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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制史

浅谈中国法制史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

摘要:

法律与道德长期以来就是我国古代统治者心中不曾分离两种优良的统治工具,二者的紧密关系却不是从来就有的,经过了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结合过程才二者融合到了一起,也就是将要谈到的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为什么要谈儒家化而不是道家化、墨家化、法家化等等,是因为,一来中国古代法律确是儒家化了,是一个既定的事实,另外一个,儒家文化的精髓也就是对于道德的阐释、致力于道德精神的传播,因此它具有特定性与代表性,所以我们才要说它与中国古代法律的融合。

在本文中,我们会谈到儒家文化的产生、发展、主要思想主张、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及法律儒家化之后的特征和这一过程和所得结

果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由此我们来比较全面的看到一个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关键字:

相辅相成孔子人性善儒家化儒法仁天下为家

开头语

总所周知,社会统治的稳定,一离不开道德引导,二离不开法律的辅佐。

道德是社会统治的主线,但事无巨细,任何规则不可能深入、渗透至社会的方方面面和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的行为和行动,从而去约束人们的活动,某些层面上总有规则无法“关照”的地方,这时就需要道德这一条即成的、大众化的虚拟规则线去制约、引导人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致忧患于未然,平动乱于萌芽的作用。

但道德行为也终究只是人们一种自发的内心行为,道德的标准不仅无法完全统一,并且在某些方面也无法达到统治者所需要的统治目的,因此法律的存在便显得尤为重要,统治者通过它可以以其硬性的规定去约束,指示其统治的人民去做或者不做某些行为,即使与道德相悖或者道德准则中并未提及也没有问题。

而且,法律还可以依托其统治者强有力的暴力机关对不服从其标准的被统治者实行制裁,以达到震慑、维护统治利益等作用。

因此,隐性的道德与刚性的法律二者在统治手段里相辅相成,是一对不可却一的“黄金搭档”。

在古代中国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特别是进入封建社会以后的中国,二者的关系尤为亲近甚至出现了道德文化与法律规则的融合。

在封建社会的中国,相对完善和内容严酷的法律是统治者最为有力的统治手段,统治者依靠其包含的残酷的刑罚形成威慑力,或依靠其来严厉的惩罚违反其统治意愿的被统治者,基本达到众人听命的和平局面。

但当时的社会主流道德思想也同样是拥有非常崇高的社会地位与影响力的,某些方面即使是君主帝王,其行为也要受道德思想的约束与规范,更别说普通的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了。

特别是影响至今的儒学思想其力量更是强大,长期占据了御用的统治思想地位不说,而且最终以经过改造的面貌成功融合到封建法律体系之中,从一种虚无的道德思想标准上升到实实在在的法律内容,这不仅促进了儒学思想的传播,更促进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对后世的中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儒家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影响中国至今,传播于世界各地,被称为中国文化代表与正宗的儒家思想产生于中国古代社会转型的春秋战国时期,即从社会制度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

其基本思想的创造者乃是被中国人尊称为圣人的孔子。

虽生于乱世,但在挨过一段冷遇之后,儒家思想也算是生存并发展了下来。

回顾历史,当时的东周王朝国力衰微,可谓型散神散。

国体上,不仅各诸侯占地为王,相互争夺领土和人民,而且在思想上,新的思潮已经出现,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产生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出现了“礼乐崩坏”的局面。

而孔子则非常不赞成这些变化,并极力恢复周代以来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以及依靠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达到这一政治目的,孔子及其后来的弟子亚圣孟子推出了“仁义礼智信”的被称为“五常”的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孟子将其政治化,喻其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

何谓常理?

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

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可想而知,在那个百家争鸣、思想动荡、战乱纷飞的大乱时代,以仁爱的、复古的“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显然是行不通的,因此当时的儒家思想便遭到了统治者的冷遇,即使孔子本人试图通过周游列国进行游说讲学来改变这一现状也未能成功,终究只使儒学落得个好名声,却没有真正的在治国方略方面得到重用。

的确,在那样的年代,只有强硬的手段才能使国家生存与壮大,于是当时的秦国君王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在秦国实行“法治”,秦因其商秧变法产生强大的国力,在随后的多年的战争中力挫群雄,灭六国,统一了当时的中国,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国家,彪炳史册。

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虽然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与强大,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到秦二世秦便被灭亡了。

在秦统治时期,统治者不仅倾向于法家思想,同时也极力打压其他思想,特别是儒家思想受到了“焚书坑儒”这一重创,直到汉代,经儒学家董仲舒的改革与推荐,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儒家思想才第一次真正的成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二)儒学的基本主张

儒家的政治学说是以人性性善论为基础的。

孔子曾说:

“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所以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

法律刑罚的功能是相对有限的,所谓“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仁,能杀人而不能使人廉”,所以“刑罚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

