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设计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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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设计指导意见
道路设计指导意见
(2013年版)
1设计标准的选用
1.1城市道路设计执行城市道路设计标准,公路设计执行公路设计标准。
1.2城市道路设计标准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参照公路设计标准执行;公路设计标准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参照城市道路设计标准执行。
除本设计指导意见另有规定外,参照执行时:
快速路、主干路与一级公路相互对应;
次干路与二级公路相互对应;
支路与三级公路相互对应。
2总体设计与选线
2.1总体设计按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设计标准执行。
(1)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必须对道路性质、功能定位、服务对象、技术标准、建设规模、交通组织方案等进行比选与论证,对交通量、通行能力、服务水平等进行预测与分析。
相关论述必须有针对性。
一般地,区域交通走廊性质的主干路设计速度可以选用60km/h,集散性、到发性的交通主干路设计速度选用50km/h;交通性的次干路设计速度选用50km/h,生活性、商业性的次干路设计速度选用40km/h。
(2)建设项目分期规划、分期建设的(如道路预留高架道路或者互通立交、远期将拓宽或者提高等级等情形),或者涉及其他远期规划建设项目的(如道路规划的延伸段,相交的的规划道路、桥梁、铁路、航道、河道等),应当在总体设计中充分考虑远期建设条件。
(3)涉及老路拓宽改建的项目,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对是否利用老路路基路面及管线进行方案比选、专题论证。
老路结构利用的,道路平、纵、横设计应尽量拟合老路(设计指标可因地制宜),以最大限度地完整保留利用老路。
老路范围内成形的或者有保留价值的绿化,应最大限度地完整保留。
2.2道路路线起终点和路线走向应符合城市路网总体规划,选线的原则和方法按照公路设计标准执行。
道路选线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道路设计前,应从有关部门取得工程建设范围内相关规划资料,包括沿线地块规划出让方案、已出让未建设地块的规划建设方案等;
(2)必须绕避文物、古树名木、不可拆迁的构筑物、拆迁价格巨大的构筑物;
(3)必须防止500KV电力线、塔和重要市政管线(如高压燃气管、大口径自来水管等)的迁改;
(4)与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不能中断行车的交通干线立体交叉,与等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平面相交,其交叉的锐角应≥70°;
应尽可能增大与航道、河道交叉的锐角;
(5)应减少构筑物拆迁和管线迁改;
(6)应防止对大型鱼塘、完整建筑物(群)的少量占用;
(7)应防止占用河道、河堤(驳岸),减少改河工程。
存在有比选价值的路线比较方案的,应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方案比选。
2.3项目设计负责人必须研究图纸平面,提出主要设计技术问题;随后实地踏勘现场,调查沿线地形、地貌、水系、管线以及拆迁等情况,总体把握主要设计技术问题的外部条件,以便确定符合实际需要和经济能力的工程建设方案。
3横断面
3.1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对道路横断面选择进行论证;道路横断面应当与道路功能、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和预测交通量等相匹配。
3.2一般地,城市主干路选用6车道四幅路断面;城市次干路选用4车道三幅路或两幅路断面;支路选用2车道一幅路断面。
3.3人行道宽度宜≥2米;人群密集区、沿路有连续商业店面的,人行道宽度宜≥3米。
3.4中分带、侧分带宽度宜≥2米,中分带宽度应大于侧分带。
