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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8实用经济法教程答案湘大版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5AACCB;6——10DCDC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BCD;3.BCD;4.ABCD;5.ABCD;6.ABC;7.ABCD;8.ABC;9.ABC;10.ACD;11.ABCD;12.ABCD;13.ABCD;14.ABCD;15.ABCD
三、判断题
1——5对错对对错6——10错错对对错11——15对错错错对
四、简答题
1.经济法体系是指对已有的或应有的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逻辑关系建立起内外协调一致、具备经济法基本属性的各经济法部门,由各经济法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经济法系统。
我国经济法体系包括:
经济法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
(1)经济法主体法主要有: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破产法》、《商业银行法》等。
(2)市场运行法主要有:
《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证券法》、《票据法》等。
(3)宏观调控法主要有:
《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会计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等。
(4)社会保障法主要有:
《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
2.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作为法律关系之一的经济法律关系就是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职责或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称经济法主体。
主要包括: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限。
经济权限是经济法律规范赋予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总合。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限所指向的对象,是承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限的具体事物。
包括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
3.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相应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
如果国家没有颁布和实施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关系便无从确立,当然也谈不上已经确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2)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
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是使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直接原因。
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有一个法律事实出现,就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但有时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起来才能产生、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
4.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1)事件。
事件是指能引起法律后果,但不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海啸、风暴等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等。
(2)行为。
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活动。
按照行为的性质可以将其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如经济管理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等;违法行为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
如滥用经济权利、偷税漏税等。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可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
5.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给予的行政处分有:
①警告;②记过、记大过;③降级、降职;④撤职;⑤留用察看;⑥开除。
6.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有以下方式:
(1)行政执法。
经济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通过经济行政执法活动所进行的保护,主要通过强制履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等手段实现。
(2)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是指检察机关通过经济检查和对重大经济纠纷案件、经济行政案件提起抗诉或参与诉讼活动对经济法律关系所进行的保护。
这里所指经济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案件、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案件,以及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经济犯罪。
(3)司法审判。
司法经济审判是指审判机关通过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对经济法律关系所进行的保护。
(4)经济仲裁。
经济仲裁是指仲裁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按照准司法程序通过对特定的经济纠纷或争议以调解、裁决的方式所进行的保护。
如仲裁委员会对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争议的仲裁等。
五.案例分析
1.
(1)本案中有三个法律关系存在,分别是:
因宏达公司销售假酒,导致了王某等六人中毒或死亡所产生的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宏达公司违反国家相关行政法规的售假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所产生的行政处罚法律关系;因宏达公司的售假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法律后果,宏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该案中还存在刑事法律关系。
(2)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受害人王某等六人或他们的监护人、近亲属;义务主体为加害人宏达公司。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行政主体工商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宏达公司。
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国家和犯罪嫌疑人宏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
2.
(1)本案中有三个法律关系存在。
分别是:
远大贸易公司与韩某间的委托法律关系;远大贸易公司与加佳服装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远大贸易公司与加佳服装厂之间的违约法律关系。
(2)远大贸易公司应承担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3)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加佳服装厂可通过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实现对法律关系的保护。
在双方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加佳服装厂可通过向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由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审判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5ACAAB6——10ACCAD11——15CDCCA16——20DABDA21——25BCBAC26——30DDAAC31——35DCBAC36——37DB
二、多项选择
1.AB;2.BD;3.ACD;4.ABC;5.ACD;6.AC;7.BD;8.ABC;9.BC;10ACD;11.BCD;12.AD;13.AD;14.AC;15.BC;16.BCD;17.ABCD;18.CD;19.BC;20.AB;21.ACD;22.ABC;23.BC;24.CD;25.AD;26.ABC;27.ABC;28.ABC;29.ABD;30.ACD
三、判断题
1——5对对错错错6——10错对错错错11——15错对错错错
16——20错错错错对21——25错错错错错26——30错错错错错
31——35错对错错错36——40错对错对对
四、简答题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就现有立法看,这里所说的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因《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资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事务有绝对控制和支配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企业的财产应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当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企业的存在与投资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可分割,企业的责任就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
但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5)个人独资企业的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2.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⑴有二个以上合伙人;⑵有书面合伙协议;⑶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⑷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要求外,还应载明:
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出资。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相同;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5)登记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有限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4.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原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退伙一般分为自愿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三种情形。
合伙人退伙,并不能解除对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需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担亏损。
5.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6.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且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章程所载出资额。
(2)再投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对投资人的披露义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予以公示。
(4)股东决策的形式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决策范围内的决策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5)法定强制审计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即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8.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9.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未来的特定日期偿还本金,并按事先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一种可转让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与股票相比较,二者都是有价证券,是公司向社会筹集资金的两种重要方式。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基于公司债券产生的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投资者是公司的债权人,只享有到期要求还本付息的权利;基于股票发行产生的是股权法律关系,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②公司债券到期应还本付息;而股票没有法定原因是不能要求退还股金的。
③公司债券的投资回报具有确定性,为事先约定的利率,跟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直接关系,而股票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不能事先约定,股息的多少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
④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在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情况下先于公司股东得到清偿。
由此可见,投资股票的风险大于投资公司债券,但带来的收益也可能高于公司债券。
六、案例分析
1.
