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审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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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审核

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审核

2019年3月6日

一、申报时间

2019年3月11日至4月19日(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休息)。

二、申报地点

岳塘区政府政务服务大厅。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设在4号柜台,失业保险设在5号柜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设在岳塘区政务中心一楼118办公室。

三、申报内容

(一)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与标准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之后相继下发的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明确规定、省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作出的具体解释,以及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均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每年的一月底之前,各参保单位完成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收入统计台账的登记汇总工作,计算出每一月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打印出《新年度职工个人拟申报基数表》;交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费纳入缴费工资基数,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

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3.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

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潭政发【2005】3号)第一条规定办理,即:

凡我市辖区内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分隶属关系,不分经费来源,不分职工身份,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二)申报资料

已参保单位在办理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2019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审核表》。

3.《2019年湘潭市岳塘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

4.《2019年湘潭市岳塘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5.已准确录入参保职工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电子文档(U盘)及加盖单位公章的《2019年度职工个人拟申报基数表》(新工资录入后U盘的纸质数据)并经职工签字确认。

6.2018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附件3)。

7.提供2018年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人工成本情况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反映薪酬数据)、成本费用情况表、管理费用明细表(提供复印件并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8.2018年《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总账及明细账,《管理费用》(薪酬费用)明细账(使用财务软件的另打一份,手工记账的复印一份,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9机关事业单位第6项改为职工人数和工资情况报表(机关单位为人社统RW1号,参公单位为人社统RW21号,事业单位为人社统RW22号)。

10.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第7项改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第8项改为涉及工资和福利的总账和明细账。

(三)具体要求

1.参保单位在规定的集中申报时间内,应当申报完成。

超过规定时间未能申报的,将不再集中申报,请分别自行前往税务、人社部门申报。

2.各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五项社会保险,确保五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用人单位在其他地区和我区都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原则上各险种的缴费基数也应保持一致。

3.各单位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各险种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并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确保不重复参保,不选择性参保,不虚假参保。

4.母子公司都在岳塘区参保的应确保各险种的账户数、账户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应在本次申报前先到各险种统一账户数和名称。

5.单位的统计年报(或财务报表)中的工资总额中存在可剔除的项目,请提供真实有效的纸质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

6.2019年新基数下发后请及时核对修改。

如发现确实有误,请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复查,并提供有效资料。

7.各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参保职工申办社会保障卡,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障权益,未给参保职工申办社会保障卡的,在基数申报之前应及时打印《社会保障卡申领表》,在基数申报的同时一并上交。

四、申报流程

(一)拷贝数据

参保单位经办人员自备U盘到集中申报大厅各险种相应柜台拷回上月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数据,并自行录入新工资基数。

(二)基数审核

参保单位持已审核的《2019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基本情况审核表》到各险种基数审核柜台,同时提交《2019年湘潭市岳塘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已录入新工资基数的U盘等有关资料,进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审核。

(三)系统录入

各险种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工资基数进行系统数据录入。

数据录入时应核对单位的电子数据与已审核的纸质数据是否一致,并签字。

(四)社会保障卡发放情况核对、收集资料

持各险种柜台已审核完毕的《2019年湘潭市岳塘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交由7号柜台进行社会保障卡发放情况核对,同时由7号柜台收集相关表格与资料。

(五)特别提示

1.拷回的U盘数据只能更改工资一栏数据,不能对其他信息和文件格式进行更改和调整,如有人员增减变化、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等现象,须按正常程序及时到相应经办大厅柜台办理。

2.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申报时,应将在编人员与非在编人员分两套表申报。

五、法律责任

1.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以及缴费基数申报资料不实的单位,将列为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重点监察(稽核)对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其中:

(1)对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其月度应缴数额。

(2)凡没有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人社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各项人社部门行政审批和社会保险待遇审批等工作。

(3)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将有关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

2.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八十六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按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擅自更改社保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多收社保费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或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时间安排

序号

单位类型

基数申报时间

备注

1

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3月11日--25日

11个工作日

2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

3月26日--4月19日

19个工作日

注:

1.基数申报时间不含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2.此表为分流建议性时间安排,各单位可自行安排随到随审。

附件1

2019年湘潭市岳塘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本单位就2019年单位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做到诚信申报、依法缴费。

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应保尽保,并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保证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已告知本单位职工,如有不实,愿为此承担可能引发的一切责任。

三、严格按照湘劳社工字〔2008〕16号文件的规定申报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如存在瞒报工资总额现象,经税务、人社或医保部门查实认定,除补缴外,愿接受相关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作出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工会负责人(签字):

劳资负责人(签字):

(没有工会的可选择三个以上职工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2019年月日

附件2NO:

2019年湘潭市岳塘区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表

单位:

人、万元

单位名称(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性质:

上年度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金额

养老保险

医疗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2019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数

项目

单位编号(后八位)

单位年缴费工资总额

缴费人数

单位人平月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医疗生育保险

在职

退休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税务人

医保部

初审后单位参保人数及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参保人,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

审核人:

录入复核:

2019年月日

医疗生育保险:

参保人,单位个人平均缴费基数:

审核人(税务):

录入复核:

2019年月日

工伤保险:

参保人,单位个人平均缴费基数:

审核人:

录入复核:

2019年月日

失业保险:

参保人,单位个人平均缴费基数:

审核人:

录入复核:

2019年月日

社会保障卡发放情况:

应制卡人,提交申请表人,实发卡人,未发卡人。

经办人:

录入人:

2019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一份交税务部门,一份交人社部门。

2.单位性质: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其他。

3.录入复核为人社,机关事业单位审核人为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审核人为人社部门工作人员。

4.既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分开填报本表。

附件3劳动情况

组织机构代码:

表号:

102-1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表机关:

国家统计局

单位详细名称:

年文号:

国统字(2010)200号

有效期至:

年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年实际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年实际

1

1

一、单位从业人员年末人数01=04+05

01

补充资料一:

其中:

女性01≥02

02

(一)单位从业人员中按文化程度分01=A1+A2+A3+A4

其中:

非全日制用工01≥03

03

1、大学本科及以上

A1

(一)在岗职工

04

2、大专

A2

(二)其他从业人员

05

3、中专及高中

A3

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年末人数

06

4、初中及以下

A4

三、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07=08+09

07

(二)年末单位从业人员中人才资源(企事业A6+A7+A12=A5≤01,机关A12

A5

(一)在岗职工

08

(三)单位从业人员中经营管理人员(A6—A11机关免填)

A6

(二)其他从业人员

09

(四)单位从业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

A7=A8+A9+A10+A11

A7

四、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年平均人数

10

1、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A8

五、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2、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A9

(一)增加人数11=12+13+14+15+16+18

11

3、初级技术职称人员

A10

1.从农村招收

12

4、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

A11

2.从城镇招收

13

(五)单位从业人员中技术工人A12=A13+A14+A15+A16+A17+A18

A12

3.录用的退伍军人

14

1、高级技师

A13

4.录用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

15

2、技师

A14

5.调入16≥17

16

3、高级工

A15

其中:

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

17

4、中级工

A16

6.其他18≥19

18

5、初级工

A17

其中:

其他从业人员

19

6、在技术操作岗位工作人员

A18

(二)减少人数20=21+22+23+24+25+26+28

20

⒈离休、退休、退职

21

补充资料二:

⒉开除、除名、辞退

22

(一)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年末人数

B1

⒊终止、解除合同

23

其中:

已统计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的人数

B2

⒋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4

(二)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全年平均人数

B3

⒌死亡

25

(三)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劳动报酬

B4

⒍调出26≥27

26

其中:

已统计在本年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内

B5

其中:

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27

7.其他28≥29

28

其中:

其他从业人员

29

六、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30=31+32

30

(一)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31

(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32

七、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生活费

33

八、单位数34≥‘1’

34

附列指标:

1、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08)元;2、上年末从业人员数(B15)人;3、单位从业人员年末人数(01)=上年末从业人员数(B15)+本年从业人员增加人数(11)-本年从业人员减少人数(20)(01=B15+11-20)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1年月日

简要劳动统计指标及说明

1、单位从业人员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

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

3、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4、其他从业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包括:

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但不包括在各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

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单位从业人员。

5、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6、人才资源

具体包括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公务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在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技术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技术工人。

7、经营管理人员

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统计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在管理岗位上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统计)。

8、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从事本类职业的人员,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人员还包括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此项是以下4小项的合计项。

9、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指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受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

包括高级工程师(含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农业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一、二级律师、公证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政工师。

10、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受聘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

包括工程师(含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馆员,编辑、记者、一级校对,三级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工艺美术师,一级教练,三级艺术人员,政工师。

11、初级技术职称人员

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受聘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

包括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三、四级飞行员、二、三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研究实习员、实验员,医(护)师(士),助教、中学二、三级教师、小学一、二、三级教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管理员,助理编辑记者、二、三级校对,四级律师、公证员助理,二、三级播音员,助理工艺美术师、美术员,二、三级教练,四级艺术人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12、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

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管理人员和办事人员:

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

13、技术岗位操作人员

指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产品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

此项是以下6小项的合计项。

14、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统计对象具体是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有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7年,并有突出业绩。

(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5、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2年,并有突出业绩。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二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16、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4年。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17、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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