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素质拓展学分的实施及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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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素质拓展学分的实施及认定办法

 

河海大学素质拓展学分的实施及认定办法

附件1:

河海大学素质拓展学分的实施及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实现途径,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倡导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潜能,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实践等活动,以营造良好的校园科技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素质拓展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结合专业理论学习、实践技能训练,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艺体育及各类社会实践,取得学术研究成果、具有一定意义的劳动成果,经学校审定批准给予确定的学分。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获得的素质拓展学分在学生学籍档案中给予记载。

素质拓展学分含必修和选修两部分,其中必修项目为5学分,选修项目为5学分,两项总计10学分。

选修学分为必修学分以外其他素质拓展活动所涵盖的学分。

第四条在同等条件下,素质拓展学分的多少作为优先推荐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保送研究生,以及各类奖学金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学生单个项目获得的素质拓展学分超过5分的部分(不含5分),可以根据学生自己的选择用于冲抵培养计划中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但冲抵部分一般不超过3个选修课程学分。

全日制本科生除修满专业计划内学分外,还必须修满素质拓展的10学分。

第二章组织实施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认定领导工作。

校团委负责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及项目认定的组织工作,各院分团委是素质拓展学分的基层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的规划指导、学分复核填写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每学期初受理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认定,由学生本人填写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书原件等证明,由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审核,所在学院分团委复核,经校团委组织专家审定后,由教学秘书登记进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素质拓展必修学分评定标准

第八条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走向社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建设,以宣传教育、社会调查、咨询辅导、科技服务、志愿服务等为基本内容的实践活动。

全日制本科生必须修满社会实践2个学分,具体内容请参见《河海团联〔2006〕3号》。

第九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包括:

参加国际级、国家级(以国家名义、部、委联办)、省(部、委)级、市级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参加校内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组织校内科技活动,参加科技类展示会、交流会,参与学校认可的科研项目研究,发表学术论文,进行发明创造等。

全日制本科生必须修满课外学术科技活动2个学分。

1、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对创新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拓展有利的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并支持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组织等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科技创新探索活动。

2、学校鼓励学生参与科研活动。

学生参与学校支持的科研项目可以申请学分。

学校支持的科研项目负责单位或负责人应向校团委提出申请,获批准立项后开展研究并结项,方可组织学生申请相应科技创新学分。

3、学生参加多项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所得学分可以累加。

因一件作品参加多项活动所获学分按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

论文发表以收到正式录用通知书或正式刊物为准。

河海大学科技创新学分评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条大学生公益活动特指一定的学生组织或学生个人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条件向社会捐赠时间,精力和知识等系列活动。

主要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帮助他人,社会援助,社会治安,青年服务,慈善,社团活动,专业服务,文化艺术活动,国际合作,等等。

全日制本科生必须修满大学生公益活动1个学分。

1、学校鼓励学生参加有益于社会且与自身能力和条件相符的各类公益活动,并积极支持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广泛开展和参与同自身能力和条件相符的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2、所有计算学分的公益活动,必须经过校团委认定,认定后的项目可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大学生公益活动以次计算,满16次记1学分。

第四章素质拓展选修学分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选修学分的取得主要指学生参加除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公益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类有益于自身成长和素质提高的思想政治、道德修养、文艺体育、身心发展等方面的活动所取得的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指学生积极参加由宣传部、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主办的党、团组织的重要活动及思想认识、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活动。

具体标准如下:

1、获得学校级思想性征文比赛一等奖记2学分,二等奖记1学分,三等奖记学分,优秀奖记学分,参加者记学分。

2、获得学院级思想性征文比赛一等奖记1学分,二等奖记学分,三等奖记学分,参加者记学分。

3、参加业余党校、团校学习、学生干部培训、理论性社团活动、较大影响团日活动、主题教育活动的,每人每次计学分。

4、学生凡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扶危济困或有重大社会影响及贡献者,一经核实,可申请获取2个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分。

凡有违反校纪校规等行为,被学校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申请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分。

第十三条 在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获得全国、省级、校级奖励的学生,除获得相应的必修学分外,可准予获得相应的素质拓展选修学分。

1、社会实践获得国家级先进个人的记4学分,获得省级先进个人的记2学分,获得校级先进个人的记1学分,获得院级先进个人的记学分。

2、社会实践团队获得省级表彰组织者记2学分,参与者记学分,团队获得地市表彰组织者记1学分,参与者记学分,团队获得学校表彰组织者记学分,参与者记学分。

3、社会实践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被国家级媒体公开发表的记4学分,获得省级奖励或被省级媒体公开发表的记2学分,获得地市级奖励或被地市级媒体公开发表的记1学分。

第十四条 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指学生参与的文体艺术活动、身心健康锻炼的经历和取得的成绩,以及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其它重要经历。

1、参加全校性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歌手大赛、素质大赛、书画摄影赛等并获奖的,一等奖记2学分,二等奖记1学分,三等奖记学分,参加者记学分。

2、参加校级或地市级组织举办的各类文化艺术与身心健康竞赛并获奖的,一等奖记2学分,二等奖记1学分,三等奖记学分,参加者记学分。

3、参加省、部级文化艺术与身心健康竞赛并获奖的,一等奖记4学分,二等奖记2学分,三等奖记1学分,经选拔参加者记学分。

4、参加国家级文化艺术与身心健康竞赛并获奖的,一等奖记6学分,二等奖记4学分,三等奖记2学分,经选拔参加人员记1学分。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指学生担任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科协、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团学组织中的职务,在校外所兼任的社会工作以及在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的锻炼。

