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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协议私募基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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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协议(私募基金版)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订:

目标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或“目标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原股东:

(以下简称“原股东”)

股东一: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股东二: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股东三: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股东四: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投资方: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目标公司  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年  月  日在   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      ,现持有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目标公司的股本为   万股,原股东合计持有目标公司100%股份,其中: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

持股比例(%)

1

2

3

4

5

合计

100

投资方     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目标公司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申请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目标公司及原股东拟根据本协议的安排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投资方为战略投资者,投资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增资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

本协议各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增资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同意依法进行本次增资行为。

为此,上述各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各方、协议各方

目标公司、投资方、原股东;

本次增资、本次增资扩股或本次交易

投资方本次拟认购目标公司新发行的      股股份,认购价格为   元/股);

增资价款

指投资方共出资认购目标公司本次新发行的      股份而应支付的全部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

投资完成

指投资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完成   万元的出资并经工商局核准登记为目标公司股东;

前提条件

投资方支付增资价款的前提条件,具体含义如本协议第五条所述;

协议生效日

指本协议正式生效的起始时间,以协议正式签定日为准;

交割日

投资方将本次增资的增资价款支付至目标公司验资专户之日;

登记日

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目标公司拟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含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不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境外上市;

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控制”指就某一法人而言,指一人(或一致行动的多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包括:

(1)该法人50%以上有表决权的资本,该表决权通常可在该法人的股东会上行使;

(2)该法人的董事会会议或类似机构的会议上50%以上的表决权;或(3)该法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大多数成员的任免;且“受控制”应作相应解释;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

就任何人士而言,指适用于该人士的中国政府、监管部门、法院或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法律、法规、行政或部门规章、指令、通知、条约、判决、裁定、命令或解释。

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民币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除非另有特指,本报告涉及的金额均指人民币;

工作日

除周六、周日及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任何一个日期;

重大

涉及的金额占目标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0%以上,或虽不能以金额衡量但对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能够产生重大变化的交易、投资或其他事项;

过渡期

本协议签订后至本次增资投资完成前的时间段。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二、其它解释

1.本协议中使用的“协议中”、“协议下”等语句及类似引用语,其所指应为本协议的全部而并非本协议的任何特殊条款。

2.本协议的附件为协议的合法组成部分。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对本协议章节、段落、条款和附件的引述应视同为对本协议该部分内容的全部引述。

3.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应影响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

第二条本协议书的目的与地位

通过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步骤,投资方将认购目标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并持有目标公司的相应股份。

本次增资扩股之目的系通过引入投资方成为目标公司之股东的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及战略资金,为目标公司扩大运营规模及谋求上市提供支持。

第三条本次增资扩股

三、增资方式

1.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目标公司新发行股份   万股,其中由投资方认购   股。

2.原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认购本次新发行股份的权利。

四、增资价款

3.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投资方本次拟认购目标公司新增发行股份   万股,发行价格为   元/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认购价款(即本次增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4.增资扩股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本由  股增加至  股,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1

2

3

4

5

6

7

8

合计

100%

第四条本次增资的程序及期限

本协议签订前,目标公司应取得其股东大会关于同意投资方增资及修订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承诺以及办理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的相关文件。

本协议签订后目标公司负责开设验资专用银行账户,并将验资账户的户名、开户银行、账号以书面方式通知投资方并经投资方确认。

投资方应在第五条所述支付增资价款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或由投资方以书面方式全部或部分豁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的数额将增资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目标公司通知的验资账户,并提供办理工商登记所需的必要文件或资料。

验资户收到投资方投资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由目标公司开具书面出资证明书予以确认。

投资方的增资资金到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目标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增资的验资手续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目标公司应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

目标公司领取到新的营业执照的2日内,将验资报告原件、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加盖目标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签署完毕的股东会决议原件、增资协议、补充协议(如有)、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原件等全套资料通过专人、邮件方式递交给投资方并经投资方确认。

自第一个签署该协议的股东签署日开始计算,如果历时20个工作日协议仍未能签署完毕或在股东大会决议和该增资协议签署过程中出现有可能导致增资交易不成功的情况时,目标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诸如专人个别协调、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等,确保投资方的投资权利。