中分带、侧分带宽度≥3米的宜用凹形,中分带、侧分带宽度>5米的应用凹形。
3.5对于主干路和设计速度为50km/h的次干路,当道路无中分带时,应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当无侧分带时,应连续设置机非分隔设施。
采用机非共板断面的次干路,在路口功能区范围内应设置机非分隔设施。
道路横断面设计时,应当考虑上述分隔设施的宽度。
3.6市郊、工业园区等人行需求不大的区域,可以采用人非混行断面布置(类似硬路肩);其他区域除有特别需求外,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应分开布置,非机动车道标高应与机动车道标高一致,人行道标高应高于非机动车道。
3.7对于长大桥梁(一般指长度≥200米),采用整体式桥面布置的,可以适当压缩中分带或者侧分带宽度;人行过桥需求不大的,可以适当压缩人行道宽度或者采用人非混行断面布置。
3.8同一条路采用不同横断面形式的,变化点一般应设在平交口。
4平面
4.1一般地,应选用不设超高的平曲线半径。
条件许可时,城市道路宜按公路设计标准选用不设超高的平曲线半径。
道路预留高架道路建设条件或者远期将提高等级的,应按照高架道路或者提高等级后的设计速度选用平曲线半径。
5纵断面
5.1道路设计标高应当满足路基设计洪水频率的要求和道路排水设计的要求,同时兼顾道路两侧地块的出入。
对于城市道路,当条件受限制时,至少应当保证机动车道最外侧边缘设计标高满足路基设计洪水频率的要求。
5.2道路经过圩区的,假设圩区设防标准高于或等于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可以将圩区水系最高控制水位作为设计洪水位;但对于路基设计洪水频率为1/100的新建道路,圩区内道路路基边缘设计标高不得低于本地区非圩区20年一遇的洪水位。
5.3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应当说明项目采用的路基设计洪水频率、设计洪水位、所经圩区的设防标准、圩区内水系的最高控制水位等情况。
5.4一般地,道路纵坡应≤2.5%。
道路纵坡控制长大结构物长度的(一般指结构物长度≥200米时),非机动车专用或者机非共用的,道路纵坡应≤3%(城市道路条件受限制时,坡长可以参照公路设计标准执行);机动车专用的,道路纵坡应≤3.5%。
高架道路或者互通立交中,机动车专用的匝道的纵坡宜≤5%。
特殊情况下(如平交口、互通立交、隧道等),设计标准对道路纵坡的要求严于上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件困难,道路纵坡需要突破以上规定的,应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予以论证或者报经我办同意。
5.5应当防止竖曲线凹部设于中小桥上。
6平交与立交
6.1根据《城市道路路线设计标准》(CJJ193-2012)和其它相关设计标准:
(1)两条次干路及以上级别城市道路相交形成的路口,应设置信号灯;
(2)其他路口(含人行横道)是否实施信号控制,或者采用环岛等非信号控制设计,应当根据道路级别、路口特殊性、机动车流量、行人过街流量、交通事故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予以论述。
6.2设置信号控制的路口:
(1)左转、直行、右转的车道数量应当根据实地调查或者交通流需求预测确定;
(2)出口车道数应≥MAX(各相位按信号指示准许通行的进口车道数);
(3)出口车道数应≤MAX(各相位按信号指示准许通行的进口车道数)+1个车道,
或者
出口车道数应≤MAX(各相位按信号指示准许通行的进口车道数和可以通行(如右转)的进口车道数之和)。
6.3设置信号控制的路口,当路口设有中分带时,应在中分带设置人行安全岛和二次过街行人信号灯;当路口没有中分带和侧分带且路口的双向机动车道数>6条时,应在道路中心线设置硬质人行安全岛和二次过街行人信号灯。
6.4地面快速路主辅道进出口设计、高架道路上下匝道设计、互通立交主线与匝道进出口设计,应严格执行“右进右出”、“先出后进”、“车道数平衡”等三项原则。
匝道与匝道的分合流设计应严格执行“车道数平衡”原则。
条件困难、无法满足以上原则的,应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予以论证。
6.5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权利和通行条件,不得随意收窄、取消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应当合理引导和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过街需求。
