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个人信息罪毕业论文.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829669 上传时间:2023-02-06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31.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侵犯个人信息罪毕业论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侵犯个人信息罪毕业论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侵犯个人信息罪毕业论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侵犯个人信息罪毕业论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侵犯个人信息罪毕业论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侵犯个人信息罪毕业论文.docx

《侵犯个人信息罪毕业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侵犯个人信息罪毕业论文.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侵犯个人信息罪毕业论文.docx

侵犯个人信息罪毕业论文

---文档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网络时代的到来给精神世界带来了新的挑战。

“人肉搜索”是信息社会的独特产物。

由于其匿名性和及时性,个人真实姓名、电话号码、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一度被公开,造成了人格权的巨大风险。

个人信息在网络世界中流动和传播。

因此,现代人已经成为“透明的人”。

个人信息是网络时代个人的一个重要属性。

个人信息处理不当加剧了人们内心的恐慌和焦虑。

严重的情况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和声誉。

它们也阻碍了信息的有序流动,对社会的正常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面对人类对公共隐私的威胁,许多学者已经表示隐私已经消失,人类搜索的强大力量对公共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人们对他们的保留和废除仍有争议。

法律是否明确禁止搜身,其存在是否合理合法,将成为立法的重大考验。

本文从人肉搜索隐私权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现状。

对保护和法律规定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改进立法的建议,希望能为解决一些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

人肉搜索;个人信息;保护;冲突

Abstract

TheadventoftheInternetagepresentsanewchallengetothespiritual world. “Human fleshsearch” is a unique product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Becauseofitsanonymityandpromptness,thesearchedperson’srealname,telephonenumber,workunit,familyPersonalinformationsuchasaddress,etc.ispresentedtothepublicatonetime,causingthepersonalityrighttofaceenormousrisks.Personalinformationflowsandspreadsintheonlineworld.Therefore,modernpeoplehavebecome“transparentpeople”.PersonalinformationisanimportantattributeofindividualsintheInternetera.Theinappropriatehandlingofpersonalinformationhasexacerbatedthepanicandanxietyinpeople’shearts.Severesituationswillconstituteviolationsofprivacyandreputationoftheparties.Theywillalsohindertheorderlyflowofinformationandhaveacertaindegreeofinfluenceonthenormalorderofsociety.Facedwith the threat of the human flesh search for the privacy of thepublic,manyscholarshavesaidthatprivacyhasdisappearedandthepowerfulpowerofhumanfleshsearchhashadatremendousimpactonthepublic’slife.Peoplecontinuetohavecontroversyovertheirretentionanddisuse,whetherthelawshouldissueanexplicitbanonhuman-fleshsearch,andwhetheritsexistenceisreasonableandlegitimatewillbeamajortestforlegislation.Thisarticleanalyzesthestatusquoofprotectionofpersonalinformationrightsincurrentlaws,conductsresearchonprivacyprotectionandlegalregulationofhuman-fleshsearch,andproposesmeasurestoimprovelegislation,hopingtoprovidecertainsolutionstocertainproblems. 

Keywords:

Humanfleshsearch;personalinformation;protection;conflict

摘要I

AbstractII

目录IV

第1章绪论1

1.1课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1

1.1.1人肉搜索的背景1

1.1.2研究人肉搜索的意义1

1.2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1

1.2.1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1

1.2.2个人信息泄露的影响2

第2章人肉搜索与侵犯个人信息罪的含义3

2.1人肉搜索3

2.1.1人肉搜索含义与特点3

2.1.2人肉搜索的发展4

2.2侵犯个人信息的定义4

2.2.1个人信息的定义5

2.2.2侵犯个人信息罪5

2.2.3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罪6

第3章人肉搜索类犯罪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7

3.1人肉搜索类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现状7

3.2人肉搜索类网络暴力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8

3.2.1保护的个人信息内容不明确8

3.2.2规制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全面9

3.2.3失控人肉搜索行为入罪难11

第4章侵犯个人信息权的立法完善12

4.1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12

4.2完善互联网行业自律制度13

4.2.1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13

4.2.2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权利人提供维权渠道13

4.2.3强化责任主体13

4.3人肉搜索类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完善14

4.3.1确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14

4.3.2非法获取行为的认定15

4.2.3扩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16

结论17

参考文献18

致谢20

第1章绪论

1.1课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对于人肉搜索的研究是随着网络的发展不断进行的过程。

