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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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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P2
2、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21条规定: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它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P11
4、实践合同:
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P19
5、要式合同:
是指依据法律规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P19
6、格式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其特点是一方预先拟定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出变更P23
7、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P41
8、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P46
9、拍卖:
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变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P50
10、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竞买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P51
11、强制缔约:
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允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P51
12、附合缔约: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P52
13、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P59
14、附条件的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也就是说,合同生效或者解除取决于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
P84
15、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法》第46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P87
16、合同无效:
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P88
17、可撤销的合同:
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示撤销的合同。
履行,经公正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P166
32、混同:
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P168
33、抵销:
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面使各自抵销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P169
34、免除:
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P170
35、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P176
36、赔偿损失:
法律制度中规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合同改造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P181
37、预期违约:
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在预期违约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P179
38、不可抗力:
是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客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P188
39、侵权责任:
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利益。
P192
40、法律责任竞合:
是指行炒、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卖给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P193
41、法律管辖竞合:
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俦进行调整,中有在其他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P201
42、合同解释:
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P202
43、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P210
44、样品买卖:
是批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样品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其特殊性表现在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
P220
45、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P221
46、易货交易:
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
P222
47、供用电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P225
48、供用水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
P227
49、供用气合同:
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P228
50、供用热力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
P228
51、赠与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P233
5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P236
5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指赠与合同成立后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P236
54、捐赠: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P238
55、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P242
56、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247
57、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是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
即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中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上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
P248
58、租赁合同:
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P254
59、房屋租赁合同:
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阵雨般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P262
60、融资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P272
61、承揽合同:
是批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P280
62、运输合同:
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标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P303
63、技术合同:
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阅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将技术合同划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类型。
P319
64、技术开发合同:
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P323
65、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P329
6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P332
67、技术咨询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P335
68、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P337
69、保管合同:
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P346
70、仓储合同:
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P352
71、委托合同:
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P358
72、行纪合同:
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P364
73、居间合同:
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P368
1、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9)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2、简述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答: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发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答:
区别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有:
(1)有利于确定合同相对人的不同地位,有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一般不具特殊意义,而无偿合同中相对当事人的身份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意义重大。
(2)有利于确定合同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大小,一般而言,无偿合同因其内容和性质,不享有有偿合同中当事人的同等权利,其法律责任也较有偿合同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包括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发生的债权;基于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的债权。
某些债权关系到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禁止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4、简述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P23)
答: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几天规定,否则导致无效。
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
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
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5、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P53)
答: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下经济性。
6、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P81)
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根据中国合同法,意思表示的一致几乎是合同成立的惟一要件,保管合同成立所在求的保管物的交付是整个合同法中惟一的例外。
7、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P81)
答:
(1)合同的成立,在一般情况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分别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和当事人签订确认书等承诺生效的具体方式,而无论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2)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8、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P36)
答: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9、简述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P41)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0、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P43)
答: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了;(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1、简述强制缔约的特点
答:
(1)强制缔约依然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不过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罢了。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
(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12、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P60)答: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3、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P79)答:
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利益等。
14、简述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P87)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佥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这里所谓的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作为合同生效或者终止的条件的时间。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物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15、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就具备哪些条件(P86)
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虽已确定,但尚未实际发生,其效力暂处于不确定状态,待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发生效力,条件不成时合同不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指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其效力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在条件不成就时仍然保持其效力的合同。
16、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P88)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7、简述构成欺诈的要件(P89)答:
构成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即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与其订立合同的故意。
至于是否有取得财产利益上的故意,则在所不同。
(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也就是说须相对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须受欺诈人苦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18、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P123)答: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19、简述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P129)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全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促使债权之必要。
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有:
(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0、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P146)
所谓合同权力让与的内部效力,是指原债权人与受让人间发生垢法律效果。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2、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义务;3、让与人对计上心来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是指原债权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果,这一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2、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消。
22、简述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P160)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23、简述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法定抵销的要件(P166、P169)
提存的适用条件又称看在的原因。
提存是对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救济,简而言之,当债务清偿受阻时,可为提存。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温暖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抵销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
1、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2、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可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24、简述违约责任的内容(P176)1、继续履行合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定金罚责。
25、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P192)
侵权责任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民事赔偿为核心,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
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6、简述买卖合同的特征及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P210、P213)
买卖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
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3、是双务有偿合同;4、是诺成合同;5、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131条规定: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而《合同法》第12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种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27、简述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P226)
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合同;3、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4、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28、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P233)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29、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有哪些(P236)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公限与一般的赠与合同;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30、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P237)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31、简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P242)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32、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P249)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3、简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P254)
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3、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5、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6、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3、房屋租赁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