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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策划顾问委托合同书

营销策划顾问委托合同书

委托人(甲方):

受委托人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中南·中南世纪城项目进行营销策划顾问服务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服务范围

一、服务内容:

乙方进行营销策划顾问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营销策划、销售顾问等(以下简称策划顾问),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2】。

二、服务范围:

乙方就中南世纪城项目进行营销策划顾问服务的范围包括:

中南·世纪城项目地块、地块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车库(位)等。

第二条服务期限

1、本项目服务期限为期个月:

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服务结束并款项结清失效;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3、续签:

双方于本合同服务期限结束前二个月协商是否续签,续签合同另行签订。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项目建设、销售的合法性,按相关规定申办项目建设、销售之法律文件,同时向乙方提供乙方进行营销策划顾问服务必需的该项目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以及各项策划报告的策划任务说明,以便乙方可清楚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

甲方按照双方商定的销售相关的周报表、月报表格式,按约定时间提供填写完毕并交给乙方,作为乙方策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营销策划顾问服务费。

3、甲方同意在项目的各种宣传媒体、资料及现场包装物料上印上乙方“营销策划顾问”字样。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营销策划顾问人员。

5、甲方应指定为本项目相关对接人员,此人员有权审核、批准(或不批准)乙方提交的营销策划方案以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的文件,并要求乙方进行完善、调整或补充。

6、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发生的变化,要求乙方及时调整营销策划方案等并要求乙方采用切实、可行的调整措施。

7、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楼盘的推盘计划、销控计划,并根据市场反应进行适时的调整。

8、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按计划工作,如因甲方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时提供合同项目相关乙方所需资料,则乙方策划设计时间顺延。

9、对于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工作。

如因确认工作引起的延误,乙方策划设计时间可相应顺延。

10、甲方在各阶段整体方案确定后,有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的权利。

11、甲方取得乙方完成的各项工作成果包括相关图文资料(盘片、电子文档、照片底片及相应原始资料),并拥有该工作成果的版权。

若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甲方的合理要求,则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重新修改,相关修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服务费中。

12、在项目服务中,甲方有权对所有乙方提交的书面工作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据此在双方认可的期限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定稿。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修改、调整工作的延误,乙方可延长工作期限。

13、在合同期内,除合同约定情况外以及非乙方不能(或部分不能)按甲方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或乙方完成的工作不能达到甲方的时限及质量要求,甲方将不再委托其它公司进行本合同条款一中所有内容的任何一项工作。

14、其他按照行业惯例属于开发商的权利。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并结合乙方自行完成的市场调研,乙方有义务每月提交相应的市场调研报告,并对其时效性负责,作为甲乙双方决策的依据;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交本项目的营销策划整体方案;并根据推盘要求提供策划方案及实施计划、细则,以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服务费内。

2、乙方须根据本项目不同的房型分别提供样板房的装修、装饰设计方案建议,并在本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内或在分期开盘前3个月内上报甲方并根据甲方修改意见及时进行调整。

3、本项目广告投入为不超过项目销售额的0.5%(甲方需提供有效数据,实际投入需按实际情况,双方再行约定);

4、乙方派驻本合同所述各项目的营销策划顾问经理各一名,见本合同【附件2】,同时乙方保证:

(1)乙方派驻各项目的营销策划顾问经理,须负责项目现场协调及客户及时沟通工作,每人每周驻场不少于4个工作日,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上述人员需有三年以上的此职务的工作经验。

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并在收到甲方定金后,乙方上述人员全部到齐。

(2)乙方对上述人员的调整,需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意见后实施。

(3)乙方人员的招聘、工资、奖金、加班工资、福利、保险、办公经费、以及其它待遇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4)服务期间乙方应委派不少于2名资深专业人士负责对接、参加甲方组织的工作例会、并定期召开工作进展汇报会,以向甲方通报方案执行情况,确保双方保持良好的沟通。