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因互通立交的设置而无故中断(硬路肩除外)。
条件困难、确须中断的,应当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予以论证。
7路基
7.1路基填筑高度不应超过5米;超过5米的,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应首先优化选线或者纵断面设计,其次可以考虑选择桥梁方案。
7.2场地清理与开挖设计
(1)清理场地(原地面清表)指清除原地面表层(10~30cm)的草皮、农作物的根系,有机质残渣、腐殖土和表土以及零星散铺状的垃圾。
清表厚度按平均厚度计。
清除的种植表土应当归集利用作农业或者绿化用土。
(2)当路基范围内原地面为成片的有一定结构厚度的硬化场地时(如厂区道路、厂房地坪等),这类原地面应当认为已经原地面处理。
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详细调查此类原地面,提出利用方案,而不是简单地挖除;管线设计应当防止破坏此类原地面。
(3)路基范围内的旧桥梁、旧涵洞、旧道路、旧市政管道、旧驳岸、旧挡墙和其它障碍物等应与拆除(保留利用的除外),房屋拆迁等遗留的构筑物的地下部分应与拆除。
拆除后的坑穴应当回填压实。
以上结构物的地下部分体量较大、埋深较深、拆除费用较高时,可仅拆除阻碍道路施工和对道路使用会产生不利影响的那部分,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以上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利用,不得简单地作为弃方处理。
(4)路基范围内的挖方材料应当区分可利用材料和非适用材料。
可利用材料应区分土方、石方、建筑垃圾等分类开挖,分类予以利用。
非适用材料应区分垃圾、非适用土方、淤泥(软土)等分类开挖,分类弃置。
(5)清理场地(原地面清表)、拆除、开挖等设计应根据工作内容、材料的不同,分门别类统计工程数量,不得混淆,不得重复。
其中,淤泥(软土)应严格按照鉴别指标予以界定,不得扩大范围。
7.3软基处理
(1)软基处理设计既要考虑绝对沉降(容许工后沉降),也要考虑差异沉降(沉降的均匀性)。
对于路基路面设计不采用一级公路标准的主干路,当沉降差异不致导致路面结构损坏或者影响道路使用时,假设受建设工期、实施条件限制,容许工后沉降到达标准要求≤10cm有困难的,或者工程造价增加较多的,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经论证后,容许工后沉降要求可以放宽至≤15cm。
(2)对于特定的软基段落:
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应尽量绕避不良地质灾害体,做好路线方案比选工作;
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选择合理的整治方案和可行的工程措施,从处理成效(应计算工后沉降值)、施工可行性、建设工期、工程造价等方面进行多方案综合技术经济比选。
方案比选必须有针对性。
(3)软基处理采用湿喷桩、粉喷桩等复合地基的,湿喷桩、粉喷桩桩长的施工控制只能有一个标准——设计桩长。
应当加强前期软土勘探工作,设计时处理深度以打穿软土进入相对硬层50cm为原则。
为保证湿喷桩、粉喷桩等复合地基的处理质量,施工前必须试桩(设计单位应当现场参与),以验证桩长、水泥用量及成桩效果等,尤其应注意结合现场施工机械的电流变化验证桩长,防止桩长不足的现象。
如发现地质有变化需要调整设计桩长的,设计单位必须补充勘察并发设计变更确认。
7.4采用石灰土填筑的,应当提出土方填料、石灰的材料要求,此外:
(1)地基表层处理(即20cm原地面翻挖和20~40cm底板),掺灰量宜设计为5%。
原地面翻挖掺灰碾压压实度应满足标准要求;标准要求压实度≥90%、压实确有困难的(如过湿土),可以放宽至87%。
软基处理路段,一般不存在原地面翻挖处理工程。
(2)路床填筑(路面底面以下0~80cm)设计:
最小压实度为96%的,设计掺灰量宜为6%;
最小压实度为95%、94%的,设计掺灰量宜为5%。
(3)路堤填筑(即中部填料填筑)设计应以压实度作为施工控制指标,不宜硬性规定掺灰量。
一般地,掺灰量可以按2~3%总量包干使用,压实度要求高的取高值,要求低的取低值。
(4)对于低填或者挖方路基,为保证工程质量同时减少反开挖工程量:
