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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民政工作存在的困难与建议

当前基层民政工作存在的困难与建议

一、基本情况

    嵩县位于河南省西南部,伏牛山北麓熊尔山、外方山之间,版土面积3008平方公里,56万人,县城距洛阳90公里,距省会郑州200公里,属国家级贫困县。

由于版土面积大,人口多,且地处山区,社会经济发展比较滞后,贫困人口也相对较多。

目前,我县共有各类民政对象31937人,其中:

城市低保7100人、农村低保20338人、五保对象2833人、优抚对象及建国前老党员1666人。

    二、当前基层民政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民政工作越来越加重视,随着民政部门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工作量不断加大,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也越来越显得重要。

尤其是基层民政部门在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实践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基层民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显现出来。

我认为突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政工作领域拓宽、任务加大与民政人员少、编制增长滞后的矛盾亟待解决。

民政工作已由传统的十余项职责增加到30多项,但是国家未出台相应的增加民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政策,使工作多、人手少的反差越来越大,特别是乡镇基层民政部门处于严重超负荷状态。

就嵩县而言,全县16个乡镇,大的乡镇配备2个民政助理员,小乡镇只有一个人从事民政工作,根本无精力做好日益繁重的本职工作。

    二是在2005年各地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所有民政办公室被撤销并入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民政工作“机构无帽子,门口无牌子,办公无章子,办事无票子”,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民政职能的实施。

乡镇民政办公室作为民政工作的最基层,是掌握民情、倾听民声、反馈民意的“前沿阵地”,是把党和政府温暖送给广大困难群众的第一站,工作神圣而光荣。

而目前乡镇的计划生育、林业、水利、司法等七所八站均有单独的机构、编制和办公场所,唯独民政是合署办公。

无单独办公场地、办公设施落后,办公条件差,这种机制严重制约着民政事业的发展。

    三是从工作职能看,乡镇民政在本来工作任务就重的情况下还存在兼职现象,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绝大多数同时承担着乡镇安排的驻点包村、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招商引资以及突击性工作任务,而这些工作的难度和压力远大于民政工作,民政工作只能挤时间去完成,处于被动应付状态,致使政策措施执行走样或流于形式。

    四是基层民政经费严重不足。

近年来,上级拨付地方民政部门的专项资金数目甚大,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异常紧缺。

低保、五保、优抚对象、救灾救济资金的发放、下乡调研、各种表册印制等都需要大量的工作经费,然而,上级下拨的民政工作经费均为专项资金,使用途径和范围受限,而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民政工作经费过少,对千头万绪的民政业务来说只能是勉为其难,杯水车薪。

民政部门承受着严格落实政策、工作经费紧缺的双重压力,严重影响了民生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力度。

    五是民政对象需求呈不断扩增之势,给民政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加快,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汇集迸发,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凸显涌现,特别是民政工作对象的需求不断增长,且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各种合理、不合理的诉求交织,给民政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和矛盾。

在工作业务上,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完善,济弱助困力度不断增加,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部分群众未能共享改革的成果,要求救助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群众不符合救助条件,看他人受益而眼红,出现“拿着手机、戴着项链也想吃低保”的现象,致使救助额度相对于“需求”额度差距越来越大。

在政策体制上,相关政策特别是优抚政策含金量不断提高,且政策出台不平衡,诱发了涉军人员的心理不平衡,符合条件的互相比享受的级别和等次,部分不符合享受条件的想趁机捞一份、并坚持认定自己有权享受,导致涉军人员上访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民政维护稳定的一大难题。

    综上所述,由于基层民政干部队伍力量薄弱、工作经费紧缺,致使民政工作信息不灵,政策和法规宣传面不广,贫困对象救助不及时,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直接困扰着民政事业的发展。

    三、意见和建议

    1、民政工作牵涉头绪多,具有业务多元性、管理分层性、工作社会性和群众性等特点,同时工作职能在不断拓展,需要各级民政部门之间的配合、相关部门的协作、城乡自治组织和各类民间组织的协同。

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有效运行机制,才能促进民政事业的不断发展,这一运行机制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2、足够的资金投入是完善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必要保障。

各级政府应通过建立民政专项资金及民政事业费自然增长机制,适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投入比例,积极拉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等措施,不断*****更多的财力、资金,投入到以生活保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为重点的民政事业建设发展上来。

