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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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总则第一章

保障证券出借人与证券借入为促进转融通业务的顺利开展,第一条

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深有序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第二条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本所上市证券,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业务。

并本所通过协议平台接受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和借入申报,第三条

出借人与借入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成交确认。

经本所确认后,人的证券出借交易生效。

1

本办法未做规定在本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会员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交易参与人第二章

借入人和为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交易参与人包括出借人、第五条

代理服务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成为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

第六条

(一)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二)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三)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以在取得本所证券出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第七条其他出借人应借交易权限后直接通过其交易单元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当通过会员参与证券出借交易。

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

第八条

2

应当按照有关借入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本所借入证券的,第九条转融通专用资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规定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并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报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金账户、本所备案。

转融通保证借入人应向本所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第十条

转融通担保并将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金专用交易单元等交易单元,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托管在相应的交易单元。

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交会员和持有、第十一条且具备相应的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

应当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易的,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应当提会员和持有、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证券出借交易代理业务或证券出借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负责证券出借交易代理业务或证券出借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三)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应提交已知晓和理解《风险揭示书》的承诺函,并报备用于证券出借交易的账户;(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

应当履行下列职会员为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第十二条责:

并审慎评估客户对证券出借交易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

(一)充分揭示可能发生的风险;审核客户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资质,与符

(二)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合条件的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并向本所报备其用于证券出借交易的账户;并在申报前进行相关的根据客户委托代为申报证券出借指令,(三)前端检查和控制;在其撤销出借申报指令前限制其卖(四)对客户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出或另作他用;(五)协助客户和借入人办理归还、展期、通知、查询等相关事宜;(六)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清算、交收、核对等服务;(七)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会员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第十三条务。

应当如实向会员提供所需相关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拒绝与其签订委托代信息。

客户不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理协议。

4

第三章标的证券与期限

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靌?

第十五条证券出借交易标的颢;的范围与本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证券出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第十六条

借合约仍然有效。

天、147天、第十七条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182天共五个档次。

28天和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交易的期限。

归还日为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第十八条

到期日的下一日。

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

费率第四章

证券出借交易可以实行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

第十九条

5

借入人应当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每一交易日开市前,第二十条

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以下简称“费率”)。

当日公布的费率当日不得变更。

借入人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网站向市场公布费率。

归还日支付,借券费用自证券出借交易成交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归还日不计费用。

个自然日以下的,借入人按证券出借交易期限顺延30第二十二条

个自原费率和顺延自然日天数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顺延超过30

个自然日起不再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

然日的,借入人自第31

借券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三条

出借日证券收盘价×出借数量×出借日费率×实际出借天=借券费用/360数

申报第五章

15︰第二十四条本所接受出借人出借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00︰。

1500133011至︰、︰至出借申报当日有效,且在出借申报时间内可以撤销。

6

15︰本所接受借入人借入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第二十五条

30。

00至15︰︰至1130、13︰

向本所发30至15︰借入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第二十六条15︰00由协议平台自本所逾期未接收到借入结束标志的,送借入结束标志。

动生成。

且在协议平台接收到或自动生成借入结束标志前借入申报当日有效,可以撤销。

本所不接受有关申当日休市或者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第二十七条报。

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申报:

第二十八条

(一)非约定申报;

(二)约定申报。

出借人和借入人提交的非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第二十九条账号、证券代码、期限、出借或借入、费率、证券数量、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7

期限和费率等达成一致出借人和借入人就出借证券数量、第三十条的,可以提交约定申报指令。

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期限、出借或借入、费率、证券数量、本方交易单元代码、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

出借人应当通过在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普通第三十一条证券账户进行出借申报。

应当确认其证券账户真出借人在提交出借申报指令前,第三十二条

实、有效,且实际拥有与出借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

出借的证券不得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否则出借人应对借入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应当确保不对已申报出出借人在撤销出借申报指令前,第三十三条因出借人证券账户中证券不足导借的证券进行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出借人应按照已成交的证券出致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交收违约的,向借入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借合约金额的0.05%已成交出借证证券出借合约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证券出借合约金额=券数量×出借日证券收盘价

