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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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合同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一、编制依据

1、监理委托合同;

2、施工单位承包合同;

3、监理规划、投标文件;

4、九景衢铁路浙江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管理的文件规定;

5、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会议纪要;

6、国家、原铁道部、铁总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

二、监理工作流程

1、合同管理总程序

2、变更设计程序

3、分包单位资格审查程序

4、费用索赔处理程序

5、违约事件处理程序

6、合同争议的调解程序

 

1、合同管理总程序

1

 

2、变更设计程序

 

3、分包单位资格审查程序

 

4、费用索赔处理程序

 

5、违约事件处理程序

 

6、合同争议的调解程序

三、合同管理监理工作措施

1、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主持工地例会和有关会议,并签发重要会议纪要;

(2)、按建设单位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中关于变更设计的有关规定和委托人授权,对工程结构形式、质量标准、数量,按有关权限和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经与委托人和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委托人批准后下达变更令;

(3)、审查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是否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根据建设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清退不合格的分包单位;

(4)、监督施工单位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

对施工单位工作不称职的一般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调换。

对其现场指挥不力、不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有权建议委托人依合同约定进行调换;

(5)、对施工单位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由于机械设备原因影响工程工期和质量,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

(6)、按照工程暂停、复工的条件、程序、合同约定,处理工程暂停与复工;

(7)、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期延长或费用索赔要求,就其申述理由查清全部情况,按照工期延长与费用索赔的依据、条件、职责,妥善处理,经与委托人协商后,按有关程序实施;

(8)、督促委托人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承诺。

2、合同管理方法

(1)、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总监进行合同管理。

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学习合同法、有关本工程项目的地方法律、法规,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有效地处理合同纠纷问题,较大问题逐级汇报。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合同风险分析,哪些项目,哪些条款,在什么时间可能出现问题,要做出判断,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预控,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

(3)、坚持“文字为凭、数据为据、照片为证”的原则,重要问题的处理要有文字资料,并履行必要的手续,该签字的必须签字,该说明的要有文字说明,资料齐全,及时归档,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可做为处理问题的依据。

(4)、利用会议、各种例会进行合同管理是一种有效办法。

但在会议前要做些准备,做些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以使会议简单明了,快速解决问题。

(5)、在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以事实为根据,以“合同”和有关法律为准绳,坚持原则性,具有灵活性。

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又要公正、公平,不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3、费用索赔

(1)、费用索赔依据

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原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及委托人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

②原铁道部发布的现行标准、规范和定额;

③本项目的施工合同;

④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原始凭证;

⑤委托人制定的费用索赔细则。

(2)、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

①索赔事件已造成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②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施工单位或不完全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3)、委托人提出的费用索赔

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的经济损失时,委托人可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4)、费用索赔程序

监理单位将依照原铁道部有关规定和委托人根据原铁道部关于费用索赔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费用索赔细则”办理。

费用索赔处理程序见“监理工作程序”。

总监理工程师将根据原铁道部有关规定和委托人制定的“费用索赔细则”,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费用索赔申请的条件,条件成立后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审查,与合同双方协商,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监理权限和索赔程序,公平、公正、科学的处理费用索赔,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4、合同争议的调解

(1)、监理项目部接到合同争议调解要求后,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着手调查、取证;

(2)、监理项目部根据争议事项和调查取证的事实、证据,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出初步调解方案;

(3)、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按初步拟定的调解方案进行调解;

(4)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5)、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委托人或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承包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成为最后的决定,争议双方签订书面调解文件,以利执行;

(6)、在合同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外,监理项目部要求施工承包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7)、若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监理项目部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5、工程延期和合同解除

(1)、工程延期

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复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报告后,及时与委托人协商,按照有关规定,特别注意合同约定和具体事实,其审批延期的程序与费用索赔的处理程序相同,工程延期造成施工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按费用索赔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2)、合同解除

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和程序,当委托人违约导致施工承包合同解除,监理项目部将与委托人和施工单位协商,按《规范》规定的条款,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证明。

由于施工单位违约导致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时,监理项目部将按《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条款,清理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委托人相关款项,并书面提交委托人或施工单位应得款项证明。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委托人、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承包合同依法终止时,监理项目部将按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处理施工承包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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