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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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
1.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锦银[]行[]年委借字第[]号
委托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受托人:
锦州银行行
住所:
负责人:
传真:
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目录
第一条委托和代理
第二条委托贷款金额、期限及用途
第三条委托贷款利率和计息
第四条提款
第五条还款
第六条提前还贷和贷款展期
第七条贷款担保
第八条债务证据
第九条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鉴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于年月日签署的《委托贷款委托协议》(编号:
),及借款人的借款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三方当事人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遵守。
第一条委托和代理
1.1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发放贷款,受托人已经接受委托。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指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并协助委托人收回贷款。
借款人承认受托人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承认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
第二条委托贷款金额、期限及用途
2.1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为人民币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2.2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3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借款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条委托贷款利率和计息
3.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月利率为_____‰,自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照实际提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算利息。
委托贷款的付息方式和付息日约定如下:
(用“√”在“()”内选择一种)
()3.1.1按季付息,付息日为公历年每季度第三个月的公立20日;
()3.1.2按月付息,付息日为每月____日;
()3.1.3分次还本付息,还本付息日为每一次;
()3.1.4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3.2在贷款期内,贷款利率如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调整,或者委托人自主要求调整利率的,受托人依据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出具的书面调整通知进行调整,贷款利率的调整日以书面调整通知要求为准。
3.3如果本合同利率约定为按照银行某档次利率或按某档次浮动利率计息,借款实际占用资金的天数未达到该档次的标准期限,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
除非委托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如贷款展期后,累计贷款期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按新档次利率或该档次浮动利率计息。
3.4借款人授权委托人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主动划收应付利息。
第四条提款
4.1满足下列提款先决条件的,受托人予以办理提款手续:
4.1.1填妥《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和有关借款凭证;
4.1.2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4.1.3已办妥与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公证、备案手续;
4.1.4如贷款有担保的,该担保合同有效;
4.1.5借款人的本次提款应与《委托贷款委托发放通知书》或《委托贷款协议》有关内容和要求相一致;
4.1.6凡委托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需确保该项目已经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审批,并出示纳入国家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文件,符合银监会颁布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4.1.7已提交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4.2借款人按照下列提款时间和提款方式向受托人办理提款手续:
(用“√”在“()”内选择一种)
()4.2.1借款人在年月日向受托人办理一次性提款手续。
()4.2.1按下列提款计划分_____期提款,但应于每次提款日三个银行工作日前向受托人办理提款手续:
分期提款日提款金额
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4.3受托人在借款人办妥提款手续后及时放款。
4.4借款人应按照4.2款约定按时足额提款。
第五条还款
5.1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有还款计划的,还应严格按照还款计划还款。
5.2借款人按下列还本方式按时足额还款:
(用“√”在“()”内选择一种)
()5.2.1在委托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
()5.2.1分_____期还款,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还款日还款金额
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5.3借款人在此授权受托人从借款人的存款帐户中主动划收其应还的款项。
第六条提前还贷和贷款展期
6.1借款人要求提前还贷的,应事先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
借款人应在计划提前还贷十日前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6.2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的,应事先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
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十日前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第七条贷款担保
7.1委托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由委托人认可,并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7.2担保合同由委托人、受托人、担保人三方签署后生效。
如担保合同签署日早于本借款合同签署日的,担保合同于本合同签署之日与借款合同同时生效。
第八条债务证据
8.1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证据以受托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8.2委托人承认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证据以受托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第九条 责任与义务
9.1 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9.1.1委托人在受托人委托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要求受托人将委托贷款于五日内汇划至借款人账户。
9.1.2 委托人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
9.1.3 委托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9.1.4 委托人要求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如下账户:
企业名称:
开户行:
账 号:
9.1.5 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从借款人账户直接扣取。
9.1.6 本项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委托人应自行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审查的义务。
对实行担保的展期贷款,委托人应事先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并提前10天书面通知受托人与担保人续签展期贷款担保合同。
办理有关担保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9.1.7 当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以及出现其他危及委托贷款资金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前协助收回委托贷款资金。
9.1.8 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9.2 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9.2.1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中的内容与贷款合同进行核对,在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到位后,办理放款手续。
