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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现状报告3篇

文化市场现状报告3篇

文化市场现状报告第1篇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全贯彻实施《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情况的检查报告代表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本次会议作关于全贯彻实施《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情况的检查报告,请予审议。

根据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组长,常委会委员参加的执法检查组,对《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检查组在文体局负责同志陪同下,于4月22日至24日深入到河镇和文体局,通过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入户走访和查看档案资料等方式,对以上各地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全面了解了文化市场管理现状。

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情况《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文化建设方针,在严格文化经营审批程序,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同时,牢固树立培育文化市场理念,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推动文化事业发展,做了很多的工作。

(一)理顺体制,明确责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基本形成。

《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按照《条例》中有关管理机构、职责的规定,认真解决文化市场长期存在的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依法明确了文化行政部门为内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

文体局成立了文化市场稽查大队,编制5人,已满额配备。

委、政府把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列入对各办事处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每年签订《文化市场目标管理责任书》。

各地文化站积极履行监管职能,与当地工商、公安、中小学等部门协同配合,全基本形成了以文化行政部门为主,工商、公安、卫生等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监管,各办事处密切协作积极配合的管理机制和责任体系,为实现文化市场有效监管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严格市场准入。

从检查情况看,文化、公安、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都能按照《条例》中关于文化经营许可及审批的相关规定,把好准入关。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每年都与文化经营业主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清楚,层层落实,使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安全经营的自觉性逐步得到提高。

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度检审制度执行良好。

(三)制定并落实管理制度,执法行为比较规范。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能够严格按照《条例》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依法依规登记立案,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及时制作执法文书,认真履行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文化主管部门还制定了《执法文明用语》、《窗口单位服务承诺制度》、《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纠制度》、《重大案件上报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执行,未发现违法违纪行为。

(四)坚持监管和培育相结合,推动文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培育文化市场"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文化市场经营环境日渐好转。

一方面抓规范。

坚持专项打击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原则,以网吧和歌舞娱乐场所为重点,完善网吧管理应急预案,坚持上网实名登记制度,严厉查处超时营业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年集中出检62人次,出车15台次,共检查文化经营场所210多家次。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照文化经营场所8家,违规网吧2家,收缴盗版光盘300多张,对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进行了纠正。

另一方面抓培育。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的要求,每年举办一次全文化市场经营业主培训班,培训班上不但要学习与文化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适当安排了文化市场经营理念与方法的培训,受到了业主们的普遍欢迎。

检查组在走访经营户时,一些业主对文化产业有一定的认识,表示要为丰富和推动当地文化生活做出贡献,并对今年的业主培训班很期待。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文化市场发展水平与繁荣和发展文化产业的要求差距较大,城关镇文化市场接近空白。

近几年来,随着址迁建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文化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越来越受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重视。

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口居住分散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文化市场仍然呈现出基础薄弱、不成规模、点散线长等特点。

目前已注册登记的从事文化经营户共159家。

包括网吧28家,歌舞厅49家,游戏厅7家,音像店22家,打字复印社15家、台球厅14家、书店(屋)21家、照相馆3家。

其中有较大规模的网吧和歌舞厅各5家在乌市市区内,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委托乌市文化部门管理,其余绝大多数文化经营场所为一家一户、一门一厅且多数处于和其他产业兼营的经营状态,零星分布在21个办事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均处于较低水平。

新址科尔沁镇没有注册网吧,只有1家歌厅、几家台球厅、打字复印社和音像店。

现有的文化市场发展水平难以满足人民群众逐渐增长的文化需求。

(二)网吧的治理仍然是文化市场管理的难点。

网吧和电脑培训中心共有28家,20xx年文化厅做出网吧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暂停许可,全一个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没有审批。

同时,文化主管部门和各地政府对网吧的治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通过场地巡查、安装监控设备、实名登记上网等措施,对网吧等场所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但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一些网吧的违法经营行为仍然存在。

