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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

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如下:

1.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具有用一门外国语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书刊的能力及较强的听、说、写、译的能力,并具有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4.熟悉现代信息技术,具有熟练的计算机和信息方面的技能;

5.身体健康。

二、学制和学习年限

读博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根据专业特点及研究课题而定。

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时间不多于1年,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学习年限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非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4.5~6年。

特别优秀的博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并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要求,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可提前毕业并获得学位。

三、培养环节

1.培养计划的制定

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应在指导教师和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河海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方向和本人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研究生院培养与学位办公室备案。

2.课程和学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课程由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组成。

总学分不少于18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12学分,非学位课程不少于6学分。

学位课程中包含公共课程、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

非学位课程中至少要跨一级学科选修2学分。

所修学分从取得之日起6年内有效。

超过有效期的学分必须重修。

硕-博连读研究生依各自专业确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学分的要求执行。

以同等学力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补修相应学科硕士学位课程。

3.文献阅读

对文献资料的检索能力、综合组织能力的培养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研究生通过文献查询和阅读,不仅能得到资料收集、信息处理、书面成文等方面的锻炼,还可以及时了解所在学科国内外研究进展和动态。

文献阅读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指导教师可根据不同的教学进程指导研究生阅读不同深度和广度的文献。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读书报告数应不少于2篇,每篇读书报告应研读不少于50篇文献(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60%),且其篇幅不少于5000字。

读书报告最终必须形成一篇综述报告,且需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研讨或发表。

读书报告由导师审核并评定成绩,研究生院抽查。

4.科学研究

博士研究生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课题,并应有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负责某专题或子题的研究工作经历。

课题完成后由导师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5.实践环节

实践环节应包含教学实践、科研实践和社会调查三部分,各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有所侧重。

在校全日制学生的实践环节主要以三助工作(助教、助研、助管)为主。

实践活动总结由导师及其指导小组予以评定成绩,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

6.学术活动

博士研究生学术活动包括参加国内外专业学术会议、专家学术讲座,研究生院组织的博士生导师讲座,以及以学院为单位组织的研究生学术研讨活动等。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参加25次以上的学术活动,提倡博士研究生积极参与所在学科的国际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交流。

博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需填写《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登记本》,由主办活动的单位或主讲专家签署意见,答辩前送交研究生院培养与学位办公室审核。

7.中期考核

为了确保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建立攻读博士学位资格淘汰制度。

考核工作在入学后第三学期进行,由研究生院分学科组织考核小组,着重对博士生政治思想品德、治学态度、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提出考核意见,由研究生院提出当年博士研究生资格淘汰建议,报学校审批。

中期考核的具体办法依有关规定执行。

8.学术论文

研究成果应通过学术论文的形式表述,学术论文的写作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

在学期间,工学博士研究生必须至少在中情所检索源学术期刊或国外学术期刊(含ISTP检索的国际会议论文集)上发表3篇及其以上与学位论文工作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应为SCI、EI、ISTP检索或学校认定的权威学术刊物;管理学博士研究生必须在学校认定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5篇及其以上的学术论文,其中应有1篇论文为学校认定的权威学术刊物所刊发。

对以同等学力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另定。

论文必须以河海大学为署名单位,研究生一般应为第一作者,如第一作者为导师,第二作者为研究生的也可计入。

9.学位论文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是研究生全面素质的反映。

它集中体现了研究生的理论基础、实际工作能力、开拓精神,以及对所研究领域的熟知程度等。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应紧密结合生产和社会实际,论文必须经过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进展报告、论文预答辩、论文学术水平的评审以及论文答辩等环节。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

 

河海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如下:

  1.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具有用一门外国语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及较强的听、说、写、译能力;

  4.熟悉现代信息技术,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和信息方面的技能;

  5.身体健康。

二、学制和学习年限

攻读硕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2.5年,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根据专业特点及研究课题而定。

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时间不多于1.5年,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学习年限最长一般不超过3.5年。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4.5年。

三、培养环节

1.培养计划的制定

  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河海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河海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方向和本人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备案。

