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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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1).ppt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培训提纲,1998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国发26号文件),我市发布了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并于同年的7月1日开始实施。

2号令对在我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2号令在实行过程中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平高低联系不够紧密,不能充分形成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部分被保险人在缴费年限满15年后,即选择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影响了基金的应收尽收,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2005年末,国务院在国发26号文件实施8年的基础上,总结了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的试点经验,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国发38号文件)。

国发38号文件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要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提出了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发展企业年金;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等十项工作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使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紧密挂钩,形成多缴费多受益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从而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发38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任务,原2号令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个人账户规模、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等主要内容,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同时,1998年以来,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职责、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原2号令的有关内容已经被新规定所替代或已与制度的发展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和探索,我市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逐步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也需要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提高相关政策的立法层次。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根据国家提出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我市有必要出台新的政府规章,替代2号令。

2006年,市政府将2号令的修订工作列入了我市的立法工作项目。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调研、反复分析测算、充分借鉴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送审稿),并多次征求了有关专家、主管部门、部分局(总公司)和中央企业的意见,征求了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和18个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听取和采纳了相关建议。

12月4日,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正式发布,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183号令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授权,按照国家确定的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市劳动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对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新老计发办法的过渡期、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统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过渡期以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进一步细化有关政策、便于基层单位操作,配套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和关于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对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69号)以及此后陆续出台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整合、调整,分别针对适用范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转制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国发38号文件精神,183号令对2号令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标题由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修改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分为总则、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七条。

基本保留了2号令的框架和主要内容,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保留、合并和修改了二十九条,新增五条,删除二十二条。

183号令与2号令相比,183号令的内容更加简洁,便于理解、易于操作。

(一)183号令调整、修改的主要内容与2号令对照,183号令针对适用范围、缴费下限、个人账户规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项主要内容作出了调整。

1、关于适用范围原2号令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

183号令根据国发38号文件规定,将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2、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1998年,我市在贯彻国发26号文件制定2号令时,考虑到当时国有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的承受能力,经劳动保障部同意、市政府批准,将缴费下限由国家规定的“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183号令根据国发38号文件的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基本养老金各组成部分均与职工的缴费水平紧密挂钩。

目前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缴费下限,仅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左右,如果不将缴费下限恢复到国家确定的标准,既不符合国家规定,也将大幅度影响职工退休后的基础养老金水平。

按不同缴费下限新老办法基础养老金对比表,为使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保持在制度设计的水平,183号令实施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由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缓解调整缴费下限给困难企业和职工带来的缴费压力,21号文件规定了调整缴费下限的五年过渡办法:

2007年缴费年度(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调整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0%,以后每个缴费年度增加5个百分点,2011年缴费年度调整到60%。

3、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国发38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月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因此,183号令在附则中规定,个人账户规模的调整时间为2006年的1月1日。

同时,在配套下发的29号文中明确规定,2005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调整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已退休的人员,进行新、老办法比较,按2号令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其个人账户规模不再调整。

4、关于统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国发38号文件关于统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规定,183号令实施后,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规定的本人在最低工资至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选择确定,调整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由22%调整为20%。

为缓解部分低收入人员的缴费压力,促进他们参保缴费,21号文件规定了缴费下限五年过渡到位的办法:

对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对以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仍有困难的人员,2007年缴费年度,可选择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以后每个缴费年度增加5个百分点,2011年缴费年度及其以后,只能选择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5、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国发38号文件规定,2号令实施后(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即“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号令实施前(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即“中人”,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按照待遇水平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调整时间确定为2006年1月1日。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2号令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183号令规定的基础性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J为:

基础养老金;C平为:

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C平Z实指数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Z实指数为:

被保险人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N实+同为:

全部缴费年限。

即,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J=(,C平,1%,+,C平Z实指数,),2,N实+同,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两个条件:

1、缴费水平的高低:

Z实指数的高低2、缴费年限的长短:

N实+同的长短,新计发办法基础性养老金与缴费指数和缴费年限关系示意表,Z实指数的计算Z实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Xn/Cn-1+X1993/C1992+X1992/C1991)/N应缴;(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n,,X1993,X1992为:

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1992,C1991为:

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N应缴为:

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计算Z实指数需要注意的问题1、关于缴费起始点的问题Z实指数是反映平均缴费水平高低的参数,全部缴费基数都要参与计算。

公式列出的是从1992年10月开始的(1992年10月是北京市实行个人缴费的起始时间),但在统筹范围内,有很多单位(原行业等)和个人缴费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

涉及应缴费年限(N应缴)的,统一以1992年10月作为应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时间晚于1992年10月的,以批准确定的参保时间为应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

2、关于中断缴费的问题被保险人有中断缴费的情形时,计算Z实指数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中断缴费期间参与Z实指数的计算,如:

因应缴未缴而中断的,间断期间的缴费基数为零,间断年限要计算在N应缴之中;二是中断缴费期间不参与Z实指数的计算,如:

按国家及本市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间断年限在N应缴之中予以扣除。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2号令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按月发给;183号令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由国家根据职工退休时的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统一公布)。

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新、老计算办法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对比表,单位:

元,根据183号令授权,市劳动保障局在反复研究测算、对比筛选的基础上,制定了“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已报送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并经劳动保障部复函认可,在21号文件中向全市公布。

根据国家确定的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183号令实施后,按照以下时间界限划定“老人”、“中人”和“新人”的人员范围并确定基本养老待遇计发办法:

人员范围划分和养老待遇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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