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安全管理钢铁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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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本制度规定了高炉煤气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使用、管理、维修和煤气安全事故的处理等,适用于炼铁厂内煤气生产与使用作业区、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煤气系统的生产运行规定
能源调度与生产调度的联系规定:
1、当煤气系统运行中发生特殊情况并直接或间接影响分厂生产的均衡与工序衔接,或者发生煤气安全事故时,能源调度要及时弄清情况,同时通报生产调度,并说明处理意见、过程及结果等情况;必要时,应征求生产调度的意见;能源调度与生产调度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公司整体的正常生产。
能源调度与分厂的联系规定:
1、在煤气使用和处理工作上,必须服从能源调度的统一指挥,并严格遵照执行。
2、当煤气平衡发生变化要求用户减量时,接能源调度通知后要迅速执行。
必要时,能源调度可以直接指令用户减量。
3、停炉时,如增、减煤气用量较大时,应提前请示能源调度。
4、当煤气系统发生变化或出现异常情况时,能源调度可直接通知用户,说明情况和提出要求,各用户必须遵照执行。
当煤气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能源调度有权采取果断措施组织处理,要严格服从能源调度指挥。
5、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而使煤气工作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必须制订新的工作联系方式,报能源调度核准,并报生产调度备案。
6、遇煤气系统发生异常问题时要及时报告能源调度,并按照规程组织处理,必要时可直接请煤气防护站协助处理;一旦发生煤气事故,必须立即依次报告煤气防护站、能源调度和生产调度,并视严重程度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组织处理,避免事故扩大,以便尽快恢复生产。
第十条为确保煤气系统安全生产,能源中心应根据煤气管网实际运行状况规定高炉、转炉煤气的主管压力的最大、正常、最小值(停、送煤气作业除外);混合煤气主管压力按照工艺技术操作规程执行,并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当单一高炉煤气和混合煤气用户煤气压力分别下降到3000Pa、1000Pa并有继续下降趋势时,用户应密切注视,一旦分别降至1000Pa、500Pa时,必须自行止火,并及时通知能源调度。
第十二条需要停、送煤气,必须开、关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并影响其它分厂生产时,必须经能源调度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三条开、关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时要及时处理煤气,并严格按照停、送煤气规程或方案执行;必要时,可请煤气防护站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遇设备检修而安排开、关较大的(≥DN800,下同)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及其它危险作业,原则上应在白天进行。
计划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提前申请(附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先经煤气防护站检查、确认,再经能源中心和安全科、设备处、保卫处核准后方可实施,但作业前必须架设临时安全照明,并应采取一切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确因设备检修或抢修而自行安排在夜间进行开、关较小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DN800)作业,在具备施工条件并已制订、落实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报煤气防护站核准并到现场监护。
第十六条煤气设施的操作规定:
1、除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施均应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应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将内部煤气吹扫干净并经检测合格。
2、吹扫和置换煤气时应用蒸汽、氮气为置换介质,采用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的方法时应制定专门方案;吹扫或引气过程中,设施周围40m内不得有火源。
3、气体置换是否合格,应按目的根据O2含量和CO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
4、分厂必须针对不同的点火炉制订详细的点火操作规程,严防发生爆炸事故而损坏设备、影响安全生产。
5、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严禁正压点火;点火程序为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应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800℃时,可不点火而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是否燃烧。
6、凡强制送风的炉子,鼓风机出口管道应装设逆止阀,防止突然停电时造成回火爆炸;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
7、凡需配风或富氧燃烧的炉窑,必须合理设定空气(氧气)过剩系数,确保煤气完全燃烧,避免因不完全燃烧而造成燃料浪费及可能出现的因煤气引发的爆炸事故;但该系数也不可设定太高,以免增大烟气、废气量并因此加大排烟系统阻力、降低设备负荷。
8、停产时,应用蒸汽或氮气吹扫,吹扫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送煤气前,用蒸汽或氮气吹扫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
设备内存在蒸汽时,不应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而压损设备。
第十七条煤气管网维护的规定:
1、能源中心负责煤气主管网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2、负责分界线后支管、入户管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并应制订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及定期作业计划,安排巡检,执行定期作业计划。
3、日常维护工作的内容应包括:
检查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放散、切断、吹扫、排水、防爆、防静电与防雷接地、操作平台、防护围栏、直梯或斜梯、安全标志牌与警示牌等装置)是否完整、是否变形、设备防腐、主汛期防汛、冬季保温、渗水或结冰及漏气情况,严格执行定期作业计划(设备润滑、排水器放水、阀门开关试验、设备扫除与分解、设备卫生等)。
4、对日常检查发现的缺陷、隐患,应做好记录,及时组织整改;确实不能整改或者暂时无法整改的,应及时上报、备案。
第十八条煤气减量原则及减量顺序:
1、煤气供应原则上优先保证焦炉、热风炉、炼钢烤包及混铁炉、一轧、二轧、冷轧等主要煤气用户的正常生产热工制度需求,确保工序衔接。
2、能源中心必须保证一期或者二期发电的正常生产用蒸汽的供给。
3、煤气不足时,减量顺序由能源调度根据公司整体生产状况进行动态平衡、确定。
其中,可以安排各用户减量,也可以安排其保温或直接止火。
第四章煤气设施危险作业的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煤气危险作业原则上应安排在白天进行,雷雨天和夜间不宜进行各种煤气危险作业。