2.课程和学分要求

工学、理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18学分,非学位课程不少于14学分(含教学环节);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少于38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22学分,非学位课程(含教学环节)不少于16学分。

非学位课程中要求跨一级学科选修4学分。

所修学分从取得之日起4.5年内有效。

超过有效期的学分必须重修。

3.文献阅读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综述报告应不少于1篇。

读书报告应包含不少于30篇文献(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50%),其篇幅不少于3000字。

综述报告需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研讨。

导师要对读书报告进行评审,并将文献阅读的成绩报送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备案。

4.实践环节

实践环节应包含教学实践、科研实践和社会调查三部分,各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有所侧重。

每次实践活动结束后要进行总结。

实践活动总结由导师评定成绩,报学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

教学实践可采取多种方式,如专业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带学生实习、实验,以及指导或协助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

研究生的教学实践内容必须由导师与学院共同研究统一安排,并确定一名教师具体负责指导和检查;

科研实践可结合指导教师的科研课题或工程、生产单位需要进行的科研工作进行;

社会调查必须是由学校或学院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周。

5.学术活动

  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包括参加国内外专业学术会议、专家学术讲座,以及以学院为单位组织的研究生学术研讨活动等。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完成10次以上的学术活动。

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必须填写《河海大学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登记本》,由主办活动的单位或主讲专家签署意见,答辩前送交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

6.学术论文

硕士研究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必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1)以河海大学的名义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论文工作有关的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原则上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如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是指导教师)。

要求工学硕士研究生至少发表1篇,理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硕士研究生至少发表2篇。

允许以刊物录用证明为依据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但必须以正式发表的论文为授予学位的依据。

(2)在全国“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等全国范围内举办的大型科技学术竞赛中获论文类奖一项。

(3)获学校科研成果一、二等奖一项,本人排名在前5名。

7.学位论文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是研究生全面素质的反映。

它集中体现了研究生的理论基础、实际工作能力、开拓精神,以及对所研究领域的熟知程度等。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必须经过论文开题报告、论文预答辩及论文答辩等环节。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实施。

 

河海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河海研[2003]32号

 

为了加强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将进一步推行博士生教育的改革。

一、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1.培养方案是体现各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教学文件,也是进行培养工作、教学管理、质量评估和学位授予的主要依据。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课程设置、科学研究、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实践环节等方面。

2.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是进行培养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每个博士研究生都应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应根据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结合培养条件、研究方向和博士研究生的个人特点,由博士生导师负责组织指导小组成员和博士研究生共同制定。

博士生导师应对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及综述报告、科学研究、应发表的学术论文、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进展报告、论文答辩、实践环节等要求和进度作出计划安排。

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经各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研究生院备案,通过后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生院各保存一份。

3.博士研究生应按培养计划安排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培养计划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指导教师、学科主任、院长审查,报研究生院审批。

4.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第一学期主要为课程学习,第二学期除部份课程学习外,主要用于论文选题及论文开题报告的准备工作,博士研究生的论文开题报告必须在第三学期内完成。

博士研究生的论文开题报告应公开举行,广泛听取意见。

博士研究生的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要参加一定工作量的“三助”工作。

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按同样要求进行安排,但时间可适当延长。

5.学习计划一经制订后,必须严格执行,不能擅自更改。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学院院长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课程学习

1.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总学分不得少于18个学分。

一般课程1学分为18个课内学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1学分为27个课内学时;第一外国语1学分为36个课内学时,第二外国语1学分为54个课内学时。

2.博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教学环节等三部分。

学位课程一般为12~14个学分,主要包括:

(1)公共课程,“现代科技革命与马克思主义”(课内54学时,2学分);“第一外国语”(课内108学时,3学分);

(2)基础课程四~六门,一般选修4个学分;(3)专业基础课程,各学科专业的专题课程(课内18学时,1学分);专业基础课程一般选修2~4个学分。

非学位课程一般为6个学分,主要包括:

(1)“第二外国语”(课内108学时,2学分);

(2)选修两门共4个学分课程。

其中需选修2个学分的跨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课程,以适应博士研究生的学科基础知识达到“宽”、“新”、“广”的要求。

教学环节作为必修环节,主要包括:

