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非标设备买卖合同营改增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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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非标设备买卖合同营改增版DOC
合同编号:
买卖协议书
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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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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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职务: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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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职务: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双方就买卖事宜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1.设备概况、数量及价格等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厂家
数量
(台)
不含税单价(元)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元)
含税单价(元)
价税合计(元)
商标
备注
A
B
C
D
E
F
H=E×F
J=E+H
K=D×J
价税合计金额(RMB)大写:
2.设备性能和技术资料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卖方应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
3.产权与风险转移
3.1货物的所有权,只有卖方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且买方出具相应报告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所有权的转移不免除卖方的质量责任。
3.2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并经买方开箱检验并出具相应报告后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3在拒收情况下,或者解除合同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3.4产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卖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5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后,买方应组织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报告。
4.卖方交货期
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完成基础设计工作,并向买方提供图纸,图纸经买方审核后日内完成现场组装、调试、性能检测,并满足买方生产要求。
除不可抗力的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因素外,每推迟一天交货,卖方按设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向买方赔偿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从应付货款中扣除。
5.设计与设计审查
5.1设计与程序
5.1.1卖方负责设备的产品设计,承担设计责任。
5.1.2卖方进行的设计应按照买方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
5.2卖方的设计费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6.安装调试
6.1安装责任
6.1.1卖方应对其提供的所有设备负责安装,并使之符合买方要求和交货期。
6.1.2卖方应派出足够的、合格且技术熟练的技术人员到安装工地,卖方应于安装开始前一个月,向买方提交参加安装的人员名单,并经买方确认。
6.1.3卖方的安装工作在安全规则和工地治安等方面应接受买方协调和管理。
6.1.4因缺乏卖方安装人员,使合同中交货期受到不利影响或卖方安装人员使质量控制方案、安全规则和工地治安秩序的保障受到影响时,卖方承担买方所有损失。
6.1.5卖方的安装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6.2调试责任
6.2.1卖方应对其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的单机进行调试,并使之符合买方需求和交货期。
6.2.2在系统联调时,卖方应对其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的调试进行督导。
6.2.3买方应提供必要的调试条件和配合人员。
6.2.4卖方的调试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7.培训
7.1卖方应根据用户需求书规定培训买方的受训人员。
7.2买方参加培训的受训人员的培训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8.标准
8.1标准应符合用户需求书中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8.2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有关标准的文本和电子版。
8.3除非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包装和运输
9.1包装
9.1.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9.1.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9.2卖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及装卸(至交货地点),并承担运输、装卸和保险等运杂费用。
9.3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9.4装运通知
9.4.1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24小时内以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载运工具名称牌号和启运或启航日期。
10.文件和资料
10.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买方所编纂或准备的报告、全部有关资料以及其它辅助记录或材料将都是买方商业秘密,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10.2卖方保证不将买方提交的资料转让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第三方介入货物的设计、安装和运行,并将有关资料仅用于这些目的。
10.3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本合同条款第10.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10.4除了合同本身以外,本合同条款第10.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拷贝)还给买方。
10.5卖方应根据用户需求书的规定要求向买方提供所有技术文件。
如果工程必须但合同又未作规定的技术文件,卖方应及时向买方提供。
10.6上述技术文件应编辑正确,组织合理,内容充实,容易理解。
10.7技术文件均应按“用户需求书”要求提交并经买方确认。
10.8卖方应承担买方完全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工作而导致损失的责任。
10.9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提供上述技术文件3套及其电子文件(以光盘制作,表格以EXCEL编制)1套给买方。
10.10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1.知识产权
11.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得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1.2卖方为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软件、技术资料的使用权归买方所有。
12.保证
12.1保证范围
12.1.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一流的工艺设计和制造,并经检测、试验是完全合格,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12.1.2卖方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任何缺陷。
12.1.3卖方保证在指定交货地点现有的自然条件下,合同项下的设备和材料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不会因卖方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错误或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上的缺陷而产生故障。
若由于设备和材料在设计制造工艺上的缺陷(包括潜在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造成所有买方的损失应由卖方赔偿。