申报指令中的费率应当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定价交易的,第三十四条与借入人当日向市场公布的费率一致。

8

股(份)或其出借人和借入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第三十五条万股(份)。

出借人单笔出借整数倍,且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

100万股(份)。

申报数量不得超过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数量进行调整。

成交第六章

期间接3015︰15本所协议平台于每个交易日︰00至第三十六条收到或自动生成借入结束标志后,对当日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本所对约定号、期限、证券代码、证券数量、费率等各第三十七条

项要素均匹配的约定申报直接进行成交确认。

本所对非约定申报按照以下配对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第三十八条

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标的证券所有出借人出借申报数量不超过

(一)按照出借人出借申报指令的时间先后顺序依借入人借入申报数量的,次与借入人进行成交确认。

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标的证券所有出借人出借申报数量超过借

(二)分别与对所有出借人按照比例确定成交数量,入人借入申报数量的,按照比例成交后借入人的借入申报数量仍有未借入人进行成交确认。

出借申报数量相成交部分的,则按照出借申报数量从大到小的顺序,9

直至借入人的依次与借入人进行成交确认,同的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借入申报全部成交。

100股(份)。

按照比例确定成交数量时,最小成交单位为

的,本所对该证︰00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至15第三十九条券当日所有申报不进行成交确认。

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依照本办法达成的交易,第四十条

的成交数据为准。

归还第七章

收出借人向借入人出借证券,享有按期收回出借证券、第四十一条

取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权利。

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借入人应当按期归还借入证券、第四十二条

借入人未能按期归还和支付或者未能足额归还和支付相应证益补偿。

0.05%的违约金。

券、资金的,应当向出借人按日支付所欠债务金额尚未归还的出借证券数量×出借=债务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债务金额尚未支付的借券费用+日证券收盘价

10

支付借券费用或相应权益补借入人无法归还借入证券、第四十三条

偿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与出借人协商债务的了结方式。

协商协商不一致或者借入人一致的,借入人应当将债务了结方案报本所;未按债务了结方案了结的,出借人有权依法向借入人追偿。

个自然日的,借入人与证券出借交易期限顺延超过30第四十四条

出借人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了结。

应当根据本所或本所认可的指借入人与出借人采取现金方式了结的,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现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公允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公允价值=停牌前一交易日该/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出借证券数量

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第四十五条

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购,且归还日在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起3

个交易日。

借入人应当于归还提前至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起的第3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合约了结情况。

日后2

3标的证券终止上市,且归还日在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第四十六条个交易日。

个交易日后的,归还日提前至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的第3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合约了结情况。

2借入人应当于归还日后

11

对本章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第四十七条处理时间、计算公式和特殊情形处理方式进行调整。

借入人应当将当日证券归还和权益补偿的每个交易日,第四十八条

明细数据发送本所。

出借人与借入人自行协商一致后,证券出借合约展期的,第四十九条

由借入人将出借人认可的合约展期业务数据发送至本所。

权益补偿第八章

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归还证券前,第五十条借入人借入证券后、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益、购权的证券的,借入人应当向出借人提供权益补偿。

权益补偿日按以下原则确定:

第五十一条

(一)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利息的,权益补偿日为归还日;

(二)权益类型为送股、转增股份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和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三)权益类型为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派发权证的,权益补偿日以权益证券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12

权益补偿日以除权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四)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借入人应当根据出借人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利息的,第五十二条出借证券应得的资金,在权益补偿日归还出借人。

借入人应当根据出借人权益类型为送股或转增股份的,第五十三条

出借证券应得的股份数量,在权益补偿日归还出借人。

借入人应当于权益权益类型为发行人无偿派发权证的,第五十四条

补偿日补偿出借人。

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派发权=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证数量