1.1.1人肉搜索的背景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2017 年5月22日发布的第三十九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止2016年12 月,我 国 网 民 规 模 达7.3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3.2%。

互联网既为人们带来了便利,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其普及使“人肉搜索”愈演愈烈。

[1]

我们不可否认人肉搜索的存在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是这并不能忽略其存在的危害性。

1.1.2研究人肉搜索的意义

人肉搜索是互联网时代发展的产物。

面对人类寻求公共隐私的威胁,许多学者都说隐私已经消失,人肉搜索的强大力量对公共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人们对他们的保留和废除仍有争议。

法律是否明确禁止搜身,其存在是否合理合法,将成为立法的重大考验。

本文对人肉搜索的隐私保护和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希望能为解决一些问题提供参考。

及时的明确人肉搜索与侵犯个人信息全的界限,明确的利用人肉搜索的有利点,杜绝可能出现的危害的地方。

1.2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

对于现在网络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体现在不同的渠道。

1.2.1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

个人信息的泄露主要存在四大方面。

一,随着电商时代的到来,营销与使用用户成为新兴的名词,这也催生着各大平台的发展,各大平台最直观的就是各种APP和公众号,当你注册使用时个人信息就有泄露的风险。

二,快递单和火车票之类的票据不重视,在快递单上有我们个人更为详细的信息,但是大多数对于快递单子的处理并不到位,更有甚者直接丢弃。

同样的道理,火车票更是如此。

三,网络调查和抽奖活动,经常上网的人应该能看到不同种类的抽奖活动,轻而易举的就能获奖,然后需要你填写个人信息,家庭住址、个人姓名和手机号等。

四,最后一种方法是以少换多。

通常遇到的就是诈骗短信和骚扰电话,对方已经获得了你的一定的信息量,通过一定的手段获得你的信息。

1.2.2个人信息泄露的影响

信息的泄露最常见的有两种危害。

第一种,也是最常见的,铺天盖地的短信轰炸。

我相信每个人应该都收到过不同种类的短信垃圾,烦不胜烦。

例如:

屈臣氏会员迎新每月购物优惠已备好!

即日起至5/31凭尾号1661会员卡于门店消费可享单笔满一百五共减十优惠一次。

退订TD。

这一类就是最常见的垃圾短信。

第二种,骚扰电话。

打骚扰电话有两种,第一类是响一声,也就是响一声就挂了。

这种是骚扰公司打的,目的是为确认这个手机号是否还再使用,如果还在使用就会卖给各大推销平台。

另一种就是诈骗类电话。

第2章人肉搜索与侵犯个人信息罪的含义

2.1人肉搜索

2.1.1人肉搜索含义与特点

其实国内学者对“人肉搜索”的看法和理解是不相同的,基本分为两派,狭义派和广义派。

狭义一派认为“人肉搜索”只包括网友通过网络虚拟平台收集、归纳、总结某个特定人物也就是要人肉对象的个人隐私信息,然后发布到网上,最后被人肉对象被找出来的过程。

广义一派则认为“人肉搜索”包括所有想要找到某个人的个人信息发布征集信息,然后有人帮助他收集别人的信息,并且将收集到的信息回馈给他人的过程,都叫人肉搜索。

[2]

狭义的人肉搜索和广义的人肉搜索的区别在于,征集他人信息的发布者是否算作人肉搜索的过程。

人肉搜索有三个特点:

第一,主体的广泛性。

人肉搜索的主体包括发起人、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黑客、普通网民等。

赞助商是人肉搜索的发起者。

网站服务提供商提供信息发布和交换的平台。

网络黑客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人。

大多数人类搜索参与者都是普通网民。

参与人类搜索的条件是相当宽松的。

只要你有电脑或手机在你身边,互联网是开放的,我们可以随时参与或退出。

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任何互联网用户都可以使用在线搜索引擎来收集、整合、发布信息和评论他们感兴趣的话题。