五、投资方支付本次增资价款的义务取决于下列前提条件的实现:

1.目标公司及原股东的所有陈述与保证在实质上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全面地披露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等;

2.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已经获得签署和完成本次交易的所有内部或外部的审批、批准或授权,且原股东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权;

3.投资方的投资委员会已批准并通过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其它交易文件和交易的执行;

4.该协议已经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盖章签署完毕;

5.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没有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

6.过渡期内,原股东未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目标公司股权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负担;

7.过渡期内,目标公司作为连续经营的实体,不存在亦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目标公司没有处置其主要资产或在其上设置担保,也没有发生或承担任何重大债务(但日常正常经营中的处置或负债除外);

8.目标公司在上述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并向投资方出具了上述文件后,向投资方出具书面盖章的打款通知书;

9.本协议项下之认购增资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

六、由投资方决定并经书面通知目标公司,投资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豁免前款所列

之前提条件。

七、就本条第5.1款的前提条件而言,除非投资方豁免该等前提条件,否则,如

该等前提条件在本协议签署之后30日内未全部得到满足,投资方有权要求目标公司采取一切措施保证交易的继续履行或者经投资方书面通知各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投资方无须就终止本协议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投资方有权要求目标公司及原股东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五条本次增资的其它相关约定

八、利润分配

1.各方一致同意,自本次投资完成日起,目标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由增资完成后的所有在册股东按各自的股权(或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自本次交易完成日之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包括累积未分配利润)由增资完成后的所有在册股东按各自的股权(或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2.各方一致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后和上市之前目标公司每年新增可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方式和金额由股东大会决定。

3.上述6.1.2条款约定的利润分配事项在目标公司申报上市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

九、公司上市

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将促使目标公司尽快启动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含创业板)上市等工作,并完成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挂牌上市(“目标上市日期”)。

十、知情权

原股东及目标公司承诺按照下列要求向投资方及时提供目标公司准确、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公司上市后除外):

1.上一月结束后十五(15)天内提供该月度的合并、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上一季度结束后三十(30)天内提供该季度的合并、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及其它附表等财务报表。

3.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90)天内提供该会计年度的合并、母公司财务报表,并在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4)个月内提供经投资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4.上一年度结束后  个月内,提交本会计年度的年度预算(草案)及公司运营计划。

十一、投资方有权要求,且公司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5.与公司上市有关的,涉及目标公司、原股东、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动的信息,以及投资方认为与目标公司上市有关的各类信息;

6.投资方希望知道的、与投资方利益相关或与公司利益相关并可能涉及投资方利益的;

7.为投资方自身审计目的而需要的;

8.为完成或符合有权的政府机关的要求,投资方要求公司提供的其他一切有关公司运营及财务方面有关的信息、统计数据、交易和财务数据等。

同时,投资方有权要求该等讯息以特定格式汇报,如果该等信息不为公司所能即时提供或者无法以要求汇报格式提交,公司应当尽其所能按照投资方的要求取得/整理/编辑此信息。

只要投资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则享有检查权(包括但不限于查看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财务帐簿和记录的权利)。

本款项下的信息目标公司应于投资方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一

(1)个月内提供。

目标公司所有的会计报表编制需要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按照中国审计准则,并经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目标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董事会、中介机构协调会、年度经营总结会议等重大会议,均应提前书面通知投资方,并将会议资料完整抄送投资方,投资方有权委派观察员列席会议。

十二、其他特别约定

各方一致同意,在目标公司上市前做出以下特别约定:

1.本次增资完成后,在目标公司上市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目标公司不得丧失相对控股地位;

2.本次增资完成后,在目标公司上市之前,原股东不得在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上设置质押;

3.本次增资完成后,在目标公司上市前,除非经股东大会书面同意,目标公司不得向目标公司之外的第三方转让持有的下属子公司(如有)的股权。

投资方因本次投资产生的费用包括即将支出的与本次投资相关的尽职调查和制作投资法律文件的费用,包括聘请外部律师、会计师和其它专业顾问的费用。

上述费用在投资方完成投资后,不超过   万元人民币的费用将从投资方的总投资金额中予以支付,并由目标公司承担。

第六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十三、目标公司及原股东的陈述和保证

1.目标公司及原股东个别及共同地向投资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

主体资格和业务经营,除了已经向投资方披露的情形以外:

