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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流动性覆盖率报表说明

G25《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

引言

流动性覆盖率反映在监管部门设定的短期严重压力情景下,填报机构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数量是否足以应对此种情景下的资金净流出。

净稳定资金比例收集填报机构各项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以及各类资产、表外风险暴露情况,反映银行在未来1年内,在设定的压力情景下,用稳定资金支持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能力。

第二部分:

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

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表

2.报表编码:

银监统号

3.填报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村镇银行。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

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

5.报送方式:

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

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

金额保留两位小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

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

具体说明

本表中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合作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

本表中“小企业”需满足:

(1)2011年6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对“小企业”的界定;

(2)从单个企业吸收的各种形式(包括存款、债券等)吸收的资金总额小于15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本报表风险权重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权重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报表按法人口径填报数据时应按总量填报,不扣除集团内部交易的数据。

本表中各“减项”应以正数反映。

本表包括两个部分:

第I部分流动性覆盖率和第II部分净稳定资金比例

第I部分流动性覆盖率

1.优质流动性资产

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应作为资产储备池的一部分来管理,在压力时期能随时转为现金以弥补资金缺口。

优质流动性资产需满足如下要求:

(1)无变现障碍,即没有作为抵质押物或信用增级工具。

(逆回购和证券融资中收到的、没有被再抵押且可被银行使用的资产可以被视为优质流动资产,如买断式逆回购中收到的证券。

);

(2)不可与交易头寸的对冲交易相关,未被用于支付经营成本(如租金、工资等);

(3)由银行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特定职能部门管理;

(4)发行方不能为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

(5)具有央行可接受性;

[1.1一级资产]

[1.1.1现金]

本项目填入填报机构未被用于抵押和其他使用安排(如支付工资等)的库存以及运送中的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1.1.2压力条件下可动用的央行准备金]

本项目填入填报机构存放于央行的超额准备金,包括压力情况下存款流失导致相应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下降部分。

[1.1.3风险权重为零的证券]

[1.1.3.1主权国家发行的证券]

本项目填入填报机构持有的主权国家发行、风险权重为0%的证券。

[1.1.3.2主权国家担保的证券]

本项目填入填报机构持有的主权国家担保、风险权重为0%的证券,其中若只对证券的部分金额进行了担保,则只计算担保部分的证券金额。

例如:

可流通的政策性金融债、资产管理公司债、汇金债、财政部担保的地方政府债、铁道部债券。

[1.1.3.3央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

本项目填入填报机构持有的央行发行或担保、风险权重为0%的证券。

[1.1.3.4其他机构发行或担保的证券]

本项目填入填报机构所持有的由BIS、IMF、欧洲央行、欧盟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风险权重为0%的证券。

例如:

熊猫债。

[1.1.4非零权重,由银行母国或银行承受流动性风险的国家和地区,以本币发行的政府债券或央行债券]

本项目填入填报机构所持有的风险权重大于零,但由填报机构母国或银行承受流动性风险的国家和地区以本币发行的主权政府或央行债券。

[1.1.5非零权重,以外币发行的政府债券或央行债券,且仅限于与银行在当地经营所需的货币数量相匹配的部分]

本项目填入填报机构所持有的风险权重大于零,以外币发行的主权政府或央行债券,但银行持有该类债券的数量应与银行在该国经营所需的货币数量相匹配。

[1.1.6一级资产调整额]

计算二级资产不超过全部优质流动资产40%的上限时,需考虑30天内到期的担保融资完全还原对一级资产数额产生的影响。

本项目由公式自动计算,不需填报。

[1.2二级资产]

二级资产应满足,在已发生过的严重流动性压力下,该证券在30日内价格下跌或作为融资抵押品时扣减率上升的最大幅度均不超过10%。

在考虑了30天内到期的担保融资交易完全还原对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数量的影响后,最终可被计入优质资产的二级资产不应超过调整后一级资产数额的2/3(即:

调整后的二级资产应不超过调整后全部优质资产的40%,详见二级资产数额计算公式。

)填报机构只需在表内反映各项资产的账面余额,调整项由公式自动计算。

[1.2.1非金融公司的债券(评级AA-及以上)]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持有的评级AA-及以上的非金融公司债。

