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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微金融发展的现状

我国微金融发展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

内容摘要:

P2P借贷中介服务行业,是指协助投资者与借款人之间借贷行为的中介服务行业。

我国P2P行业在国际上起步较早,发展迅速。

发展P2P行业对我国解决小微企业及个人融资难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虽然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条件也不完备,但未来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P2P行业发展良莠不齐,尚未建立可持续的商业发展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但系统性风险不大。

我国应尽快明确P2P法律地位,推动行业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并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创造有利于P2P行业发展的商业环境,允许其使用征信体系,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等。

关键词:

微金融行业自律

P2P借贷中介服务行业(Peer-to-PeerLending,以下简称P2P行业),是指协助投资者与借款人之间借贷行为的中介服务行业。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P2P行业起步较早,发展异常迅速。

目前,P2P已成为微金融的重要模式,在解决微型企业融资难,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国P2P行业在商业可持续性、法律合规性、风险外溢等方面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

为了深入了解中国P2P行业的基本情况,总结行业内规避风险的基本经验,了解行业的基本政策诉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组成调研组,就上述问题先后在上海和北京,对信而富、拍拍贷、畅贷网、融宜宝和冠群驰骋等五家具有代表性的P2P公司进行了调研。

一、我国P2P行业发展的基本特征

(一)行业发展刚起步,但发展迅速

P2P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突出表现为:

P2P行业发展时间短,从中国第一家P2P公司拍拍贷成立到现在仅5年时间;公司规模普遍不大,P2P平台贷款余额超过亿元的公司很少;行业盈利性差,大多数P2P公司仍处于亏损状态。

中国P2P行业发展迅速,突出表现为:

P2P公司数量众多,至少有上百家之众;行业规模急剧扩大,据P2P行业业内人士估计,中国P2P行业在2011年或已达300亿元。

(二)多种商业模式并存,处于寻找有效商业模式的发展阶段

中国P2P行业的商业模式多样。

根据风险控制是否主要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可以将中国的P2P分为线上P2P和线下P2P。

其中线上P2P公司模式与英美P2P模式(典型代表企业为LendingClub和Prosper)相似,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互联网技术,风险控制水平受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信用评审系统有效性和社交网络发展程度的影响,典型企业包括拍拍贷、畅贷网、人人贷等。

线下P2P公司是传统的民间金融中介的P2P化,与担保行业的郑州模式极为相似,其风险控制与传统的银行风险控制措施相似,典型企业包括为宜信、信而富、融宜宝和冠群驰骋等。

根据业务区域范围的差异,可以将中国的P2P借贷分为全国性P2P公司和地区性P2P公司,两种模式在风险控制和催收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

此外,中国P2P行业中还有投贷联动模式(如红岭创投)和担保模式,等等。

(三)按照小微企业和个人的信贷特征开展中介服务,是典型的微金融

P2P借贷平均每笔借款额小,线上P2P的平均贷款额低于线下P2P。

拍拍贷的累计贷款额约2亿元,贷款笔数约2万笔,平均每笔贷款额1万元左右。

畅贷网累计贷款额1300万元,贷款笔数524笔,平均贷款额2.48万元,信而富的平均每笔贷款额为2.71万元。

融宜宝贷款余额3.7亿元,贷款笔数9214笔,平均每笔贷款额4万元。

P2P公司贷款客户主要为传统金融难以覆盖的人群。

融宜宝的目标客户为小微企业主、城镇低收入居民和农民工创业者;畅贷网目标客户为小微企业主机省会城市居民。

此外,P2P平均每笔贷款额的低额度也表明其所覆盖的人群主要是传统金融忽略的人群。

P2P公司的贷款周期短。

对于线上P2P公司,从借款申请到贷款发放,其贷款周期可以短至几分钟,最长不超过7天。

对于线下P2P公司,其短款周期也很短,如冠群驰骋的贷款周期不超过3天。

贷款产品以信用贷款为主。

除冠群驰骋的贷款以抵押质押类贷款为主外,其他P2P公司贷款均为纯信用贷款,不需要抵押和担保。

贷款成本普遍较高。

拍拍贷平均贷款利率为17%,借款人综合贷款成本为20%左右;畅贷网平均贷款利率为20.89%,借款人综合贷款成本为24%左右;融宜宝平均贷款利率为10%~12%,综合贷款成本为19%~22%;信而富平均贷款利率12%,借款人综合贷款成本接近4倍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冠群驰骋的综合贷款成本接近4倍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二、我国P2P行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业发展良莠不齐,行业规范性有待提高