    3、在乡镇恢复民政办或民政所机构,充实力量,稳定队伍。

由于民政工作政策性强和业务性强,对民政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求高,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民政干部数量和稳定的民政干部队伍,解决好有人干事的问题,各乡镇至少配备3—5名专职民政干部,让民政干部有阵地、有职有权,以增强民政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

建议上级出台相关政策,强化落实。

    4、解决好县、乡民政工作经费问题。

民政业务工作经费关系到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是各级民政部门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和必要保障,是落实和执行政策的体现,也是规范使用民政资金、保障民政资金专款专用的基础。

建议上级拨入一定的民政工作经费,以保证民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5、加强培训,提高干部素质,确保工作成效。

针对民政法律法规政策多、管理服务对象多、牵涉业务多、资金量大以及对民政干部要求高的实际,要加强对民政干部的培训力度,每年专门组织全县民政干部集中培训,采取走出去参观学习、举办民政干部培训班等形式进行培训,使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丰富理论水平、提高业务技能、加强道德建设、筑牢思想防线,以利更好地为民政对象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适应民政工作的需要。

    6、改善办公条件。

请上级考虑给乡镇乡民政所适当配备微机、打印机和其它必要的办公设施,使基层民政干部从传统的手工操作中解脱出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从根本上解决通讯靠“吼”、交通工具靠“走”、办公靠“手”的现实问题。

镇民政工作是整个民政工作的基础,乡镇民政机构是民政工作的最基层单位。

近年来,乡镇民政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职能被削弱、人员更换频繁、业务不规范、工作落实难的问题。

今年上半年,我们组织专班,深入全市9个县(市、区)20多个乡镇,对乡镇民政工作现状进行了调研。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主要有“四难”:

一是机构进编定位难。

日益繁重的民政工作任务与机构改革的矛盾突出,机构进编定位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

二是争取领导重视难。

有的乡镇领导,嘴上说起民政工作重要,但在领导力量、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实质性问题上重视不够。

三是工作协调难。

民政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党委、政府加强领导,综合协调。

有的乡镇领导力量较薄弱,不便于工作协调。

四是工作落实难。

主要有三个方面:

①工作任务与力量不相适应。

一些乡镇仅1名民政干部,人少事多,工作忙不过来。

②工作经费困难。

③调控手段无力。

要使乡镇民政工作提档升位,我们认为必须坚持“两个纳入”,加大“四个力度”:

“两个纳入”就是将民政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将民政事业纳入乡镇总体发展规划,与其他事业同规划、同统筹、同协调、同发展。

加大“四个力度:

一是加大民政工作宣传力度,深化民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不但要宣传自身工作的广泛性、服务性、重要性和繁杂性,还要广泛宣传民政工作在以人为本,扶贫帮困,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对民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乡镇民政队伍的综合素质。

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建设一支学习型、政治型、实干型、业务型和创新型的高素质乡镇民政干部队伍。

三是加大排忧解难力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解决乡镇民政干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争取党委和政府配齐配强民政工作人员,每个乡镇配备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干部2人以上从事民政工作。

要把那些政治思想好、能力素质高、工作扎实认真的干部配备担任民政工作。

要尽量解决必要的办公设施,逐步加大对民政事业资金的投入,确保各项民政工作任务的完成,保障社会稳定和困难群众生活。

四是加大制度建设和创新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经常深入乡镇,重点检查各项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发放,办事程序是否规范,工作手段是否合法,真正使乡镇民政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民政工作的社会职能多,涉及面广,代表的都是老百姓的实际利益、根本利益,都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终极目的;各项工作都饱含着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深切关怀,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多年来,基层民政部门在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实践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面对新的形势,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

民政工作牵涉头绪多,具有业务多元性、管理分层性、工作社会性和群众性等特点,同时工作职能在不断拓展,这都需要各级民政部门之间的配合、相关部门的协作、城乡自治组织和各类民间组织的协同。

从多年工作情况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有效运行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要满足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变化的客观要求,促进民政工作不断发展,这一运行机制亟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二是投入上有不协调因素。

足够的资金投入是完善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必要保障。

县市级党委、政府应通过建立民政专项资金及民政事业费自然增长机制,适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投入比例,积极拉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等措施,不断聚集更多的财力、资金,投入到以生活保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为重点的民政事业建设发展上来。