12.1.4卖方对由于设计、制造、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12.1.5卖方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安装、单机调试、系统联调和试验等,应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卖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2.2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最终用户接受之日起个月为准。
若部分设备和材料在保证期内需要更换、重新设计、修改或更新,这部分设备和材料的保证期自双方确认的修复完成日起重新计算个月的质保期。
12.3卖方将认真履行其义务,经买方的同意,卖方保证提供具有充分素质和经验的人员并为圆满完成合同规定的货物及服务提供所需的人数。
12.4在质保期内,卖方对所提供的全部设备提供免费保修。
设备应不受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的影响,并且满足合同所述之功能。
12.5在质保期内,卖方应每间隔三个月对设备进行例检和维护,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12.6在质保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买方会尽快通知卖方。
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尽快修复、更换设备和材料中有缺陷的部分以至重新设计、制造。
卖方承担由此造成买方损失的一切费用。
12.7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2.8如果任何缺损部分卖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或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内修补,则买方可在通知卖方后自行修补缺损,其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但不影响合同规定的卖方责任;经卖方认可,买方可对细小缺陷进行修理或调整,但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
12.9卖方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完善质量保证期的执行。
12.10卖方所供的货物必须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许可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否则,一切责任由卖方负责。
12.11在潜在质量保修期内,对设备和材料因工艺粗糙、设计错误和材料缺陷,但在上述正常保证期届满之前的合理检测中未能发现的潜在缺陷,卖方应对之负完全责任。
潜在质量保修期是在正常保证期满后的个月。
12.12保证范围不包括由于买方管理不善,不遵守操作、维修及其他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操作不当和正常磨损所引起的设备损坏。
13.检验与测试
设备的检查及测试应通过型式试验后在工地进行。
检查及测试应根据用户需求书中的技术规格要求、质量标准进行。
双方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交接。
检查、测试及接受条款见合同附件。
14.付款与发票
14.1本合同项下所有付款均以转帐支票或电汇支付到卖方合同中指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帐号。
14.2卖方应向买方发出书面付款申请,买方在收到卖方书面付款申请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买方审核及验证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期限向卖方支付设备款:
14.2.1预付款:
14.2.2出厂前付款:
14.2.3验收款
验收款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即人民币万元,分下述二个阶段支付:
(1)现场组装验收合格后付款:
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即人民币万元,现场组装验收合格后支付。
(2)质保期满后付款:
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即人民币万元,于质保期满后支付。
14.3发票要求:
14.3.1卖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向买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3.2卖方应自开具发票之日起10(小于15)日内将发票送达买方,买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买方指定的增值税发票接收人的姓名及签字如下:
姓名及签字:
姓名及签字:
。
14.3.3买方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卖方开具发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验证。
卖方开具的发票经验证不合格的,买方有权拒绝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买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14.3.4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保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实现合同约定、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四统一”。
15.价格
15.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卖方为其所供货物和服务而要求买方支付的金额应与其合同总价一致。
15.2卖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货物的研发与设计、设计联络、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保险、安装、调试、申报、审验、技术资料、培训、办公、交通、人员、差旅、文件、税费及其它管理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买方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15.3合同总价
本合同项下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15.4价格说明
15.4.1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卖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卖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包括增值税)。
15.5价格的充分性
应当认为卖方已彻底查清,并在本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到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影响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
满足完成合同中所述工程的需求;
现场的综合情况;
现场总的劳务情况;
与其他设备和系统接口、配合情况;
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
16.税项
1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政府向卖方及其人员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向买方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7.保险
17.1卖方应对本合同下卖方提供的货物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毁损或灭失进行全额投保。
17.2卖方应为其现场技术服务和人员投保人身险、财产险以及其认为必要且充分的其他险,并处理与之有关的所有保险索赔。
如卖方自备交通工具,卖方必须办理有关车辆综合险、乘客险,并处理有关的保险索赔。
17.3本合同条款规定的卖方负责的事项其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8.卖方履约的延误
18.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安排提交货物及服务。
18.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服务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买方卖方双方认可。
18.3卖方延期提交的货物及技术服务,每延误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1%规定向买方支付误期赔偿费。
19.索赔与赔偿
19.1卖方对所供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承担责任,买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买方有权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索赔。
(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按合同约定的被拒货物购买价格向买方赔付货币。
