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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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人权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学科、专业简介
人权法学学科是中国政法大学于2005年12月自主增设并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备案的法学二级学科,是我国大陆地区首个自主增设的人权法学学科,也是中国政法大学的重点学科。
本学科现有专职教授2人和副教授3人、校内兼职教授15人和兼职副教授5人,以及校外兼职教授11人。
人权法学专业以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和法学院为主要依托,是我国大陆地区首个专门培养人权法学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专业。
本专业自2005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自2007年开始面向全国招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现有博士生导师4人、硕士生导师6人。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旨在为我国立法、行政、司法、外交和其他机关、国内高等教学和研究单位、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培养能够独立从事与人权法有关的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人才。
本专业研究生毕业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1、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人道精神和人权意识,自愿为推动我国人权理论的发展、人权制度的健全和人权事业的进步贡献力量;
2、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功底,熟悉国内外人权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方向和最新动态,全面、系统地掌握人权法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
3、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发现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良好的表达、沟通、协调、合作和组织能力,以及一定的国际交往和竞争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以上的外语进行专业学习、研究和交流。
三、研究方向
(一)人权原理:
注重人权基本理论的研究,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运用人权的基本原理分析并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人权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能力。
(二)国际人权法:
紧密结合中国实践,系统研究国际人权法的原理、规范和机制,注重国际人权标准在国内和国际层面的实施,培养运用国际法律标准分析并解决人权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三)人权国内保障制度:
紧密结合国际标准和中外实践,系统研究立法、司法、执法、教育、社会发展等国内制度对人权保障的作用和影响,着重从制度和实践层面培养运用和改进有关机制促进人权保障的意识和能力。
(四)刑事司法与人权:
紧密结合国际标准和中外刑事司法实践,系统研究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培养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和能力。
(五)宪政与人权:
紧密结合中外宪政理论与实践,系统研究宪政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着重从宪政框架的层面探讨当代中国人权保障的思想资源与制度建设,考察中国宪政与人权发展的历史进程,寻求推进人权实现的社会路径。
(六)工商业与人权:
适应国际和国内社会加强工商企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系统研究工商企业在人权领域的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培养促进和帮助工商企业承担和履行人权领域的社会责任的能力。
(七)社会弱势群体人权保障:
紧密结合国际标准和中外实践,系统研究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被拘禁者、少数者、难民和其他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群体的权利保障的原理、规范和机制,培养促进和保障这些群体成员的人权的意识和能力。
四、学制及学习年限
学制
三年
学习年限
二至四年
五、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前三个学期内应修满不少于31学分的课程总学分,包括学位公共课9学分、学位基础课3学分、学位专业课9学分和选修课10学分(其中本专业选修课不少于6学分)。
跨专业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硕士研究生,应另补修两门课程,共计4学分。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其他培养环节中至少应修满6学分,其中文献阅读和科研环节学分必须获得。
应届生必须获得社会实践(专业实习)学分。
选修法学院开设的诊所课程获得的学分可以充当社会实践环节的学分,但不能同时再获得非专业选修课的学分。
(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六、培养方式
1、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学术或/和实务导师帮助研究生制定学习计划,并对研究生的课堂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论文选题和撰写等工作进行指导。
2、以科研为主导,注重研讨式课堂教学,鼓励研究生参加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和其他形式的学术训练。
3、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为研究生能力训练提供平台。
4、鼓励自主性和参与性学习,为研究生创造参与相关科研课题研究和实践活动的条件。
5、加强国际合作,为研究生参与国际性的交流活动创造条件。
七、质量标准
1、在思想品德方面,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且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2、在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方面,按时完成本培养方案第五和第六部分要求的全部任务,并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
3、在学位论文撰写方面,按时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工作,论文符合学校规定的学术规范和形式要求,并应达到国家和学校对硕士论文质量的要求。
4、在科研方面,于研究生学习期间至少取得以下一项成果:
(1)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刊物、报纸或论文集上发表一篇本专业领域内的文章;
(2)参加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领域内的著作、教材、辞书、百科全书等的编写,且编写字数不少于5000字;(3)参加导师、学校、实践部门或学院自设的科研项目并取得实质性的科研成果;(4)向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会议提交一篇论文;(5)获得院级以上的科研奖励;(6)参加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刊物或年鉴的编辑工作或网站建设工作并取得实质性的工作成果。
八、考核方式
(一)课程考核
本培养方案第五部分已列明考核方式的各门课程按照所列考核方式进行考核;没有列明考核方式的课程按照相关教学单位确认的方式进行考核。
考试和考查的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相关教学单位的要求和所讲授的课程的特点自主确定。
(二)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
文献阅读和综述、科研、社会实践和课题研究等培养环节,按照本培养方案第五部分列明的要求,由导师进行考核。
(三)中期考核
完成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并获得规定学分的研究生,须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容和程序接受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一般在第二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考核合格者可以进入论文撰写阶段,不合格者可在第三学年第一学期结束以前申请重新考核一次,重新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得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提出毕业申请。
九、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一)学位论文的选题
1、研究生应在中期考核之前选定学位论文的题目。
获准提前或推迟毕业的研究生可根据学业进展情况,在征求导师意见的基础上,适当提前或推迟确定论文选题的时间。
2、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在本学科范围内,且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或应用价值和一定的创新性。
鼓励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择本学科前沿课题。
3、研究生选定学位论文的题目之后,应按照研究生院和法学院统一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开题报告。
未经过开题报告而撰写的论文不能提交预答辩和答辩。
(二)学位论文的撰写
1、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工作。
2、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校制订的学术规范,并应达到国家学位条例和学校对硕士论文质量的要求。
3、学位论文应不少于3万字,并应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形式要求》中规定的其他形式要件。
十、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一)学位论文答辩
1、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须在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内参加预答辩。
未通过预答辩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在同一学期内再次预答辩,再次预答辩仍不通过者则不能参加当年的论文答辩。
获准提前或延期毕业的研究生的预答辩时间可视需要而做适当调整。