一二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一般应保证路床40~60cm96%/95%区,其下设20cm93%区,再其下为开挖面翻挖掺灰碾压20cm90%区;开挖面翻挖掺灰碾压压实度≥90%确有困难的(如过湿土),可以增加开挖,增设20cm90%区,再开挖面翻挖掺灰碾压20cm87%区。
三四级公路和城市次干路、支路,应保证路床40cm94%区,其下设20cm92%区,再其下为开挖面翻挖掺灰碾压20cm90%区。
开挖面翻挖掺灰碾压压实度≥90%确有困难的(如过湿土),可以放宽至87%。
低填或者挖方路基填筑的掺灰量,按照本款前述
(1)
(2)项执行。
(5)城市主干路,以承担货运交通为主且交通量到达一级公路标准的,路基设计应执行一级公路设计标准。
城市次干路路基设计执行城市道路设计标准的同时,还应当不低于三级公路设计标准。
城市支路路基设计执行三级公路设计标准。
7.5路基防护与支挡
(1)一般地,路基采用1∶放坡处理,植被防护。
植被防护纳入道路工程。
条件受限制的,边坡坡率可以收陡为1∶1;有景观要求或者道路两侧(或一侧)为绿化用地、且不增加征地的,边坡坡率可以放缓为1∶2或1∶。
(2)路基受冲刷、确须采用圬工坡面防护的,采用空心或实心六角形预制水泥混凝土块铺砌。
(3)河道防护应强调生态性,不得采用满塘铺砌沟渠化设计。
改移河道的防护宜采用原有河道的防护结构。
(4)需要采用挡土墙支护的,应当报经我办同意。
挡土墙应采用预制砌块或者清水混凝土结构。
无特别要求,不得采用贴面装饰或涂料涂饰,但可以布置垂直绿化。
7.6按照市政府要求推进建筑垃圾(建筑圬工废弃物)的再生利用
(1)建筑垃圾(建筑圬工废弃物)可以用于填筑河塘、软基换填、压实度要求低于90%的高填方路基,以及顶面标高不超过原地面、不进入上路床的填筑路基,也可用于桥梁基础填筑,但不适用于抛石挤淤。
建筑垃圾(建筑圬工废弃物)填筑的设计、施工、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等,按照《建筑圬工废弃物填筑施工指南》执行(无锡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
(2)河塘填筑、软基换填(不含抛石挤淤)等必须使用建筑垃圾(建筑圬工废弃物)填筑至原地面(但不得进入上路床)。
工程建设范围内拆除、开挖、建设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圬工废弃物),必须再生利用,不得作为弃方处理。
(3)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锡政办发[2012]3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市政道桥建设项目路基填筑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率不得少于15%(太湖新城、锡东新城、惠山新城区域内的项目不得少于20%)。
没有
(2)项必须利用建筑垃圾情形的项目,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可以不作要求。
存在
(2)项必须利用建筑垃圾情形的项目,按
(1)项所述全部使用建筑垃圾后仍然达不到上述再生利用率要求的,只作利用要求,不作再生利用率要求。
本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按
(1)项所述全部利用后仍有充裕的,可由我办在其他项目中统筹利用。
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本项目路基填筑中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率。
8路面
8.1一般地,新建道路采用沥青面层,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底基层,石灰土底基层。
设计时,应当根据工可或者初步设计的设计交通量预测资料(包括车型比例、年增长率等),合理分析计算路面设计年限内的当量轴次、设计弯沉值等设计参数。
设计参数应当与路面设计年限、车道数、车型比例、预测交通量等相互匹配。
城市次干路的沥青路面设计年限以《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标准》(CJJ37-2012)的规定为准,按照10年执行。
8.2一般地,路面结构设计可以在下表基础上选用:
道路等级
路面
路面基层
一级
公路
特重
交通
4cmSMA13+6cmAC20
