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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模板

**村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保证各项村务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村务是指涉及村、村民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卫及其他各项社会事务,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驶管理职权,具体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实施。

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在国家监督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经村民全村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一条本村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第二条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下,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委会成员;审议决定本委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听取并审议本委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四)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

(五)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可以全村集中召开,也可以分片召开。

村民会议的决定,必须精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为了便于召集村民开会讨论决定村中事物,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代表、居住本村的人代表和村委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产生,或者有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因故撤换,补选村民代表,在原推选单位进行。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由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的各项措施。

(二)、讨论决定村建设规划的实施

(三)、讨论决定新建、扩建村重大生产项目,建设工程和公益事业。

(四)、讨论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五)、讨论决定村重大财务开支。

(六)、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机构。

(七)、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安排

(八)、讨论通过村务管理章程及各单工作细则。

(九)、听取村委会及有关组织的工作报告。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村委会召集主持,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随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是:

村委会十分之一18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出开会建议和议案——村委会接受提议决定开会——将会议时间、议题口头或书面通知全体会议成员,并张贴会议通知——代表应就有关议题在会议前征询村民意见——村委会着急并主持开会——议案提出者说明议案——村民或会议成员酝酿发言——表决议案——形成并宣读会议决定——会后张榜公布会议决定。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开会时,由主持人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八条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

按照居住临近便于听取收集村民意见的原则。

确实能够每一代表联系村的户数和具体对象,登记造册。

村民代表应经常向联系的村民宣传有关的工作,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敢于反映村民呼声,代表村民意愿决定村中事务。

村民会议补助每人每天误工费50元,由村小组支付。

第九条建立村民代表学习制度,开展评选优秀村民代表活动。

第三章干部管理

第一条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经联社,妇代会,共青团,民兵组织负责人以及主管会计、出纳、文书保管员等聘用人员。

全体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区,镇政府的指导,服从村委会的管理,廉洁勤奋,努力做好分工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建立村干部学习制度,经常组织学习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每个干部的理论、政策水平,集体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一天。

村主任每届任期内参加一次区统一组织的主任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会议,汇报工作情况、交流意见、落实任务;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的议案。

第四条实行村委想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季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会议时间,内容,人员应记录存档。

下列事项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经党支部讨论通过后,依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并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一)、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村的财务收支计划,扶持、捐赠、优抚、优待和救灾救济等款物的收支、发放、农用物资的分配,集体资产的清理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三)、土地、山林等集体资产以及村集体经济实体的承包、租凭及其变更,宅基地的规划和分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数量及补偿,工农业建设用地中土地收益及收支事项,集体经济项目和公共基建项目的立项、招标、投标、建设进度、验收结算等。

(四)、村务管理人员的职务补贴、提成奖励标准,年度佛年工作责任目标和执行情况,聘用人员及其待遇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付给。

(五)、村民负担的款项、物资的数量和使用,上级政府及其他部门下拨的款项使用和支出情况。

(六)、人口计划指标的安排,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计划生育措施落实情况。

(七)、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对村民违反制度的处理。

(八)、依法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建立廉政勤政制度。

全体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思想,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

带头履行党员义务或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党员或特殊村民;带头做村民公仆,不准侵占村民利益,带头清正廉洁,不准依仗职权自己或亲属谋私利;带头走艰苦创业共同致富的道理,不准贪图享受只顾个人;带头遵纪守法,不准违法乱纪。

第六条实行干部分工管理责任制。

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各村各项的管理工作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

把全部工作量分解到每位干部,做到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管,干部的工作分工情况要在公布栏公布,让来办事的人了解,办事快捷。

第七条为了加强工作作风,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精干,高效勤政,务实的工作作风,制定一下工作制度:

1、按时上下班,需要是建立考勤登记表,记录出勤情况,供年终岗位考核时参考。

2、上时间要认真做好本质工作及有关分管的任务工作,不准参加与公务无关的事情。

不得聚众闲聊,大声喧哗,不得进行各种有碍工作的娱乐活动,违者给予批评教育。

3、上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外出的应向领导打招呼。

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

4、设立每月出满勤的全奖,无故旷工一天的当月无满勤奖。

(请假除外)