2、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须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接受关于论文质量和学术规范的原创性检查。
经检查认定存在抄袭、剽窃等行为的,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的规定处理。
3、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位论文的预答辩和原创性检查,经导师推荐并经评阅人通过,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工作依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要求及答辩会程序》和《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细则》的规定进行。
(二)学位授予
本专业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由法学院和研究生院依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做出统一安排。
十一、参考文献
带※者为必读书目。
反映学科前沿动态和最新的参考文献,由导师在培养过程中进行补充。
(一)教科书
※徐显明主编:
《人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
※徐显明主编:
《国际人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
《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李步云主编:
《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李步云主编:
《人权案例选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
※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主编,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翻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修订第二版),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
※RhonaK.M.Smith,TextbookonInternationalHumanRights,OxfordUniversityPress,2003
※HenrySteineretc.ed.,InternationalHumanRightsinContext,Law,Politics,Morals,2ndEdition,OxfordUniversityPress,2000
※Eide,Asbjørn;Krause,CatarinaandRosas,Allan[eds.],Economic,SocialandCulturalRights-ATextbook,MartinusNijhoffPublishers,TheHague/Boston/London,2001
(二)专著
1、人权原理
※李步云:
《论人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
※夏勇:
《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夏勇:
《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
※黄楠森、沈宗灵主编:
《西方人权学说[上][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
※[美]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
《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美]杰克•唐纳里著,王浦劬等译:
《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美]L•亨金著,信春鹰等译:
《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年
※[日]大沼保沼著,王志安译:
《人权、国家与文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
何海波编:
《西学大家:
人权二十讲》,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
徐显明:
《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
刘永平:
《20世纪中国的人权思想》,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齐延平:
《人权与法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
孙国华主编:
《人权:
走向自由的标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
王启富、刘金国主编:
《人权问题的法理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许崇德、张正昭主编:
《人权思想与人权立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
张耕主编:
《人权问题研究要览》,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
杜刚建:
《中国近百年人权思想》,汕头大学出版社,2007
杜刚建:
《外国人权思想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
[英]密尔著,程崇华译:
《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96年
[英]伯里著,宋桂煌译:
《思想自由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
[英]约翰•弥尔顿著:
《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96年
[英]A.J.M.米尔恩著,夏勇、张志铭译: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
[美]房龙著,范隆等译:
《宽容》,生活•读者•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
[瑞士]托马斯•弗莱纳著,谢鹏程译:
《人权是什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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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人权法
(1)总论
[加]约翰•汉弗莱著,庞森等译《国际人权法》,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
[美]托马斯•伯根索尔著,潘维煌、顾世荣译《国际人权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
[瑞典]格德门德尔•阿尔弗雷德松、[挪威]阿斯布佐恩•艾德主编,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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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和政治权利
※[奥]曼弗雷德•诺瓦克著,毕小青、孙世彦主译: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修订第二版),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
杨宇冠著:
《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
甄树青:
《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王四新:
《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王四新:
《表达自由-原理与应用》,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
刘培峰:
《结社自由及其限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
周少青:
《中国的结社权问题及其解决-一种法治化的路径》,法律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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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RCommentary,Secondrevisededition,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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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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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决权、生存权与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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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大须贺明著,林浩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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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定权利主体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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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玲:
《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障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
张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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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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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凯利.D.阿斯金、多萝安.M.科尼格编:
《妇女与国际人权法-第二卷妇女权利的国际和区域视角》,三联书店,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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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联合国人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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