境内机构发行的债券暂采用本地机构的债项评级,境外机构发行的债券使用国际评级机构的债项评级。

[1.2.2非自身发行的资产担保债券(评级AA-及以上)]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持有的评级AA-及以上的、不是由银行自身或其附属机构发行的资产担保债券(coveredbonds)。

资产担保债券是由银行或抵押贷款机构发行并拥有的债券,依法接受专门的公共监督,以保护债券持有者的利益。

在担保债券整个有效期内,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依法投资于能够偿还债券所承诺债务的资产,并且该资产在发行人破产的情况下仍能够优先用于偿还担保债券的本金和已计利息。

本项目一般为外币业务。

[1.2.3风险权重为20%的证券]

[1.2.3,1主权国家发行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持有的由主权国家发行的风险权重为20%的证券。

[1.2.3,2主权国家担保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持有的由主权国家担保的风险权重为20%的证券。

[1.2.3,3央行发行或担保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持有的由央行发行或担保的风险权重为20%的证券。

[1.2.3,4其他机构发行或担保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持有的由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风险权重为20%的证券。

[1.2.4二级资产调整额]

计算二级资产不超过全部优质流动资产40%的上限时,需考虑30天内到期的担保融资完全还原对二级资产数额产生的影响。

本项目由公式自动计算,不需填报。

[2.净资金流出]

[2.1资金流出]

本项目所反映的均为无明确到期日、30天以内到期或内嵌可提前到期期权(该提前到期期权可使存款或融资的实际到期日小于30天)的资金流动(在以下各项说明简称为“最短实际期限小于30天”)。

对于存放于填报机构的定期存款,如果提前支取存款的罚金不大于利息损失则视为30天内到期的存款。

由于目前境内商业银行对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没有实施惩罚措施,对于零售和小企业余期一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按余额的75%比例填入相应的统计项目。

大中型企业存款、金融机构存款及主权、央行、公共部门和多边开发银行存款根据合同规定,如允许提前支取,则视同为30天内到期填入本表;如明确约定不可提前支取且到期日大于30天,则不计入本表统计范围。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境内填报机构应将存款余额均填入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项目。

本项目中的事务账户或关联账户包括第三方存管账户、代发工资账户、购买理财产品账户或客户支付银行贷款账户等。

本项目中的“业务关系”是指清算、托管或现金管理关系,客户依赖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这些服务,在未来30日与银行进行正常的业务往来。

在存款账户中,只有明确用于这些业务关系目的的存款金额才能被认为是稳定的,超过上述金额的任何存款都不能适用25%的系数。

银行提供给机构客户的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及相关服务必须具备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清算”关系使客户能够通过国内结算体系的直接参与者,间接地将资金(或证券)转移给最终接受方。

限于:

对支付指令的传送、对账和确认;日间透支、隔夜融资和结算后账户维护;以及日间和最终结算头寸的确定。

“托管”关系是指在金融资产的交易或持有过程中,银行代表客户从事的资产保管、报告或处理服务或对相关营运和管理活动提供的便利。

包括:

证券交易结算、契约性支付的转移、抵押品处理、外币交易的执行、持有相关现金余额以及辅助性现金管理服务,股利和其他收入的收取、客户申购赎回、客户资金的按计划分配以及费用、税收和其他开支的支付等,托管服务还可以拓展到资产和公司信托服务、资金运用、第三方保管、资金转移、股票转移以及代理服务,包括支付结算服务(不含代理银行业务)、贸易融资和存托凭证。

“现金管理”关系是为客户的现金流、资产和负债管理以及持续经营所必须的金融交易所提供的相关产品或服务。

限于:

为客户的金融交易管理提供信息或信息系统、汇款、存款归集、工资支付管理、资金分配支出控制、自动支付以及其他有助于财务运作的交易。

项目2.1.1至2.1.3仅填入本金,利息相关内容填入项目2.1.6。

[2.1.1零售存款的资金流出]

零售存款定义为自然人的银行存款,包括储蓄存款和存入保证金中的零售部分。

[2.1.1.1有保险制度的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被存款保险制度完全覆盖(或由公开担保提供同等保护)的最短实际到期日小于30天的零售存款。

[2.1.1.1.1事务账户或关联账户]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2.1.1.1]项目中的事务账户或关联账户零售存款部分。