9.2.2 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将借款人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委托人账户,并在资金划拨凭证上注明委托贷款本金或支付利息用途。
9.2.3 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抵押资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借款人进行不法经营,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9.2.4 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借款人催收未按期归还的本金和支付的利息,对借款人确实无力归还贷款的,在保证期内,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并将催收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情况报告委托人。
9.2.5 本项委托贷款若实行担保,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委托人指定的担保人签订有关担保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公证、登记手续。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办理担保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9.3 借款人的责任与义务
9.3.1 借款人要在受托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还款、付息等事宜。
9.3.2 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前,应根据约定用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提出借据。
9.3.3 借款人要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该项委托贷款,不得挤占挪用。
9.3.4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受托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金,并按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贷款本息。
9.3.5 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须接受委托人和受托人对本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借款人要及时向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9.3.6 借款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等事宜,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9.3.7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提前还款日前向委托人/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9.3.8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的,须于贷款到期之前30天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9.3.9 借款人接受受托人转委托机构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并承诺向受托人转托机构履行其全部义务。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万分之 计收罚息。
10.2 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万分之 计收罚息。
10.3借款人违反9.3.6款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10.4贷款期间借款人发生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停业、解散、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有严重逃废债行为,或有其它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受托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及采取其他措施。
10.5在上述情形中受托人有权从借款人的存款帐户中直接划收应付贷款本息(含罚息)、违约金。
10.6受托人未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将贷款放出,委托人有权按照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每日向受托人收取万分之 的违约金。
10.7委托人不按期支付手续费,支付担保、诉讼等其他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账户直接扣收或从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中直接扣取。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1.1本合同签定后,合同变更、解除须经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2本合同经三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贷款全部归还后自动终止。
如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如当事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签署其有效证件上的姓名。
11.3本协议生效后,委托人如有要求的,本合同应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11.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任何有关合同的争议均受受托人主营业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5本贷款的担保合同、借款人提供的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委托人提交的《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以及借款人、委托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6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签约三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三方当事人对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1.4委托贷款协议
编号:
委托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受托人:
锦州银行行
住所:
负责人:
传真:
目录
第一条委托贷款资金
第二条委托事项
第三条手续费
第四条债务证据
第五条税收
第六条其他具体约定
第七条贷款风险承诺
第八条有关贷款诉讼和担保的特别委托
第九条转让和转托
第十条协议的变更
第十一条违约事项和责任
第十二条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鉴于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为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双方当事人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兹遵守。
第一条委托贷款资金
1.1委托贷款资金是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用于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
1.2委托人保证委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1.3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贷款,应在受托人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贷款资金专户。
1.3.1委托人应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将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一次性存入专户。
1.4委托人委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资金存款金额。
1.5在委托贷款未足额归还之前,委托人不得提取存入委托贷款资金专户的资金。
1.6对未贷出的委托资金(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余额),用“√”在“()”内选择一种方式支付利息;
()1.6.1受托人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计付存息,每支付一次;
()1.6.2受托人按照协定存款利息,月息千分之向委托人计付存息,每支付一次。
1.7委托人委托贷款资金帐户被依法冻结的,委托人不得再对资金帐户余额指示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
第二条委托事项
2.1委托贷款的借款人:
。
2.2委托贷款的用途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2.3委托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2.4委托贷款的期限为个月,自年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5委托贷款月利率为‰。
2.6对委托贷款的付息方式和付息日约定如下:
(用“√”在“()”内选择一种)
()2.6.1按季付息,付息日为公历年每季度第三个月的二十日;
()2.6.2按月付息,付息日为每月日;
()2.6.3分次还本付息,还本付息日为每一次;
()2.6.4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2.7对委托贷款的提款方式约定如下:
(用“√”在“()”内选择一种)
()2.7.1借款人在年月日向受托人办理一次性提款手续;
()2.7.2按下列提款计划分期提款,但应于每次提款日三个银行工作日前向受托人办理提款手续:
分期提款日提款金额
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币(大写)
