损伤。

很多报告都提到对孕妇无副作用。

但因监测的人数太少,不能完全确定妊娠期该药的安全性。

(2)金刚烷胺/奥塞米韦/扎那米韦 由于在人类尚缺乏妊娠期应用金刚烷胺、奥塞米韦和扎那米韦的研究,它们仅应用于危及孕妇生命的感染。

(3)利巴韦林(FDA分类为X)

世界卫生组织(WHO)药品不良反应数据库中,有关利巴韦林的不良反应报告共8600余例,其中不良反应表现为胎儿异常的有126例次,明确为畸形的有45例次,涉及多个系统的畸形;不良反应表现为肿瘤的有81例次;不良反应表现为溶血性贫血的有123例次。

利巴韦林禁用。

  

(二)解热镇痛类药

1.阿司匹林(FDA分类为C\D级)   

阿司匹林可通过胎盘,孕期小剂量长期应用是安全的。

高剂量可能与增高产期死亡率、宫内生长迟缓和致畸等有关,动物实验表明,在妊娠前3个月应用可致畸胎,孕晚期应用影响孕妇凝血功能并可致羊水过少、胎儿动脉导管过早关闭。

妊娠第28周至后期权衡利弊使用。

2.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FDA分类为B级)

本品可通过胎盘,目前未发现有致畸影响。

首选的解热镇痛药。

妊娠期各阶段均可使用常规剂量的该药物。

短期应用是安全的,长期大剂量应用可对胎儿产生肝毒性和肾毒性。

3.布洛芬(FDA分类为B\D级)

妊娠早期和中期可用。

第28周至后期禁用,并不致畸,但可引起胎儿动脉导管收缩致胎儿肺动脉高压及羊水过少。

4.吲哚美辛(消炎痛,FDA分类为B\D级)

不致畸,但可引起胎儿动脉导管收缩致胎儿肺动脉高压及羊水过少,还可引起胎儿脑室内出血,肺支气管发育不良及坏死性小肠结肠炎,孕早中期为B类,孕晚期为D类。

5.双氯芬酸钠(FDA分类为C\D级)

妊娠早期和中期可用,第28周至后期禁用。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用药

1.α甲基多巴(FDA分类为C)

本品广泛用于妊娠期高血压的治疗,尤其妊娠合并原发性高血压,未发现对胎儿有严重不良影响,是一线药物之一。

2.β受体阻滞剂(美托洛尔、普萘洛尔、拉贝洛尔)(FDA分类为C)

已被长期使用,属于治疗妊娠期高血压的一线药。

β受体阻滞剂都能通过胎盘,迄今为止,没任何明确证据表明该类药是致畸剂。

但理论上是有危险性的,孕期长期应用可引起胎儿宫内发育迟缓、新生儿呼吸抑制、心动过慢、低血压、低血糖。

3.肼屈嗪(FDA分类为C类)

肼屈嗪无交感神经阻滞作用,能直接松弛小动脉平滑肌,从而降低全身的血管阻力。

本品口服吸收良好,主要在肝内经乙酰化代谢转化。

口服治疗轻度高血压,静脉给药用于高血压急症的治疗。

肼屈嗪容易通过胎盘,脐血中的药物浓度稍高于母血。

迄今尚无关于应用本品致胎儿畸形的报道。

由于肼屈嗪不影响子宫-胎盘血流灌注,对胎儿较安全,故本品较普遍用于治疗妊娠期高血压。

 

4.硝普钠(FDA分类为D类)

硝普钠能通过胎盘,导致胎儿氰化物中毒及颅内压增高,故仅少数重度妊高征患者因分娩期或产后血压过高,其它降压药物应用无效时才考虑使用硝普钠。

5.外周α受体阻滞剂(哌唑嗪、特拉唑嗪、多沙唑嗪、乌拉地尔等)(FDA分类为C类)

妊娠期避免使用。

妊娠期使用的经验不足,无法评估其潜在的胎儿毒性。

然而,国际妊娠高血压研究协会推荐静脉注射乌拉地尔替代双肼屈嗪用于妊娠晚期治疗先兆子痫;哌唑嗪只应该在首选抗高血压药无效时,于妊娠中晚期使用。

6.硝苯地平(FDA分类为C类)

硝苯地平为二氢吡啶类钙通道阻滞药,可松弛血管平滑肌,扩张冠状动脉和周围小动脉,降低血压。

一般认为本品并不降低子宫胎盘的血流灌注,对胎儿无不良影响。

但舌下含化可引起母亲严重低血压和胎儿抑制。

动物实验发现怀孕大鼠应用最大剂量30倍于人的硝苯地平对胎仔有致畸作用。

在人类,硝苯地平是否有致畸作用尚无充分和可供对照的研究报道,故在孕早期还须慎用本品,孕中期和晚期治疗妊娠高血压的一线药。

7.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福辛普利、咪达普利、培哚普利、雷米普利、卡托普利)(FDA分类为D类)

动物实验发现本品有杀胚胎作用并可增加胎仔死亡率。

在怀孕的兔和羊的实验中还观察到,卡托普利可降低子宫-胎盘血流灌注,致胎仔宫内缺氧。

妊娠中、晚期应用卡托普利可减少子宫-胎盘血液灌注,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另外可使胎儿发生低血压,肾脏供应不足,肾功能受损,引起少尿或无尿,并由此发生羊水过少。