(1)目标公司是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其股本金已经足额实缴,拥有合法资质,并依法进行年检;

(2)迄今为止,目标公司开展的业务行为在所有实质方面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其章程的规定;

(3)公司持有其现有资产及开展现行业务所需的全部执照、批文和许可,公司所有权/存续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盈利、业务前景、声誉或主营业务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涉及潜在重大不利变化的任何情况;

(4)公司除其目前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外,不改变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亦不终止目前进行的主营业务活动;

(5)公司应将其知晓的并且可能对公司业务的特点和性质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的任何公告或其它信息通知投资者;

(6)向投资方所出示、提供、移交的有关公司资产和负债等全部财务资料及数据均为合法、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公司不存在重大隐性债权债务纠纷,未有潜在的或正在提起的针对任何一方的重大的诉讼、法律程序、索赔或行政处罚;

(8)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已获得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授权,并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和所有必需的公司授权和批准以达成、签署和递交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不违反法律或无利益冲突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目标公司的章程或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亦将不违反对目标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任何利益冲突。

3.充分披露

(1)就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合理所知,不存在任何与目标公司资产或业务有关的可能对目标公司资产或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且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未向投资方披露的任何事实;

(2)就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合理所知,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或根据本协议所进行的交易而向投资方提供的任何陈述、保证或说明,均不存在任何对重大事实的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隐瞒;

(3)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上述陈述与保证均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十四、目标公司及原股东的承诺

目标公司和/或原股东个别及共同地向投资方做出如下承诺:

1.目标公司及原股东向投资方承诺,本次增资完成后,投资方享有原股东享有的任何股东权利;

2.原股东承诺并保证其与目标公司之间无任何其他影响或损害投资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之权利或权益的任何安排;

3.本协议签署后,目标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改善财务、会计及信息披露体系,规范财务管理,提升成本核算、绩效考核等管理水平,并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予以规范;

4.目标公司和原股东承诺,除目标公司已向投资方披露的情况外,目标公司目前不存在其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或其他重要资产被设定抵押、担保或存在其它权利负担的情况;如果本协议签署后发现有未披露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担保或其它重大权利负担的,投资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或要求原股东代为清偿债务以免除目标公司的相应债务;

5.目标公司和原股东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因违反法律法规而遭受任何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本次增资完成后发现本协议签署之前目标公司已存在任何违规经营而使目标公司可能遭致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原股东承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6.目标公司和原股东承诺,目标公司与第三方的协议、合同均已或将能得到合法、完整的履行;如果由于本次增资登记日前目标公司的任何已发生的行为而需要向任何第三方承担重大赔偿责任,且该等情形未向投资方披露的,原股东承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并补偿目标公司因此遭受损失;

7.原股东(除财务投资人)承诺,本协议签署后,如目标公司需要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为其聘用的员工补缴任何在本次增资完成日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其他费用的,原股东(除财务投资人)承诺由其承担该等补缴义务;

8.原股东(除财务投资人)承诺,本协议签署后,如目标公司需要根据适用的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补缴任何在本次增资完成日前应缴纳的税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则补缴义务将全部由原股东(除财务投资人)承担,但因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所预提之税款少于实际应缴纳税款数额的除外;

9.原股东向投资方同意、保证和承诺:

原股东及其任何关联方现在及将来均不得从事任何与目标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活动,或在与目标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实体中拥有任何形式的权益;

10.原股东向投资方同意、保证和承诺:

其(或其任何关联方)均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竞争性合作。

就此而言,“竞争性合作”指作为委托人、代理人、股东、合资合营方、被许可方、许可方或以其它身份与任何其它第三方一起从事任何与公司目前开展的或将来规划的业务相竞争的活动或在任何该等相竞争的活动中拥有利益。

公司的原股东兼管理人股东、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各方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并且确定相关的高管人员后共同协商确定具体人员的范围)应与公司签订雇佣协议和不竞争协议,并保证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行业。