近年来,各县市民政部门惠及千家万户的民政资金投放总量逐年增长,但从其供给渠道和使用结构等方面来看,很不协调。

从供给渠道看,向上争取部分约占90%以上,地方财政投入约占6.8%左右,社会投入约占3.2%左右,地方投入和社会投入严重不足。

由于地方财力有限,民政资金主要依靠中央和省里支持,近年来,按照上级规定地方应予配套而实际未能落实到民政部门的资金数目甚大,造成了民政工作的快速发展与工作制度不相适应的矛盾。

从使用结构看,用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多,用于社会事业发展少,用于内部管理少,用于公共服务部分更是紧缺,使用结构失衡。

从工作保障看,上级下拨的民政工作经费均为专项资金,使用途径和范围受限,而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民政工作经费过少,对千头万绪的民政业务来说只能是勉为其难,杯水车薪。

民政部门承受着严格落实政策、地方配套不足、社会投入过少、工作经费紧缺的四重压力,严重影响了民生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力度。

  三是力量配置有不配套现象。

将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单个民政对象身上,切实改善民生,必须要有稳定的物力和人力保障。

近年来,随着民政职能的延伸和业务的拓展,各基层民政部门关于城乡低保、婚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民间组织管理、社区建设均成立了相关职能机构,设立了专职办公场所,部分乡镇设立了社区低保工作站,民政工作力量得到一定充实。

但从总体看,仍存在力量严重薄弱、软硬件设施不配套等不容忽视的现象。

从人员配置看,各民政局机关科室、二级单位、乡镇民政办均处于工作超负荷状态。

在2005年左右各地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所有民政办公室基本上被撤销并入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民政工作“机构无帽子,门口无牌子,办公无章子,办事无票子”,且人员更换频繁、整体素质待提高。

乡镇民政办公室作为民政工作的最基层,是掌握民情、倾听民声、反馈民意的“前沿阵地”,是把党和政府温暖送给广大困难群众的第一站,目前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民政职能的实施。

从设施配备看,民政部门部分二级单位无固定办公场地,或办公设施落后,有的靠租赁房屋办公,部分社区低保工作站无固定场所,办公条件差,严重影响了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民政事业的发展。

从工作职能看,部分机构存在兼职现象,其中以基层民政部门最甚。

乡镇民政办公室绝大多数同时承担着乡镇安排的驻点包村、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招商引资以及突击性工作任务,并与其工资挂钩,而这些工作的难度和压力远大于民政工作,民政工作只能挤时间去完成,处于被动应付状态,致使政策措施执行走样或流于形式。

  四是对象需求呈不断扩增之势。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加快,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汇集迸发,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凸显涌现,特别是民政工作对象的需求不断增长,且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各种合理、不合理的诉求交织,给民政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和矛盾。

在工作业务上,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完善,济弱助困力度不断增加,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部分群众未能共享改革的成果,要求救助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群众不符合救助条件,看他人受益而眼红,出现“坐着小车也想吃低保”的现象,致使救助额度相对于“需求”额度差距越来越大。

在政策体制上,相关政策特别是优抚政策含金量不断提高,且政策出台不平衡,诱发了涉军人员的心理不平衡,符合条件的互相比享受的级别和等次,部分不符合享受条件的想趁机捞一份、并坚持认定自己有权享受,导致涉军人员上访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民政维稳的一大难题。

  正确把握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认真研究、积极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是推进民政事业加快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前提之一。

解决上述问题,有的需要各地民政部门自身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主动适应;有的需要当地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有的需要上级、国家在相关政策和制度设计上作进一步的改革调整;有的需要更多层次、更多数量、更大范围的社会参与,需要整个社会关注度的提高。

当前民政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及解决措施

来源:

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  时间:

2008-07-2907:

58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当前民政工作的薄弱环节不仅存在于民政业务工作之中,更多的存在于对民政事业发展起至关重要作用的领导保障、经费保障、设施保障、体制机制保障、法规政策保障等方面,业务工作的薄弱环节一般都是由于这些保障不到位造成的。

正确认识薄弱环节,及时解决薄弱问题,是加快民政事业的发展的治本之策。

 

一、主要的薄弱环节

 

我们认为,当前民政工作主要有以下5个薄弱环节。

 