1、学生参加社会工作半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给予相应学分。

校级及以上学生组织成员记2学分,校社团负责人或院级学生组织成员记1分,班级学生干部记分。

学生在同一学期参加多个学生组织,按最高记分,不重复累积加分。

2、学生干部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除获得相应的选修学分外,可以额外认定选修学分。

学生或学生干部获得国家级表彰的记4学分,省部级表彰记2学分,校级或地市级表彰记1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通过自身努力所获得各类能力证书也可以认定素质拓展选修学分。

由各学院审定。

1、获得《大学生英语水平六级测试证书》,记2学分。

2、获得《大学生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证书》,记3学分。

3、获得《江苏省普通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记1学分。

4、获得《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记1学分。

5、获得《汽车驾驶执照》,记2学分。

6、获得劳动部门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记2学分;获得国家执业资格证书记4学分。

第十七条 大学生结合课外读书活动,在政治、经济、哲学、管理、历史、文化、教育、法律、艺术、文学等任一领域阅读若干部,一、二、三年级每学年提交一份3000字以上论文,可获1学分。

第十八条 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学术讲座活动,讲座由主办单位自行认定,并登记在讲座情况记录卡(附件二)上,每参加一次记学分。

第五章 素质拓展学分的管理

第十九条 新生进校后,各学院应根据学生名册由分团委书记在教务处领取课外学分记录卡(见附件三)并统一保管。

学院每年统计一次学生获得素质拓展学分情况。

第二十条素质拓展学分原则上需在前七个学期内修满,因特殊情况未修满学分的学生,需在第八学期初提出补修申请,在第八学期补修未完成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素质拓展学分的工作检查。

新增的素质拓展学分项目由校团委、教务处认定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级学生开始试行,由校团委、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河海大学科技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1.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主要包括:

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的各类竞赛。

有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高等数学竞赛、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计算机绘图竞赛、创业计划竞赛、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及今后推出的校级及校级以上的学科竞赛等等。

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学分评定标准表

项目

级别

获奖等级或排名

奖励学分值

个人

集体

学科竞赛

国际级

特等奖或第1名

7分

6分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6分

5分

二等奖或第6—10名

5分

4分

三等奖或第11—18名

4分

优胜奖或鼓励奖

3分

国家级

特等奖或第1名

6分

5分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5分

4分

二等奖或第6—10名

4分

3分

三等奖或第11—18名

2分

优胜奖或鼓励奖

2分

省部级

特等奖或第1名

5分

4分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4分

3分

二等奖或第6—10名

2分

三等奖或第11—18名

2分

优胜奖或鼓励奖

1分

校级

特等奖或第1名

2分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2分

二等奖或第6—10名

1分

三等奖或第11—18名

1分

集体项目按主要参与者或主力队员计,非主要参与者或主力队员乘以调节系数50%后记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2、校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

学生参加和完成河海大学学生科技基金或创新训练计划的全过程,可获得相应分值。

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学分评定标准表

完成内容

参加人数

奖励学分值

自选项目

导师项目

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立项负责人

2

1

参加研究1-5人

1

参加校级创新训练计划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立项负责人

2

参加研究1-5人

1

参加省级创新训练计划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立项负责人

4

参加研究1-5人

2

参加国家级创新训练计划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立项负责人

6

参加研究1-5人

4

3.公开发表的作品,在国际、国内正式刊物上,有内部准印证及学术会议论文集等非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含SRTP论文、学年论文、科技论文),学术论文发表以收到收录通知书或正式刊物为准。

公开发表的作品学分评定标准表

项目

获奖名称和等级

奖励学分值

 

被SCI、SSCI、EI检索

第一作者

10分

国际级和国内核心期刊

第一作者

3分

其它正式学术刊物

第一作者

2分

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

第一作者

1分

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及内部刊物

第一作者

 第二名以下以第一名得分为基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90%,80%,70%,60%,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4.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的内容主要包括:

科学研究和各种产品、软件、课件等。

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鉴定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和打入学校的转让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的开发推广,以学校或个人应收到的分成部分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的技术成果鉴定,以校级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科技成果学分评定标准表

项目

获奖名称和等级

奖励学分值

国家级

科技活动

科学研究

特等奖或第1名

第一负责人

5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6名

第一负责人

4

二、三等奖或第7—18名

第一负责人

优胜奖或鼓励奖

第一负责人

3

省级

科技活动

科学研究

特等奖或第1名

第一负责人

4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6名

第一负责人

二、三等奖或第7—18名

第一负责人

3

优胜奖或鼓励奖

第一负责人

产品

 

软件

 

课件

技术转让

第一转让人

3

开发转让

第一开发人

2

一般性研制

第一研制人

1

第二名以下以第一名得分为基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90%,80%,70%,60%,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5.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主要包括发明、发现、实用新型、新颖独特的设计、商标、专利等,专利获准以收到交证书费的收录通知书或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

发明创造学分评定标准表

项目

获奖名称和等级

奖励学分值

 

发明专利

第一专利人

5分

实用新型专利

第一专利人

专利转让

第一专利人

第二专利人以下以第一专利人得分为基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90%,80%,70%,60%,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附件3:

河海大学学生听取讲座情况记录卡

学院:

     专业班级:

学号:

姓名:

序号

讲座内容

主办单位

记录人章

日期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审核人:

日期:

学院盖章:

   送教务处日期:

附件4:

河海大学素质拓展学分记录卡

学院:

     专业班级:

学号:

姓名:

序号

获奖内容及等级

学分

获奖证书号

记录人章

日期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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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日期:

学院盖章:

   送教务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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