第二十条凡是在煤气设备及其附属设备或附近区域内动火,符合公司有关准入规定的动火申请人或作业区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动火证。
第二十一条煤气危险区的划分:
按《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煤气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分类执行。
第二十二条要根据第二十一条的标准具体划分本作业区的煤气危险区域,并报煤气防护站、安全科、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办理煤气危险区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1、施工作业区及其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经安全科、设备处等部门联合确认,符合公司安全生产准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如果确需在煤气危险区动火,则施工作业区必须制订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指定动火负责人,由设施所属作业区指定监火人,并由设备所属作业区主要负责人验证,然后施工作业区方可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进入厂区组织施工并动火。
第二十四条进行煤气危险区动火作业(不含带煤气焊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彻底切断煤气来源,并将系统内煤气处理合格;
2、作业人员熟悉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三大特性,具备消防知识;
3、CO浓度低于160ppm而且环境空气中O2浓度正常;
4、CH4、H2S、C6H6及其它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应控制在爆炸极限以外。
第二十五条煤气设施的带压焊接必须在煤气防护站的安全技术指导下由施工作业区编制专门的施工方案,由设备作业区组织煤气防护站、设备处、安全科、保卫处共同审批并现场指导,由专业施工作业区组织专业人员施工。
第二十六条各级动火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实地勘察、检查,防止出现动火内容不详细、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或者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七条煤气设备停、送煤气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新建、改建、大修后的煤气管道,在送煤气前,必须严密性试验合格。
2、在停、送煤气作业时,必须履行《煤气停送传递卡》审批手续。
3、新建、改建、系统性的大型停、送煤气作业,设备作业区必须制订停、送煤气作业方案(附安全措施),并报煤气防护站审核,经能源中心会同安全科及相关部门组织专题会议确认后方可进行。
4、送煤气前,作业区必须检查煤气管道内已无人及杂物、封闭人孔及手孔、冷凝物排水器给水满流并排水正常。
5、送煤气前,作业区必须联系能源调度,通知煤气防护站到现场监督和维护,准备足够的呼吸器和CO检测仪,并通知用户准备接收煤气。
6、送煤气时,必须向煤气管道内通入蒸汽或氮气进行置换。
7、打开眼镜阀或抽出盲板而送煤气后,必须在末端放散管处取样进行连续三次爆发试验合格或经化验分析(O2含量≤1.8%)合格后,用户方可使用。
8、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煤气。
9、切断煤气必须使用可靠的切断装置(眼镜阀、插板、盲板、水封+闸阀)。
10、停煤气的设备与可能渗入煤气的联通管、串联管、计量一次仪表导管等应可靠断开。
11、确需在夜间开、关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在作业方案可行、安全措施健全、照明充足的情况下,报经煤气防护站批准后方可进行。
12、在吹扫或者置换过程中和抽、堵盲板前后,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向爆炸性混合气体内充以蒸汽或氮气。
13、严禁在通风不良或有火源的室内开、关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
14、停煤气的设备,需经自然通风、强制通风、通蒸汽、通氮气或者其它措施,迅速扫除残余煤气,特别注意积存煤气的死角,经检测试验合格后,打开至少2个人孔或手孔。
15、带压焊接及带压开关眼镜阀,设备作业区必须请保卫处安排现场警戒及消防车,并请公司救护车及医务室医生到现场待命。
第二十八条煤气管道等内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理规定:
1、凡外来施工队伍进行管道等内作业、设备高处作业及其它危险作业,必须经煤气防护站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过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有关作业。
2、进行上述危险作业,必须按照规程进行,或者按照特别制订的作业方案(其中必须包含有关安全措施)进行。
上述作业前,分厂必须报煤气防护站备案。
3、严格禁止任何个人直接从事上述各种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有关煤气设施入内检查或检修的规定,其中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而且须经CO和O2检测合格,并设专职监护人。
其中,CO含量规定:
CO含量≤24ppm,可较长时间工作;
CO含量≤4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CO含量≤8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小时;
CO含量≤16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
CO含量>160ppm,原则上禁止工作,否则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工作。
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第五章煤气安全事故的处理规定
第三十条煤气事故处理规则:
1、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依次报告煤气防护站、能源调度和生产调度。
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按保卫处规定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医务室。
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按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
2、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一级主管或二级主管或值班负责人。
3、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禁止非抢救人员进入。
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否则不得入内。
4、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第三十一条发生煤气中毒事故的处理:
1、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
抢救场所应保持清净、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2、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医务室或附近卫生所急救。
3、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医务室赶到现场急救。
4、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医务室赶到现场抢救。