+8cmAC25
30~34cm骨架密实型水稳碎石(设计强度)
+18cm骨架密实型水稳碎石()
重交通
5cmSMA13+8cmAC25
30~32cm骨架密实型水稳碎石(设计强度3.8MPa)
+18cm骨架密实型水稳碎石(设计强度2.5MPa)
或者
32~36cm骨架密实型水稳碎石()
+20cm12%灰土
主干路、二级公路
4cmSMA13+8cmAC25
30~34cm骨架密实型水稳碎石()
+20cm12%灰土
次干路、三级
公路
中交通(货运)
4cmAC13+7cmAC20
30cm骨架密实型水稳碎石(设计强度3.8MPa)
+16~20cm12%灰土
中、轻
交通
4cmAC13+6cmAC20
20cm骨架密实型水稳碎石(设计强度3.8MPa)
+20~30cm12%灰土
支路、四级公路
4cmAC13+6cmAC20
18~20cm骨架密实型水稳碎石()
+20~30cm12%灰土
非机动车道
3.5cmAC13+4cmAC13
15cm骨架密实型)
+15cm12%灰土
说明:
(1)城市快速路,以承担客运交通为主的(如禁止货车通行的城市快速路),可以按照城市主干路选用路面结构;客运交通与货运交通并重的,可以按照一级公路选用路面结构;选用标准应当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论证。
(2)城市主干路,以承担货运交通为主且交通量到达一级公路标准的,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经论证后,可以按照一级公路标准选用路面结构。
(4)每一种参考路面结构,至少有一层结构厚度待定,该待定厚度应当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依据有关交通量的预测资料,在合理分析计算路面设计年限内当量轴次、设计弯沉值等设计参数的基础上论证确定。
(5)SMA13沥青面层应采用改性沥青、玄武岩。
其他沥青面层采用普通沥青,石灰岩。
(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6)水泥稳定碎石基层设计应当以设计方法和7天无侧限抗压强度、压实度作为设计和施工控制参数,水泥掺量和施工配合比由工程试验确定,设计无需硬性规定具体数值,但可以提供参考值。
(7)新建城区的道路早期工程车辆行驶较多,支路、次干路设计时,应当以提高路基、路面压实度为主,而不是片面增加路面结构厚度;在路面结构整体刚度(即承载力)有保障的前提下,在计算当量轴次时予以考虑即可。
8.3长大桥梁(一般指长度≥200米时)、沥青路面可以单独连续施工的,桥面铺装应单独设计,一般可以采用4cmSMA13+6cmAC20或者4cmAC13+6cmAC20;其余桥梁,考虑沥青路面连续施工,桥面沥青面层结构与厚度应当与两端道路上中面层(无中面层时为下面层)相同。
桥梁搭板沥青面层结构与厚度应当与两端道路上中面层(无中面层时为下面层)相同。
搭板厚度与路面基层、底基层层厚不匹配的,搭板以下可用素混凝土层调平,纵向与路基段顺接。
8.4隧道内沥青混凝土路面应采用阻燃温拌沥青混凝土。
高架道路经过噪声敏感区的,应采用降噪路面。
8.5人行道采用透水结构的,应保证雨水下渗路径畅通,防止透水结构成积水结构。
9老路拓宽改建
9.1老路拓宽改建项目设计应当立足于老路利用。
(包括线形、路基、路面、管线等)
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对老路改造利用方案进行比选、论证。
9.2老路拓宽改建项目,应当采取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和勘探试验相结合的综合方法对老路现状进行调查、评估,并据此确定老路利用方案。
在第一次计算各个老路评价指标后,应剔除个别(或局部)异常偏离一般状况的点(一般为超出2倍均方差的点),然后重新计算各个老路评价指标,以第二次计算的各个老路评价指标值来评估老路现状。
对剔除的个别(或局部)异常偏离一般状况的点,应当先单独进行修补或补强处理,然后按照确定的一般路段的老路利用方案进行处理。
9.3老路路面整体强度基本符合要求的,可以直接加铺面层。
采用整体破除或洗刨原有路面面层后重新摊铺沥青面层的,应积极采用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再生利用技术等再生利用破除料和洗刨料,以节约利用资源。
9.4老路路基路面利用作新路路基或者路面基层、底基层的,假设通过对老路就地再生补强后可以减少新路加铺厚度的,一般应对老路就地再生补强。
9.5一般地,不得将老路路基路面挖除后重新填筑新路,以防越挖越差,投资失控。
