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作风建设监督工作计划与建设局安全隐患查处治理方案3篇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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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作风建设监督工作计划与建设局安全隐患查处治理方案3篇汇编

建设局作风建设监督工作计划与建设局安全隐患查处治理方案3篇汇编

建设局作风建设监督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机关作风建设,为全市各级机关作风建设做好表率,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

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知识的学习,开阔视野,更新观念,学会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方法指导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要敢于抛弃旧的教条,敢于尝试新的路子,以与进俱进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坚持按“三个有利于”标准评判是非得失,评价工作以实实在在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使用干部以德才兼备和政绩突出为标准,不求全责备,不论资排辈。

二、坚持原则,敢于负责。

明确界定部门、科室职能,细化机关干部的岗位责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大胆负责地开展工作。

遇到矛盾和问题要主动想办法解决。

凡本单位、本科室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不准推诿、上交;跨单位的矛盾和问题,相关单位要主动协商解决,不准回避矛盾,推卸责任;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准一推了之。

对因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纪处理。

对管理混乱、内耗严重、连续出问题或问题特别严重的,单位“一把手”要引咎辞职。

三、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市直各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指示、意见和工作部署。

在落实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反映,但不准以任何借口顶着不办。

要坚决消除“中梗阻”现象,实行分级负责制,科员向科长负责,科长向局长负责,局长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坚持求真务实,杜绝弄虚作假。

不准上报虚假情况、虚假典型和虚假数字,不准向下级和基层下达不切实际的工作指标、任务,不准开展脱离实际的达标、评比、检查活动。

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内部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结果要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人,一律不得提拔重用;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大力改进会风文风。

提倡“捆绑”开会,开短会,不陪会。

全市性的部门工作会议原则上一年只开一次,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的,必须报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

每次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名领导作报告。

要按通知规定派人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要履行请假手续;与会人员不准迟到、早退。

尽量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和工作人员。

要切实精简文件,不发层层表态式的文件。

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以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行文。

严格控制简报和内部刊物。

六、市直机关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

一律在内部接待场所食宿,吃工作餐,并按规定标准交纳住宿费和餐券。

不准参加公款消费的按摩、桑拿、足道、钓鱼等活动。

市直机关干部在中心城区办事,不准接受办事单位或个人的请吃。

七、强化服务意识,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

实行政务公开,市直各单位都必须在办公区设置政务公开栏,公开本单位工作职权、批办程序和责任科室,公开各类事项的办结时间,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减少办事的随意性。

实行首问责任制,群众到机关办事,第一个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热情接待,属本科室、本人办理的事情要立即办理,不属本科室、本人办理的,要引导当事人到相关科室去办理。

实行岗位职责标示牌,所有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在办公桌上摆放岗位职责标示牌,标明姓名、职务、主要职责并贴上相片。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于来机关办事的当事人,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必须具备的条件,对不能办的事情,要说明理由。

实行限时办结制,凡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必须随到随办;对于需要研究办理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实行“窗口”单位365天工作制,市直所有直接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窗口,节假日必须安排专人轮流值班办公。

八、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各单位要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信访工作。

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耐心听取,认真解答,做好记录,并及时研究解决办法,能够解决的立即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向来访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约定解决的时限;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及时转办。

所有群众来信都必须登记备查,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处理,对署名来信必须限时答复。

九、实行民主管理。

市直各单位凡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并予以公开,不允许个人说了算。

十、禁止一切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和乱拉赞助。

市直各单位不准私自设立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改头换面继续收取。

不准向下级或企业以借款或拖欠等方法转移费用负担,不准设立“小金库”。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后,私自保留帐户或擅自开设收支帐户的,一律严肃查处。

十一、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不准利用手中权力直接或间接为自己、子女、配偶、亲友、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不准利用做寿、红白喜事等形式敛财,不准到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收受红包、有价证券,不准公款相互请吃,不准用公款游山玩水,不准赌博。

