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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取得学籍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在报到截止日前)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从新生报到截止日起计算)。

未请假者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校医院报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两周内(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计算)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在册学生(含延长标准修业年限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手续在学生所在学院办理),以保持学籍。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学费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缴纳)。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办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每天按6节课计)。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修业年限、培养计划与课程

第七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4年,并实行学分制。

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

学校规定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最短的修业年限为3年,最长的修业年限为6年。

休学时间(服兵役时间除外)计入修业年限。

缩短或延长标准修业年限毕业者需办理申请手续。

第八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攻读的课程(包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环节课程。

必修课是本专业必须修读的课程,分为校定必修课与学院定必修课,实践性环节课程均为必修课程。

选修课分为限制性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性选修课(简称任选课),限选课是在本专业限定的课程群中选修的课程,任选课是在全校本科生课程中任意选修的课程。

第九条学分是计算课业时间的单位,表明课程的学习时间、难度和强

度。

学校实行以学分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制度(简称学分制)。

学生按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格或合格以上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各门课程相应的学分详见各专业的培养计划。

第十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所学过的各门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按学分加权)。

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生所读修课程所获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其中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参见表1。

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定中所称的平均学分绩点(GPA)均指自学生入学至统计时的全部课程(包括补考和重修)的平均学分绩点。

GPA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平均学分绩点(GPA)既是学生转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申请修读第二专业等的依据,也是学生是否受到学业警示和退学处理等的重要参考指标。

表1:

百分制及五级记分制成绩及绩点的换算办法如下表:

百分制

五级分制

课程成绩

课程绩点

课程成绩

课程绩点

95~100

5.0

优秀

4.5

60~94

1.5~4.9

良好

3.5

中等

2.5

及格

1.5

59及其以下

0

不及格

0

注:

经补考及格的课程绩点为1.5。

第四章学习纪律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论处。

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等一天按6学时计)。

迟到或早退每次按旷课0.5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

各类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病假:

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学院备案;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备案;一周以上的,由学院审查报学生处批准、教务处备案。

(二)事假:

学生在上课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

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审批权限同病假。

(三)公假:

学生因公请假,应当持有关部门证明并向学院分管领导请假。

学生因缺课而缺失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己负责补齐,并应补交所缺作业。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考场规则》,严禁考试(考查)、测验作弊或违纪。

对考试(考查)、测验作弊或违纪者,依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选课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性质由培养计划规定。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阶段测验、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和考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考试课、考查课成绩合格,即取得学分;不合格者需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后才能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

在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课程期末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不及格,并不予以补考,须重新选课修读:

(一)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

(二)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课程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及以上者;

第十七条每学期停课考试前由各任课教师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的名单及原因报开课学院,开课学院核实后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对取消考核资格有异议的,可依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学生因考试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可申请缓考。

学生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办理,须由学生提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特殊情况学生本人不能办理的,可由班长或家长代为办理),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开课学院,由开课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集中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

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核,是随下一学期开学时该课程的补考进行。

未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及格者则应当重新选课修读。

任选课不办理缓考;课程的补考也不办理缓考。

第十九条课程成绩的评定。

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试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课程的考核成绩可采用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

第二十条课程成绩的记载。

(一)课程的正考成绩和课程的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计入GPA;

(二)课程的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一律按60分记载(五级制记分的按及格记载),60分以下的按实记载(五级制记分的按不及格记载),并计入GPA;

(三)缓考课程的成绩作为正考成绩记载,并计入GPA;

(四)考核作弊的课程成绩计为“0”分,并按零分计算GPA;

(五)缺考的课程成绩记为“缺考”,并按零分计算GPA。

第二十一条补考规定。

必修课及限选课(非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者必须重新选课修读。

军事训练、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实习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必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不设补考,须重新选课修读,特殊情况须经开课学院审批。

任选课程不设补考。

考试作弊的课程和缺考课程不予补考,必须重新选课修读。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重新选课修读,成绩以最高一次记载。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课程的免修、免听与考核

(一)课程的免修与考核。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已掌握了某门未选的课程,并已经取得该课程的先修课程学分,且前两个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3.5,可以在开学第一周内由本人提出免修考核申请,经开课教研室审批,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核。

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免修考核合格获得学分视为选课修读考核合格获得学分,也要按获得的学分收费。

(二)课程免听与考核。

学生可以在开学两周内提出某门课免听申请,经开课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后,由开课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学生可以免听该课程而进行自学,但申请免听的学生前两个学期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必须≥3。