借入人应当于权益补偿日补偿出借第五十五条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人。

补偿金额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

除权参考价)-(权益登记日收盘价补偿金额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出借证券数量

发行可转权益类型为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增发新股、第五十六条

补偿金额小借入人应当于权益补偿日补偿出借人。

换债券等权益的,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

13

(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价

对权益补偿的类型和补偿金额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第五十七条

计算公式进行调整。

信息披露和报告第九章

本所通过协议平台发布出借人非约定申报中的出借信第五十八条

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期限、出借数量、费率、申报时间等内容。

通过本所网站发布前一交易日本所每个交易日开市前,第五十九条

每只标的证券在各期限档次下的成交数量信息。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借入人应当于每一月份结束后7第六十条

告当月证券出借交易提前了结、展期、协商了结以及违约等情况。

出借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或者其增借入人、第六十一条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

14

借入借入人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披露或者要约收人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信息报告、购义务。

的,无须履行要约收出借人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过30%购义务。

监督管理第十章

对利用协议平台进行虚本所对证券出借交易进行监督,第六十二条

并视假申报或进行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租用本所交易单元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会员和持有、第六十三条

风险业务操作规范、的出借人与证券出借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本所相关规则的执行情况等交易技术系统安全运行状况、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证券出借交易出现异常时,第六十四条

(一)暂停单只标的证券特定期限的出借;

(二)暂停单只标的证券所有期限的出借;(三)暂停所有标的证券特定期限的出借;(四)暂停所有标的证券所有期限的出借;15

(五)本所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本所可以视情况对其出借人存在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第六十五条证券账户参与证券出借交易采取限制等措施。

会员对其客户的证券出借行为进行监控。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本所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监管和纪律会员违反本办法的,第六十六条

处分措施,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证券出借交易权限。

本所可视情况暂停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违反本办法的,持有、或取消其证券出借交易权限。

本所可以对其采取监管和纪律处借入人违反本办法的,第六十七条分等措施。

附则第十一章

相关收费标准由本所另本所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第六十八条行通知。

第六十九条证券出借交易成交的,会员可以向出借人收取费用。

16

系统故障等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七十条

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证券出借交易清算、交收、权益补偿、归还等业务,由第七十一条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以下”含第七十二条本数。

本办法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附件: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证券出借交(以下简称为了使出借人充分了解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易”)风险,为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会员应当制订《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17

客户充分揭示证券出借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为了使您更证券出借交易有其特有的风险,与普通的证券交易相比,请认真阅读并本公司特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揭示,好地了解相关风险,签署。

市场风险、提示出借人注意,证券出借交易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一、流动性风险、权益补偿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各类风险,要求出借人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等,谨慎参与。

证券金融公司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所公提示出借人注意,二、是证券金融公司对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向市场发布的费率,出借人申报证券出借交易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证券金融公司出的报价,的报价。

三、提示出借人注意,其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其使用。

18

四、提示出借人注意,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出借人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者终止上市等情况,险。

五、提示出借人注意,证券出借期间,证券金融公司将不对出借人提供投票权的补偿。

六、提示出借人注意,涉及展期的各项事宜,由出借人与证券金融公司自行协商处理,出借人应当注意展期可能带来的风险。

七、提示出借人注意,出借人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当证券金融公司发生前述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

违约情形时,出借人需自行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出借人可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八、提示出借人注意,其在参与证券出借交易之前,应该详细了解证证券金融公司是以自券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可能产生的业务风险,身信用向出借人借入证券,并不向其提供任何抵押品。

九、提示出借人注意,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其将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遗失或者给他人使用的,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19

十、提示出借人注意,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可能会对出借人已达成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化、修改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

《风险除上述各项风险提示外,会员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制订的揭示书》中对风险做进一步列举和说明。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风险揭示书》应当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出借人在参与未能详尽列明证券出借交易的所有风险。

为列举性质,并做好风险掌握证券出借交易的业务规则,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避免因参与证券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出借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会员还应当要求《风险揭示书》应由出借人本人签署,当出借人为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构时,章,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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