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营业线细则讲义.docx
《中铁四局营业线细则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铁四局营业线细则讲义.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铁四局营业线细则讲义
中铁四局营业线细则讲义
第2条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7)不能纳入正常维修天窗(含站内维修天窗,以下同)的其他作业项目。
2.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应利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
第6条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维修天窗。
对天窗内作业规定如下:
1.施工天窗:
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时,不应少于180分钟。
2.维修天窗:
指供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管理单位对一个方向线别的行车设备进行有碍行车的日常检(维)修而规定的时间。
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
3.垂直天窗:
双线电气化区段,上、下行接触网同时停电进行的接触网作业的时间。
第7条为做好日常运输调整工作,周六、周日停止安排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第三章施工等级的划分
第9条营业线施工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为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分为ⅢA、ⅢB、ⅢC三类。
施工单位在申请计划时应分类上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下达。
(1)Ⅲ级施工A类
a.停用车站一端及以上咽喉信号联锁、闭塞设备繁忙干线、干线2.5小时及以上,其它线5小时及以上的电务施工。
b.双线区段一线封锁施工,影响另一线信号联锁、闭塞设备2.5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c.成组更换咽喉道岔封锁时间在2.5小时及其以上的施工。
d.列为Ⅲ级的新线开通、新线引入施工。
(2)Ⅲ级施工B类
a.停用一端及以上咽喉信号联锁、闭塞设备繁忙干线、干线1.5小时及以上,其它线3小时及以上的电务施工。
b.双线区段一线封锁施工,影响另一线信号联锁、闭塞设备1.5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c.道岔脱杆捣固、成组更换施工(不含更换咽喉道岔封锁时间2.5小时及其以上的施工)。
d.接触网停电2.5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Ⅲ级施工C类
除三级施工A类、B类以外的所有Ⅲ级施工。
如施工作业量及难度小,但对运输及安全影响面大的施工项目,由月度施工计划审定会确定Ⅲ级施工类别。
第四章施工组织领导
第10条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各级施工应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
Ⅰ级施工由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副段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施工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的职务及职称规定:
Ⅲ级A类为主管副段长(副站长);Ⅲ级B类为站段主管科室科长、运转车间主任、三等及以上车站站长、设备管理单位车间主任担当;Ⅲ级C类为站段主管科室副科长、工程师、运转车间副主任、中间站站长(包括一、二、三等站副站长)、设备管理单位车间副主任担当。
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工作量和施工要求派出相应的人员。
建设项目及外委工程各施工单位,应比照上述规定,相应的安排领导小组人员。
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的技术难度及工作量,提升施工领导小组人员的职务。
第11条施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工作要求及内容:
1.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3.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
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4.负责对施工进行全面总结。
施工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召集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召开施工协调会、施工总结会,参与施工的各有关单位应在施工前召开施工预想会。
对一项计划分多次施工时,可以计划项目为准在施工前召开一次施工协调会,整项施工结束后召开一次总结会,但在每次施工前均需召开一次施工预想会。
施工协调会应在不少于施工前2天召开,施工预想会应在不少于施工前90分钟召开,施工总结会应在施工结束后4小时内及时召开。
“三项会议”到会人员需签到,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章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第20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会签后,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路局主管业务处。
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方案时,应实事求是,优化施工组织,合理提报施工时间,尽力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
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第21条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签订,安全协议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综合利用施工天窗及利用维修天窗其他单位路用列车作业区间进行维修作业时除外),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不予审批施工方案,严禁施工。
共用施工天窗时,各相关单位应与主体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第22条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处负责组织审查,审核同意的施工方案及审核意见,业务处及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该项施工验收交接后至少一年时间。
各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应及时传达至车间、作业班组、中间站等基层作业单位,以便按协议落实各自的安全职责。
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处初步确定施工等级,Ⅰ、Ⅱ级施工分别报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
(施工方案审查流程图见附件3)
第七章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26条路局运输处负责编制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各种施工(含不能纳入正常维修天窗的维修作业)均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基建、更改、大修等项目施工计划可单独申报,纳入专题施工计划,编制要求如下:
1.施工单位应于每月9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上报主管业务处和相关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由地铁代管的建设项目报地铁办预审,再报委托路内的设备管理单位的主管业务处和相关业务处)。
各业务处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由主管处长批准后,于11日前向路局运输处提报次月月度施工申请表(按附件3之表1至表3的格式,装订成册),提报程序按附件3之表4规定的流程办理。