5、保持卫生清洁。

办公用具和文件资料用过后要及时整理放好,保持桌面干净、整洁、无书报等杂物,有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6、服从工作分工和安排,及时完成领导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拖拉推诿,马虎了事。

7、对布置的每项工作要及时检查,做到件件有落实。

第八条请示汇报制度

1、听了村民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向村委领导汇报。

2、处理不了的事情,必须请示汇报。

3、处理结果,必须请示汇报。

4、突发事情要及时请示汇报。

5、领导对请示汇报必须有答复。

6、因请示汇报不及时造成工作失误的据实际情况处理,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议事决策制度:

1、坚持集体议事决策原则,凡重大事情,必须经两委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主观武断,需要时交由群众群通过。

2、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事决策时,班子成员必须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个人可以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坚决服从,严禁未经研究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并不准在群众中散布谣言和泄私愤。

3、坚持科学决策原则。

议事决策时,要班子成员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以减少决策失误。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议事决策时,要让班子成员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做到言者无罪,闻者足戎,要在畅所欲言,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作出决策。

5、坚持保密原则。

领带班子会议结束时,班子成员严禁将不能或不能公开的内容外泄,更不能将会上争论情况向他人透露。

第十条村委干部财经管理制度:

1、严格遵从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2、在职两委干部因工作需要的通信工具补助标准:

书记、主任手机费每月300元,电话费每月50元;副主任、治安主任手机费每月200元,电话费每月50元;其他干部手机费每月100元,电话费每月50元。

3、因工作需要外出洽谈业务的食宿标准每天不超过250元,超过自负。

4、因公借支费1000元以上的由领导批准,当月交单,否则在工资中扣除完毕为止。

第十一条实行干部年度目标考核制度。

年初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制定出干部个人年度工作目标,作为考评依据,年终依据个人完成目标情况,采取自评、互评、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干部工作实绩进行打分。

考评结果与干部工资报酬挂钩,并作为选用干部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干部工资报酬实行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和奖金相结合的办法,基本工资和岗位补贴的金额、奖金总额及考评办法。

基本工资和岗位补贴的金额、奖金总额及考评办法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根据财务状况和岗位工作量提出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基本工资和岗位补贴一年一定,按月(或分期)发给,奖金在年终发给,安镇委批复为准。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村民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村民会议上对每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作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干部,要表彰宣传;对不称职的干部,要作出处理,不适合继续担任干部的,按干部产生渠道进行罢免,撤换。

如果有五分之一的选民真是联名,可以要求罢村委会成员。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严重失职,或者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委工作的村委会成员,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四章村民小组管理

第一条本村按村民居住状况和历史习惯,划分为12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设小组长1人,村民代表3人由村民投票选举产生,具体负责设及村民的各项村务管理工作。

村民小组是村委会下属的基层管理组织,接受村委会的领导。

村民小组要教育、组织、带领本小组村民完成好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管理本村小组村民使用的承包地等各种自然资源和集体财产,提出本小组土地承包初步方案;

二、组织本小组村民开展各种生产、生活服务、发展小组集体经济;

三、办理本小组公共事务,兴办小组公益事业,搞好好水利设施。

策划制定本小组发展目标方案。

四、实施并要做好村委会下达的各项村委工作,监督本小组村民完成各项国家任务;

五、提出上级下拨给本小组村民的各种款物分配方案;

六、办理本小组村民的建房申请、户口出入、子女入托、上学、招工、参军等报批手续;

七、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选举本小组的有关代表;

八、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待会会议的决定

九、听取、反映本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十、完成村委会下达的其他任务,履行村组各类合同。

第三条:

村民小组长及村代表的报酬:

按各村小组根据村小组实际情况,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村小组长及村代表的报酬。

第四条村民小组内的村民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协助小组长工作,小组长应经常问他们通报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设。

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一条建立村民产生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村民各项生产、经济活动提供服务。

服务小组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合理提取服务费,收费标准服请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批准,对无偿服务或低收费服务的,由村委会划拨专项资金。