因此,治理国家应该是“导之以礼,齐之以刑”,应该“德主刑辅”。

意思是治理国家、统治民众应以发扬德政、宣传教化为主要的手段和根本目的,而不能像法家主张的那样本末倒置。

同时,制定法律、实施刑罚也应反映、适应礼义教化的要求,使法律成为道德仁义、纲常名教的最好载体。

所以,儒家不仅主张实行“仁政”,也强调执法要“仁恕”,要审慎,要“恤刑”。

过于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在实践当然容易导致泛道德主义泛滥,容易使法律沦为政治和道德的附庸和工具,这是其消极的一面。

但这种理论注意到从更宽泛的角度,多方面看待和处理社会问题,无疑又有其值得参考借鉴价值。

注重家族伦理,注重维护家庭的和睦和亲情。

我们的祖先认为,家庭的生命是一脉相承的整体,个人的生命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子女的生命又是个人生命的延续。

所以我们把家庭亲情称为“骨肉之亲”,兄弟关系称为“手足之情”。

在这种情形之下,一遇到与亲情伦理有关的问题,考虑的、注重的东西,就和常人大不相同了。

传统法律制度,很自然地被深深地烙上了这种印痕,“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伦理特性也就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为鲜明的特征。

在各朝法律特别儒家化以后的法律中,有关处理亲属、家族成员间杀伤、侵犯、奸盗、婚姻、田宅及子孙不孝、违反教令等伦理性条款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而处理这些亲属间纠纷的原则,向来是儒家所宣扬的尊卑、亲疏观念,完全是一套不同于常人的评判标准。

这些伦理性规则中,充斥着相当浓厚的尊卑、亲疏、名分等色彩,含有明显的父子、夫妻、尊卑长幼间不平等的成分,但是其中也包含有维护家庭和睦、强调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特别子孙对父祖、卑幼对尊长的尊敬、抚养的义务。

这些正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表现之一。

注重调解、调处,强调息讼、和息纷争。

“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对传统社会司法诉讼、解决纷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孔子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直接提出“无讼”的理想,就是主张每个人都应该尽量克制自己的欲望,大家相互忍让、体谅,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去过自己应该过的生活,就不会发生争讼;即使有了争讼,也可以相互妥协,和睦相处。

在漫长的传统社会里,“无讼”被士大夫阶层视为一种终极的理想和目标,逐渐设计和形成了一套关于“贱讼”、“息讼”、调解和调处的特殊制度。

这些制度的消极面在于过于强调“息讼”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但对缓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成本、消除滥讼现象、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三)中国传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1、引礼入法

所谓“礼”,前面已经指出,是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是再恰当不过了。

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

“引礼入法”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其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其中,两汉阶段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开始的阶段。

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

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

之后,汉宣帝又提出“霸王道杂之”的两手统治政策,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

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开始慢慢地渗入法律中。

“春秋决狱”

谈到法律的儒家化,就不能不谈到“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这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它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无法律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其要旨是,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动机,并以其动机有无恶意做为定罪量刑的首要条件,而首犯、从犯、已遂、未遂只是次要条件。

董仲舒认为: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

“循三纲之纪,通八端之理,乃可谓善。

”可见汉代在司法断案在无律可引时便完全以儒家思想定夺。

春秋决狱促进了儒法合流。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思想领域的统治地位,董仲舒通过春秋决狱的方式将儒家的道德原则引入法律,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儒家从书斋走向实践,从司法领域到立法领域,使儒家思想渗透到整个法律实践活动过程中,儒法两家由对立走向融合。

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原心定罪”,强调法官在认定犯罪时对行为者的主观因素做深入考察,实际上是从秦汉法律中“客观归罪”的法定精神转向主观归罪,使儒法两家的精神原则在碰撞中交错融合,逐渐走向统一。

董仲舒还以春秋决狱的方式恢复了古已有之的判例法,从而使儒家经义与法家法典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共同指导司法审判。

儒家的道德精神潜移默化于法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从而为儒家和法家的最终合流奠定了基础,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拉开了序幕。

2、礼法融合

魏晋南北朝阶段,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比较活跃的阶段。

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并且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

“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

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

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

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

这是礼法融合的重要成果。

3、礼法合一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

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

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

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可以体验礼是怎样溶化于法的,可以印证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二者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

“引礼入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于礼以为出入”是成熟的唐律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具有以下的特点,也就是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念,作为唐律的思想基础。

把封建的“礼”和“法”,紧紧揉合在一起,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的强制力来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

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

(四)经儒家思想影响以后的古代中国法律特征

①法律的不完全成文化及不规范化

儒家的礼法思想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便是融礼于法、融法于礼,因此,很多时候法律和礼是很难区分或者说相互融合的,但是法律于礼在本质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起码来说法律应该普遍是强制性的、成文的、规范的,而礼则应该是任意性的、不成文的,也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但是儒家的礼法思想将二者进行融合,也就导致法律在形式上很难不受礼的不成文、不完全规范性的影响。

②重刑轻民

如前所述,礼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不管是上到皇帝、大臣、百官,还是下到普通的民众,都严格遵守着封建的礼教关系,因此,在中国古代,违反礼的行为为法律所严格的禁止,导致很多本应属于民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最后也落入刑法的管制范围内,因此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的说法,最终形成重刑轻民的特点。