十二、加强监督查处,把作风建设落到实处。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针对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纪委备案。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单位作风建设负总责。

今后,凡单位出了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还要根据案件情节,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要对市直单位落实本决定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市纪委、监察局设立市直机关作风建设投诉电话负责处理投诉事宜。

建设局安全隐患查处治理方案3篇

第一篇

按照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市建设规划系统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严格事故查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全县建设系统集中开展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严格事故查处的专项治理,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建设领域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力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为我县创造良好的建设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1、健全完善本系统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

2、加快建立本系统事故防控体系,坚决遏制等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控制考核进度目标;

3、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燃气经营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责任,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做到全覆盖、零容忍;

4、通过专项整治,依法依规对本系统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清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受到处理问责,达到教育警示目的。

三.整治重点

(一)这次整治的重点对象范围是全县房屋市政工程、燃气行业、城市供水、园林管理,20**年以来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单位。

(二)这次整治重点依法查处打击下列行为: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违反有关规定的;

4、建筑起重机械不按规定备案、登记的;

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这次整治重点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

2、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设施不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的;

3、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现场带班的;

4、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

5、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6、不执行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标准的;

7、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重大隐患整改治理不到位的;

10、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11、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和上报情况不到位、不落实的。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至20**年3月底基本结束。

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排查治理阶段(至2月底)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燃气经营企业、供水企业、园林管理机构、市政设施工程管理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全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问题持续进行检查。

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

(二)检查督查阶段(至3月底)

1、我局在企业、项目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我县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重点检查。

2、迎接市建设规划局对我县开展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严格事故查处专项治理工作的督查。

(三)总结报告阶段(4月上旬)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它责任主体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4月1日前报我局安监站。

五、责任分工

(一)局建管股负责非法违法工程整治;

(二)局燃气办、市政管理所、园林管理所、供水公司分别负责燃气行业、市政设施、园林设施、城市供水等整治;

(三)局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精心安排,联合协作,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检查,落实责任。

各部门要立足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针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持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限期逐一整改到位。

(三)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要注重发现隐患排查治理和严肃查处事故的好做法、好经验,不断加以总结提炼。

同时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本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防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

第二篇

按照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和部署,结合第二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局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工作,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突出为民务实清廉主题,着力解决我局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切实规范我局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使我局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的利益冲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制定出台防止利益冲突中有关“回避”和“从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三、专项治理对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在职国家工作人员。

四、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

五、工作重点

(一)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工作中,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定等工作的,利用职权,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提供方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管辖或主办的业务范围内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从事工程建设等营利性活动提供职务上便利和优惠条件;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请托、游说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协调、物资资金调配等事项有关的调查、审理、讨论、审核、决定等工作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与其本人服务或受其管理的对象,违反规定参股投资或发生买卖、租赁、承包等交易行为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定、授意、暗示有关单位使用特定材料、供应商或检测、检验、评估、代理等中介机构服务,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违反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国家工作人员与其特定关系人在同一单位内任职,或者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内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重要工作的。

(九)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任免、奖惩等事项有关的考察、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工作,或利用职权、请拖斡旋等不正当方式施加影响。

(十)其他利益冲突的行为。

六、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为期半年,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部署(2月底至3月10日)

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深刻理解界定好有关概念,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二)自查自纠(3月11日—3月24日)

1、制度清理。

要对我局现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行为限制和回避制度进行清理。

2、自查自纠。

组织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开展防止利益冲突的自查自纠。

局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行使职权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要带头自查自纠;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向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关报告。

对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申请调整分工、调换岗位或辞去相关职务;也可以是其本人或利益关系人主动停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在自查自纠阶段,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填写《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从业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如实向组织报告,不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也要实行零报告制度。

3、落实整改。

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提出整改方案。

在限定时间内积极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4、报告结果。

自查自纠表于3月24日前交局办公室,并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送本单位自查结果。

(三)建章立制(3月25—5月24)