(1)李晓未经张帆同意,就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合同的行为有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债权人不能要求以张帆家庭财产偿还其债务,因为张帆是以个人财产出资,当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3)先用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清偿顺序为:
①李晓及其他员工工资18000元,欠社会保险金3000元②欠税1500元;③靓影美发中心欠某美发用品商店货款28000元,欠史某房租10万元。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未清偿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合伙协议违法之处:
(1)丁是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⑵正确(3)合伙企业名称为“珠峰户外用品销售公司”不合法,不能有“公司”字样,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清算时各位合伙人的观点:
甲的说法不对,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丙的说法不对,合伙企业对被聘用的管理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乙的说法不对,合伙人退伙,并不能解除对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清偿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需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丁的说法不对,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所形成的差额部分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杨光的说法不对,新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若甲个人偿还了合伙企业资产不足抵债的差额部分后,还能向其他合伙人追索多偿还的部分。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
(1)乙用特许经营权出资5万元不合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不能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丙以货币5万元、厂房作价22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付不合法,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出资。
首期出资只有5万,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法,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3)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按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的表决方式。
(4)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按股东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约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持股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4.
(1)约定乙公司可以商业信誉出资违反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约定各种出资形式的比例,违反了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抽逃注册资金的规定。
(2)根据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甲公司应首先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乙公司的同意才能转让;且同等条件下乙公司有优先购买权。
在乙公司不同意转让的情况下,应由乙公司购买甲公司与转让的股权。
5.
(1)四方约定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并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案中各方以货币、知识产权(商标权)和可以依法转让的生产技术作价出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货币出资总额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出资方式合法。
(2)宏达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正确,因公司法明确规定: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3)如甲确需资金,欲收回投资,可考虑转让自己的股权。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具体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公司章程没有就股权转让问题进行规定,可根据新公法第72条规定进行操作。
具体为:
如甲公司在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不受任何限制。
如甲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6.
(1)吸收美国的四家公司作为发起人不合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3000万元,剩余的向社会公开募集不合法,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3)不合法,发起人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实物、知识产权的出资,募集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不能分期缴纳出资。
(4)如果多买股票可以给九九折优惠不合法,股票不得以低于票面价格出售。
7.
(1)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负责。
(2)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任职期间出现法定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8.
(1)100万元
(2)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他认股人只能用货币出资。
(3)1050万元
9.
(1)不合法,公司不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
(2)合法。
(3)发行数额不合法,超过净资产的40%。
(4)减少注册资本50万元不合法,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才有效。
(5)合法,一般决议只需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即有效。
10.
(1)廖某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其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廖某作为该公司的董事,又与他人合伙办厂,与其所在公司的产品相同,属于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在性质上以营利为目的,违反了公司法的竞业禁止的规定。
(2)该公司的决定合法,因为廖某作为该公司的董事,违反了公司法的竞业禁止的规定,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我国公司法规定,对于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公司有权将其经营所得收归公司所有。
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练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5CDCAC6-10BADBC11-15ACCAD16-20AADBB21-25BDBDA26-30DCCAB31-35BBDDB36-39AAC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ABD3.ABD4.ABCD5.AB6.AC7.ACD8.ABC9.ACD10.AB11.BCD12.BCD13.ACD14.BCD15..ABCD16.ABCD17.ABC18.AB19.ABCD20.ABCD21.AB22.ABD23.ABCD24.ABCD25.ABD26.ABCD27.ABCD28.AD
三、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