(1)博导讲座及学术活动,要求博士研究生完成25次以上的博导讲座及其它学术活动;

(2)科学研究,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一项科研课题;(3)文献阅读综述报告,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二篇文献阅读读书报告,最终形成一篇综述报告;(4)论文开题报告及资格审查,要求博士研究生在第三学期以报告会的形式进行;(5)论文中期进展报告,要求博士研究生在第五学期初以书面或报告会的形式进行。

硕-博学位连读研究生依各自专业确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学分的要求执行。

3.根据专业的需要,博士研究生也可选择1~2门跨学科专业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课。

原所学专业与现报考专业相同的,如果需要补修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时,不计学分。

对于跨学科专业报考的博士研究生可补修一定学分的本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课程,也可以选修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导师未指定学习的其它课程。

对于以同等学力报考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必须补修博士录取的学科专业硕士阶段的学位课程(外语、政治可以不做要求)。

以上这些课程均不能作为博士研究生阶段规定的课程,只能单列成绩。

4.博士研究生必须通过课程考试方能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博士研究生的所有课程均应采取考试方式进行。

除“第一外国语”、“第二外国语”、“现代科技革命与马克思主义”等三门课程以外的其他课程的考试必须采用笔试+口试、课程论文+口试、学术论文+口试等三种方式。

按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由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在课程笔试或论文后对其进行口试,并给出评语及最后成绩。

考试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考试方式可以开卷也可以闭卷。

5.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分为两种,学位课程的考试全部采用百分制;非学位课程的考试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评分制,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为90~100分为优秀,如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选修课程的考查采用通过、不通过或合格、不合格。

6.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单科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或加权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为合格。

非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均为合格。

达到合格要求的课程可以取得相应的学分,否则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7.在课程学习阶段中,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可申请缓考一次。

申请课程缓考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和任课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与学位办公室审批。

缓考的课程随下一次课程考试同堂进行。

三、资格考核

1.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通过资格考核。

资格考核包括:

(1)本学科基础知识的考核;

(2)文献阅读综述报告和论文开题报告。

(1)本学科基础知识的考核,主要考核博士研究生是否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所有规定课程,成绩是否合格。

(2)文献阅读综述报告的考核,主要考核博士研究生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需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研讨或发表;论文开题报告主要考核博士研究生对本学科前沿、相关学科基础及生产领域的状况和发展等的掌握。

对论文开题报告还需考核其“新”和“实”,即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靠性。

博士研究生的资格考核应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

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资格考核时间可适当推迟。

硕-博学位连读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在第四学期进行。

论文工作过程中还需进行论文中期进展报告的考核,主要考核博士研究生论文进展情况、论文最后的创新点及完成时间等。

2.考核小组根据综合考核和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情况给出综合考核成绩。

考核小组要对考生的考核成绩写出简要评语并打分(以A、B、C、D四级记载)。

考核评语、成绩和文献综述书面报告存入博士研究生学习档案。

3.博士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允许交费重修。

重修课程的考试随下一次课程考试同堂进行,重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取消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资格。

4.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工学博士须完成3篇及其以上、管理学博士须完成5篇及其以上与学位论文工作有关的学术论文。

具体要求见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

四、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博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

博士研究生应选择学科前沿领域或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课题,突出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为确保论文的进度和质量,论文必须经过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进展报告、论文预答辩、论文学术水平的评审以及论文答辩等环节。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河海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河海研[2003]32号

 

为了加强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将进一步推行硕士生教育的改革。

培养实行学分制度,强化课程教学;严格中期考核,坚持淘汰制度;改进论文评阅制度,提高论文答辩要求;完善培养制度,加强全面管理,以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

一、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1.培养方案是体现各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教学文件,也是进行培养工作、教学管理、质量评估和学位授予的主要依据。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学术活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实践环节等方面。

2.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严格按照“河海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并结合本人具体条件和准备从事的学科专业及研究方向,制订出相应的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制订完毕,并经指导教师、系、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后,一份留指导教师并参照执行,一份交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处备案并监督执行。