③法律与道德礼教界限模糊

儒家将法引入政治学说中,并未将法与礼完全并列或对立,更未将法律规范置于道德规范之前,而是以法作为礼的补充,建立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事实上,那个时代的人恐怕都很难分清哪是道德礼教,哪是法律规范,更多的时候,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便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都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

因此,在当时法律与道德礼教的界限非常模糊。

(五)法律儒家化对社会的影响

无讼思想

这一思想来源于儒家的创始人孔子,他通过这一思想倡导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希望通过调节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纠纷,这样一来不仅节约了国家的运作成本,而且能更加灵活的处理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但是,其同时又否定了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必要性。

诉讼是国家政策实行的重要保证途径之一,而无讼思想则将许多社会纠纷排除在诉讼管辖范围之外,这就给了行政者的行政权一个巨大的释放空间,更容易使行政者产生权力的滥用和为官的腐败,但民众又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来改变这一切,实属让人无奈之举。

仁政思想

自从法律儒家化以后,以“仁”执政的思想就出现在了历史的舞台上,但真正提出“仁政”学说的确实孔子的弟子孟子,他主张“民为贵君为轻”,一个好的君王要以仁爱之心待民。

孔子也认为:

“仁者,莫大于爱民”。

这一思想影响了后来的历代君王。

明智的当政者都以其中心思想为行政的准则,获得人民的拥戴,维护自身政权。

在历史的长河中,帝王君主无数,但无一例外的,后世对于一个好的君主的评价除了其卓越的军事领导能力与经济建设能力外,首当其冲的当属这个君王是否施行仁者,是否以人为本。

时至当下,我们的政府也本着“以人为本”的口号进行着社会的建设与改革,不得不说,这也是两千多年流传下来的仁政思想的又影响的一结果。

相对合理的封建法律秩序

儒为法所用,法为儒所制。

法律的儒家化建立起了一种相对合理的封建法律秩序。

这秩序稳定而具有威权,然其致命性在于它显失公平。

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到处都可以看到“同罪异罚”的原则;到处可以看到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

尊卑贵贱等级森严是特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即可产生腐败。

于是,在对违法官吏的特权维护下,产生了许多外表仁义道德实则虚伪腐败的封建官僚。

而所谓的民主在此社会中是无从谈起的。

对当政者的维护与施政影响

法律儒家化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等级,注重道德、关注礼教。

更重要的是它注重人的作用,主张“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有治人无治法”。

这一根本属性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所实行的不过是“一人之心千万人之心”的君主专制,是以言代法、言出法随的人治。

而人治注定了难以长久地把国家推向富强。

起先具有积极意义的儒法结合、礼法合一最终也免不了成为“吃人的礼教”;成为中国近代法制化的阻力。

直至清末封建王朝行将覆灭之际,封建统治者仍宣称“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法之大本”。

“天下为家”

法律儒家化对于中国社会的另一个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于将“天下为家”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人的心中。

在中国汉代,任用官僚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孝”。

历朝历代无不标榜“圣朝以孝治天下”的功绩。

中国法律儒家化把封建政权、族权、夫权、神权拧成束缚中国人的四条绳索。

我们也了解到,宗法思想指导立法是与家长制的经久不衰相呼应的,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

因而在中国古代,不孝者则必定不忠;造反者必为大逆不道。

“因为如皇帝经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每一个官吏也都在他个人所管辖的地区内被看作是这种父权的代表”。

所以,“皇权至上、天下为家”,一国即一家,皇权即整个帝国至高无上的父权。

这一点成为中国社会的封建性始终难以铲除的历史根源、阻碍着“天下为公”前进的步伐,也成为了日后国家衰落、阻碍进步的重要原因。

结语

宗上所知,中国法律法律的儒家化是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背景与漫长、复杂的历史道路的,法律儒家化的完成是经历了许多代儒学家的刻苦努力才得以实现的,这是历史遗留给我们的精神遗产,我们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来审视与评价其价值、功过。

毋庸置疑的是,中国法律儒家化在封建社会初期和中期的确为中国古代法制建设、建立并巩固封建秩序、促进封建社会的繁荣做出过重要贡献,其中一些优秀的广为流传的法治理念至今都为人所称赞并实践着,在历史的舞台上继续造福着前人的子孙后代。

但在法律儒家化的后期,由于历史规律使然,及后期法学家的行为过于偏激,使法律儒家化的成果不可避免的走向反面,成为了中国近代法治和政治发展的部分阻力。

愿如今的当政者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重视历史,重视历史遗留下来的思想精华,为民谋利,为社会的发展多做贡献。

 

参考文献

【1】《论语》

【2】《孟子》

【3】《春秋繁露·精华》董仲舒

【4】《春秋繁露·深察名号》董仲舒

【5】《春秋》

【6】《孝经》

【7】《唐律疏议》

【8】《尚书•康诰》

【9】中国传统立法指导思想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发展论文库

【10】叙述法律儒家化过程并作简单评述论文库

【11】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付端阳

【12】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陈锦良

【13】浅谈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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