第二,互动性。

互动包括网民之间的互动和信息与信息的互动。

主办单位公布相关信息在网上搜索并提出问题。

互联网用户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以文本、图片和视频的形式发布的信息,并与其他互联网用户实时通信。

信息的快速流动吸引了更多的用户。

网民加入他们的行列,共同努力提高信息的准确性,揭示真相。

第三,即时性。

互联网打破了时间和地域限制后,互联网上的信息已经发布。

网民将迅速做出反应。

他们自发地搜索信息,提供线索,发表评论,整合信息,优化想法,并在指尖创造“滚雪球”效应。

[3]

2.1.2人肉搜索的发展 

人肉搜索的第一案例出现在2007年,当年家住北京的年轻白领女性姜岩在家跳楼自杀,姜岩在家跳楼自杀的同时将丈夫的具体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生活信息和工作信息暴露在个人名为“北飞的候鸟”博客中,在博客中还有一张丈夫与其他女子的亲密合照,就照片推测丈夫与该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姜岩觉得自己的婚姻不幸福。

基于姜岩本人透露的信息,一种网友断定姜岩的死与丈夫的出轨有重大联系,也就是丈夫的出轨是导致姜岩自杀的重要原因。

富有同情心的网友为了给姜岩讨回公道开始大规模有组织的搜索丈夫的相关信息。

很快丈夫更为具体的个人信息被曝光,工作单位的具体地址,家庭成员信息,丈夫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家庭住址也被曝光。

到此,丈夫在网上被来自世界各地的网友谩骂,更有好事网友费劲艰辛到丈夫的家,在门口刷标语,贴标语。

对丈夫一家造成了巨大的困扰,尤其是对老人的生活造成了不便。

2008年丈夫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诉至法院,北飞的候鸟是姜岩生前所用的博客同名注册的网站,他的使用权在于姜岩的大学同学,在这一场热闹的人肉搜索大战中该大学同学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丈夫将这三家网站诉至法院的行为,第一次将人肉搜索一词推向了司法领域,同时也催生了中国的第一个人肉搜索案例。

[4]

人肉搜索的出现是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出现的,也就是网络快速发展的衍生物,自然也会随着网络发展而为人肉搜索提供了更快捷的途径。

网络的发展为大家提供了更为便利的生活。

网购是现在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自己在网上看中某一种货物,一本书,一件衣服,然后填写个人信息包括自己的手机号,家庭住址这些真实有效的信息。

在快递的过程中卖家、中转站、快递公司、送货小哥都会知道你的信息。

换句话说在这个过程中你已经将自己的信息暴露在了网上。

[5]

现在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网上系统的发展方便了大家的生活。

就像法院现在的智能审讯系统,方便快速的查找信息。

但是也更容易从不同的渠道泄露信息。

不仅如此,现代人法律意识并不高,但是又知道自己享有话语权,所以更为肆意的泄露他人的信息。

2.2侵犯个人信息的定义

2.2.1个人信息的定义

个人信息分为两个方面:

生活信息和工作信息。

 生活信息包括:

个人或家庭组成和会员信息,个人或家庭财产信息,个人或家庭成长信息等。

工作信息,包括:

目标管理、职业规划、工作任务、日程计划、通讯信息、邮件、工作日记、纸质和电子文档等。

(1)个人信息的定义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它能够反映本人的整体或者局部的特点,或者说它对于公民本身来说当取得并且使用的话,具有专属性。

例如身份证编号,一经获得只能属于你本人,从出生到死亡也都不会改变。

再例如,指纹,能够反映一个人的一部分特征。

(2)个人信息具有法律保护的意义。

公民的个人信息包含了公民个人的基本特征,也是享受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信息一旦泄露,别人可以自由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自然也就将公民个人暴露在危险之中,并且将随时可能遭受到危险侵害。