故孕妇在妊娠中、晚期不宜应用本品,如确属需要,则尽可能应用最小剂量,并对羊水量和胎儿发育情况进行严密地监测。

8.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氯沙坦、缬沙坦、奥美沙坦等)(FDA分类为D类)

有致畸风险,可引起羊水过少、胎儿肾功能表竭、骨钙化降低、肺发育不良、四肢挛缩、死胎或新生儿的死亡。

9.硝酸甘油(FDA分类为C类)

硝酸甘油自问世以来,用于预防和治疗心绞痛已有百余年的历史,有人追踪心绞痛的孕妇,舌下含服硝酸甘油对胎儿无不良影响。

一些学者对妊高症患者应用硝酸甘油并观察其对脐-胎盘血管阻力的影响。

结果发现,静脉滴注硝酸甘油治疗重度妊高症除能有效地降低患者的血压外,还可明显降低脐-胎盘血管阻力,有助于改善胎儿的宫内环境,目前尚未发现硝酸甘油对胎儿有不利影响。

10.利尿药

呋塞米(FDA分类为C类),无致畸作用,可使母血流量减少,影响胎盘灌注,长期应用可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或电解质紊乱。

氢氯噻嗪(FDA分类为C类),长期应用可致电解质紊乱,近分娩用可致新生儿黄疸、血小板减少、溶血性贫血。

甘露醇(FDA分类为C类),短期用对母儿无明显影响。

如在妊娠时必须使用渗透性利尿药,可以选择甘露醇。

螺内酯(FDA分类为D类),动物实验观察到致癌性,至今没在人类中发现其相关性,妊娠期慎用。

利尿药不再作为妊娠期治疗高血压和水肿的一部分,它们仅被用来治疗特定的适应证。

11.硫酸镁(FDA分类为B类)

无致畸作用,可用于妊高症。

分娩前大量应用,可致新生儿肌张力低下,嗜睡及呼吸抑制。

(四)消化系统疾病用药

1.止吐药 

(1)美克洛嗪(又称氯苯甲嗪、敏可静、敏可嗪,FDA分类为B类) 

用于妊娠、放射治疗及晕动病引起的恶心、呕吐。

对怀孕的大鼠应用大剂量本品后(25倍-30倍于人的用量)可致胎仔发生腭裂。

大量的流行病学研究显示美克洛嗪在人类无致畸作用。

据美国国家围生期协作计划的研究资料显示,母亲在妊娠早期应用本品的1014名新生儿中畸形率未见增高。

美国FDA的结论是没有必要对美克洛嗪在妊娠期使用进行限制或者提出妊娠期用药警告。

 

(2)赛克力嗪(FDA分类为B类)  

动物实验发现赛克力嗪有致畸作用。

然而在人类的研究赛克力嗪没有致畸作用。

有学者对妊娠期应用抗组胺药与发生唇裂畸形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

结果发现应用赛克力嗪组的孕妇,其新生儿唇裂畸形的发生率并未增高。

 

(3)甲氧氯普胺(FDA分类为B类) 

甲氧氯普胺用于治疗妊娠剧吐是安全、有效的,无致畸作用。

可联合维生素B6同服。

(4)茶苯海明(FDA分类为C类)

茶苯海明是苯海拉明(FDA划分为B类)的氨茶碱盐,在怀孕早期使用是安全的,但应避免在怀孕晚期使用,因为其有与催产素相似的作用,可能导致子宫的收缩。

(5)异丙嗪(FDA分类为C类) 

在妇产科临床用于治疗妊娠呕吐和分娩期镇痛。

一般认为,孕妇应用本品并不增加胎儿的畸形率。

但有研究对1197名母亲在妊娠早期应用本品的新生儿进行分析,发现心血管畸形的发生例数较对照组稍高,虽然这不能排除与母亲所患疾病、或伴用其它药物等偶然性有关,但在孕早期应用仍应慎重。

在孕晚期,由于异丙嗪能迅速通过胎盘,静脉用药后15分钟,脐血中的药物浓度同母血中的药物浓度几乎相同,并至少维持4小时之久。

有报道孕妇于分娩期应用本品可致新生儿呼吸受抑制,因此该药慎用于分娩期镇痛。

 

(6)昂丹司琼(FDA分类为B类) 

动物实验未发现本品有致畸作用。

在人类,有报道用于治疗其他药物难以控制的妊娠剧吐,止吐疗效确切,但本品有否致畸作用尚无充分和可供对照的研究报道,因此临床上只限于孕12周后应用。

 

2.抗消化性溃疡药

(1)硫糖铝(FDA划分为B类)

动物实验未发现本品有致畸作用,在整个妊娠期可能都会使用抗酸药和硫糖铝,应避免无限制及长期应用。

 

(2)西咪替丁(FDA划分为B类)

西咪替丁能通过胎盘,动物实验未发现其有致畸作用。

1985年-1992年美国密执安药物使用监测研究的资料显示,本品对胎儿无致畸作用。

目前西咪替丁在临床广泛应用,且常在妇女未发现妊娠时应用,未发现对胎儿有不良影响。

 

(3)雷尼替丁FDA划分为B类) 

本品无致畸影响,雷尼替丁可能优于西咪替丁,因本品无抗雄激素的作用。

 

(4)奥美拉唑FDA划分为C类) 

奥美拉唑能通过胎盘。

动物实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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