[2.1.1.1.2非事务账户和非关联账户]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2.1.1.1]项目中的非事务账户和非关联账户零售存款部分。

[2.1.1.2无保险制度的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未被存款保险制度完全覆盖的最短实际到期日小于30天的零售存款。

[2.1.2无担保批发资金流出]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最短实际到期日小于30天的非自然人存款及其他形式的没有用银行特定资产所有权作为抵押的批发融资,例如单位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存放款项、同业拆入、存入保证金、其他存款等。

[2.1.2.1小企业]

本项目填入填报机构非金融类小企业客户提供的最短实际到期日小于30天的存款或其他形式的无担保批发融资。

[2.1.2.1.1事务账户或关联账户的、有保险制度的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小企业事务账户或关联账户存款。

[2.1.2.1.2非事务账户和非关联账户的、有保险制度的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小企业事务账户或关联账户存款。

[2.1.2.1.3无保险制度的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不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小企业存款。

[2.1.2.2大中型企业]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的非金融类大中型企业客户最短实际到期日小于30天的公司存款。

[2.1.2.2.1有业务关系且无存款保险]

本项目反映大中型企业公司存入的有业务关系且不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存款。

[2.1.2.2.2有业务关系且有存款保险]

本项目反映有全额存款保险的、有业务关系的大中型企业存款。

[2.1.2.2.3无业务关系]

本项目反映与填报机构无业务关系的大中型企业存款。

[2.1.2.3金融机构]

本项目填入由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受托人、受益人、管道(conduits)和特殊目的实体(SPV)提供给填报机构的最短实际到期日小于30天的存款及同业拆入。

[2.1.2.3.1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存款]

本项目反映由银行存入的有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业务关系的存款。

[2.1.2.3.2有业务关系的其他金融机构存款]

本项目反映由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存入的有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业务关系的存款。

[2.1.2.3.3无托管、清算及现金管理目的合作银行网络中其他银行存款]

合作银行网络是指一个由多家在法律上具有自治权的银行所组成的集团,该体系具有法定的合作框架,具有相同的战略目标和品牌,某些特定功能由中央机构或特别服务提供商执行。

如果填报机构为合作银行网络的中央机构,则在本项目填入合作银行网络中其他成员存入的剔除保管、清算及现金管理目的的存款,否则填0。

例如:

若存放在农信社联社的资金在压力情况下较为稳定,则农信社联社在填报时可以将此部分稳定存款填入该项目。

[2.1.2.3.4其他没有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存款]

本项目填入与填报机构没有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存款。

[2.1.2.4主权国家、央行和公共部门实体和多边开发银行]

本项目反映由以下对象提供的存款、借款或其他形式无担保批发融资:

(1)主权国家;

(2)央行,即向中央银行借款;(3)公共部门实体,包括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国家邮政总公司、三峡集团、长江航运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政府投资的,带有垄断性质的)符合巴塞尔公共部门定义的中央政府投资的公共部门存款。

这些存款应为总公司(含分公司),不包括子公司;(4)多边开发银行。

2.1.2.4.1有业务关系且无存款保险

本项目反映主权国家、央行和公共部门实体和多边开发银行存入的有业务关系且不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存款。

[2.1.2.4.2有业务关系且有存款保险]

本项目填入主权国家、央行和公共部门实体和多边开发银行存入的有业务关系且被存款保险完全保护的存款。

[2.1.2.4.3无业务关系]

本项目填入2.1.2.4中所有未用于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业务目的的存款或其他形式的无担保融资。

[2.1.2.5未包含在以上无担保批发现金流出分类的其他类别]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由2.1.2.4.1至2.1.2.4.4未包括的实体提供的所有其他存款或其他形式无担保融资。

[2.1.2.6填报机构发行的30天内到期债务]

本项目填入填报机构发行的30天内到期的无担保债券,例如:

可转债和次级债,但不包括担保债券(coveredbonds)。

[2.1.3担保融资流出]

担保融资是指以银行特定资产作为抵押的负债。

本项目填写银行在30天内到期的回购等担保融资交易中吸收的资金数额和相应抵押品的价值。

[2.1.3.1由一级资产担保的融资交易]

本项目填写以[1.1一级资产]中各项资产为抵押品的担保融资交易融入的资金数额。

[2.1.3.1.1抵押品市场价值]