(3)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不是以信息所有者公民的请求而进行保护,所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主动行为。

自然信息拥有者有权披露自己的个人信息。

他们还可以根据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要求披露个人信息。

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获取或披露公民的个人信息。

[6]

2.2.2侵犯个人信息罪

侵犯个人信息罪就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罪,通过窃取或者通过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得他人个人信息的方法,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法条中的其他非法的方法的认定有几点特点。

基于个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如果是违背了公民个人的真实意愿或者真实意思应当属于非法窃取。

基于获得者权利来说,信息获得者无权了解或者知道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属于窃取他人信息。

基于获得他人信息的手段,如果是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也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2.3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罪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互联网为现代生活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网上购物、网上火车票、网上登记、各种实名认证等应用方便了你的生活。

同时,您的个人信息也通过各种渠道泄露。

你在互联网上的不同活动会在不同程度上暴露你的信息。

自然人在互联网上的私生活中享有和平和隐私的人身权利,受他人非法侵权、知识、收集、复制、使用和披露的保护;也包括禁止某些个人敏感信息的泄露,包括事实、图像和意见。

第3章 人肉搜索类犯罪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人肉搜索的刑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免于犯罪。

首先,信息是一种价值属性和经济效益。

侵犯信息可能直接导致个人或社会财产损失。

第二,个人信息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它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密切相关。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促成了侵犯个人信息的数量迅速增加。

随着中国刑法中非法侵权行为的增多,刑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也应从零开始,将个人信息从公众个人信息保护到普通人,保护其后果不受保护。

社会管理秩序的监督与管理:

“保护和管理公民个人权利”的不良行为。

3.1人肉搜索类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现状

目前,我国《刑法》对人肉搜索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有以下的条文。

《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规定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刑法》第253条的规定。

[7]

2005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的规定,是刑法第一次规定了盗窃、购买、非法侵害公民信用卡信息的行为,也是对公民信息保护的承认和肯定。

这也表明,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将受到信用卡个人信息保护的保护。

公民基本信息保护。

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人肉搜索行为也有相应的规定。

(1)刑法以被动化主动的方式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和信息。

换言之,在此之前,中国刑法只是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信用卡信息保护和“特殊的国家机关和单位”。

该修正案将负责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管理,并为刑事案件的保护提供证据。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确承担阻止非法信息传播的责任。

由此可见,中国刑法对信息法的保护正朝着加重义务主体责任和规范各种网络违法行为的方向发展。

(2)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网络信息罪。

由此可见,刑法对公民信息的保护不再是从信息受害者的角度对信息进行保护,而是开始以法律形式直接规制非法建立的网络行为。

[8]

2017年5月,通过《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十三条规定。

从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和获取行为的认定标准、违反个人信息的量刑标准、建立网络群体行为、网络管理义务、计算标准等十个方面描述了个人侵权行为。

侵犯个人信息量。

对非法信息活动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解释,有利于加强和采纳刑法保护个人信息。

3.2人肉搜索类网络暴力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般说来,人肉搜索的出发点是道德正义感。

然而,在维护正义的过程中,对人肉的追寻往往失控,走向网络暴力的方向,甚至演变成暴力的社会现实。

此时,人肉搜索行为的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

它不再是维护道德正义的合法工具,而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对人类搜查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根据上述规定内容,刑法不能有效地通过人肉搜索来规范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行为。

存在以下问题:

3.2.1保护的个人信息内容不明确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侵害个人信息主体不同、侵犯的行为方式不同而分别对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予以刑法规制,并分别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今年5月在中国新发布的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可以知道,个人信息是指电子或其他手段记录的信息,可以识别特定人的身份或活动。

行为符合公民信息侵权构成要件的前提是侵犯个人信息及其范围。

当刑法发现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时,首先必须通过认定侵权客体来解决首先必须解决的犯罪。

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规定的概念和范围和程度上不可能含糊不清。

否则,未来司法实践将引起很大争议。

[9]例如,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姓名、教育、年龄、体重等数据是否可以作为个人信息使用。

在这方面,需要从刑法的角度来确定。

刑法是保护刑罚的最后手段。

它保护的信息应该是允许当事人避免犯罪活动。

然而,违反数据、性别、教育、年龄、体重和其他数据相关信息可能会给受害者带来不便,并可能识别个人。

然而,有必要运用刑法来对其是否可以通过民事或行政手段进行监督。

此外,你如何看待个人的恋爱经历、病史、惩罚以及其他你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信息?