在座谈会上有代表反映,网吧不进行实名登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超时营业等现象在各地还时有发生,中小学生利用节假日甚至是逃课上网吧仍然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以旅店、校外住宿户、课后辅导班等为幌子,变相从事网吧经营的"黑网吧"也开始出现,给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治理提出了新课题。

(三)行政执法力量不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文化市场的有效监管。

文化市场的管理部门是文体局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共设编制5人,隶属于文体局,由于文体局工作人员相对紧张,每个人都要承担几项工作任务。

财政没有核定文化市场稽查专项经费,稽查大队也没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交通工具。

各地文化站均为一人一站,文化站长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且身兼多职,更换频率很高,在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对当地文化市场进行监管时感到力不从心。

(四)现行的《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相对滞后。

现行《条例》是年经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并公布实施的,其所规范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文化市场发展、管理范围不断扩大的要求。

如《条例》没有对网吧、电脑培训中心等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作出明确规范,执法部门只能按照《条例》中"营业性娱乐活动管理"的相关条款,或按照行政规章对网吧进行管理,使互联网上网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和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定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另外,对于旅店等服务行业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规模、范围、方式等方面的管理缺少相关依据。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对文化市场的综合监管能力。

乡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发展繁荣文化市场的迫切性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积极推进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以文化部门为主体,公安、工商、卫生、消防、教育等部门密切合作的管理机制和责任体系。

要努力创造条件,加强文化行政执法队伍装备建设,配备文化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

尽量稳定办事处文化站工作人员队伍,提升文化市场综合监管的整体工作水平。

(二)继续加大对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的整治力度。

网吧作为信息时代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在丰富和活跃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如何发挥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的积极作用减少其不利影响,需要们去认真研究。

检查组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于网吧的有效监管仍然是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防控技术手段,严格落实上网实名登记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对超时营业和锁闭门窗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违规网吧要依法严惩,并确定为巡查的重点,严防反弹现象发生。

要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行动,严厉打击以开旅店、招住校外住宿生、办课后辅导班等为幌子,变相从事网吧经营的违法行为。

要设立并公布文化市场违法经营和"黑网吧"监督举报电话。

建立和完善以文化站牵头,由关工委、中小学、学生家长等部门和人员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吸收老领导、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老军人等"五老"人员为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日常管理,积极改善和利用现有条件在校园内开设阳光网吧,加强对中小学生正确上网行为的教育和引导。

总之,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和全社会都应站在关心下一代的高度,努力杜绝中小学生沉迷网吧的现象发生和蔓延,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规范、健康的文化环境。

(三)努力促进文化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对文化市场发展繁荣的导引作用。

要继续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工作方针,以繁荣和发展文化事业、促进文明和谐前建设为目标,完善和实施好培育文化市场的各项工作措施,在规范文化市场的同时,扶持文化市场经营业主扩大规模,提高经营业绩,走好由"净化"到"进化"的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之路。

要高度重视政府新址文化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可以考虑在新址所在地规划建设文化娱乐一条街,以繁荣的文化市场,提升新城魅力,促进人口聚集进程。

乡两级政府要从产业政策、投资环境、服务管理等方面创造条件,扶持、发展健康向上、管理规范、规模发展的各类文化经营项目,促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

(四)加强对执法实践的总结。

政府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于行政执法的一线,在继续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重视在执法实践中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积累新经验,为完善与文化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建设性意见。

文化市场现状报告第2篇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文化市场管理的情况,请予审议。

199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两次听取有关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汇报。

针对文化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多次组织专题调查组分赴各地调查,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充分表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文化市场工作的高度重视。

在近几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一些人大代表也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此都认真研究落实,一一予以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文化市场的密切关注和对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大力支持,有力地推动了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此,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各位委员表示衷心感谢。

下面,我就全国文化市场及其管理情况,特别是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的情况作一汇报。

一、文化市场基本情况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文化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

据统计,截至1998年底,全国文化部门主管的娱乐市场、音像市场、演出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各类产业单位已达27.7万家,从业人员123.8万人,固定资产原值656.2亿元。

文化市场的发展,对于满足不同层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于扩大就业门路、涵养税源以及开展中外文化交流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文化市场的不断发展,问题也接踵而至。