经论证确须挖除老路路基路面的,挖除的废料应当按照7.6款的规定加以利用。
10道路附属公用设施
10.1公交站台的设计
(1)公交站台的间距按400~600米控制;市郊公交需求少的,间距可加大,但最大不宜超过1000米。
(条件受限制的除外)
(2)公交站台应优先设置在人行出入集中的地方(如住宅小区出入口、地铁出入口、大型企业商业出入口等),以减少乘客步行距离;不得简单机械地随平交口设置公交站台(平交口≠公交需求点)。
(3)公交站台应结合行人过街设施设置;人行横道线应优先设在公交站台后方。
(4)对于一二级公路和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当不额外增加房屋拆迁和绿化、管线迁移时,应当设置港湾式公交站台;道路没有侧分带的,宜设置岛式公交站台,以减少对非机动车正常通行的影响。
(5)上下行的同一对公交站台,间距不应大于150米。
10.2人行横道线穿越中分带的,中分带处标高宜与道路标高持平,以方便残疾人通行;同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机动车横穿和非机动车快速横穿。
一般地,人行道过中分带处平面上可以设计成“L”、“Z”、“◎”等形式。
10.3道路设置人行道的,应当同步设置盲道。
人行道宽度≤的,只设置提示盲道,不设置行进盲道。
10.4人行防护护栏设置
(1)临河、临湖的人行道,人行道外侧边缘与河岸、湖岸之间的缓冲距离≤的,人行道外侧边缘或者河岸、湖岸上应当设置人行护栏。
河道远期规划填埋的,一般不设置人行护栏,宜在选线时考虑加大缓冲距离。
(2)临挡土墙的人行道,人行道外侧边缘与挡土墙压顶之间的缓冲距离≤的,在挡土墙与地面高差≥的段落的人行道外侧边缘或者挡土墙压顶上,应当设置人行护栏。
(3)边坡采用圬工坡面防护的,或者边坡坡率陡于1∶1.5的(不含1∶1.5),在坡顶与地面高差≥的段落的人行道外侧边缘,应当设置人行护栏。
当地块远期地面控制标高高于现状地面标高较大时,设置人行护栏的控制高度可以在上述规定值上增加。
(4)除以上
(1)~(3)项情形外,其余路段需要进行人行防护以防行人摔落的,均采用密植灌木(绿篱)的方式,在绿化设计中落实。
(5)当采用人非混行断面时,路侧设置侧石的,参照以上原则设置防护护栏;路侧仅设置平石的,缓冲距离按≤5米控制,高差按≥控制。
11管线
11.1管线设计前,应当从有关部门取得工程建设范围内相关管线专项规划资料,同时搜集、调查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以此作为管线设计依据。
11.2地下管线原则上不布设在机动车道下;确须布设在机动车道下的,应优先选择布设井盖少的管线,井盖宜布设在车辆轮迹范围之外。
布设在人行道下的管线,井盖不应骑跨侧石,不应影响盲道设置。
11.3老路拓宽改建项目,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对是否保留利用老路下既有地下市政管线进行论证。
老路路基路面利用的,新增地下管线不得布设在老路路基路面下,并应当尽量减少横穿管,以减少老路路基路面的开挖。
11.4既有地下市政管道废弃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废弃管道对道路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11.5排水设计
(1)排水设计前,应当搜集、调查工程建设范围内排灌体系现状及规划资料,水系水文资料;地处圩区的,调查应当包括圩区规划、圩区范围、设防标准、圩内水系控制水位与常水位、相关排灌站位置及排灌能力等。
(2)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绘制边界清晰的道路排水汇水范围图,对道路排水的汇水范围、汇水面积专项论证。
为区分责任、明确管理职责,原则上道路周边地块能够自行排水入河的,其排水不纳入道路排水范围;确须纳入的,应当说明情况。
(3)如无特别要求,降雨重现期确定如下:
新建泵房排水的强制排水区域:
5年10分钟
互通立交,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
5年
二级公路,城市主干路:
3年
三四级公路,城市次干道、支路:
2年。
道路远期将提高等级的,假设雨水管保留利用,宜采用提高等级后的降雨重现期;反之,宜酌情减少降雨重现期。
(4)雨水直接排放入河的,出水口标高应与常水位相当,出水口管道不宜常年没于水下。
出水口设计应当位置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