结合城建工作特点,制定本单位本行业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具体制度规定,积极开展防止利益冲突的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好关于利益申报、利益回避、利益限制和利益公开等规定,切实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总结汇报(5月25至7月24)

开展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并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同时迎接县纪委监察局对我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防止利益冲突是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重要举措。

要切实增强推进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宣传引导,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放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来谋划和部署,积极推动我局国家工作人员从政道德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切实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是要突出重点内容。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是:

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影响,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政府采购、资金管理、资质认定等,为本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是要突出重点对象。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对象是:

具有行业审批、行政执法、资金拨付等职能的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是要突出填报重点。

重点是要把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近姻亲在经商办企业、投资交易、人事任免方面与本人所主管或分管、主办的工作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填报清楚。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近姻亲,如有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工程建设的,无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都应如实向组织报告。

(三)严格把握政策。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注意把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

专项治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主动认识和积极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四)加强监督查处。

专项治理期间,及时主动公布专项治理工作的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注意保护好举报人。

对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具体的问题,认真查核,同时针对重点环节和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监督查处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县城建局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规定精神,按照省委、省纪委的部署要求,在全厅系统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下简称“红包”)问题专项治理活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第三篇

一、专项治理对象和内容

(一)对象

1、厅机关中违反规定

接受和赠送“红包”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2、厅直单位中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红包”的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

(二)内容

1、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

2、党政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

3、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上级领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的“红包”。

二、时间安排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年9月1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l日至9月16目)。

9月6日召开全厅系统党员干部大会(因故未到会的要补课,实现人员全覆盖),对专项治理工作作出部署。

厅直系统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厅纪检组《关于转发〈关于设立省廉政账户的通知〉》。

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清收送“红包”问题的危害性,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自觉抵制接受和赠送“红包”的不正之风,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7日至10月31日)。

各处室、各单位按照要求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党员干部开展自查自纠,每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填写《专项治理“红包”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登记表可从厅网下载,并请各处室、各单位自行复制。

厅机关干部、厅直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填写自查自纠登记表一式2份,其中1份于10月31日前报厅纪检组监察室备案,1份由本单位备存;厅直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自查自纠登记表统一由本单位存档备查。

按照全省专项治理活动的统一要求,个人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折价款以及单位违反规定设立的“小金库”的资金,要在10月31日前主动上交厅直机关党委或厅纪检组监察室,再统一上交本级财政专户;也可以个人在全省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将上述范围现金直接存入“省廉政账户”(户名:

省财政厅国库处,开户行:

建设银行支行,账号为:

),受理银行提供的客户回单联,个人或单位应妥善保管,作为退缴礼金的证据。

(三)重点督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l5日)。

省直纪工委具体组织实施对省直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督查。

厅纪检组监察室重点对全厅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处室、各单位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专项整治活动落到实处。

(四)总结上报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目)。

各处室、各单位要认真搞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对本部门、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认真填报《专项治理“红包”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2,请从厅网下载),有关总结报告和汇总统计表于11月20日前书面报送厅监察室(另含电子版一份)。

三、政策界限

专项治理工作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教育并重的原则。

凡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上交“红包”的,根据情节,依纪依规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拒绝上交的,一经查实,按照规定从重处理。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经济交往和公务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坚决拒收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确属无法拒收的,要及时将礼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上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构,也可以直接存入“省廉政账户”,并记录在案。

l、经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研究决定,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仍然违反规定接受“红包”且不主动上交的,一经查实,不论数额多少,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违反规定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的,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3、违反规定向上级领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有关要求

1、全厅专项治理工作在厅党组的领导下,由各处室、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将本实施方案精神及时传达到所属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2、各单位要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审计监督。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抓好建章立制工作,从源头上防范违纪违法问题。

3、要畅通专项治理活动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五)构建长效机制。

认真分析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探索防止利益冲突的有效办法,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规章制度。

尤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

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有效防范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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