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问题及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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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问题及建议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问题及建议

LT

区分不同时段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增加了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同时不可避免地增大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差错率。

(三)人情因素干扰,审查、监督、评价功能弱化。

自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实施以来,税务稽查重要地位进一步提高。

但由于稽查四个环节的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面对熟悉面孔,有些审理人员受人情因素的干扰,认为把关太严容易得罪人,因此往往草草审理了结,这样内部之间很难起到监督作用,难以完全做到公正、客观,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从而大大削弱了审理功能,降低了审理质量。

(四)审理报告固定格式化,对同类案件缺乏归纳、总结,规范指导作用不够。

当前工作中,税务稽查审理对于税务稽查案件的把关意识较重,审理人员将过多的精力集中在个案审理上,只是将税务稽查底稿、稽查报告与纳税人的书证、言证等材料进行对照后,以固定的格式化用语在审理报告中体现审理结果,而对于审理往返过程中涉及到的某类案件稽查建议及初审中发现的征管漏洞,缺乏归纳、总结、分析,未形成相应的指导意见,审理的规范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五)审理力量相对薄弱,审理人员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从我局的稽查岗位设置情况看,主要力量在检查岗位,审理人员一般要面对四个上检查组,从工作量上看,审理人员不但要对稽查违法案件进行审理,制作《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而且还要完成其他岗位的工作量,加之稽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对于同一案件在理解上往往存有差异,致使一些案件难于一次通过审理,审理周期的延长形成了不必要的滞纳金,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加大了审理工作的难度;从审理内容上看,具体包括审查整个稽查案件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审查案件定性处理的准确性和引用法律依据的正确性,审查稽查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

特别是目前税收政策变动频繁,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税收、财务等综合知识,并做到随时更新,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提高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质量的几点建议

(一)应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规范制度,实施“审计审理”、“延伸审理”。

一是应建立健全税务案件审理相关制度,优化审理流程,合理设置岗位职责、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全面落实审理责任,实施规范化审理,可以通过制订分税种与分行业相结合的审理标准,细化审理内容和要求。

如对与行业关系密切的流转类税种、所得类税种,可以按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等行业进行细化制订审理标准。

二是应创新稽查审理模式,开展“审计审理”。

稽查案件的审理不仅要针对检查人员提交的违法事实进行审理,还可以采取审计式审理。

即审理人员在对案件查处内容审查时,要以“审计”的理念对被查单位稽查年度内的各经营项目、应纳的各税种及应履行的代扣代缴义务要逐一进行审核,判断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及履行纳税义务遵从度,以发现未查清的其他税收违法问题,将税务稽查案件查深查透。

三是应拓展“延伸审理”,实现案头审理与实地审理相结合。

应建立首审责任制,审理人员在对稽查办案资料进行书面审理时,要善于利用财务分析方法,根据会计表报有关数据间存在的一定关系,运用各种方法进行客观分析,寻找异常差异,并通过因素分析寻找差异的原因,量化、细化重点审理项目。

对发现的有异议及有疑问之处,可以延伸至企业进行调查或与纳税人直接沟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纠正和调整,这样既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

(二)应建立健全业务探讨、岗位轮换机制,提升稽查审理质效。

一是应建立内部业务探讨机制。

一方面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应及时邀请主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以及稽查实施人员参加讨论,明确案件查处工作重点,找出疑点、解决工作难点,提高稽查效能。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实施人员介绍情况,共同进行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使问题得以解决。

二是应建立稽查局内部岗位轮换培训制度。

为了使审理人员能够熟悉实际稽查工作程序,掌握稽查工作技能,提高审理工作水平,一方面,可将审理人员定期派到检查实施单位进行实践。

另一方面,可抽调检查实施单位的业务骨干到审理部门,学习案件审理的方法、技巧、工作重点,进一步掌握取证、执法工作中的注意事项,从而提高审理与稽查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提升稽查工作质量。

三是应进一步规范稽查证据资料。

建议建立一整套稽查工作具体案件证据规格、文书种类操作方法,如明确有问题的案件需要哪些证据材料;无问题的又需要哪些证据材料;专项检查、发票协查等需要哪些证据材料等等,让稽查、审理均有“法”可依。

(三)应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是应建立健全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实施三级审理制度。

即每一个案件必须经过审理人员初审、部门复审和集体审理后,方能进入下一环节。

同时应严格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对符合标准的重大案件,应及时提交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集体审理过关后方能进入下一程序。

二是应全面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审理责任制,杜绝人情因素的干扰。

对稽查自审案件,年内可以按一定的比例进户进行复查,在复查过程中对案件政策依据、提交的检查报告、证据、数据计算等内容一一进行复查,对复查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以不断强化稽查案件审理责任。

(四)应建立健全审理信息采集、反馈机制,实现征管查一体化。

首先应建立审理信息采集机制。

即要以工作机制的形式,要求审理人员通过调查、初审等各种渠道,取得与税务稽查相关的各种信息,并做好汇总、归纳工作。

如可以规定审理人员在审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对发现检查组报送的案卷资料存在的各类问题,应定期做好整理、汇总,形成稽查工作建议及征管建议等审理信息。

其次是应建立健全审理信息反馈机制。

即审理人员应将采集到的稽查工作建议及征管建议等审理信息,按一定的程序,可以采用纸质或通过“Notes”网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及时反馈给稽查其他环节及征管部门,实现以查促查,以查促管,提高税务机关整体协作能力。

(五)强化专业培训,提高审理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应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审理人员专业培训制度。

开展分类别、分层次稽查审理专业培训。

既要重视上岗前的基础培训,使审理人员了解掌握审理工作程序、掌握审案的方法、技巧及审理文书的制作,以尽快适应审理工作;更要加强上岗后的专业培训,特别是税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的定期培训,不断更新税务稽查审理人员的知识,增强审理人员敏锐的税收洞察力及科学分析问题的能力,以适应难度日益加大,日益繁重的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需要。

二是应增强审理人员法制观念,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

税务稽查审理人员必须增强法制意识,对提交审理的案件从程序上与实体上严格把关,保证证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争取做到通过稽查审理的案件,提请行政复议时不被撤销,提起行政诉讼时不败诉,把稽查案件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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