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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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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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
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二、特种设备购置
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1、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2、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
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设备处安全办审查。
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4、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
1、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4、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
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5、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企业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
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6、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且按有关规定到设备处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8、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由使用单位承担。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
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锅炉水处理工操作证五年复审一次。
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5、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奖惩
企业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
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的锅炉系指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系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体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篇2:
东煤建设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东煤建设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从事矿山作业的人员,实行“安全资格证书”制度。
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特殊岗位操作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专业工种变更时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转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确保一人一档,档案材料齐全,准确,统一管理。
4、培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福利待遇,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进行再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
5、职工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以违章论处;未经培训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篇3: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特殊工种人员的选择、培训、发证及日常作业监督检查等工作,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其作业能力及规范化水平,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证件有效性,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3.职责
a)劳培部负责编排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管理和上岗证发放。
b)劳培部负责特种作业培训档案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
c)安全环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检查核实。
d)各部室、分厂必须做好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和申报工作,配合劳培部做好公司上岗证发放工作,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日常检查。
e)供应保障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的采购和管理。
f)工会督促有关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4.工作程序
4.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年满18周岁以上,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b)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考核成绩合格者;
c)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特种作业人员的类型
参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内容,须持证上岗的工种范围包括:
电工、焊工、机车司机、机车副司机、爆破工、司炉工、配电工、起重工、排水工、司机、天车工、外线电工等工种。
4.3.各单位申报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类型,报劳培部审核批准。
4.4.劳培部应建立《特殊岗位人员管理台帐》。
4.5.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对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并处罚。
4.7.特种作业操作培训结束后,必须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的考核,考核内容应根据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政府主管单位核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4.8.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4.9.已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者,按资格证中规定的年限由原考核单位复训考核一次,复审不合格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取消其操作资格。
7.1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作业操作记录达2次以上(含2次)者,吊销其操作证,禁止从事该工种职业。
7.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7.3劳培部应按照《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的要求,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和考核取证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成绩进行建档记录,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安全环保部及时督促劳培部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复训考核。
7.4供应保障部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发放特种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工会督促有关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和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防止事故的发生。
6.2相关文件
6.1《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6.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3相关记录
6.1《特殊岗位人员管理台帐》
特殊岗位人员管理台账
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 (分厂)作业 类别 操作项目 初次领证时间
使用截至期 特种作业证号或IC卡号 有效期
证书复核 情况(时间)持证 名称 发证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