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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事故的分类、报告及管理提供指导。

1.2保证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和调查,并进行事故根源的分析和整改措施的制定落实,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1.3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及经济补偿。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指的事故须与表1中的定义相符合,由于公司实际的管理模式,安全范围的事故登记管理,主要以是否发生人员的伤害为衡量标准。

生产事故如有人员伤亡则主要登记为作业事故,其它为衍生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例外。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员工在公司外遭受的交通意外、家庭意外及导致环境污染的事故的管理。

表1:

事故的划分及定义:

国家定义的四类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人以上,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10~30人死亡或50~100人重伤,或者造成5千万~1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3~10人死亡或10~50人重伤,或者造成1000~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公司定义的事故:

人为或过失原因,导致以下情况发生被定义为事故。

按照受害对象分人身伤害、设施伤害、环境伤害和生产伤害四种;按照受害程度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轻微事故四类。

按照事故类别分交通事故、作业事故、生产事故、环境事故及意外事故五种。

1、重大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或损失超过10万元,或造成停业停产4天及以上的。

2、较大事故:

1人重伤住院治疗15天以上,或损失五千~10万元,或发生停业停产 1~3天的。

 

3、一般事故:

造成人员受伤住院接受治疗15天以下,或损失2000~5000元,但未引发停业的。

4、轻微事故:

受伤但不需要住院治疗及不影响上班,损失不足2000元的。

(此类事故不需提交事故报告)

失盗、斗殴、质量及自然原因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在统计范围。

交通事故:

因交通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作业事故:

主要指单人作业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生产事故:

主要指系统或局部甚至发生全公司停业停产的情形。

环境事故:

粉尘、气体及废水发生泄漏的。

按危害程度分重大、较大和一般三类

 

(1)重大环境事故:

被政府部门罚款的。

 

(2)较大环境事故:

引发邻居纠纷,需公司出面协调解决的。

 (3)一般环境事故:

公司内部可以处理的。

意外事故:

公司周边原因或外来人员在公司活动,造成公司人员伤害,或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形。

发生表1中公司定义的事故,按受害程度除轻微事故以外,其它情形的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提交事故报告。

轻微事故、盗窃、斗殴及刑事案件由管理部负责处理,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由管理部负责处理,自然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公司安管部负责协商处理。

事故部门提交事故发生报告由部门主管负责(部门主管不在由安全员负责),事故再防止发生报告的提交不得晚于提交事故发生报告一周后。

3职责

3.1事故单位职责:

3.1.1在一般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应立即向安环部汇报后,将事故概要报告管理部,并于24小时内提交书面的事故报告

3.1.2轻微事故:

由事故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及登记管理工作,不需要向管理部门提交事故报告

3.1.3完成整改措施,并留有相关记录。

3.1.4负责本单位事故的管理工作。

3.2管理部职责:

3.2.1负责对表1所列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故登记管理工作。

3.2.2负责审核事故单位须上报的事故报告。

3.2.3负责组织调查职权范围内的各类事故及善后处理工作。

3.2.4负责事故现场的取证

3.2.5负责后勤部门发生的事故的确认,并参入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2.6负责督促事故部门提交事故发生报告,并监督指导事故部门再发生报告的做出和提交。

3.2.7负责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和有关待遇的办理和支付工作。

3.2.8负责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的交费工作

3.3安环部职责:

3.3.1负责对发生的事故的确认,并参入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3.2负责督促事故部门提交事故发生报告,并监督指导事故部门再发生报告的做出和提交。

3.4财务部职责:

负责对事故损失金额的统计报出工作。

3.5企业管理部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是否按规定执行本制度。

3.6经理室职责:

负责对事故最终调查报告的审核确认。

4事故管理

4.1抢险与救护

4.1.1发生作业事故和生产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采取边汇报边处置的方法,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4.1.2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抢险和救护工作。

在抢救和抢险时,应注意保护现场。

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

4.1.3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4.2事故报告

4.2.1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的报告:

发生事故后,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安环部及管理部,管理部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经理室。

4.2.2重大事故的报告:

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安环部、管理部和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

公司领导要根据事故情况,在一小时内决定是否上报市安监局有关部门

4.2.3轻微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4.3事故调查

4.3.1事故部门或事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发生(或调查)的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和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事故的调查。

4.3.2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尽可能的保护事故现场,事故现场物证的清理必须经安环部或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4.3.3发生轻微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措施的落实,由直管部门负责监督再防止发生对策的落实。

4.3.4发生重大事故,由分管安全厂长指示安环部组织事故单位、生产、技术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部门要将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环境科。

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由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安环部和事故部门积极配合,并根据调查组提出的意见落实防范措施。

4.3.5事故调查,应充分利用摄影、录像等先进手段,对有关事故调查分析的各种材料、记录和报告等,应及时建档,妥善保管。

4.4事故责任划分

4.4.1安全管理实行公司经理负责制与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经理分配的工作,因分管厂长未办理或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的,由分管厂长负主要责任。

经理向总经理反映、正确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4.4.2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由总经理负责,主管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主管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主管领导负责。

4.4.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

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但未采取的,由施工或安环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但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4.4.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4.4.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4.4.6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4.4.7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4.4.8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4.5事故处理

4.5.1事故处理的依据,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分清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发生事故后“四不放过”的原则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理。

4.5.2公司的决策机构及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致使本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5.3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设备、设施不按时维护检修,事故隐患不及时消除,作业环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强令职工冒险作业,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5.4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有的措施,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4.5.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罚款、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5.6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谎报或有意拖延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4.5.7对事故责任者的具体处罚,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6事故处理审批

4.6.1轻微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事故部门提出,报企业安环部审查,并有权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或更正。

4.6.2对重大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公司安管部讨论决定后实施。

如有需要按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执行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

4.6.3事故处理结案后,其结果和处理决定要向全体职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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