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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三菱电梯买卖合同

三菱电梯买卖合同

【篇一:

三菱电梯合同】

机电产品(电梯)供销合同

甲方:

单位名称:

(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乙方

单位名称:

(章)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单位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

徐建国

法人委托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200245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帐号:

3123000394

纳税人代码:

3141

销售总部:

上海市古北路507号14-18层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200051

丙方:

单位名称:

(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三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

一、产品和价格

经丙方委托,甲方根据项目需要,经过比较和选型,决定向乙方订购上海三菱的商标的电梯6台;本合同文本内出现的所有货币金额,如未加另行指明,其币种均为人民币。

合同编号

07n2v08-38507n2v08-385

电梯梯号

1,3,52,4,6

电梯单价

226,000221,000

运保费单价

无无

总价

678,000663,000

总价大写

人民币:

1,341,000元

人民币:

壹佰叁拾肆万壹仟元整

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货款支付

1甲方定于2007年01月20日之前将货款的5%汇入乙方账户,作为定金。

2交货期前3个月,支付货款的15%,予以排产。

3三方约定款到发货,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货期前将产品款的80%汇入乙方账户。

4乙方提供货款的5%的质保金保函,质保期满后7日内归还。

5甲方以银行本票付款的,乙方在收到银行本票后当日发货;以银行汇票或支票付款的,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经银行确认货款到账后发货。

6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货期后60天时仍未付清货款的,乙方可以视作甲方自动退货并书面通知甲方,也可以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7根据国税发(95)088号通知的规定,产品直接销售给产品使用单位的,乙方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开具一般发票。

甲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订货时必须将产品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在合同中写明。

8经乙方同意,计价和支付为不同币种的,按合同签订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结算。

四、交货日期

1乙方在按期收到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后,将1,3,5,2,4,6号梯(合同编号:

07n2v08-385)于2007年08月15日,向甲方交付产品。

2乙方在约定期内未收到预付款,或双方未对产品技术规格及设计确认的,乙方的交货日期将根据预付款收到的时间或产品技术规格及设计确认的时间(二者中以后一时间为准)以月为单位顺延。

五、交货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六、交货方式

自行提货。

甲方承付约定货款后,提货人携带甲方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明至交货地点提货。

七、产品包装

1乙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

2甲方收到本合同产品后,应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和防强光的保管措施,防止任何损蚀、损失和损害。

八、产品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三方确认的产品规格以及营业设计图样,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2本合同中“上海三菱”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2005年1月1日前交货的“日本三菱”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2005年1月1日后交货的“日本三菱”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按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液压梯按我国拟等效采用的欧洲标准en81-2:

1998《液压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杂物电梯按国家jg135-2000《杂物电梯》标准制造。

3由乙方负责安装的产品,在甲方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4个月,并且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30个月。

4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规定: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

甲方或使用单位必须与乙方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由乙方负责产品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5乙方与甲方或乙方与产品使用单位签订了《产品安装合同》,因非乙方原因使得《产品安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乙方将不承担产品安装验收和整机运行质量的责任。

6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对产品的缺陷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丙方所有,由乙方统一回收。

7产品投入使用之前,丙方应仔细阅读乙方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并遵照执行。

8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进而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

九、产品质量验收

1本合同产品规格详见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附件一)。

2除乙方负责安装电梯产品之外,甲方应在收到本合同产品后一周内将产品包装破损或数量短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索赔,并应当附有上述情况的有效证明,甲方怠于提出索赔通知的,视为产品包装完好、数量准确,乙方不再负责补缺或更换。

3双方履行安装合同后,乙方按国家有关的验收技术标准进行最终质量验收,并另向甲方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十、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或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

上述误期损害赔偿金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且可预见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

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期限60日未交货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条款第2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也可以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2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能交货,或甲方中途退货或被视作自动退货的,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或退货部分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守约方直接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究。

十一、其它

1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提取本合同产品的,乙方可免费保管30天,自第31天起,甲方按如下价格向乙方支付仓储费:

上海三菱的商标的电梯每台60元/天、日本三菱的商标的电梯每台120元/天,该仓储费在乙方发货前付清。

在甲方支付仓储费之后,产品质量保证期顺延。

2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但不论何种情况,甲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

3本合同价格不包括产品安装费,为遵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双方必须再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编号为07az-3031。

5本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双方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经双方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条款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修改书”,经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7“产品规格表”、“土建技术要求”、“营业设计图”、“委托代办运输、保险协议”、“另行约定事项”、“合同修改书”、“产品样本”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均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甲方自行对本合同产品进行额外装潢的,装潢设计方案需经乙方技术部门确认。

未经确认,擅自装潢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9双方发生争议时

,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十二、另行约定

上海市闵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机电产品(电梯安装)合同

甲方:

单位名称:

(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乙方:

单位名称:

(章)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法定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联系人:

总公司电话:

总公司邮编:

200245总公司传真:

分公司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甲,东大智慧大厦12层公司电话:

分公司邮编:

110013传真:

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北站支行

丙方:

单位名称:

(章)沈阳市东陵区榆树囤村地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篇二:

上海三菱电梯供货、安装合同】

****豪庭一期电梯供货、安装合同

发包人(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日期:

二零一零年三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项目名称:

***豪庭一期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发包人(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日期:

2010年3月

1、本合同适用于项目所在地法律。

2、本合同为中文本。

3、甲方委托乙方完成***豪庭住宅楼工程的一期电梯设备的采购及安装。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980,000.00元。

其中设备总价为人

民币1,476,200元,安装总价为人民币503,800元。

以上价格已包括设备费、途中运输费用、电梯检测费、安装调试验收费用和税费,以及施工至井道外的三方对讲、井道照明等一切费用。

乙方遵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电梯设备材料的采购、安装及相应服务,甲方根据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工程款项。

5、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于2010年7月15日前提供电梯设备,于2010年10月10日

前完成安装,并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

(如甲方对供货或安装时间有变动,应提前十天通知乙方)

6、本合同和招标书,投标书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解释顺序为:

本合同协议

-本合同条款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附件-投标文件及附件-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报价单。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文件,该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或增补只能由双方的合同签订代表签字后才生效。

8、如未特别注明,本合同的所有时间为日历天。

9、本合同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10、本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宿迁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11、合同生效及其它

a.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法律效力。

b.合同正本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本合同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甲方全权委托使用方与乙方进行处理。

d.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e.除了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并且该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本合同的附件如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等在经过甲方或甲方、总承包方、监理方共同确认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可更改。

12、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按照其仲裁规则做出仲裁。

甲方:

代表(签字):

盖章:

日期:

乙方:

代表(签字):

盖章:

日期:

第二部分:

供货合同

供货合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供货合同专用条款

以下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

1.备品备件要求:

货物验收运行后2年所需的易损件、备品备件,包含于安装合同总价

款中。

2.乙方负责提交相关设计图纸,设计费用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3.正常质量保证期: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当地技术质量监督局验收合格颁发许可证及用户

/甲方发出竣工证书后24个月,并且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30个月。

4.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易损件)的期限为乙方收到用户通知后2天。

5.付款方法和条件:

设备采购部分付款方式:

定交货日期,同时支付乙方第一笔货款。

乙方应在甲方支付第一次付款前一周内向甲方开出20%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在甲方支付第二次付款前一周内向甲方开出75%的银行履约保函。

两次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至电梯设备安装完成并整体验收合格1个月后,不可撤销(保函格式见附件三)。

交货期起始日见协议书条款5。

2)第二次付款:

甲方在设备交货日前10天内支付乙方第二笔货款。

3)第三次付款:

甲方在乙方电梯设备完成质保期的12个月后,10日内支付乙方第三笔

货款。

4)第四次付款:

甲方在乙方电梯设备完成质保期的24个月后,10日内支付乙方第四笔

货款。

5)甲方第一次和第二次付款前乙方提供收据,货到工地同时乙方向甲方出具一份设备

发票和运输发票。

6)在甲方通知乙方生产电梯设备前,乙方厅外及轿箱内信号装置如有新品样,甲方有

权要求更换,如需价格变化,乙方应以最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

安装工程付款方式:

1)第一次付款:

甲方在设备安装开始日前10日内支付乙方第一笔安装款。

乙方在收到

此笔款项后开始安装工作。

2)第二次付款:

甲方在乙方出具已安装完毕电梯设备的安装调试报告并经过劳动局等

验收部门检验合格、正式向甲方交付电梯设备(含调试报告、验收证明及相关文件资料、钥匙等)后10日内,支付给乙方第二笔安装款。

3)第三次付款:

甲方在电梯质保期满一年后10日内支付给乙方。

4)甲方第一次付款前乙方提供收据,第二次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出具一份安装总款的全

额发票。

二、供货合同通用条款1专利权

1.1乙方应保证,用户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2检验和测试

2.1甲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

承担相关的费用。

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甲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

2.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或制造商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3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

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2.4甲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

会因为货物在从乙方或制造商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2.5在交货前,乙方或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

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

【篇三:

三菱销售合同】

qg/sm004zl01-01(g)-2001

gx05824

合同编号:

产品买卖草拟合同

买方单位名称:

(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纳税人代码:

邮政编码:

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

本合同产品项目名称:

本合同产品安装现场地址:

卖方

单位名称:

(章)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

范秉勋

法人委托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200245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闵行支行帐号:

3123000394

纳税人代码:

3141

销售总部:

上海市古北路507号14-18层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200051

产品使用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电梯制造、安装、维修保养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等的规定,就买方向卖方购买电梯设备,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生效条件

1.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且卖方足额收到本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设备编号、品牌、型号、数量和价格

买方根据项目需要,经过比较和选型,决定向卖方采购上海三菱的商标的电梯26台;本合同文本内出现的所有货币金额,如未加另行指明,其币种均为人民币。

三、质量标准和技术资料

3.1本合同的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按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杂物电梯按国家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制造。

3.2买卖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同时对设备相关技术文件进行盖章确认,包括产品规格表(附件一)、土建图和营业设计图(附件二)及相关技术附件(如有)。

