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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集体合同条例

贵州省集体合同条例

  篇一:

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

  黔人常备(20XX)18号

  (20XX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应当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合法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督促本地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帮助,对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商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定期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八条工资集体协商开始前应当确定双方协商代表,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至9人。

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企业中女职工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使用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达8%的,应当有女职工、劳务派遣工协商代表。

  第九条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方代表。

  第十条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第十一条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第十二条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

  

(二)及时向本方通报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并接受询问;

  (三)收集、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信息资料;(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

  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提供与协商相关的信息资料。

  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

  第十五条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资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六条职工方协商代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有权进行更换。

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企业,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

  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增减幅度的调整;

  (三)工资支付办法;

  (四)津贴、补贴标准,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等劳动定额标准;(六)加班工资、医疗期待遇,病假、事假以及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八)工资集体合同期限、变更和解除程序、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90%以上的职工在正常条件下和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十九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

  

(一)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二)本县(市、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三)本县(市、区)、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四)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条企业方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提出方应当向对方发出协商要约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对方应当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在答复后10日内进行协商。

  企业1/3以上的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

企业工会未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的,上级工会有权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

  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可以在上一级工会指导帮助下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第二十一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要约方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二条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5日前,协商双方应当提供与协商内容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企业方应当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上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被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60日。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可以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第二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自首次会议之日起30日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双方均可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协调处理或者组织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双方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协商事项达成一致后,应当形成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应当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企业方制作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集体合同草案未通过的,重新协商。

  第二十六条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应当包括协商主体、协议内容、协议期限、变更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1至2年。

  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60日内,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均有权提出续订或者重新订立工资集体合同的要求,双方应当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五章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对区域内和行业内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组织提名,并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确定。

无企业代表组织的,由区域、行业内的企业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确定。

首席代表由企业方的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第三十条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一)劳动定额标准;

  

(二)计时工资、计件单价;

  (三)工资标准和年度平均工资水平;

  (四)工资支付办法;

  (五)工资调整办法。

  第三十一条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协商程序、审查程序、协议履行的监督检查以及争议处理等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

集体合同完整版20XX

  《集体合同书》

  《贵阳市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贵阳市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审查报告

  乌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

  体合同规定》、的规定,我单位于年月日

  经职工一方推选代表、行政一方推举代表(名单附后),双方经平等协

  商,于年月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年月日

  双方首席代表签订了《集体合同书》、《贵阳市大中型企业劳动安全卫

  生专项集体合同》、《贵阳市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现依法报送你局,请予以审查。

  (企业签章)(工会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乌当区集体合同报审意见书

  报审单位:

年月日

  集体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和全体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

  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和《贵州省集体条例》

  的规定,经企业和职工双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并经(企业名称)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条本合同订立或变更,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

  内,行政一方应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

  登记,职工一方应将合同文本报区总工会备案。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

  内未提出异议时,本合同即行生效。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及时由双方代

  表以适当形式向各方全体人员公布,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

  务。

  第四条贵阳市乌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合同提出异议

  的事项,由双方代表协商后重新订立并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的程序办理。

若本合同中有重大变更事项,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

  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五条职工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于每月日支付职工工资。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职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领。

企业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发放清单。

  第六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协议或合同规定支付工资。

  第七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本人工资。

  第八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企业按本人标准工资的%支付工资,此项约定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80%。

  第九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按劳动部(94)479号规定,根据个人的工作年限,享受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内,企业按本人标准工资%支付工资,此项约定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第十条非职工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职工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安排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工作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门,按上述规定执行;经乌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加班工资及津贴(补贴)和奖金分配办法、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工资调整办法等。

制定以上办法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告知全体职工,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企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

  篇三: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XX〕6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用人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第四条依法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工资协议,是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按《集体合同规定》订立集体合同的,必须按规定将工资集体协商作

  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可将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六条工资协议中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和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协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方机制,共同帮助、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研究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协议实施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

  (六)实行计件工资的计件单价;

  (七)加班、加点工资;

  (八)病事假和女工保护及各种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十)中止工资协议的条件;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

  

(一)本地区、行业、单位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它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条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需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经公示后产生。

用人单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指定的其它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它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推荐。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应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第十二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以外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本方的代理人,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代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由用人单位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原享有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对其采取歧视性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原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

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收买、欺骗等行为,以影响协议结果。

  第十六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意愿;

  

(二)接受本方人员的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三)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四)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监督工资协议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任期至工资协议的期限届满之日止。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除因个人严重过失及被用人单位职工大会依法罢免外,不能随意更换,因故确需要更换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因辞职、遇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八条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当采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形式进行。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意向一方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文本草案经由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由用人单位制作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正式文本,工资协议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五章工资协议审查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用人单位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文本及说明之日起15日内,对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内容及签订程序进行审查。

对工资协议无异议的,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如有异议应及时通知协商双方对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修改,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如报送15日后,协商双方未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用人单位应在工资协议生效后5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并于15日内分别报送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和上一级工会备案。

  篇四: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

  甲方(公司)乙方(全体职工)公司名称:

职工总人数:

  经济类型:

职工组织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公司类型:

或职工大会):

  协商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公司地址:

代表产生方式: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公司)章乙方(工会)章

  行政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年月日

  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第届第次职代会表决通过,并于200年月日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公司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实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公司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对公司和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公司和职工都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

公司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条公司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公司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公司和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报酬、工

  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工教育与培训、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并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经济效益,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本公司的劳动标准。

  第五条公司、工会和全体职工应从国家、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同心协力,共同奋斗,努力完成本合同期内公司各项经营生产目标,共谋公司发展。

  第六条公司应尊重工会在公司的合理地位,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依法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应支持公司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权威,工会有义务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公司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书面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实行“三岗”(上岗、试岗、下岗)动态管理,职工上岗前应取得上岗资格,签订岗位合同。

  第八条公司与职工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书及相关附件。

制订或修改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公司与职工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充分理解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工会应给予职工指导,公司应提供方便。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报上级劳动行政部

  门鉴证。

  第十条对在公司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老职工,公司不能无故辞退。

  第十一条公司提出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认为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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