本项目反映[2.1.3.1]中所填的交易对应的抵押品的市场价值。

[2.1.3.2由二级资产担保的融资交易]

本项目填写以[1.2二级资产]中各项资产为抵押品的担保融资交易融入的资金数额。

[2.1.3.2.1抵押品市场价值]

本项目反映[2.1.3.2]中所填的交易对应的抵押品的市场价值。

[2.1.3.3由其他资产担保的融资交易]

本项目反映抵押品为除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担保融资交易的情况。

[2.1.3.3.1交易对手为本国主权和央行]

本项目填写以非优质流动资产为担保,且交易对手为国内主权和央行的担保融资交易融入的资金数额。

[2.1.3.3.1.1抵押品市场价值]

本项目反映[2.1.3.3.1]中所填的交易对应的抵押品的市场价值。

[2.1.3.3.2其他交易对手]

本项目填写以非优质流动资产为担保,且交易对手为国内主权和央行以外的机构所进行的担保融资交易融入的资金数额。

[2.1.3.3.2.1抵押品市场价值]

本项目反映[2.1.3.3.2]中所填的交易对应的抵押品的市场价值。

[2.1.4附加要求]

[2.1.4.1衍生品应付净额]

衍生品相关的应收应付账款在本表中以净额反映。

如轧差之后为净应付款,则填入本项目;若为净应收款,则应将净应收额填入[2.2.3.1],本项目填0。

[2.1.4.2融资交易、衍生品和其他合同因信用评价下调所需增加的抵押品]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持有的含有“降级触发”条款的融资交易、衍生品和其他交易合同情况,填入因外部评级机构对填报机构的长期信用评级降低三个等级(含)以内时,需要追加的额外抵押品的估值。

[2.1.4.3衍生品交易中抵押品估值潜在变化所引起的流动性补充需求]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由于需要为其所持有的衍生品交易头寸的“逐日盯市”估值提供抵押品担保,从而可能因所涉及的抵押品价值变化而引起流动性补充需求。

在2.1.4.3.1和2.1.4.3.2中填入作为衍生品交易抵押品的余额。

[2.1.4.3.1现金和其他一级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以一级资产作为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的相关抵押品余额。

[2.1.4.3.2其他所有非一级资产的抵押品]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以不符合一级资产定义的资产作为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的相关抵押品余额。

[2.1.4.4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担保债券等结构性融资工具]

本项目填写银行自身发行的30日内到期的结构性融资工具余额,包括资产支持证券(ABS)和担保债券(coveredbonds)等。

[2.1.4.5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证券投资工具等融资活动]

本项目反映银行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管道(conduits)、证券投资工具(secuiritesinvestmentvehicles)等结构化债务融资便利的潜在流动性风险,例如到期债务无法进行再融资、合约中包含“流动性卖出期权”使得银行被要求将资产提前退回等。

[2.1.4.5.130天内到期债务]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以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证券投资工具等结构性融资工具发行的30天内到期的短期债务。

[2.1.4.5.230天以上或无明确到期日但内含期权的债务]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以结构性融资工具发行的到期日在30日以上或没有明确到期日但内嵌可能触发资产退回或流动性需求期权的债务。

[2.1.4.5.2.1其中:

属于理财业务的部分]

本项目填报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务中属于含有购回协议的理财产品的部分。

[2.1.4.6对以下机构已承诺未动用的信用和流动性便利]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零售客户和各类机构已承诺但尚未被提走的不可撤销或有条件可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按照扣除交易对手为担保便利工具而提供的优质流动抵押资产价值后的净额计算。

信用和流动性便利是指在未来某一时点向交易对手提供资金的契约义务,如个人信用卡透支额度、为满足客户营运资金需求而提供的循环信用便利等。

其中流动性便利特指帮助客户在无法通过金融市场获得资金的情况下进行债务再融资的工具。

[2.1.4.6.1零售和小企业客户]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零售和小企业客户已承诺但尚未被提走的不可撤销或有条件可撤销的信用及流动性便利。

[2.1.4.6.2大中型企业]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大中型企业已承诺但尚未被提走的不可撤销或有条件可撤销的信用和流动性便利。