免听课的学生须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内实验、上机,并参加统一考核。

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视为正考不合格。

(三)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各种实验课和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和免听。

第二十五条标准修业年限的第七或第八学期为毕业设计(论文)环节阶段。

学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阶段须进行资格审查。

至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阶段的前一学期止,按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应修的课程中(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除外)若有20学分及以上未获得,不能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阶段,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后,方可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阶段。

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可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阶段。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必须修满所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

学生选课按照学校《关于本科生选课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

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和实践环节课程一经选定,不论成绩合格与否均记入学生学分绩点。

第六章辅修与修读第二专业

第二十七条辅修制是指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本校其他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管理制度;修读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学习成绩好、学有余力,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再修读其他专业的课程,并取得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科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学校发给“辅修证书”,其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单进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第一专业达到毕业要求,同时取得第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并符合第二专业毕业要求的,学校发给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两个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辅修、修读第二专业的条件及学籍管理等规定,依据《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本科生修读第二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第一学年内两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排在本专业前30%者,可以申请在全校已有的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在第二学年内两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30%者,可以申请在同一学科门类中已有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在第三学年内两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30%者,可以申请在同一个二级类中已有的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

(二)学生确有专长,并有充分证据,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允许转专业、转学一次。

对“2+2”和“专升本”的学生不允许再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书面申请,学院教科办根据学生相应学年的课程成绩审核学生转专业资格,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和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后,统一报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转专业学生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根据学校的教学资源情况,学校每年确定各专业可以接受的转入学生人数。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转学手续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时已取得的学分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与转入专业要求相同或要求更高的课程,予以承认学分;

2、其他课程记入任选课学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可以申请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申请休学:

(一)因病伤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的时间超过五周的;

(二)因申请出国留学、创业或从事创新实践等工作请假超过五周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予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期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按休学退课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需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确认),经学生家长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批准。

休学申请批准后,学生办理休学手续,领取《休学证明》,并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

学校不承担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享受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和补贴停发;

(二)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四)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康复,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时,持有关证件,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按照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校在每学期期末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学生应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

学校每学期对所获得的学分达不到要求的学生予以退学警示,对平均学分绩点(GPA)小于2.00的学生予以无学位警示。

第四十四条退学警示。

学生一学期修读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所获得的学分小于10学分(不含公共体育课、重修课,其中任选课学分不超过4学分)的(已进入毕业设计与论文环节的学生除外),给予退学警示。

第四十五条退学警示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开学后二周内统计出给予退学警示的学生名单,签发“退学警示通知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在读期间连续2次或累计3次受到退学警示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四)每学期开学后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五)休学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按本条规定的退学,不属于处分。

第四十七条试读。

因第四十六条第

(一)款原因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试读。

试读期为一年。

申请试读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办理,其程序是:

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后,凭缴费单据办理试读和相应的学籍变动手续,获得试读资格。

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一年)的主要任务是重修所有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以保证顺利进入下一阶段的学习。

确实学有余力者,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批准,可修读少量培养计划规定的其他课程。

在试读期内获得的总学分超过20学分(含20学分),可免于退学,恢复正式生资格。

在试读期内获得的总学分低于20学分,或在其后学期仍出现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退学警示情况,一律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申请退学,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同意,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对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填写“退学处理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对作出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

退学决定书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向学生入学时或者在行使陈述、申辩或校内申诉权利的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指定的代收人送达或书面指定的送达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

第五十条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一周内办理退学和离校手续,学生的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出。

(二)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要求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转学、转专业学生,完成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修满要求的各类课程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毕业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申请手续。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休学除外),学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尚有课程不及格未获得学分,若所获得学分数达到或超过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的90%者,可以结业离校,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至最长的修业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

修满学分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的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逾期不申请重修或在最长的修业年限内未修满学分者,仍为结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生的重修申请在每学期选课期间办理。

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结业重修申请书”,学生原所在学院审批,并报开课学院和教务处备案,开课学院要告知任课教师。

结业生的重修按所修学分收取学习费用。

对于未达到毕业要求和结业要求的学生,也可以于毕业前,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并备案,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

若在最高修业年限内,学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尚有课程不及格未获得学分,若所获得学分数达到或超过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的90%者,则发给结业证书,并永久结业。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规定缴纳注册费和学分费用。

第五十五条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的学生,且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者,作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已毕业学生的学历证明和历年成绩单(包括中英文)均应由教务处审核、盖章,统一出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学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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