第二条设立农业基本建设基金,管好用好收取的农业承包费,逐年增加农业基本建设投入,每年由村委会统一组织一次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扩建。

第三条逐年增加教育投入,每年从村财务中拨出专款用于发展本村教育事业,办好幼儿园设施建设、老师补贴、学生奖金以及减免部分学杂费。

第四条办好村卫生所,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医疗保险。

第五条组织村民参加养老保险,保险费缴纳以个人为主,集体补助为辅。

搞好农村五保户统筹供养,供养标准不低于本村一般村民生活水平。

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制度,由村民义工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

第六条村委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本村的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筹集。

具体集资办法、筹集数额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55岁的男村民和年满18至50岁的女性村民、除民办教师、在校学生、丧失劳动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员外,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人每年负担10-15个义务工和积累工,由村委会统一使用。

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

村委会建立义务、劳动积累工登记薄,村民建立劳动积累手册,对投工情况、工资开支、工值收取以及以资代劳账目及时登记,并一年一次结算、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八条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和使用情况和收取账目,应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九条村委会对本村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党员,由村委会发放每人每年360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条村委会对政治村容村貌建设,投资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的村小组,经村委核实后,给予一次性补助投入资金的20%支持村小组建设。

第十一条村委会的行政到路、公共场所设施建设及维修,经村委会讨论决定,建设及维修费用超过3万以上的,有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村委会对在本村退休的村委干部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第十三条村委会对党员参加“七一”支部会议,到会人员每人误工补贴200元。

因身体原因请假的,经村委会批准除外

第十四条村委会对退伍军人参加“八一”座谈会,到会人员每人误工补贴200元。

因身体身体原因请假的,经村委会批准除外。

第十五条村委会对教育事业的教助学金每年资助5千到1.5万元

第十六条村委会对表现优秀的村集体、优秀个人的奖励金额每年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党员、村干部、村长、村代表到外地参观学习每年人均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八条村长、村代表、党员、退伍军人春节补贴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第十九条村委会对村长每推荐一名完成镇检合格的青年,奖励村长每人100元。

第二十条由村委会召开党员、村长、村代表、退伍军人,餐费人均不得超过50元。

第六章集体经济管理

第一条本村集体经济包括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第三产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管理。

集体经济实体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其经营形式,经营方向、厂长(经理)选聘方式、税后利润的分配使用以及企业的分立、合并、停止、终止等事项,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提出意见,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条实行承包或承租经营企业及村集体投资项目的招标,由村委会提出招标方案,经村党支部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再由村委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并按规定时间开标,开标会由竞投者及村务管理人员、村民小组长部分村民代表参加,开标结果应当场公布。

村委会应当采取公开投票方式确定经营者,投票过程和投标结果向村民公开。

第三条集体企业实行承包租凭时,由村委会与承包人或承租人签订合同,企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集体企业实行承包、租凭后,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村委会对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可以进行指导帮助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凡村与村民或其他人签订的合同都必须到镇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签证和备案,费用由双方共同负担。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的财产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形式管理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收入包括村办企业等集体经济实体收入和各种承包费、管理费收入,纳入村委会财务收入,主要用于农业基本建设、农业服务、本村公益事业、企业在生产以及村委会日常工作开支。

第七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一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任,实行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包户负责制,设立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管理日常事务,成立村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开展工作。

第二条村委会对计生对象及时自觉落实四术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上环100元,结扎200元,人流200元,引产200元,查环查孕一年四期100元,缺一期则取消补贴。

新婚对象按当年实查期数计算。

第三条凡居住在本村(居)委所辖区域内的人员(包括本村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有权上报上一级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条新婚夫妇申办结婚登记手续、一孩夫妇申办二孩(计划生育服务证)时,要与村委会计生办坚定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违约行为的要收违约金。

第五条符合《婚姻法》、《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村民申请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应到镇婚育学校参加婚期学习班学习,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知识教育,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夫妻才允许生育子女。

已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产后42天~90天,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避孕(上环);生育第二孩的,产后40天内,一方必须落实结扎手术。