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演出市场中港台通俗歌星一度充斥舞台,境内演员”走穴”成风,低俗的选美活动此起彼伏,致使高雅艺术和民族优秀艺术演出处境困难,举步维艰。

二是娱乐市场中利用电子游戏、电脑游戏从事赌博活动蔓延,严重影响了中小学生学业和青少年身心健康。

三是歌舞娱乐场所中色情陪侍或变相色情陪侍活动猖獗,屡禁不止。

四是音像市场中走私、盗版的非法音像制品充斥音像市场的情形愈演愈烈。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始终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施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违法活动,取得一定成效。

1994年前后,文化部曾对演出市场进行了集中专项治理。

一是出台有关文件,规范和调控演出市场。

1994年4月,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是严格控制港台歌星入境演出,彻底扭转了港台歌星充斥内地舞台的状况,为高雅艺术和民族优秀艺术演出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是从机制上入手,严禁新闻媒体宣传炒作泛滥成灾的低俗的选美活动和港台歌星入境演出,使其不能获得广告效益,进而引导舆论导向和社会赞助流向,向高雅艺术和民族优秀艺术倾斜。

四是大力弘扬民族文化,扶植高雅艺术,使之成为演出市场的基调和主旋律。

这几年中国国际艺术主题年系列活动的圆满成功表明,高雅艺术和民族优秀艺术演出正在成为演出市场的主流。

经过治理,特别是随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演出市场的混乱局面基本上得到了扭转。

当前,尽管还存在某些值得注意的倾向,但从总体上看,演出市场基本保持着繁荣、健康、活跃、有序的良好发展局面。

对于娱乐市场中利用电子游戏、电脑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问题,有关部门多次协同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活动。

1996年10月16日,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

1998年9月,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发出《关于取缔经营性电脑游戏活动的通知》、《关于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通知》。

1998年12月25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规定不得利用”网吧”,即利用公众信息网经营电脑游戏。

通过专项治理行动,基本上取缔了各种形式的电脑游戏经营活动,挖掉了利用电子游戏、电脑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根源,对净化文化市场,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经过几年的治理,演出市场和电子游戏娱乐市场存在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状况明显好转。

近年来,各种非法音像制品充斥音像市场和歌舞娱乐场所中色情陪侍或变相色情陪侍活动的问题,虽几经治理,至今仍未得到根本扭转,成为当前文化市场中最突出、最棘手的两大难题。

二、当前文化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治理

(一)关于非法音像制品泛滥问题。

目前,在日益猖獗的走私、盗版大潮冲击下,各音像出版、制作、发行单位的生存环境急剧恶化,经营额直线下降。

一些音像出版单位靠主业已难以为继,只能靠经营演出、为有线电视供片等附营业务生存,正版音像制品市场极度萎缩。

据了解,非法音像制品主要来源有三个:

一是走私贩私。

据估计,在东南亚以及港澳台地区约有700多条地下光盘生产线以我国大陆市场为目标进行生产,香港1998年的一次突击行动就清出41条地下光盘生产线。

二是境内地下光盘生产线继续生产。

在1996年的音像市场治理工作中,首次破获了地下光盘生产线,之后,扩大成果,相继挖出80多条地下光盘生产线,但还没有根绝。

不法分子不断变换方式进行地下生产活动。

三是一些合法出版、复制单位经不住非法音像制品的冲击和高额利润的诱惑也生产、制作非法音像制品。

我们分析,非法音像制品长期充斥市场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与正版节目的相对供给不足,给非法音像制品留下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据有关专业人士估算,我国每年音像制品的消费需求约在200亿元以上,可是1997年正版音像制品发行额仅约18亿元,1998年仅约14亿元;年出版音像制品品种近万种,但相当一部分属重版、老版,新节目和受群众欢迎的好节目较少,同时,我国迅猛发展起来的VCD机生产、销售量非常大,能够播放光盘的电脑普及速度十分快,正版音像制品也很难满足其需求。

