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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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预案

篇一: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刚好限制和消退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削减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平安。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务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分级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务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划分为特殊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务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觉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觉我国已歼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务。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峻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平安的事务。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务。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峻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难、事故灾难或社会平安等事务引起的严峻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务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务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状况要刚好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根据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坚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务做出快速反应,刚好、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工作要充分敬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供应科技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务。

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卫生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工作,并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须要,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工作,并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须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须要,确定是否成立国家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工作。

2.1.1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须要确定。

2.1.2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决策,确定要实行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要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务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状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市(地)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询问委员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务专家询问委员会。

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工作须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专家询问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限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实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实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务时,要听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支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限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日常监测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主动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限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供应的监测信息,根据公共卫生事务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刚好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刚好做出预警。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根据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朝气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爱护监测机构、教化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朝气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务责任报告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刚好、精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及其处置状况。

4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务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状况和预防限制工作的须要,刚好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限制事务,削减危害和影响。

要依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性质和特点,注意分析事务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务,应刚好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务,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刚好撤销预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务,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快速、有效限制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维护社会稳定。

篇二: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预案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刚好限制和消退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平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应急处理工作。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状况要刚好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处理。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成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根据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依法规范刚好反应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预案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工作供应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和可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做出快速反应,刚好、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务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供应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健康教化,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实力,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应急处理。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条例》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峻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峻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分为国家、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四级。

2.1.1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立、组成和职责

特殊严峻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发生后,国务院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须要,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当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重大决策。

2.1.2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立、组成和职责

特殊严峻或严峻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发生后,事务发生地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依据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须要,成立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组成,省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当总指挥。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决策,确定要实行的措施。

2.1.3地市级和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立和职责

1

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预案的要求,依据本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的须要,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协调和指挥,确定实行本行政区域内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务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学问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务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突发事务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平安事务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务组织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要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务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状况,设立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地市级、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询问委员会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务专家询问委员会,负责: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打算和处理提出询问和建议;

参加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担当突发公共卫生事务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地市级和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工作须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专家询问委员会。

3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报告、通报与分级

3.1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报告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务信息报告系统和统一的举报电话,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务报告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根据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1.1.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朝气构;

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亲密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爱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3.1.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朝气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1.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朝气构和有关单位发觉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务信息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应马上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势态进展状况。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2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干脆上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向国务院报告。

3.1.3报告内容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务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务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实行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务报告应包括事务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限制措施等内容。

详细要求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2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实际状况和工作须要,刚好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状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状况。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实行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视状况刚好通知相应的医疗卫朝气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打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务或者发觉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情形时,应当刚好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刚好、精确、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信息。

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务要刚好主动、精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意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视须要由外事主管部门协调组织境外记者采访,主动引导境外媒体。

3.3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分级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务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峻(II级)和特殊严峻(I级)四级,依次用兰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务(IV级)

腺鼠疫在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1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耀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务。

3.3.2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务(III级)

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在一个县(区)域内发觉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1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务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耀人数51-101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3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务。

3.3.3严峻突发公共卫生事务(II级)

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其它地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

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霍乱在一个地(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发生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1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耀人数101~2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21~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严峻突发公共卫生事务。

3.3.4特殊严峻突发公共卫生事务(I级)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或人口稀有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藏期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接着扩散的趋势。

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同时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歼灭传染病。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耀人数200人以上,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殊严峻突发公共卫生事务。

4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应急反应和终结

4.1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分级反应

4.1.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应急反应

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务报告后,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马上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

同时,快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根据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应急处置工作,并依据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置须要,成立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指挥部。

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依据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的恳求,供应支持。

4.1.2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应急反应

4.1.2.1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务报告后,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马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市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

同时,快速组织开呈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亲密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限制措施,并根据规定向当地政府、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状况。

4.1.2.2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4

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卫生主管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扬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并依据地市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的须要成立地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指挥部。

4.1.2.3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务报告后,要加强对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的督导,刚好组织专家对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工作供应技术指导和支持。

4.1.2.4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恳求刚好供应技术支持和指导。

4.1.3严峻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应急反应

4.1.3.1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严峻突发公共卫生事务报告后,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马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省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

同时,快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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