首先,行业处于起步阶段,进入门槛低,不同公司在经营行为方面差异很大。

有的P2P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如拍拍贷、信而富、冠群驰骋、融宜宝都建立了风险准备金制度,畅贷网则引入了第三方担保机制,由出借人自主决定是否投保;有的公司则没有建立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有的P2P公司则在经营合规性方面投入很大,如信而富专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其提供相应鉴证服务,畅贷网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微调支付系统程序以防止P2P公司擅自提取出借人资金跑路,以及运营资金与出借人资金不完全分离;有的公司则在经营合规性方面投入不多。

其次,法律风险的规避存在差异。

线上P2P公司由于不涉及集资环节,无非法集资风险。

在线下P2P公司中,有些公司完全规避了非法集资风险,其操作手法是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转账给借款人;有的公司则并没有完全规避非法集资等法律风险,其操作手法是P2P公司向出借人募集资金,出借人授权P2P公司代签借款合同。

第三,行业存在较为普遍的误导投资者宣传。

典型的表现包括仅宣传P2P借贷的高收益,却忽略对高风险的提示;担保模式的P2P或提供本金保障的P2P公司在宣传时并未对其担保能力有限可能造成的风险予以提示。

第四,P2P行业的某些关键行业标准不统一,如关于坏账率这一关键风险指标,便可能有总体违约率、当前违约率、同期违约率和应收违约率等四种计算方式,P2P公司通常按较为有利的计算方式计算。

第五,与国外P2P公司相比,P2P全行业在信息披露和风险方面都做得很不够。

最后,P2P行业已发生过几起恶性欺诈事件,如去年发生的贝尔创投欺诈事件,今年6月初发生的淘金欺诈事件,这极大地损害了P2P行业在投资者及社会公众中的形象。

(二)缺乏法律地位

P2P借贷是今年来出现的新事物,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法规对该模式,对P2P公司进行界定。

P2P公司提供的服务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居间服务,虽然《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关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表述赋予了P2P公司收取服务费的合法性,但P2P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居间服务——金融居间服务。

这是否属于金融服务,法律上未予以明确。

若P2P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且被认定为金融服务,则可能认为犯有非法经营罪。

法律地位的缺乏给P2P行业带来了大量的额外经营成本,并给行业发展带来了极大地不确定性,制约了P2P行业的发展。

以线上P2P公司为例,美国的P2P公司能获得多轮、大额的创业投资的支持,但美国的线上P2P公司却鲜少能获得创业投资的支持。

其中一个关键原因便在于政策不明朗,创业投资不敢贸然进入。

(三)尚未形成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对于线上P2P公司而言,虽然其成本低,但服务费率低,坏账率较高,且业务规模难以提升,营利性差。

畅贷网、拍拍贷处于亏损或略微盈利状态。

对于线下P2P公司,虽然其服务费率高,坏账率相对较低,且业务规模较易提升,但其风控模式与银行相似,信评成本太高,盈利性也差。

信而富、融宜宝处于亏损或略微盈利状态。

尚未形成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也是当前P2P行业较少得到创业投资支持的重要原因。

关于P2P盈利性差,可能是个全球现象,或至少是个暂时性的全球现象,即便最著名的两家美国P2P公司LendingClub和Prosper仍处于亏损状态。

不过,P2P业内人士仍持乐观态度,认为P2P行业可持续性将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而改善。

(四)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

针对P2P行业,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P2P运营的法制基础缺乏,这使得P2P行业缺乏规范性和充满了不确定性。

二是征信体系不完善和征信系统的封闭性。

其中征信系统的封闭性是指人行征信系统不向P2P行业开放,P2P行业也不能作为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源。

征信系统的不完善导致了行业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征信系统的封闭性一方面增加了P2P公司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又降低了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对P2P行业的商业可持续性不利。

三是支付清算体系仍发展不足。

这使得P2P公司运用银行进行支付结算成本太高,运用第三方支付则又受到第三方支付漏洞的不利影响。

三、对P2P行业发展的基本判断

(一)发展P2P行业对我国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P2P行业有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