若原股东或其任何关联方从事任何与目标公司的非主营业务,则不得对目标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1.各方一致同意,在目标公司上市过程中,若中国证监会要求目标公司股东就目标公司在本次增资完成日前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资产不实、税项补缴等事项作出任何股东承诺,则投资方有权不承担该等任何责任,也无义务作出任何承诺,该等责任由原股东(除财务投资人)承担(中国证监会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十五、登记日前的承诺

于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和原股东个别及共同地向投资方做出如下承诺:

1.原股东及目标公司自本协议签署日至登记日期间以与以往惯例一致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

2.自本协议签署日至登记日期间,目标公司应允许投资方对其业务、资产和财务等状况进行调查和访谈,并应根据投资方的合理要求向投资方提供该等调查所需的各项资料和信息;

3.自本协议签署日至登记日期间,目标公司不得宣告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4.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改日期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目标公司事先做出股东会全票通过的书面决议外,原股东及目标公司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公司与其他企业(含关联方)进行兼并、重组等或签署任何重大协议,或就任何对或可能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事宜做出承诺;

(2)转让或质押目标公司的股权(本协议签署前已达成协议且已向投资者披露的除外);

(3)向目标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转让目标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的重大资产;

(4)目标公司收购其他企业,或与其他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合资设立新的企业(本条限制对原股东不构成约束);

(5)目标公司为除目标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提供新担保(本条限制对原股东不构成约束);

(6)与债权人签订任何可能涉及目标公司权益的债务清偿或和解协议或其它安排(正常经营需要除外);

(7)对税项或会计政策作出重大变更,但是基于中国会计准则或适用法律变更的要求除外;

(8)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的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9)主动申请破产或解散公司;

(10)就上述任何一项签订合同或做出承诺。

5.目标公司和原股东应尽其最大努力促使所有的承诺和成交条件得到满足。

十六、投资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投资方向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

1.主体资格

投资方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投资方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和所有必需的批准以达成、签署和递交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不违反法律或无利益冲突

投资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均不会:

(1)违反投资方作为签约方的文件或协议,或对投资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2)违反适用于投资方的任何法律规定或与之有冲突。

3.资金安排

(1)投资方向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保证并承诺,其已经为本次增资准备了足够的资金或做了充分的资金安排,在本协议所述前提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投资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出资;

(2)投资方拟用于本次增资的资金,为投资方拥有的合法资金。

4.投资方的其他义务

(1)投资方应积极协助目标公司的上市工作,对公司上市所需的各项相关事务及上市服务中介机构的合理要求予以积极配合;

(2)投资方努力调动资源,积极地为公司上市进行协调、协助工作;

(3)投资方应积极履行其作为股东对目标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并促使公司其他人员积极履行职责,配合目标公司的顺利经营和发展。

5.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投资方的上述陈述与保证均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第七条股权激励及公司治理

若目标公司拟进行管理层股权激励的,目标公司及原股东保证该等股权激励不得影响目标公司的上市,包括但不限于不改变大股东的地位、不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方面对目标公司的上市造成阻碍等,且该等股权激励的操作应当由为目标公司提供服务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参与下进行操作,以保障目标公司上市的顺利进行。

在公司上市过程中,根据目标公司的需求,投资方有权向公司推荐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的候选人。

在本次投资过程中,为了改善目标公司的治理结构,目标公司同意投资方可以推荐   名监事进入公司监事会、   名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其中,目标公司董事会由不超过   名董事组成)。

目标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章程约定的事项在会议召开通知之日同时将会议资料向董事、监事提交,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邮政快件方式向投资方指定的收件方发出。

投资方帮助企业逐步规范内部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符合上市要求。

为保护投资方的利益,投资方享有目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包括但不限于:

(1)修订公司章程;

(2)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发行或赎回任何股份或其他可转换成股份或带有股份认购权的其他证券或债券;

(3)终止或解散公司;

(4)公司合并或分立,或组建合资公司、战略联盟或引进战略投资者;

(5)改变公司性质或主要业务重大变更、进入新的业务领域;

(6)分派或支付任何股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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