在甲方确认下月营销策略及下月工作要求后,乙方需在五日内提交下月工作计划。

(5)双方高层及项目组成员定期(14天)商讨阶段性营销及广告的情况,交流市场反馈信息,检讨作业得失并改进策划方案并相应调整下阶段广告表现。

如有必要,任何一方均有权发起各级紧急会议。

专案服务小组名单详见合同【附件2】。

(6)会议由乙方负责记录。

会议记录应由双方出席人员签字、确定。

会议记录将作为双方执行本合同的依据之一。

(7)乙方应根据营销策划方案对案场销售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此项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5、甲方支付费用前乙方应开具合法的服务业发票,如不能提供有效发票或提供其它合法发票的,甲方有权根据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

6、乙方对本项目的各种营销策划方案、措施等须经甲方书面确认方可实施。

7、房屋销售价格表(销售底价表)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经甲方批准后执行。

8、按时参加甲方所要求的相关培训及会议,参与甲方产品定位工作,包括户型布局、面积大小、建筑立面效果、管网配套、装修标准等,包括提交详细的客户统计分析、媒介(包括广告效果)分析、策划及销售方面的分析报告。

每月28日前递交当月销售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及下月销售建议书。

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反馈购房客户或潜在客户对产品的意见给甲方。

(甲方应提前四天提供当月销售月报,否则乙方提交销售分析报告日期顺延)

11资、奖金、福利、保险以及其它待遇、办公经费等绍,尽力促销8109、就销售现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甲方提出建议和意见。

10、乙方不得采取有损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和形象的不正当行为。

11、乙方须及时完善、调整、补充甲方要求修改的申请、报告、方案以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的文件;按照甲方的要求,对营销策划方案等进行调整,并采用切实、可行的调整措施予以落实,同时甲方不因上述调整、修改要求而增补乙方任何费用。

甲方因提交的项目资料错误,情致乙方经甲方确认后的工作成果较大修改(达到40%以上)的,乙方有权根据所耗工作量要求甲方支付返工费,在收到甲方确认后开始修改工作;

12、本合同未明确,但是属于与营销顾问服务相关的工作(非本合同服务内容内的工作),在不影响合同内工作的前提下,乙方应予以配合,且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佣金内。

第四条评价与考核

双方一致同意,中南·世纪城各项目的实际销售进度是甲方评价和考核乙方营销策划顾问服务的重要依据,据此,双方同意在乙方提交分期推盘计划(包括推盘户数、销售底价、销售分期等)后,将销售指标细化到月,并经双方商定确认后作为绩效考核依据,并视为本合同有效附件。

 

第五条服务费和结算方式

一、服务费

考虑到甲方委托项目销售时间以及产品特性,双方同意以月费的形式进行服务,每月费用即人民币:

圆整(¥)。

月费服务内容含盖营销策划及行销顾问等本合同项下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差旅费、培训费、调研费、策划费、顾问费、方案费、加班工资、各种福利、保险、税金等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不含盖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外的第三方费用。

二、考核标准:

1、双方特别确认,基本服务工作费用含在总体营销策划顾问费用内,且占其总量的75%,即人民币:

元,为基本服务月费;月绩效考核占其总量的25%,即人民币:

元,绩效考核具体指标作为本合同附件。

根据考核,当月实际销售率低于70%的,则当月绩效考核费用为0,甲方无须支付乙方费用;若连续三期(或累计五期)未达到双方约定的目标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支付本合同约定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销售率是指某楼盘已销售的面积占该楼盘当期推盘楼盘面积的百分比。

已销售的面积是指甲方与买方签订《商品房预售或买卖合同》且房款已全额到账的。

服务费的过程支付:

按第四条考核标准分期考核达标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之前应付的月费;若分期考核不达标,则按实际销售率占合同约定销售率的比例支付相应的月报务费;若实际销售率占合同约定当期销售率的比例低于70%,则乙方当月的服务费为零,已支付的甲方有权扣回。

若累计三个月未达到双方约定的目标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无权取得任何费用。

 

当月实际销售率达到100%以上的视为完销,甲方除100%支付乙方当月绩效考核费用外,另增加万元×超出实际销售率的比例(即实际销售率-1)作为奖励,超出130%以上的,该万元全得。