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2.8对委托贷款的还本方式约定如下:
(用“√”在“()”内选择一种)
()2.8.1在委托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
()2.8.2分期还款,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还款日还款金额
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手续费
3.1对手续费的计算方式约定如下:
(用“√”在“()”内选择一种)
()3.1.1.1委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按照委托贷款金额%支付手续费;
()3.1.1.2委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按照委托贷款金额的(年费率)%乘以贷款期限(换算年)支付手续费。
3.1.2委托贷款金额系指本协议2.3款所写金额。
借款人分期提款的,无论借款人是否按计划足额提款,手续费均以委托贷款金额为计费基数。
3.1.3借款人提前还贷或者被提前收贷,不影响本款约定。
3.1.4借款人被准许贷款展期的,委托人增付的手续费为:
展期(换算年)乘以延还贷款额乘以_______%(年费率)
3.2委托贷款手续费支付途径:
(用“√”在“()”内选择一种)
()3.2.1委托人向受托人直接支付;
()3.2.2由受托人从向借款人收取的委托贷款利息中主动按(月或季)扣收委托贷款金额______‰的手续费。
但借款人无力付息或不付息的,按3.5款处理。
()3.2.3其它约定形式。
3.3对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约定如下:
(用“√”在“()”内选择一种)
()3.3.1委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之日一次性全部支付手续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3.3.2委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选择下列一种方式分次收取贷款手续费,分次收取手续费时,应将年收费额平均分摊,贷款期不是整数年限的,应按实际贷款发生期限计收贷款手续费:
( )3.3.2.1采用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在贷款发放时,收取第一笔手续费,以后各次手续费在每年年初收取;
()3.3.2.2采用按月或季结息,到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可随结息日分次收取贷款手续费;
()3.3.2.3采用分次归还贷款本息的,可随还款日分次收取贷款手续费。
3.4对3.1.4款约定的手续费部分,由委托人在同意贷款展期之日支付。
3.5委托人在此授权受托人主动从其开立在受托人处的存款帐户中扣收手续费。
3.6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贷款合同被解除、提前终止或者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委托贷款本息或者贷款损失的,不影响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手续费的权利,委托人仍应向受托人足额支付手续费。
3.7委托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手续费,且依照3.3款无法扣收或不足扣收的,经催告后未在规定时间支付的,受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委托人解除本协议。
委托人因此应对受托人及借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债务证据
4.1本协议项下委托人所欠受托人的债务的有效证据以受托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4.2委托人承认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受托人的债务的有效证据以受托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第五条税收
5.1因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发生的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等按照国家税法、政策处理。
5.2在受托人划付或支付委托贷款利息时,受托人依法从中代扣代缴应由委托人承担的税负。
第六条其他具体约定
6.1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为其代理人,委托其代理委托人与借款人办理有关贷款的手续。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与借款人订立的委托贷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委托人应承担委托贷款合同履行的后果和贷款风险。
6.2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而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罚息等全部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收息后及时划入委托人帐户。
6.3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收回委托贷款,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6.3.1这里所称贷款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6.3.1.1借款人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而引起的贷款风险;
6.3.1.2因金融主管机关调整有关委托贷款的金融政策而对委托贷款施加的不利影响甚至贷款损失;
6.3.1.3因借款人违约而已或将造成的贷款损失及其他贷款风险;
6.3.1.4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6.3.1.5因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责任被免除,以及虽实行担保仍不可避免的贷款损失;
6.3.1.6因贷款重组而造成的贷款损失;
6.3.1.7因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示而引起的贷款损失或其他风险。
6.3.2代为发放是指:
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代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6.3.2.1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与借款人应在我行分别开立账户,该账户仅限于办理与委托贷款相关的汇款、转账、收款(本、息)、付费等业务。
6.3.2.2受托人在核实委托资金确实到达指定的委托人账户后,按委托人要求将委托资金划至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账户。
如委托人要求采取借款人出具提款通知方式办理贷款发放业务时,在核实委托资金确实到账后,应将借款人送交的提款证明及所附资金用途证明送委托人书面确认后,才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借款人在提款通知书上加盖的印鉴和签章须与在受托人和委托人预留的样本相符。
6.3.3协助收回包含:
6.3.3.1出具委托贷款利息清单,通知双方当事人;
6.3.3.2借款人未及时还本付息时,根据委托人指令发出催收通知单。
6.4受托人在处理委托贷款事务中如需通知委托人要求给予指示的,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限内给予明确的答复。
委托人的指示(或答复)一经发出即不得撤销,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6.5本协议生效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受托人根据《委托贷款合同》放款。
如委托人需要担保的,担保合同还应在放款前生效。
6.6发放委托贷款时,由受托人以贷款的同等金额从委托人的委托贷款资金帐户中主动划转给借款人的结算帐户或其指定的其他帐户或信用卡帐户,借款人归还贷款后,由受托人以还款的同等金额转入委托人的委托贷款资金帐户或划转委托人指定的帐户。
借款人分期提款、分期还款的,按提款、还款计划并依照上述原则办理。
6.7委托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提款之日起按照实际提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
6.8委托贷款在委托贷款合同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而委托人意欲随之调整的,或者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合同期内自主要求调整利率的,应事先与借款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委托人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必须有借款人签章),受托人根据通知单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委托人与借款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贷款仍按委托贷款合同原定利率计收利息。
6.9借款人要求提前还贷或贷款展期的,受托人均应凭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
委托人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托人。
6.10因借款人违约而被强制提前收贷的,受托人在收贷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明确书面答复。
委托人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提前收贷。
6.11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的,在变更前受托人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其同意。
委托人应当在收到受托人的通知后三日内回复意见。
委托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拒绝同意贷款合同变更。
6.12借款人如不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贷款,受托人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