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案件律师代理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4)若由于设备延期交货或设备缺陷以及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导致买方蒙受的其它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的重大损失,买方有权通过协商或法律手段索赔,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19.2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之日起10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1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的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货款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9.3违约
19.3.1任何一方宣告破产或无力清偿,视为违约。
19.3.2任何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视为违约。
19.3.3发生不可抗力时,只要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为了履行合同采取了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履约或履约延迟不视作违约。
19.4违约责任
19.4.1如买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宽限期为6个月。
宽限期后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上限为欠付金额的2%。
19.4.2如因任何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以及另一方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一切费用。
19.4.3如由于双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9.4.4合同签订后,如卖方不能按期供货,或要求增加购买价格,则视为严重违约行为,须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应继续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义务。
19.4.5卖方还应就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如下义务及违约责任:
(1)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卖方有权拒绝接收。
(3)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4)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将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发票的,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卖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5)卖方收款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买方,并签订补充协议;如卖方随意改变账户,买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6)因卖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买方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7)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8)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9)卖方提供的发票有误或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依法开具红字专票,未开具的无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应货款。
(10)依合同发生退货、质保金扣款时,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相关税务手续,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拒付尾款。
19.5短装索赔
19.5.1由卖方负责装运之设备和材料,一经发现短缺、误装或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损坏,买方应先以传真再以信函方式向卖方提出索赔。
索赔文件应同时附上买方和卖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证明短装、误装或破损的书面文件作为依据。
19.5.2一旦收到买方索赔文件,卖方应无偿的补足短装货物,替换误装或损坏的货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该补足或替换应在天内完成。
起始日期应以卖方现场代表收到买方以书面形式的索赔文件之日起计算。
如卖方的补足或替换未能在天内完成。
19.6质量索赔
19.6.1如在本合同条款第14条所述之检验和测试工程中,发现设备材料的质量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则买方应先以传真再以信函方式向卖方提出索赔,并附上下列文件之一作为向卖方进行索赔的依据:
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检验结果记录或开箱检验单。
19.6.2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索赔文件后天内作出答复以确认是否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
如卖方收到索赔文件后天内不作答复,则应视为该索赔要求已被卖方接受。
修理
卖方应自费对有缺陷的设备材料进行修理,使之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除买方特别许可外,修理应在天内完成。
经修理的设备材料在通过规定的测试后,买方应予以接受。
替换
卖方应以全新及合格的设备材料替换有缺陷的设备材料,费用卖方自理。
除买方特别许可外,替换应在天内完成。
经替换的设备材料在通过规定的测试后,买方应予以接受。
退货
买方拒绝接受索赔项下的设备材料,并退回给卖方。
卖方应赔偿买方索赔项下的设备材料的一切费用及额外支出,包括买方从其他地方采购替换设备材料的费用。
拒收设备材料的运输和保险费及其它杂费应由卖方承担。
20.合同变更与修改
20.1买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通知,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修改/补充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一项或几项:
(1)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设计;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货物数量及服务。
20.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
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通知后十天内提出。
20.3卖方可以随时向买方提出为改进工程进度、效率和安全性方面的变更建议。
20.4买方在执行合同期间的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工程作变更、修改。
这些变更应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卖方应履行这些变更并受同样条件约束。
21.解决争议方法
21.1若双方产生合同纠纷,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1.2如就本条款关于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作出修改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并必须单独签订仅就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修改的协议,且其所加盖的印章和签字应与本合同完全一致,方为有效。
22.合同生效及其他
22.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没有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2.2卖方不能随意借用非本合同约定的账户收取货款。
如卖方有代收、委托支付的特殊情形要求或双方存在债权债务抵消情形等“四流”不一致的情况,应另外签订三方协议执行。
22.3对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增添和修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由双方签字并盖章。
补充协议的内容如果与本合同内容不同,以补充协议为准。
22.1本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合同签字日期以最后一个签字日为准。
(以下无正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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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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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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