2.由铁道部审批的繁忙干线部管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必须于每月6日前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各业务处批准后于8日前报运输处,由运输处审核编制。
报铁道部审批的繁忙干线部管施工计划、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于13日前由运输处以路局文电形式上报铁道部(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由铁道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上报)。
对于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施工计划由路局运输处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需铁道部审批的繁忙干线施工计划、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经铁道部批准后,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3.凡需其它单位配合施工的项目,施工主体单位应在提报施工计划前负责联系配合单位,并把施工配合计划随主体施工计划一并提报或单独提报配合计划。
接触网分相、变电所两个及以上供电臂停电检修、接触网大修施工及南昌站,鹰潭、向塘西、来舟、漳平枢纽内接触网日常检修列入月度施工计划。
4.月度施工计划以每月1日0:
00至本月最后一日的24:
00为一周期,限速慢行计划可延至次月1日18:
00。
施工地段含长短链时,施工单位应在提报的施工计划中特别说明。
5.当月提报的施工申请计划未批准时,次月无效,应重新提报。
因小半径曲线和设备技术构造等引起的速度限制已纳入《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6.涉及LKJ基础数据修改的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必须在设备变化栏中明确是否修改LKJ基础数据。
LKJ技术资料提供不齐全时,施工计划不得批准;已批准的施工项目必须在施工内容中明确是否修改LKJ基础数据。
7.凡影响铁路专用通信线路和设备正常运行的通信施工,必须报经路局电务处审核,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8.站内维修天窗分站别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
9.超出维修天窗时间的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3日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
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10.路局运输处每月上、中旬组织各业务处和主要施工单位,审查编制月度施工计划。
每月下旬,由主管局领导召集相关业务处室召开施工计划审定会,确定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月底以局文统一公布(格式见附件4)。
专题和临时施工计划另行发文电通知。
各单位上报的施工计划申请原始资料及审核意见由路局各相关业务部门存档备查。
第27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业人员专职负责月度施工计划的申报、编制、审核、实施以及施工安全协议签订工作。
专职人员名单报主管业务处室备案。
各施工、运营有关单位接到月度施工计划后,应及时与原提报方案核对,如发现错误应于月度施工计划文件公布月底前与运输处联系,予以纠正。
第28条路局调度所负责施工日计划的编制工作。
施工日计划是指由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简称施工调度室,下同)根据月度施工计划(含临时施工批复文电,下同)及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申请编制的次日0:
00-24:
00施工计划。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路局主管业务处(机务、工务、电务、建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由地铁代管的建设项目报地铁办预审,再报路内的设备管理单位的主管业务处)。
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
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
2.I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由路局调度所于施工前2日15:
00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调度处,经铁道部审核后,于施工前2日18:
00前反馈局调度所。
3.编制施工日计划应以月度施工计划为依据,施工调度室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进行核对,编制施工日计划。
施工日计划经路局运输处主管副处长或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后,纳入调度日计划。
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由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5:
00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处。
主管业务处室提报的施工日计划与施工文电内容不相符时不准施工。
4.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
00前(其中0:
00-4:
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为前1日8:
00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和车务段(直属站),传(交)主管业务处,相关列车调度和计划调度台,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5.因运输原因不能安排施工计划时,须经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同意。
6.站场内非到发线和驼峰仅影响调车作业的施工,应纳入施工日计划,但不需列车调度员发布施工调度命令,施工单位按规定登记,车站值班员(站调)签认后即可施工。
7.对于施工文电明确需修改LKJ基础数据修改内容的施工项目,调度所在发布施工日计划时,应确认运输处该项LKJ基础数据换装开始电报已发出,否则不得发布该项施工日计划,停止该项施工。
8.连续性的固定地段慢行限速计划仅需在起始日前三天一次申报计划,以后按施工计划执行,施工单位无需再向路局申请,调度所也不再发布调度命令。
第29条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邻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的施工由施工单位向本局提报施工方案,本局按规定程序审核。
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9日前向邻局运输处提报次月施工计划(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由邻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部管施工项目由邻局按规定报部审批。
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本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
00前向邻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邻局调度所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相关运行指示和施工调度命令。
施工现场组织实施工作由本局负责。
第八章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33条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
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前10天提出施工申请(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电报),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
须增加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时,路局运输处提前5天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电报,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施工计划提前及计划外临时增补,必须满足LKJ基础数据文件换装过程中资料发布、文件编制、准备就绪、换装开始的“10、7、5、3”天的时间规定,否则不得进行施工。
