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docx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docx(6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严家湾桥隧工程项目
A标段项目经理部
二0一三年十月
目录
一、安全制度
1、安全生产制度……………………………………………4
2、安全生产责任制……………………………………………16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2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26
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28
6、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29
7、重点部位管理制度……………………………………30
8、防火安全制度…………………………………31
9、防火安全奖惩制度…………………………………………32
10、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制度……………………………………33
11、消防工作标准和职责…………………………………34
12、发生火灾、火警等扑救措施………………………………35
13、民(临)工安全管理制度…………………………………36
14、电焊工安全岗位责任制……………………………………37
15、电工安全岗位责任制………………………38
16、库管工安全岗位责任制……………………………………39
17、汽车筑机驾驶员安全岗位责任制…………………………39
18、修理工安全岗位责任制……………………………………40
二、安全职责
1、施工安全职责………………………………………………41
2、爆破安全职责……………………………………42
3、守护值班安全职责…………………………………………43
三、操作规程
1、总则…………………………………………………………44
2、生产工人安全操作规程……………………………………47
3、推土机操作规程……………………………………………49
4、挖掘机操作规程……………………………………………52
5、装载机操作规程……………………………………………55
6、压路机操作规程……………………………………………57
7、张拉设备操作规程…………………………………………59
8、振捣器操作规程………………………………………60
9、钢筋切断机操作规程………………………………………62
10、钢筋弯曲操作规程…………………………………………63
11、高处作业操作规程…………………………………64
12、砂浆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72
13、汽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72
14、汽车主修工安全操作规程…………………………………73
15、卷扬机安全操作规程………………………………………74
16、砂轮机安全使用规程………………………………………75
17、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76
一、安全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经理部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项目经理部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各级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员工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法令、政策及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第四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安全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
由项目经理部领导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行政科负责处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下属各作业班组必须要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作业班组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第七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和安全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人员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八条总工程师(工程师)和生产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生产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管理制度,处理本项目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近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作业班组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经常检查、督促本项目员工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向上级报告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11、要求本项目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安全教育及培训
第十一条 对新员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二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筑路机械、爆破作业、易燃易爆等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设施及施工场所
第十三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七条 工程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安全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综合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
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施工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基坑、水池、过沟、跳板、上下阶梯和楼梯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雇请外来人员在本项目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加强管理。
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项目经理部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进入机楼、配电房等易燃易爆危险地方施工作业时,须办理相关手续;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电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电力部门安全技术规定。
凡从事电路施工和维护等的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高空作业必须按照高空作业规定安全组织施工。
对架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要有产品合格证、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施工作业的特殊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全项目部(包括各施工队)员工,要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二十七条 一切电气、机械设备要按规定接地(零)装置,防雷设施,施工作业的照明线路生产用电的安装,拆修,拆除作业应符合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程序要规范化。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施工现场、集体宿舍等私拉乱接电线,严禁饮酒上班,严禁在作业区、施工场所禁烟区内吸烟、玩火,严禁无电气操作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电气作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燥、潮湿等生产场地的电气设备及照明,要符合电业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 使用、管理、安装、运输、贮存气瓶和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与剧毒化学等危险物品,应严格执行安全监察条例和爆炸物品管理规程规定,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使用,严禁使用无检验标志、合格证的气瓶和压力容器,作业完后不得随意乱抛物品,要检查现场,发现遗留危险源物品,要及时收回妥善保管或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本工程施工;机械操作要按照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以及机械设备说明书内容,进行操作保养。
第三十二条 在施工现场有危险源地段,要设围栏、警示牌等,严禁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时不系安全带、穿硬底鞋和高跟鞋、工作时打赤足。
第三十三条 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防器材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挪用和损坏,要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重点部门、重点部位要有专人管理,不准闲人进出,在停工检查时,应挂出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装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三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有相关数量的消防设施,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职业危害及其防护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作业班组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的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制度。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项目经理部行政科,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周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安全检查及其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节假日检查、临时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由项目经理部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全项目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各机械(房)和生产班组,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必需的检查。
第四十二条 发现不安全的隐患,要登记在册、及时采取措施,限时、限期进行整改,本部门、作业班组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部安全领导小组。
安全奖励及其处罚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项目经理部安全领导小组,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和项目经理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项目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源,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1年内无责任性员工死亡和重伤事故,无5000元以上交通事故和10000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中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六条 奖励金额:
先进个人200元,先进集体5000元。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800元至1500元。
第四十七条 发生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部门、作业班组给予扣发年度工资总额10%的处罚,并追究部门、作业班组负责人和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作业班组给予扣发年度工资5%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条 对部门、作业班组扣发年度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15%;对员工的处罚,最高不超过年工资的10%(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由于各种因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项目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四种。
第五十二条 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和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时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病症或死亡。
5、乘坐本项目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务公差,乘坐本项目指定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辆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员工负伤或死亡。
6、员工虽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三条 员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际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
指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四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五条 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后,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项目经理部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项目经理部生产经营部门、行政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进行调查。
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上级领导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做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六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并及时向行政科报告,一般在4小时内报告。
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项目经理部。
肇事部门、作业班组应在5天内将书面报告,送交项目经理部。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者个人到财务科缴纳。
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集团公司人均收入总额的10%。
若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所发生的费用自负(保险公司认可的除外)。
4、擅自动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二款规定加倍处罚;同时赔偿车辆搁误的损失(车辆费用按集团公司收费标准收取),可视情节给予下岗和调离或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项目经理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二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24小时属瞒报),扣当事人一个月20%的工资,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领导批准驾驶项目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200元工资。
发生事故费用自行承担。
第五十七条有人员伤亡的,由驾驶人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的所有费用。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项目经理部安全领导小组,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项目经理部领导及全体管理人员、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化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以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撤离岗位和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听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新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作业班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项目经理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下属各作业班组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员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及下属各作业班组。
二、主要领导安全职责
第五条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项目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保证国家和公司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重要日程,做到“五同时”。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组织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5、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施工场地、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应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员工对机械设备、仪器维护,正确使用。
6、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班组和个人。
7、对本项目部(下属各作业班组)所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处理,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的后执行。
8、负责一级动火和固定动火点的申请,审批二级动火、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
9、建立本项目安全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充分发挥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10、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人员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有人管生产,管安全。
第六条党支部安全职责
1、对本项目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2、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发挥各党员在本项目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4、协助行政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在评选优秀党员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5、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6、深入生产一线,掌握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员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
第七条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项目经理在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安全技术上,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督促检查实施。
2、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积极采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3、在组织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审查本项目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5、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计划,使之达到国家有害毒品安全卫生标准。
6、参加本项目重大事故的调查,组织反馈力量以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
7、制定总工程师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具体工作安排中。
8、根据业务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工会小组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及工会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防治职业病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2、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对于任何部门、作业班组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进行舆论监督。
3、组织员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项目经理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
4、协助行政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参加本项目有关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