其中,信用便利填入[2.1.4.6.2.1],流动性便利填入[2.1.4.6.2.2]。

[2.1.4.6.3主权国家、央行、公共部门实体和多边开发银行]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主权国家、央行、公共部门实体和多边开发银行已承诺但尚未被提走的不可撤销或有条件可撤销的信用和流动性便利。

其中,信用便利填入[2.1.4.6.3.1],流动性便利填入[2.1.4.6.3.2]。

[2.1.4.6.4金融机构及其他]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受托人、受益人、管道(conduits)和特殊目的实体(SPV)已承诺但尚未被提走的不可撤销或有条件可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

[2.1.4.6.4.1其中:

属于理财产品的部分]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属于对金融机构和其他客户提供的信用和流动性便利性质的理财产品余额。

[2.1.4.7因衍生品或其他交易头寸市值变化而增加的流动性需求]

本项目反映银行在衍生品和其他交易头寸市值变化时的潜在流动性风险暴露。

由于市场通常要求对衍生品等交易的盯市暴露提供全额抵押担保,银行应计算压力情景下由于头寸市值变化造成的资金流出。

同一主净扣协议下各类交易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可按轧差净额处理。

[2.1.4.8其他30日内放款的契约性债务]

本项目填写所有未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银行将在未来30天内放款给零售、企业、金融机构等各类客户的契约性义务。

计入的资金流出量(E列)由公式自动计算,其计算原则为:

若对方为金融机构,按全部承诺金额计算现金流出;若为其他类型客户,现金流出数额为约定放款金额超出与之相对应的贷款续作的部分。

[2.1.5其他或由融资义务]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或有融资债务。

[2.1.5.1无条件可撤销的信用及流动性便利]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客户的信用和流动性便利,但填报机构有权无条件撤消此便利的未动用部分。

[2.1.5.2保函]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客户提供的保函余额扣除对应保证金后的净额。

[2.1.5.3信用证]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发行的信用证余额扣除对应保证金后的净额。

[2.1.5.4其他贸易融资工具]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发行的非保函和信用证类的贸易融资工具扣除对应保证金后的净额。

在此类担保中,填报机构都承担因为其担保一方未能履约或一方从银行担保单位应收款项未能到帐而规定的支付责任。

[2.1.5.5非契约性义务]

在未来压力情况下,填报机构可能因已出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或为其担保而产生提供资金支持或资金展期的义务。

这种义务可能蕴含于银行销售、担保或发起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中,银行出于降低声誉风险的考虑而提供资金支持,引起资产负债表的计划外扩张。

本项目填入:

(1)由本机构(或由管道、证券投资工具等载体)发行的尚未偿付的债务余额中潜在的债务回购要求;

(2)客户预期随时可在市场上交易的结构化产品;(3)以保持价值稳定为目标的管理基金;(4)其他非契约性义务,包括填报机构为避免声誉风险为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资金支持而引起的流动性支出。

[2.1.5.5.1其中:

属于理财业务的部分]

本项目填入填报机构为避免声誉风险为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资金支持而引起的支出。

[2.1.5.6有附属交易商或做市商的银行尚未偿付的到期日超过30天的所有本行债券]

若填报机构有附属交易商或做市商,则在本项目填入到期日在30天以上的自身发行的尚未偿付的债券余额中可能要求回购的部分。

[2.1.6其他所有没有包含在以上类别中的本金、利息等其他资金流出]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其他没有包含在以上项目内的30天内的契约性资金流出,例如到期的本金、利息、股息等,但不包括与运营成本相关的现金支出。

[2.2资金流入]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未来30天内所产生的契约性现金流入。

其中,逆回购和证券借入业务填入[2.2.1],其余业务根据交易对手填入[2.2.2]各项目中。

[2.2.1逆回购与证券借入]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在买断式和质押式逆回购与证券借入业务中融出的资金和融入的证券价值。

[2.2.1.1抵押品未用于再抵押(买断式)]

本项目反映银行在抵押品未用于再抵押的情况下的买断式逆回购和证券借入业务。

LCR计算假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一级资产担保的部分将被展期,从而没有现金流入;由二级资产担保的融资数量有所减少;而由其他资产担保的则不予展期,将收回全部现金。

[2.2.1.1.1以一级资产为担保]

填写抵押品为一级资产的买断式逆回购与证券借入业务中融出的资金数额。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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