次月3日之前,甲方应向乙方书面提交乙方上月的实际销售率及绩效考核费用。

2、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当月策划考核费用:

考核费用=万元/月*实际销售率

3、特别约定:

如甲方故意不提供当月实际销售报表致使乙方无法统计实际销售率,则乙方有权按万元/月要求甲方付清上月的绩效考核费用,并保留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乙方有权核对影响销售率的各种原始合同及凭证,如发现与甲方提供的实际销售率统计不符的并经双方确认无异议后,无论期间是否考核达标,甲方须无理由100%支付期间考核费用。

4、经甲方考核,乙方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销售率在70%以下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额10%的违约金给甲方。

三、最终结算方式

1、最终按照实际销售率占合同约定总销售率的比例结算相应的服务费,结算后款项付至结算额的80%,余款在交房后半年内确认没有问题后支付。

每月月费收取时间为下月5日,乙方提前5个工作日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给甲方。

甲方支付费用前乙方应开具合法的服务业发票,如不能提供有效发票或提供其它合法发票的,甲方有权根据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

3、若甲方要求乙方派遣专业人员常驻项目,在原有的月服务费外,每月增加人民币元。

此部分费用不参加考核,但乙方未做到的或未达到甲方要求的,经双方确认无异议的,甲方应给于乙方5个工作日的调整期,如调整后乙方未能达到要求的,则此部分费用甲方有权不予以支付。

 

第六条附加条款

1、因项目需要,及甲方要求乙方至非项目所在地之其它城市出差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相应差旅费、差旅补助及工作所需费用;相关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情况以发票为准,实报实销。

2、如甲方解除与乙方关联公司(上海会智中赢广告有限公司)的广告推广服务合同而继续履行本合同时,需在当前之服务费之基础上增加20%,以弥补乙方单项作业及与新服务公司配合所产生的成本上升。

3、因工作需要,甲方需提供乙方办公场所及网络、复印等,以便更好配合甲方工作。

4、项目管理作业流程

1、甲方通过“工作委托单”提出书面的作业要求(包括工作背景、目的、工作内容、必要元素、特别要求等相关资料,并预留合理之工作时间);

2、项目服务小组检查资料之完整性,确定工作步骤、安排工作进度和分工;

3、项目服务小组消化资料并制定相应策略,与甲方达成共识后开始相关广告创意工作;

4、向甲方提案后若有修正,则检讨原因之所在并作调整。

第七条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自然及社会原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而影响合同履行时,双方可重新协商确定有关条款。

2、甲方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物业销售法律文件和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甲方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在服务期间,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的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所涉及买方与甲方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该纠纷与乙方有关,乙方须提供必要协助;如该纠纷是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的,则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策划顾问费用。

4、若乙方负责制订的营销策划方案、建议等未经甲方书面批准就擅自实施,视为乙方违约(但甲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批准视为批准的除外),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据实赔偿。

5、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名誉诉讼、经济损失诉讼或引发甲方与第三方诉讼的,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累计付款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服务费或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乙方继续追偿,但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策划顾问费用。

6、如甲方超逾合同约定的付费期限仍未清付的金额,乙方保留按当时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向甲方主张利息的权利。

在双方同意的付款期过后,如费用仍未获清付,乙方保留权利给予甲方7天书面通知,即甲方需在接到书面通知当日起算7个工作日内支付应付之款项。

如甲方逾期超过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相关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服务费。

7、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合同,除向乙方支付当月服务费及考核费用外,乙方将扣除甲方支付的定金作为违约赔偿。

8、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无故中途终止合同,则除无权取得当月服务费及考核费用外,乙方双倍返还甲方支付的定金作为违约赔偿。

第八条转让条款

乙方应自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严禁挂靠,但乙方为更好的履行合同义务要求他人协助的或者经过甲方同意的除外,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按已支付服务费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合同终止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违约或因一方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而终止。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因违约而终止本合同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支付乙方应付而未付的全部服务费。

3、守约方依据本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影响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保密条款

1、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任何一方泄密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的,泄密方应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即1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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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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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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