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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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工程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监理实施细则
编号:
HND18/P269-2-2011-B009
湖南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承包总公司
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工程建设监理部
2011年10月7日
批准:
周奇才
校核:
戴道能
编写:
彭卫国罗鹏鹤
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工程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细则
1、总则
1.1编写依据
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工程施工期较长,工程规模较大,施工区人员相对集中,加上工程施工以机械为主,施工机械较多,由此会产生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固体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在工程建设工程中可能造成新的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为确保该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监理实施细则。
1.1.1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1.2规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996)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范》(GB/T22490-200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1.3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适用于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工程所有标段。
2、项目概况
2.1工程概况
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工程主要包括挡水堤防、电排站、桥梁、渠道、抬田、灌溉闸等,建成后将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环境治理与建设带来极好的发展机遇。
虽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有可能造成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但只要统筹规划、合理施工、因害设防,对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及时有效的防治,就可以避免和防止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及其带来的不利影响。
2.2环境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2.2.1防治责任范围界定的原则和方法
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按主体设计征占地情况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分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进行界定。
2.3环境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本项目区属江西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及重点治理区。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确定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总体目标按一级标准执行。
拟定本工程设计水平年和施工期应达到的六项目标值见下表
各防治区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
防治指标
枢纽工程防治区
库区防护
工程防治区
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改建防治区
项目区
扰动土地治理率(%)
98
97
97
97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98
97
97
97
土壤流失控制比
1
1
1
1
拦渣率(%)
96
95
95
95
林草植被恢复率(%)
99
99
99
99
林草覆盖率(%)
30
25
30
27
3.工作范围及防治措施体系
3.1工作范围
3.1.1库区防护工程防治区
(1)防护工程区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主要是草皮护坡和绿化工程。
(2)土料场区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主要是剥离表土临时拦护,施工结束后,进行土地整治、截排水及植被恢复。
(3)弃土(渣)场区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主要是弃渣拦挡、截排水、土地整治及植物恢复。
(4)施工区
本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主要是排水、沉沙和植被恢复。
(5)库区管理设施区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主要是绿化。
3.1.2防治措施体系
按照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原则,结合各防治区的水土流失特点、防治责任和防治目标,分别制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做到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有机结合,“点、线、面”水土流失防治相辅相成。