不符合《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要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

婚前怀孕或无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而生育的处以违约金2000元。

小孩入户必须先上环,暂不宜上环的,要先在村委会交押金500元,上环后退还。

第六条实行已婚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

对本村已婚育龄妇女孕情进行有效监控,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落实人流引产。

需定期查环查孕的育龄妇女,每缺一期查环查孕由村(居)委会计生办处以违约金500元。

第七条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对外地来本地经商、务工人员实行登记制度,掌握育龄妇女情况,并定期进行查环查孕。

否则,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村规民约的有关规定处理。

不得藏匿包庇外来躲避计划生育的人员,如有违反,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居)委会处以违约金1000—3000元。

第九条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告知村计生办,造册登记。

逾期不报的,则由村计生办每月处以违约金50元(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村委会对收取的各项违约金情况将定期每月在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监督,其主要用途为:

1、独生子女和纯儿女结扎户奖励;2、村民计划生育手术的营养补助;3、独生子女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设立村计划生育管理监督执行小组,负责对本村有关违约人员的处理。

第十三条村委会对配合村委计生办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生任务的村长,每年奖励500元;每年完成查环查孕任务的奖励300元。

第十四条村委会对配合村委计生办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生任务的村长,每年奖励500至1000元,每年完成查环查孕任务的奖励300至500元。

第八章社会治安

第一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亦可成立治安联防队,负责本村社会治安治理工作,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二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闭路电视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对设立娱乐场所的经营个体,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严禁利用娱乐工具进行赌博,经营个体户严禁提供场所给人员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卖、传播淫秽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如经发现,村治安保卫委员会有权责令其停止营业并按规定整顿,另除没收赌博工具及娱乐场所的违禁电气设备外,并处罚1000元至2000元的罚金,且报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

对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说服、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爱护公物。

不准损坏水利、交通、供电、邮电、电视、生产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司法机关处理,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水管线。

第六条不得成立非法的帮派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加强对劳改释放,劳教解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村委会制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八条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与出租屋的屋主自觉配合,按本村委及有关部门要求做好管理工作,具体要求,管理条例如下:

一、本村委村民凡把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居住的,必须要到当地派出所办领《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并到村委治安保卫委员会登记,出租屋主应当缴纳出租屋治安管理费。

二、出租屋主应向流动人员(居住人员),做好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家庭地址登记及收小一寸相片,并向村治安保卫委员会回报,对居住人员要求在三天内申领暂住证。

三、出租屋主及外来居住人员违反上述第一、二条条例的村治安百位委员会有权罚款50元~100元,并送派出所处理。

四、出租屋主要每月缴纳每间屋5元的卫生管理费给村治安保卫委员会,如出租屋主不缴纳卫生管理费的,被治安人员检查出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有权处罚20元~50元的罚款,并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交款方式,以季度时间收取。

五、租住人不得擅自容留不明身份的人员留宿。

不得为卖淫、赌博、吸毒、贩毒、等人员提供服务场所,如经查出,村治安保卫委员会有权罚款500元至1000元,并强送派出所处理。

第九条以上对违反社会治安所的条例罚没的款项,财物,要按照规定等级入账,用好管好所收的金额,财务。

第九章土地(山林、滩涂、矿产)管理

第一条属于本村多有的土地均属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已经属各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均属于村民小组成员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村委会分工或配备专人具体负责本村土地和规划建设工作。

第二条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档案,将土地坐落面积、承包人、土地、质量、土地附属物、水利设施及土地使用权变动情况详细记载,长期存档。

第三条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有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包给本村或本村小组的村民使用,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查监督本村或村民小组农业用地使用情况。

村民或其他人承包或依法使用的土地,国家建设需要非农建设及其他公用设施,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有权收回,并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条村民承包耕地应负有保护耕地资源的责任,要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耕种,积极配合集体农田基本建设,眼睛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五条耕地承包者经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同意,可将耕地转给新的承包者,有新的承包者交纳土地承包费,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凡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要向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缴纳承包费或租凭费,使用公用设施的,还要缴纳折旧费。

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收取的农业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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