3.在标准学制内,课程学习时间可安排2.5个学期。

第一、第二学期主修公共课、基础课以及专业基础课,第三学期除主修专业课以及选修课外,还要进行论文选题的准备工作(包括查阅和检索文献、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撰写论文开题报告等)。

论文的开题报告应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完成,并在导师所在系进行论文开题报告会,经认可后方可进行论文工作。

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

4.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按脱产硕士研究生同样要求进行安排,但时间可适当延长。

5.学习计划一经制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不能擅自更改。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其中涉及到学位课程的改变,还须报研究生院审批。

二、课程学习

1.工学、理学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总学分不得少于32个学分,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总学分不得少于38个学分。

一般课程1学分为18个课内学时;“自然辩证法”课程1学分为27个课内学时;“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课程1学分为36个课内学时;公共外语课(第一外国语)1学分为54个课内学时。

硕士研究生每学期可按l2~14个学分进行选课。

2.硕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教学环节。

工学、理学的学位课程一般不少于18个学分;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的学位课程一般不少于22个学分,应包括:

(1)“自然辩证法”(课内54学时,2学分);

(2)“第一外国语”(课内216学时,4学分);(3)“专业外语”(课内36学时,2学分);(4)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工学、理学不少于10个学分;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不少于14个学分)。

工学、理学的非学位课程一般为9个学分;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的非学位课程一般为11个学分,应包括:

(1)“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课内36学时,1学分);

(2)各学科专业的课程(工学、理学不少于4个学分,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不少于9个学分);(3)跨一级学科选修4个学分的课程。

教学环节一般为5个学分,应包括:

(1)学术活动,要求硕士研究生参加10次以上的学术活动等(2个学分);

(2)文献阅读(2个学分);(3)实践活动(1个学分)。

3.非大学本科毕业生考取的硕士研究生,以及跨学科专业考取的硕士研究生,入学后需补读本学科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所修课程不列入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根据拓宽知识面的需要,可选修外专业大学本科课程。

以上这些课程均不能作为硕士研究生阶段规定的课程,只能单列成绩,并注明“本科”字样。

4.课程选修

(1)硕士研究生从第二学期选课时均应按照入学后制订的学习计划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课。

没有及时制订学习计划的硕士研究生,第二学期所选学分不予认可。

导师应根据硕士研究生学习计划和专业需要提出选课建议。

(2)硕士研究生在每学期结束前三周,根据学习计划的要求和课程的安排进行选课,填好课程选课单由导师签字并交主管院长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送研究生院汇总。

每学期中期,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将下学期为硕士研究生开设的专业课一览表,向硕士研究生公布,以便研究生选课。

(3)课程选定后,研究生院根据硕士研究生选课情况,进行公共课程教学安排,将各门课程选课人员名单通知开课学院,并转任课教师,任课教师根据名单安排教学工作和考试,并按此名单上报课程成绩。

对于未办选课手续而擅自听课的硕士研究生,不准参加考试,不承认其课程成绩。

(4)课程选定后,硕士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课程时,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后将书面申请送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备案。

硕士研究生办理改选或退选课程,只在开学后四周内进行。

若选课后未按规定办理改选或退选手续,又不坚持上课和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记入成绩档案。

(5)硕士研究生经过自学或过去已经学过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部分课程,并有把握能达到硕士生培养要求者,可以提出书面免听申请,经导师、任课教师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申请免听的课程必须随班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属于实践性和实验性较强的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6)硕士研究生已取得国家大学外语六级证书,可以提出免听申请,经导师、任课教师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但须参加外语课程规定的所有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取得学分。

(7)硕士研究生应尽量在本校选修课程,少数学科专业确因特殊情况必需到校外选修课程时,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在校外学习期间应根据该校规定办理旁听手续,并参加该校学习和考试。

学习结束后由该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考试成绩证明,成绩合格者,本校可承认其学分,否则一概不予承认。

三、课程考核

1.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各个教学环节,均需按规定的教学要求进行课程考核。

进行考核的目的是帮助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硕士研究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检查教学效果。

硕士研究生必须通过课程考核才能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2.课程考核可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对于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均应采取考试方式。

考试形式可以是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可开卷也可以闭卷。

口试形式的考核方式必须有二位及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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