对弃渣场、土石料场、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等施工场地进行土地平整、种植水保林草。
通过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防护措施的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综合防治体系,力求使本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在短时间内得以集中治理,达到保护地表,防治水土流失的目的。
水土流失防治体系详见下框图1
图1水土流失防治体系图
4、工作特点及工作重点
4.1工作特点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是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作内容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
环境保护监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监理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主体工程的施工过程应符合环保要求,如粉尘、噪声、震动和废气、废液、废渣等污染物排放应达标,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称为“工程环境监理”或“环境监理”;二是为保护施工期间和营运期间的环境而建设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理,称为“环保工程监理”,包括水处理设施、声屏障、绿化工程、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和植被恢复等。
按照确定的环境保护防治措施布设原则,结合各防治分区的环境保护特点、防治责任和防治目标,分别制定环境保护防治措施体系,做到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有机结合,“点、线、面”水土流失防治相辅相成。
对弃渣场、土石料场、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等施工迹地进行土地平整、种植水保林草。
通过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防护措施的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综合防治措施体系,力求使本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在短时间内得以集中治理,达到保护地表,保护环境的目的。
4.2工作重点
4.2.1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专职人员、水土保持措施及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符合要求。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要提交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报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
(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7)环保工程及临时设施的施工人员配备及施工进度计划等;
(8)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防护和排水工程;
(9)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的生产区等)、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等;
(10)施工开挖、填筑裸露边坡防护措施;
(11)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
4.2.2督促施工单位与当地环境保护保部门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了解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标准,取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支持。
4.2.3督促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4.2.4督促施工单位对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
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4.2.5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跟踪检查,对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及验收。
5、监理工作流程
图1施工环保监理程序
图2现场环保巡视检查程序图
重要问题
已处理
一般问题
拒绝
6、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控制要点
6.1临时设施的环境保护
6.1.1进场道路的环保
包括承包人与监理部的临时驻地或临时施工现场。
进场道路两侧排水沟需定期进行清理和维护,确保排水通畅,不稳定边坡,应设立警示标志。
6.1.2临时堆土场和弃土(石)场
弃土需堆放到指定的范围,防治弃土乱堆乱弃,沿山体一侧修筑截水沟汇集弃土场和山体来水,在排水汇流处修建沉沙设施,澄清后与周边排水系统相连,避免泥水直排江中。
6.1.3供水:
生活用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饮用水标准的要求。
必须送有关单位化验,合格后方可饮用。
6.1.4生活污水
(1)临时驻地必须建有化粪池或其它满足使用要求的系统,并予以管理维护至合同终止。
此化粪池或系统,以用于汇集与处理由临时驻地的住房、办公室及其它建筑物和流动性设施中排放的污水。
(2)污水处理系统的位置、容量均应能够满足正常使用的需求。
(3)每一处临时施工现场均应备有临时污水处理设施,对清洗拌和物、砂石料的污水应处理,不得直接排出施工现场以外的地方,不得直接排入就近河道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用水。
6.1.5垃圾处理
(1)临时驻地产生的一切垃圾必须每天有专人负责清理并集中处理,临时施工现场产生的施工垃圾必须当班清理并集中处理,以保证作业现场整洁卫生。