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难或微金融发展滞后已成为影响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而P2P借贷作为微金融的重要形式,正好符合小微企业短、频、急的贷款需求特征,有助于克服小微企业担保、抵/质押品缺乏的缺点。

其次,P2P借贷较传统民间金融更为规范,更便于监测和监管,为民间金融阳光化提供了除银行、村镇银行和小贷公司外的另一种选择。

再次,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融合,线上P2P具有变革金融业的潜能。

P2P行业的发展将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紧跟乃至引领国际潮流,提升金融竞争力。

(二)仍处于起步期,但未来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P2P行业虽然仍处于起步期,但基于以下几个因素,该行业未来有很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是微金融需求大,市场空间大。

二是民间金融规模大,民间金融必然会有一个阳光化过程,而P2P正好是民间金融阳光化的重要形式。

三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社会的发展、社交网络的普及,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的改善,线上P2P行业的商业可持续性将极大增强。

四是P2P行业所累积的信用信息具有很高价值,而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大。

(三)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但系统性风险不大

P2P行业给金融系统及经济社会所带来的风险主要有四类,但系统性风险均不大。

一是部分P2P公司由于不合规经营、经营失败给投资者带来较大损失的风险。

不合规经营,特别是欺诈,可能带来较大风险。

由于P2P公司投资者众多,携款跑路等欺诈行为一旦发生,势必投资者损失大、波及面广,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若经营行为异化为变相吸储且导致债券不明,从事高风险业务,则可能诱发温州式、郑州式民间借贷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二是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的风险。

这是银监会在《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所强调的。

由于银行体系和民间金融体系的价格双轨制,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该风险会有增加。

三是宏观调控不畅的风险。

如资金由银行流向P2P行业,可能会影响央行货币供应量这一货币政策工具的调控效果。

P2P公司促成的贷款并不受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可能会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但这些风险都是不大的或不必要过多关注的。

首先,P2P行业规模短期内还难以达到足够规模以至于影响货币政策效果。

其次,P2P行业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不太有实力和意愿向国家限制信贷行业或领域(如房地产产业、产能过剩行业、地方融资平台等)投放。

四是其他风险,包括洗钱风险、隐私泄露风险及恶性讨债风险等。

四、政策建议

(一)尽快明确P2P公司法律地位,适度监管

应尽快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明确P2P公司及P2P模式的法律地位。

可以考虑在放贷人条例中首先予以明确。

适时修订与P2P借贷或民间借贷中介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在《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部分增加金融居间的相关规定。

可以考虑效仿央行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方式,由相关部门将P2P纳入监管范围,发放牌照,重点将P2P的市场准入(如资本金、人员要求)、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监管。

或者可以考虑效仿小贷公司监管方式,下放监管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二)推动行业合作,加强行业自律

支持设立P2P行业协会,活在中国小额信贷联盟或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下设P2P专业委员会。

行业协会应至少具备以下两项职能。

一是牵头建立行业信息/数据共享平台,规避借款人过度负债、重复借贷所带来的风险。

二是建立行业标准或自律公约,推进行业自律。

行业标准应规范的领域至少要包括合规经营(如资金来源、流程合规、定价、资金分离等)、运营风险管理(IT支持与信息安全、风险准备金等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控制等)、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客户信息安全、合规宣传与风险提示、风险收益指标计算方法等)、行业环境营造(机构推出机制、行业人员自律)等四个方面。

(三)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管理

人行应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管理,第三方支付应加强对申请公司的资质审核,资金划转程序上应尽量杜绝P2P清结算方面的漏洞,避免用于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的资金在公司虚拟账户归集引发的潜在风险。

(四)创造有利于P2P行业发展的商业环境

首先是人行应提高征信系统的开放性,向符合条件的P2P公司开放征信信息,并允许符合资质的P2P公司上传经过核实的征信信息。

适当提供对P2P行业的税收优惠支持。

对于P2P公司,可以参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颁发给与其相应的税收减免,如营业税的减免。

对于出借人收益,根据P2P公司户均贷款额和出借人的投资额度大小给与个人所得税税收豁免或减免。

借鉴上海的做法,给与符合资质的P2P公司以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孵化器、创业园等为载体加强对P2P公司的支持。

金融研究所“微金融发展研究”课题组

课题组长:

张承惠

课程组成员:

陈道富朱鸿鸣

陈道富朱鸿鸣执笔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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