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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地理上学期与同学们谈地理doc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

闽建〔2019〕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等三份规范性文件,现予印发,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三份文件为过渡期试行政策,立足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旨在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平稳移交承接。

从调研情况看,执行中仍可能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相关配套制度和衔接机制还需要不断完善。

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切实组织做好文件实施评估工作,聚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收集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参建各方主体、中介组织,相关行业协(学)会、社会团体、专家、个人的意见建议,7月至10月期间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实施情况形成评估报告书面反馈省厅。

建设各方主体、中介组织,相关行业协(学)会、社会团体、专家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省厅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邮箱:

附件:

1.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3.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31日

 

附件1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规范消防施工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工作,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五条消防产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必须进行进场复验的产品、材料,未经复验合格不得使用;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消防产品进场后施工单位应登录“项目监管系统”中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平台”进行消防产品报验。

第六条工程项目或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未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消防验收或对消防验收备案项目实施抽查。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均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

第七条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检测检查费用列入“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按实结算支付;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后5天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格式详见附表1)。

第八条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室外消防车道已完成,永久性电源和水源已开通;

(二)住宅小区或者组团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验收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并提出消防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四)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五)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七)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八)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以及完整的消防工程竣工图纸;

(九)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消防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消防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全面检查;

(四)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参加验收各方人员签署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详见附表2)。

参与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范围规定,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申请表(详见附表3);

(二)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三)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工程竣工电子图纸。

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在系统中进行项目基本信息登记。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主管部门对按规定应当进行备案抽查的工程项目按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项目抽查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抽取结果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告知建设单位,被抽查到的工程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

第十二条消防验收纳入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平台,主管部门应派出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组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进行消防验收,并可根据工程实际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到场配合,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组织消防验收: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消防工程合同质量条款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对照设计图纸,主管部门验收人员对消防车道的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公共消防设施是否完备进行核查;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其它责任主体验收人员对其它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及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核实;

(三)消防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应将验收结论告知建设单位,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重新提交消防验收申请材料;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出具《消防验收监督报告》(格式详见附件4)。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纳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监管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从系统中选择。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消防工程各系统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并出具检测检查合格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检测检查人员对检测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验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对2019年6月20日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但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尚未验收或备案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专业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附表:

1.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2.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申请表

4.消防验收监督报告

附表1

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资料核查情况

资料名称

数量

核查结论

检查检测

情况

检测检查

具体项目名称

具体内容

检测检查标准

检测检查结论

检测检查结论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

(公章)

检测检查人员:

年月日

备注:

1.分部(分项)名称应按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防爆,安全疏散,消防电梯,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其他灭火设施等名称进行填写;且检测检查的内容应包含《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中的内容。

2.核查资料名称和检查检测的具体项目名称可参照国家或地方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附表2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建筑高度/层数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序号

分部(分项)名称

验收记录

验收结论

1

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共______分部(分项),经查符合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______分部(分项)

2

总平面布局□

3

平面布置□

4

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

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6

防火分隔□

7

防烟分隔□

8

防爆□

9

安全疏散□

10

消防电梯□

1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

12

消火栓系统□

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

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

16

消防电气□

17

建筑灭火器□

18

泡沫灭火系统□

19

气体灭火系统□

20

其他灭火设施□

综合验收结论

参加验收单位

建设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附表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申请表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消防工程已经我单位组织了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现申请消防(验收□验收备案□)。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竣工验收日期: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备注:

申请表应附消防工程竣工报告、消防工程监理评估报告、消防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附表4

 

消防验收监督报告

 

1、消防工程基本情况表

2、消防验收监督结论

 

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证号:

主管部门: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类型

工程地址

工程施工

许可证号

建设单位提交消防验收或备案时间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

消防工程概况

消防验收监督结论

验收监督

结论

本工程共有_______________个消防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均验收合格。

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经现场抽查,

该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合格。

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2

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

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落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现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从事技术服务进行规范,相关事项如下:

一、纳入项目监管系统参与“双随机”检查。

取得福建公安消防总队颁发的消防检测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6月20日后继续开展消防检测的,应于6月15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纳入“项目监管系统”,并于6月底前在“项目监管系统”至少填报5个土建专业、10个设备安装专业(包括机电、电气、给排水或暖通等相关专业)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技术人员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工程“双随机”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填报的技术人员可实时更新维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双随机”技术人员库》(以下简称《技术人员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凡在消防检测检查中不按规范标准进行检测检查或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入库,原省消防总队列入“黑名单”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限制从业期内,不得承接业务。

二、委托消防检测检查。

建设单位应按《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委托消防检测检查,委托时应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季度名录中选择,名录由“项目监管系统”每季度自动更新。

建设单位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检测检查合同5天内应在“项目监管系统”的“消防检测检查委托登记”栏目登记相关信息。

三、实施检测检查质量信用评价。

根据动态监管办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检查工作质量进行量化信用评价,在“项目监管系统”实时公布评价结果(按下列公式进行量化评分,当季度未被双随机量化评价的,沿用上季度分数):

Xi=100-Di+Bi-Pi

其中Xi——第i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季度评价分值。

Di——第i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季度工程项目动态监管记分平均值。

Bi——第i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季度加分值。

季度评价靠前10名的,各加5分。

Pi——第i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季度扣分值。

当季有3次不参与主管部门“双随机”检查的(由系统自动统计),扣3分,每增加1次,加扣1分,最多扣10分;其它行为被省级、设区市级、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5分、3分、1分予以扣分。

四、强化消防检测检查质量管理。

纳入“项目监管系统”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参与主管部门2019年第三、四季度的双随机检查,2020年第一季度起,上一季度(2019年第四季度)信用评价排名后50%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本季度(2020年第一季度)主管部门的双随机检查,被抽中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人员若与受检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直接隶属(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

“项目监管系统”自动统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季度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双随机”检查中对施工单位的累计生效信用记分值,对累计生效信用记分值排名前10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各加Bi值5分。

2020年起连续两个季度(第一、二季度)信用评价排名后50%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下一季度(第三季度)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消防检测检查任务;根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排名“项目监管系统”实时更新《技术人员库》,各级主管部门对消防工程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应从《技术人员库》中抽取若干技术人员参与“双随机”检查,确保良性循环竞争机制的顺利实施,培养一批业务精湛的技术人员,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水平,促进消防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

五、强化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检测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的,一经查实一年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消防检测检查任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规范监管记分行为,廉政履职,凡发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律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附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

附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手机

联系人

手机

是否取得福建公安消防检测资质

□是,资质证书编号:

□否

是否通过计量认证

□是,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否

注:

1.应附上相应消防检测资质(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归还);

2.2020年7月后,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检测的项目应经计量认证。

附件3

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

为加强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落实责任主体责任,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中增补了《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相关要求如下:

一、《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2019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项目监管部门在消防工程日常监管中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动态监管。

二、项目监管部门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上传每份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至“项目监管系统”后,应适时开展“双随机”监管记分(以下简称监管记分)。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检测检查合格文件至少开展一次动态监管记分,每次动态监管记分条款数量按照可记分条款总数的10-20%且不多于80条在“项目监管系统”中随机抽取,项目监管部门在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均可开展动态监管记分。

三、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随机抽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参加动态监管记分。

施工、监理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记分告知单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各方均可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但对经现场签字确认的违规事实及记分值均不得再提出异议。

四、对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汇总表中注明检测检查最佳时点在项目施工阶段的条款,项目监管部门还应将其纳入施工过程“双随机”监管记分范围,但记分值只适用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总监理工程师记分值分别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8年版)》和《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纳入信用评价分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记分值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机制》于2020年1月1日起纳入消防服务机构监管机制评价分值。

附表:

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汇总表

时间: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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