第34条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
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10天向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
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日14:
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已批准的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
对于停止的施工,路局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含铁道部停止的施工),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
已批准的施工计划(站内维修天窗除外),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不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抄送路局有关业务处和调度所予以取消。
第十章施工的组织实施
第45条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规定的时间内(Ⅰ级施工,在施工前一天的16时前;Ⅱ级施工,在施工前一小时;三级施工,在施工前40分钟登记完毕,逾期不登记者,应视为该项施工取消。
对封锁前规定时间段须慢行的线路施工,以慢行的起始时刻为计算施工开始时间),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携带《派遣证》(格式见附件5)进入车站行车室,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登记(格式见附件6,接触网施工仍在《接触网检修登记簿》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
第46条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单位(含代理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
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47条施工作业时,必须实行单一指挥,其他人员发现问题或有建议时,都必须通过施工负责人下达执行。
在调车作业、接发列车作业过程未完的情况下,严禁施工人员对相关进路上的行车设备进行试验和调试;影响行车作业的试验和调试须提前向车站申请,车站值班员应加强与列车调度员的联系,积极配合试验和调试工作。
第48条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施工作业完毕。
特殊情况下施工未能按计划全部完工,造成耽误行车时,经现场负责人确认,部分项目已完工,可提前开通部分设备使用,且不影响其它部分施工的,可先开通使用。
列车调度员应分步下达开通命令。
涉及LKJ基础数据修改的,还须执行有关规定。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
速度160km/h以上区段工务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首列不准为动车组。
第51条遇下列情况之一不准施工:
1.未下达施工日计划的。
2.未按本细则规定办理施工登记,两个及其以上施工单位共同施工未同步登记或施工配合单位未登记的;施工登记内容不全或与施工计划内容不符时。
3.线路施工未按《技规》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规定设置防护时。
第5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停止施工不会影响运输安全的,应立即停止其施工,待采取措施或整改后再作安排:
1.施工中发生事故时;
2.施工超时或扩大施工范围对运输造成严重影响时;
3.违章施工或与设计不符,将造成启用开通的行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留有安全隐患时。
第54条维修天窗原则上由设备管理单位使用。
非设备管理单位需利用时,要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安全协议,签订的安全协议应经设备管理单位主管业务处和安监室审核同意后,非设备管理单位方可利用。
维修天窗作业时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提报计划,现场办理登、销记手续和各项联系事宜。
非供电部门不得在维修天窗内申请需接触网停电的作业。
第十三章工程验收交接
第83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
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机构将具体受电日期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
第85条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照《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执行,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和全部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
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
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93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94条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
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未经铁道部培训合格的,由路局项目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培训,经培训并培训合格后方可担任上述工作。
第95条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由业务处或项目管理机构向路局职教处提出培训需求,由路局职教处会同相关业务处或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任职资格培训,经过路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实行上岗证验证制度,考试不合格或已离开原岗位者,收回上岗证。
第96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各施工单位的运用轨道车的管理和机车、车辆、轨道吊机的设备质量状态,必须符合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行车规章,服从调度指挥。
严禁在未封锁邻线条件下,在两线间使用长臂吊机吊装卸作业。
凡无轨道车、车辆合格证,无轨道车司机、副司机驾驶证,无机车信号、无线列调和机车监控装置的不得上线运行。
因违章使用轨道车造成的事故由轨道车运用单位负全部责任,租用的轨道车由轨道车管理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使用大型机械进行土石方作业或者行走时,机械任何部位不得侵入营业线限界。
机械伸长部位和被吊起物件、横向转动物件端部必须与营业线外侧钢轨保持2米以上距离。
在施工现场距营业线外侧钢轨2m处,设置警戒防护绳,并按一机一人设置专职防护。
当列车接近施工地点时,大型机械必须停止作业,摆放平稳。
如因工程确需在距营业线钢轨外侧不足2米处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必须提报施工方案,办理封锁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封锁营业线施工。
机械未撤入安全距离以内,不得开通线路。
大型机械在营业线路堑边坡上推、挖土作业时,在靠营业线一侧应留出不少于2m厚的隔墙,以防止大型机械向营业线滑落。
自卸汽车不得将翻斗升起在营业线旁运行,汽车不得在靠近营业线的新线路基上掉头。
在营业线堑坡或堑顶上修筑便道或公路,应在便道或公路靠营业线一侧基础稳定处设置防护墩,以防止汽车在运行中滑落到营业线上。
重型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列车运行时,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讯应作用良好,运行状态下应满足机车车辆限界的规定,必须遵守铁道部《大型养路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