而非法音像制品不纳关税、营业税,不付版权费,并以其价格低、节目新的优势占领市场,致使正版制品很难与之对抗。

2、思想认识不到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及管理人员对走私、盗版非法音像制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重”扫黄”,轻”打非”,有的地方认为盗版无害、群众需要、适应经济发展,而采取姑息纵容的态度。

有些消费者也因为价格便宜,极难自觉拒绝盗版。

因此,难以形成对非法音像制品的合围之势。

3、管理不力与执法困难同时存在。

在管理体制上,特别是在地方,目前仍然存在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左右交叉、上下错位的状况。

多头管理,导致竞相审批,见利蜂拥而上,遇事相互推诿。

上下错位,导致政令不畅。

在工作中,也存在着有的管理人员包庇非法经营、不法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和一些管理人员不断受到打击报复甚至人身威胁,产生畏难情绪的问题。

从国际上看,非法音像制品占据市场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目前,美国等发达国家盗版率在25%左右,东欧、独联体国家盗版率在80%以上,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盗版率在98%左右。

从历史上看,这是一个长期性问题。

美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等地区都曾经历10年以上盗版猖獗泛滥的时期。

不可否认,我国的”扫黄”、”打非”工作具有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不可能一蹴而就。

尽管如此,但我们仍然常抓不懈。

几年来,我们一直采取标本兼治的做法,不断加大管理力度。

所谓治标,就是每年结合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对音像市场进行集中治理。

同时,坚持进行专项治理,例如,在1996年下半年,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的协调下,文化部联合广电、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部门对音像市场进行了半年的专项治理。

经过治理,一些大中城市走私、盗版的经营网络基本被摧毁,零星盗版经营被迫转入地下,不少地区非法音像制品销声匿迹。

一些音像出版单位库存积压的正版音像制品几乎售罄,正版音像制品基本上占领了音像市场,这次治理还深挖了非法音像制品生产的源头。

1999年10月,文化部在全国部署了打击”金华纳”等30多个系列盗版光盘的特别行动,共收缴了约300万张光盘,使这些非法音像制品在市场上不敢露头。

这种治理方法,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物力,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通力合作,声势大,力度大,威慑力量也大,是有效的。

但也存在弊端,集中治理一过,不法分子又开始活动,非法音像制品又大量抛向市场。

所谓治本,就是立法立规,从体制上、机制上解决问题。

自1989年以来,国务院发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使音像业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文化部制定了音像市场管理规章20多个,建立了音像发行、销售、出租、放映单位和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先后实行了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制度、音像制品传递管理制度、正版音像制品加贴防伪标识制度、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制度,在重点批发市场实行音像制品入场登记制度等等。

1999年,文化部又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的通知》,并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进一步压缩整顿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和规范音像制品进口,保护民族音像业。

为了强化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文化部在全国开展了以”经营盗版违法,使用盗版有害”为主题的反盗版宣传活动。

几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采取种种措施和办法规范音像经营行为,打击违法活动,对遏制非法音像制品膨胀起了很大作用。

(二)关于歌舞娱乐场所色情陪侍活动问题。

歌舞娱乐场所的色情陪侍或变相色情陪侍活动,是伴随着卡拉OK、KTV包房的兴起而蔓延开来的。

八十年代初,各类群众性舞会兴起,到八十年代中期,一些地方出现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陪侍活动随之产生。

起初只有陪歌、陪酒、伴舞等简单形式。

随着桑拿、按摩、洗头房、洗脚房等特种行业的迅速发展,陪侍活动的范围急剧扩大,发展到陪吃、陪泳、陪浴等,远远超出了娱乐场所经营范围。

一些歌舞娱乐场所甚至成为卖淫嫖娼活动的媒介场所。

据了解,歌舞娱乐场所中的色情陪侍或变相色情陪侍活动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经营者直接雇佣陪侍人员,其收入来源是工资和小费;一种是经营者默许陪侍人员免费或者购买门票进入场所,不给工资,也不禁止,以此招徕顾客。