5、中毒者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医院急救,就近送往医院抢救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第三十二条发生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
1、煤气设施着火时,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不得小于100Pa。
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
直径≤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2、煤气隔断装置(眼镜阀、盲板等)、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第三十三条发生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
1、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2、对爆炸地点应加强警戒。
3、在爆炸地点40m以内不应有火源、热源、闲杂人员及车辆。
第三十四条发生大量泄漏煤气的处理:
1、组织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现场人员在上风向侧(20~50m)远离事故现场,现场临时负责人清点人数;煤气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在事故现场设岗,划分禁区,负责治安和交通指挥,组织纠察,并加强警戒和巡回检查,清查、疏散煤气扩散区域的人员;如遇煤气中毒则迅速将其救离现场,并将其送至事故点上风侧;值班人员协助煤气救护人员清查并向上风侧疏散煤气扩散区域的人员。
2、进入危险区域的抢险人员进入前以及撤离后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自身人员情况和现场救援情况。
3、危险区的隔离:
视事故现场危险源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划定危险区域,设专职警戒人员,画警戒线,挂警戒绳,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4、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由救援人员或化验等专业人员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含量分析,决定相应的救援方式、方法。
5、处理煤气泄漏时,救援人员必须佩带呼吸器。
6、发生泄漏的煤气设备的抢险、抢修:
迅速戴好呼吸器,检查确认泄漏部位,查明泄漏原因,按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处理;需要焊接补漏的,按带煤气补焊方案进行补焊。
第六章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
1、应确保高炉煤气布袋除尘净化质量及出口净煤气压力稳定,即:
布袋除尘器出口净煤气含尘量≤10mg/Nm3;
布袋除尘器出口减压阀组后净煤气压力原则上应调控在设定值±5kPa范围内(TRT出口的净煤气压力原则上设定为12±1kPa)。
2、要加强操作,尽量避免高炉休风,除特殊情况经安全科同意并通知能源调度外,严禁同时休、拉风或慢风操作。
3、高炉、热风炉、布袋除尘器的计划检修,应提前1小时通知能源调度。
临时检修,应提前30分钟通知能源调度,以便相应调整煤气平衡。
4、应不断改善、优化布袋除尘的日常操作、维护、检查、检修、管理,保证经净化后的高炉煤气的含尘量达标、压力稳定,确保高炉、混合煤气用户的正常热工制度需要及高炉煤气管网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二条
1、严格执行公司制订的煤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煤气工艺、设施、设备,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涉及煤气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执行安全、卫生、消防、环保“三同时”制度。
2、作业区、班组三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能源中心备案、核准后颁布、实施,定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消除煤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行组织作业区、班组三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并定期演练(每年分别不得少于2、4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3、设兼职煤气管理及防护人员1人,并接受煤气防护站的双重领导;负责分厂的煤气管理工作。
4、煤气岗位要设专人看管和操作,在煤气使用上出现问题要及时组织处理。
煤气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由煤气防护站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原则上每年培训、考试1次,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5、定期组织煤气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教育、培训,并积极参加安全科安排、煤气防护站组织的煤气专业知识教育、培训、考试以及应急救援演练。
6、建立并落实煤气设施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并做好缺陷、隐患、事故记录及日常检查记录。
对于发现的隐患、缺陷,自行能够处理的要抓紧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上报设备处、安全科和能源中心。
7、建立、健全煤气联系工作所需的电讯设施。
8、应在入户支管设立安全切断装置,并在燃用煤气的炉窑的炉前煤气管道上安装压力表和高、低压报警装置、自动快速切断装置及泄爆装置等设施,当煤气压力降低到第十一条规定值时应立即自行止火,并报告能源调度。
9、所辖煤气设备及管道要定期防腐刷漆、统一着色、设置安全与防火标示牌、警示牌及煤气设备标牌并编号且标明规范的介质名称(高炉煤气—BFG、焦炉煤气—COG、转炉煤气—LDG、混合煤气—MG)及流向、煤气柜区域应设有符合规定的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并设置位置明显的风向指示仪,过剩煤气应点火放散,煤气管道冷凝水应定期排放、清运、送焦化厂处理或回收利用。
10、煤气设施严禁私拉乱接,非煤气系统配套所需的通讯及动力电缆等严禁共架敷设,严禁以各种形式破坏煤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任何煤气管道不得与蒸汽、水管和其它动力管道相连接,防止煤气串入动力管道。
11、煤气管网及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必须设置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规定的剩余煤气放散、燃烧、隔断、放散、冷凝物排水器、吹扫(蒸汽管、氮气管)、补偿器、泄爆阀、人孔(手孔)、管道标志和警示牌、操作平台、防护围栏、直梯或斜梯、防爆、防静电、防雷等装置。
12、要制订煤气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加强对煤气设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尤其要做好防腐刷油、夏季防汛、冬季保温工作;每年按照设备处的统一规定,定期编制煤气设施定修、检修计划,并报能源中心备案。
13、使用煤气时要注意节约煤气,努力降低煤气单耗,并杜绝非生产用户用气。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须贯彻到分厂全体从事煤气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各作业区不得另行制定本作业区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煤气管理制度》(编码110W7008Y1,下发日期2007年1月29日)同时废止。
各作业区不需要另行制定本作业区的煤气管理相关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