(一)民政部门的地位与需发挥的作用不相适应。

在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大背景下,民政工作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

无论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还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与民政工作紧密相关。

单就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来讲,如果没有社会救助体系的支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得不到解决,就没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基石”。

而且民政工作在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承担了重要职能,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党委、政府、社会和群众对民政事业寄予了厚望,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近年来,民政工作的地位虽然不断提高,但这种提高是表面的、口头上的提高,没有很多实质性的提高。

一般认为,地位的提高应该是说得起话,要协调能协调;干得了事,要资金有资金,要人员有人员。

而民政工作现状是要协调难协调,人员、资金没有保障,这主要是因为民政部门的地位与需要发挥的作用存在较大差距。

首先,民政工作最主要的职能是社会保障,而“社会保障”的帽子却带在劳动部门头上。

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互助、社会保险和优抚安置。

社会保障体系的5大内容,民政部门有4项,劳动部门只有1项,但由于劳动部门有社会保障这块“招牌”,以致社会普遍认为民政工作主要是社会救助,是劳动部门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部分,民政部门的职责与名称极不相符,从而引起社会认知的错位。

其次,中央分管民政工作是副总理,各级政府分管民政工作是副省长,从政府领导层面上讲,就是弱势领导。

近几年部里召开的会议基本没有国务院领导到场讲话,更没有政治局常委出席。

现在,各级政府需要落实的工作太多,都很重要。

“工作重不重要,就看出席的领导”,很多民政工作本来应该是政府牵头的,却变成了民政部门一家的工作,这样上行下效,民政工作就变成了下级民政部门落实上级民政部门的工作,而不是下级政府落实上级民政部门的工作,导致民政部门在牵头协调时,缺乏党委、政府强有力的支持,部门协调难以到位,特别是无法争取配套资金和机构编制。

再次,有些民政工作职责职能不很明确,部门职能交叉。

如基层组织建设,本是民政牵头,但事实上,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人大、组织、纪委、农办等部门都在争着管事,而那些部门在组织和协调中比民政的权威都显得大,这样,民政部门在基层组织建设中的牵头作用日渐削弱。

又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教育部门对贫困学生实行的“两免一补”政策,只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一个方面,但事实上,党委、政府对教育救助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视。

因此,民政工作的地位与应发挥的作用不相适应,影响了民政事业的发展。

 

(二)民政资金总量与服务对象的需求不相适应。

从全国来讲,“十五”期间民政经费支出占中央财政的1.89%,湖南2%左右。

但从救助的对象来讲,湖南一年救助和支助的对象达600万人以上,占全省总人口的近10%,也就是说,只安排了2%左右的钱,解决了近10%的人的困难,这种资金比例与服务对象比例的巨大反差,直接带来的后果就是民政事业发展远远不能满足服务对象特别是民政对象的需求。

湖南城市低保月补差66元,落后全国平均水平;农村特困户救助人均8.2元,基本起不到解困作用;农村低保还没有全面铺开,已开展了的救助标准也较低,这些都是由于民政资金严重不足造成的,制约了民政事业的发展和民政职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三)现有工作条件与担负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人员编制紧缺。

近几年,民政工作增加了多项任务,而相对应的机构编制没有增加。

如我厅低保处成立之初,只负责城市低保工作,编制4人,而近几年新增了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户救助、城市大病医疗救助、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五保供养、敬老院建设等多项任务,以及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大量的协调工作,工作量增加几倍,服务对象扩大几倍,而人员编制一直没有增加。

我省大部分市州民政局行政编制不到30人,却要承担大大小小60多项工作任务,导致有的工作只能应付了事,区县民政部门连应付都应付不过来。

乡镇基层民政机构人员编制更少,事实上在乡镇落实的民政工作有近10项,而人员编制最多的也就2—3人,半数以上只有1个人,个别还没有专人,只有兼职干部,民政工作在乡镇实在难以落实到位。

二是工作经费紧缺。

一方面,原有工作经费就少得可怜;另一方面,新增的工作一般没有安排经费。

有的地方为了开展好工作就只能变相的使用其它经费,甚至挪用专项资金;有的干脆不开会、不协调、不指导,任其发展,以致有的民政工作在基层发展很不平衡,落实得也不好。

三是设施设备普遍缺乏。

以我省为例,目前我省民政福利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滞后,数量不够,整体水平不高。