有的场所还为其提供专门休息房间,集中起来供顾客挑选。

这种色情陪侍活动或变相色情陪侍活动相当一部分实际上变为以歌舞娱乐场所为媒介从事卖淫活动。

1999年3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发布后,色情陪侍活动又有了新的形式。

一些业主把陪侍小姐集中在场所之外的某一地方,随叫随到。

有的场所则让陪侍小姐统一着装,作为服务人员变相陪侍。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当前娱乐业”三陪”现象的调查报告》中所列举的事例是符合歌舞娱乐场所实际情况的。

色情陪侍活动猖獗的原因:

1、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甚至纵欲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滋生蔓延。

从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角度看,一部分经营者利欲熏心,唯利是图,利用陪侍活动牟取暴利;从社会角度看,一部分人追求腐朽庸俗的生活方式和低俗的感官刺激,陪侍活动能够满足他们的这种欲望;从陪侍小姐角度来看,在追求奢糜生活而又企图不劳而获的思想驱使下,不惜出卖色相,满足自己的贪欲。

有偿陪侍的蔓延固然与就业压力有关,但从整体来看,这是拜金主义、道德沦丧的恶果,是一个涉及诸多方面的严峻社会问题。

2、娱乐场所总量过剩,布局不合理。

山西太原市歌舞厅最多时竟有近5000家,经文化部屡次明令清理整顿,到1998年初,仍然还有3000余家。

从国际上看,即使在欧美发达国家,高档娱乐场所也远远不及我国密集。

以福州市为例,1996年至1997年间,各类高档娱乐场所发展了48家,投资金额达3.84亿元,户均800万元。

但由于群众消费水平跟不上,许多场所很快就陷入了难以为继的窘境。

自1997年下半年至今,福州市高档娱乐场所经营状况不良的占高档场所总数的30%。

过多过滥的高档娱乐场所挤占有限的市场导致了恶性竞争。

为了顶住高昂投入带来的经营压力,一些经营者不惜采用色情方式招徕顾客,获取高额利润。

3、地方保护主义和执法难问题同时存在,干扰已有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个别地方把色情陪侍等看作”改善投资环境”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加以保护和发展,有的地方还公然把陪侍列为招待项目。

有些地方甚至搞不准职能部门检查管理的所谓文化市场”特区”。

一些地方认为陪舞、陪酒、陪坐、陪歌等等不属于色情活动,实际上纵容色情服务。

诸多部门从不同角度参与娱乐场所管理,标准不一,责权不清,遇事推诿扯皮,难以形成管理合力。

一些党政军警机关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或者充当娱乐场所的后台,虽经长期呼吁仍然未能得到很好解决,致使一些娱乐场所有恃无恐,加大了管理难度。

针对歌舞娱乐场所色情陪侍或变相色情陪侍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直很关注,多年来也采取了不少措施加以治理。

早在1987年2月文化部与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改进舞会管理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

”无论对外宾和对内宾的舞会,均不许雇佣或变相雇佣舞伴。

”1990年4月,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针对当时日益严重的状况,要求各地”严禁以各种形式的陪酒、陪座、伴舞招徕顾客”。

1991年,文化部会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门开展了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加强旅店业、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专项斗争。

1993年,文化部制定发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用色情或变相色情的方式服务,或用此方式招徕、陪随顾客。

1995年,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全国妇联《关于深入开展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情况报告》,文化部配合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全国妇联组织开展了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专项行动。

针对地方保护主义和执法难问题,1998年3月,文化部下发《关于加强文化娱乐业管理,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在打击文化娱乐场所色情、赌博以及无证经营等违法活动的斗争中,实现对文化娱乐业的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

同时,可采取设立群众举报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座谈等办法,对文化娱乐业的总量、布局、档次、规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利用新闻媒体适时做好宣传工作,促进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设立了文化市场举报电话,聘请了文化市场社会监督员,建立了与人大以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机制。

针对少数执法人员充当娱乐场所违法经营的保护伞,庇护、纵容业主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问题,1998年,公安部还制定下发了《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公安派出所辖区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存在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被上级公安机关一年内查获一次的,责令所长离岗培训;被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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