买方应保证提供的上述技术文件中记载的数据与安装现场实际尺寸、数据一致。

本合同的最终技术规格、土建要求和技术要求以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营业设计图及相关技术附件(如有)为准。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

4.1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支付5000元/台定金,卖方开具等额收据。

4.2双方约定交货期前80天买方书面通知卖方需交货的电梯梯号及交货时间,并将设备合同设备总价30%的款项(含定金)作为预付款汇入卖方账户,同时将付款凭证盖章传真或寄送至卖方的法人委托人,并注明付款单位名称、合同编号。

4.3买方依据确定的最终交货日期办理预约发货前,向本合同约定的卖方账户支付该批次的货款余额,同时将付款凭证盖章传真或寄送至卖方的法人委托人,并注明付款单位名称、合同编号。

4.4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全额款项后,向买方提供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4买方应直接向本合同约定卖方账户支付所有款项。

未经双方确认的代付、现金支付或买方提供的付款凭证与银行付款凭证信息不一致的,视为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对由此引起的任何交货延误不承担责任。

4.5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全额款项后,向买方提供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6买方选择代办托运的,本合同设备运保费由买方在按照本合同第4.2条支付提货款时同时支付卖方。

卖方收到款项后,由委托运输单位向买方开具运输费发票,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费发票。

4.7买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60天内仍未付清相应款项的,卖方可视为买方自动退货并书面通知买方,或要求买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五、交货日期

5.1预定交货日期:

买卖双方依本合同3.2条签字盖章确认技术文件,且卖方收到买方依合同4.1条按期、足额支付的预付款后,双方预定交货日期:

,如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足额预付款或买方付款不符合约定,或双方对技术文件未进行确认的,双方约定的预定交货日期将根据收到符合约定的足额预付款的时间或双方技术文件确认的时间(二者中以时间在后的为准)以旬为单位顺延。

5.2确定最终交货日期:

买卖双方最迟应在5.1条预定交货日期前30天,根据本合同附件三《最终交货日期确认书》确定最终交货日期,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3买方按照约定签订《最终交货日期确定书》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全部款项的,交货时间以《最终交货日期确定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5.4因买方原因,买卖双方未能在本合同5.2条约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最终交货日期确认书》时,卖方将暂停设备的制造,并不承担由此导致的延期交货责任。

5.5因买方原因,在5.2条规定的期限90天后买方仍未与卖方签订《最终交货期确认书》的,可视为买方自动退货,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买方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上六、交货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七、交货条件及方式

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方式为自行提货。

7.1发货预约:

在卖方足额收到合同4.2约定的买方提货款后,买方在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第五条最终确定的交货日期前的7个工作日及之后按7.2条约定的交货方式向卖方办理发货预约;卖方在买方办理发货预约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货安排。

7.2买卖双方约定交货方式为:

自行提货。

买方提货人或买方授权的代办提货单位提货人,携带买方介绍信/买方有效授权文件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明至卖方办理发货预约及提货手续,卖方将按合同7.1约定告知自提日期,买方在卖方告知的日期至卖方指定仓库提货。

7.3买方实施发货预约时,需按照合同8.2、8.3约定,确保货到工地时现场具备接货、保管条件,且买方安装现场实际土建尺寸、技术数据与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和营业设计图一致并具备安装进场条件。

货物运到收货地址后卖方将不承担买方不符合上述条件期间货物的保管和风险。

八、产品包装和收货清点保存

8.1卖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

若买方指定送货地点或运输必经地区有检验检疫要求需要选用集装箱包装的,买方应提前告知卖方。

集装箱的所有权属于卖方,在产品开箱后由卖方负责回收。

8.2买方自行提货时应清点货物及箱数,并对包装箱的完好或损坏状态进行确认。

由卖方代办托运时,买方应在合同设备送达工地时按照合同确定的收货人现场会同运输人员和卖方,根据《委托运输单》对货物的箱数和箱体的完好进行清点并签收,清点发现箱数或箱体有缺损由卖方负责修理、补足或更换。

买方未在到货时安排人员进行清点验收的,视为卖方完成交货义务且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买方未经卖方同意擅自开箱,如发生合同设备缺损或缺件,卖方不承担责任。

8.3买方提货后(自行提货情况下)/货物运到收货地址后(代办托运情况下),买方应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和防强光的保管措施,防止任何损蚀、损失和损害。

九、产品质量保证

9.1卖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约定的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规范,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及营业设计图,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9.2双方确定,如发生质量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省、直辖市一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协商不成的,提交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并以该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质量争议的最终结论。

卖方根据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

9.3由卖方或卖方委托方负责安装的产品,在买方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和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合同设备经当地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的12个月,但最迟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18个月。

9.4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在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或使用单位与卖方应签订《产品安装合同》,产品安装合同号为,安装合同号为15az-4921。

9.5如买方不与卖方签订安装合同,或签订了《产品安装合同》,因非卖方原因使得《产品安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终止履行的,卖方将不承担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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