如现有乡镇敬老院仅能集中供养4万多人,而全省有五保供养对象45万多人,集中供养率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省现有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老年公寓)89所,床位8986张,而城市孤寡老人和孤残儿童有近30万人,远不能满足这些人入住的需要;现有光荣院150所,入住3514人,而全省有入住要求且符合条件的对象达1.9万人;还有11个市州没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6个县应设而没有设立救助管理站。

工作手段落后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有的县(市)没有必需的交通工具,更无救灾用车。

如娄底市娄星区民政局,只有两辆超期服役的普通桑塔纳,救灾期间还不敢开到灾区,只能临时租车。

还有的县级民政局的业务部门、乡镇民政所没有配备电脑,已有的还满足不了需要。

许多基础信息和数据如低保、地名、婚登、优抚等都要从社区(村)、乡镇(街道)、县逐级录入汇总,如果基层没有这些设备,造成信息录入渠道不畅,影响办事效率和数据的准确性。

由于工作条件与职责任务不相适应,导致基层有的工作做不好,想做好的也没办法做好。

 

(四)体制机制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

近几年,民政部门提出构建“大民政”格局,并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取得了好的效果。

但这种体制机制的实际运行效果与工作要求相距甚远,还局限于“小民政”的范畴。

一方面,绝大多数民政工作还是民政部门在独立承担,政府在其中的主导、协调、保障、推动作用不明显。

另一方面,部门配合力度不大,民政部门责权利不统一。

突出表现是民政主管的资金民政做不了主,民政资金的分配非财政部门同意不可,有的甚至由财政部门拿分配方案。

民政部门由资金的使用管理部门变成了监督部门,管事的不管钱,责权利严重错位,直接影响了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使用效益。

如部里规定救灾资金省里要在5天内下拨到市州、市州在5天内下拨到县(市),但事实上经过各级财政部门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本到不了位。

还有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村务公开、社区建设这一块,涉及多个部门,民政部门自己的工作都做得好,但其它部门的工作就不好调控,缺乏制约措施,这样一旦有些部门的工作做得不好,影响了整体工作的推进,受批评的还是民政部门。

 

(五)民政法律法规与依法行政不相适应。

民政工作执法任务重,虽然近年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但相对于依法行政来讲,民政部门的法律法规建设仍然滞后。

一是层级较低。

民政部门的执法依据只有少数几个是人大颁布的法律,绝大多数是国务院和民政部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权威性和影响力较弱。

二是硬性规定较少。

民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很少有可操作的硬性处罚规定,法律法规约束力不强。

三是立法空白点多。

如去年以来开展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市、县工作开展在先,中央、省的政策出台在后,各地都是在没有统一政策的情况下摸索前行,难免出现政策疏漏,待上级政策出台了,又可能出现上下不协调的问题,势必给基层工作造成被动。

又如慈善事业,是社会救助的有益补充,应该由政府主导且大力推动。

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涉及慈善的专门法律法规,势必造成慈善机构设置、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影响慈善事业的发展。

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两个主要执法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非营利性的界定、基层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民间组织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及政府对民间组织的培育扶持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重程序性、轻实体性,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两个条例与国家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不一致的问题。

同时,救灾救济、退役士兵安置、双拥优抚等政策法规都还不完善,需要政府自上而下进一步健全、规范。

 

二、解决的建议措施

 

上述5点是我们认为在客观上影响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薄弱环节,这些薄弱环节的不利影响远远大于民政业务工作本身,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为此,提出以下4点建议和措施。

 

(一)明确民政事业发展方向,争取党委政府进一步重视。

关于民政事业的发展方向,应定位于“小政府,大社会”。

“小政府”就是讲民政工作必须立足于为民政对象服务,代表政府切实做好为民政对象服务的各项工作,这是民政部门的根本任务。

为民政对象服务的工作不能大力提倡社会化、市场化。

在至少10年左右的时间内,为民政对象服务不是市场调节和社会参与能起很大作用的,还是必须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

“大社会”,就是讲民政工作中服务民政对象以外的工作,应该逐步推向社会,走社会化道路,民政部门主要在政策引导、协调和宏观调控上下功夫,而不要过多的给予项目、资金扶持和部门干预,给予其充分的市场化、社会化的自由生存空间。

另外,民政部门不能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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