例如,一个老妇人不能轻易嫁给她的男朋友。

然而,在婚前体检中,医生告诉男友她有四次流产,导致双方分手。

这个女人也自杀了。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指出,真正的女性隐私不是侮辱的组成元素,也不是能识别个人的信息。

在这方面,个人信息的内容应根据个人信息的刑法价值来确定。

因此,除了考虑刑法制度的情况和行为之外,还应该讨论个人信息。

刑法的价值。

其次,现行刑法还没有反映出不同主体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和程度。

例如,美国公众人物隐私保护的门槛对公众来说是低的。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范围应该比成人信息保护更为强大和广泛。

对犯罪主体的处罚应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公众人物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和强度应比一般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和范围更窄、更有力。

[10]

3.2.2规制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全面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规定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犯罪行为方式。

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显然还存在着很多其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制的行为是存在不足的。

第一,缺乏对个人信息“非法披露”的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非法披露”和“非法交付”都表明行为人非法披露了他或她所拥有的他人的个人信息或其他信息,但这两种行为在主体的披露上有所不同。

违法性是指对特定目标非法披露信息的行为,而“非法披露”则是对未指明目标的非法信息披露。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由于犯罪动机,如报复被害人、恶作剧、正义或自嘲,往往故意将他人的个人信息转发给主网站。

如果这种行为是严重的,它应该构成犯罪,但其行为的性质应该是“非法披露”,而不是“违法”。

可以看出,“人肉搜索”是指对非特定对象(网民)进行搜索、提供和发布信息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似乎是由中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和司法刑法解释的。

调节它。

此外,新的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在5月解释了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司法解释包括未经指定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非法披露。

如上所述,非法披露和非法提供社会危害应由刑法予以处罚。

然而,司法解释以这一问题为重点,对违法信息披露予以处罚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非法提供行为是一种特定的行为客体,而违法的披露行为更倾向于不明确的客体。

这两种行为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它们是如何解释轻量的呢?

第二,在《刑法》第253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对非法取得的认定存在疑虑。

首先,对“非法”的认定存在疑问。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首先必须界定非法定义。

一些学者认为非法手段不能获得法律依据。

[11]众所周知,这样的定义会对刑罚的范围产生怀疑,因为公民从他人那里获取信息的方式有很多。

并非所有的方法都是基于法定的法律。

人类肉食行为的表现尤为明显。

人肉搜索行为一般难以确定其实施的法律依据,有的人甚至使用这种行为来达到个人或非法目的。

但是,根据刑法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不捏造事实,侮辱他人,不严重扰乱他人的生活或国家利益,就不应被视为犯罪。

此外,从法律的角度看,只要公民参与不受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使他们的行为是违反道德的,也不应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之内。

[12]另外,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提供了新的规则。

解释性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收购、交流等方式获取个人信息是非法收购。

根据《新条例》第2条,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保护与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法律有关的个人信息。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信息,但在扩大处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中国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一般不比刑法体系严厉,如果刑法直接引用这些法律来惩罚非法获取信息,这是合法的吗?

二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收购”包括收购?

我国刑法的一般购买和接受不受处罚。

如购买淫秽物品、少量药品。

购买或接受犯罪行为是否会受到惩罚是值得考虑的。

[13]

最后,《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规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本罪只是禁止带有犯罪目的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但并没有对非法利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制。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非法使用和假冒他人的个人信息是最常见的侵犯行为。

例如,在“人肉搜索”过程中,行为人非法使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制作虚假信息或者侮辱;犯罪分子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洗钱、走私或者反司法活动。

内容。

在犯罪活动中,这些犯罪活动将严重降低被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军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