垃圾管理工作直至工程竣工交验后为止。
(2)修建临时工程应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损害,在竣工拆除临时工程后,应恢复原来的自然状态。
6.1.6扬尘控制
(1)拌和站:
对可能产生扬尘的细粉料拌和作业,以使作业产生的扬尘减至最低程度。
(2)对易引起扬尘的材料运输车应用篷布遮盖。
(3)料场:
对易引起尘害的细粉料堆应予遮盖或洒水降尘。
(4)临时施工便道要洒水以保持湿润,避免扬尘。
6.1.7噪声控制
施工机械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应采取降噪措施或调整作业时间或调整施工机械,做好施工机械与运输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保持机械润滑,降低运行噪声.
6.2主体土建工程的环保
6.2.1砂石骨料、砼生产及基坑废水处理
(1)砂石骨料加工系统废水处理
砂石骨料加工系统废水处理流程见图3
图3砂石骨料加工系统废水处理工艺流程
(2)混凝土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混凝土生产废水的主要污染物是SS(悬浮物浓度)和pH值,工程的混凝土生产废水的排放标准,执行《污水排放标准》一级标准,SS排放浓度控制在70mg/L以下,pH值控制在6~9。
针对混凝土冲洗废水量少,冲洗时间短的特点,在拌和站附近设废水收集池,容积不小于一次的冲洗废水量,利用换班时间将冲洗废水排入池内,静置至下次换班放出,采用人工清砂。
由于拌和系统布置于砂石骨料加工系统附近,其废水纳入砂石骨料加工系统废水处理系统一并处理。
(3)基坑废水处理
其简单处理流程见图4。
图4基坑废水处理流程示意图
速凝剂
6.2.2拌和场和预制场
拌和场和预制场潜在环境影响如表6.2.2.1
表6.2.2.1
序号
活动内容
潜在影响
1
拌和场
1.扬尘2.废水污染3.噪声
2
预制场
1.废水污染2.噪声
施工中主要防治措施:
(1)拌和站不得设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
(2)拌和站距离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不宜小于300m,减少拌和站对环境敏感点的粉尘和噪声污染。
(3)拌和站和预制场地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
该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夜间55dB。
不能达标时,夜间应停止作业。
(4)砂石料场应及时洒水;沙石装卸时应尽量降低落差。
施工人员应配有防尘用具,以保护工人健康。
(5)砂石料冲洗废水其悬浮物含量大,需建沉淀池,悬浮物进行沉淀后排放。
(6)混凝土养护可以直接用塑料薄膜或塑料溶剂喷刷在混凝土表面,待溶液挥发后,与混凝土表面结合成一层塑料薄膜,使混凝土与空气隔离。
6.2.3主体土建工程
主体土建工程的开挖、填筑及砼浇筑的潜在环境影响。
详见表6.2.2.2
表6.2.2.2主体工程主要环境影响表
序号
活动内容
潜在影响
1
土石方开挖及填筑
1.生态破坏2.水土流失3.资源消耗
2
挖掘机、装载机等
1.噪声2.漏油污染3.扬尘
4消耗能源5.排出有害气体
3
土石方运输
1.沿路洒落2.随意丢弃
4
运输车辆
1.噪声2.尾气3.扬尘4.消耗能源5.漏油
5
压路机、夯实机械等
1.施工噪声2.漏油污染3.消耗能源4.废气
6
混凝土工程
1.混凝土搅拌和输送噪声2.水泥倾倒、拆袋有扬尘污染3.震捣器震捣噪声4.商品砼运输、泵送噪声5.震捣器维修滴油、配件丢弃6.浇筑时砼落于河道污染河水
7
钢筋工程
1.装卸、场内搬运噪声、扬尘2.锈蚀产生锈水3.钢筋焊接产生废气和废渣4.焊接产生电火花、电弧光5.钢筋切断机、弯曲机使用产生机械噪声6.零星废钢筋等未及时回收
开挖对沿线植被及动物栖息地将造成永久性的破坏;此外,土壤的剥离与开挖容易造成土壤结构的破坏和肥力的下降。
弃渣问题在此也会比较突出,弃渣场若选址不合理,有可能导致河道淤塞而阻碍行洪、滑坡、地基下陷,以及损毁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土地。
施工中主要措施及防治:
(1)施工前应明确开挖范围,明确弃渣场的范围。
弃渣应在指定范围内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要求进行堆置。
(2)预防表层土流失。
剥离表层土,不用于本地恢复的,应直接覆盖至可供耕作的其他地面;用于本地恢复的,应移至它处堆存,堆放地宜相对低凹、周围相对平缓,并设置排水设施。
(3)将弃土、弃渣于指定地点堆放,并采取防护措施。
公路边的临时零星弃渣,应在公路封闭前处理完毕,以免公路全封闭后,难以清理。
(4)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废气、尘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5)土石方开挖回填时避开雨季,雨季来临前将开挖回填、弃方的边坡处理完毕。
在雨水地面径流处开挖路基时,及时设置临时土沉淀池拦截,待路基建成后,及时将土沉淀池推平,进行绿化或还耕。
(6)及时设置排水沟及截水沟,避免边坡崩塌、滑坡产生。
(7)料场开挖最终边坡应满足边坡稳定要求:
采挖边坡坡高H≤4m时,采挖边坡坡比控制在1:
1以下;采挖边坡坡高H>4m时,采挖边坡坡比控制在1:
1.5左右;高边坡应设马道和排水沟。
(8)施工结束后,要求清理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并平整施工地和取土场。
(9)尽可能以挖掘代替爆破,以多点少药代替大量炸药爆破,采用延时爆破技术等手段降低噪声和振动。
夜间禁止开山爆破,敏感点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禁止开山放炮,确需放炮作业的,应加以阻挡和防护,以防碎石冲击,并减小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
(10)水泥混凝土的搅拌、运输、振捣、摊铺等作业中防粉尘、防噪声(振动)措施同前。
(11)对于不可避免的河道及河岸开挖工程,要明确并严格控制开挖界限,不得任意扩大开挖范围,将受影响的两栖动物环境控制在最小范围。
6.3水土保持
(1)施工单位修建临时施工道路、征地或租用土地要取得当地环保、水保部门的批准,办理相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手续。
(2)修建过程中对树木的砍伐,要办理相关手续。
(3)对原地形地貌的破坏,施工完成后必须予以恢复。
(4)临时便道的修建,如对地表水系造成影响,施工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施工结束后对原来的地表水系要予以恢复。
(5)施工弃渣不得弃入河道内,不得影响现有地表水系,应集中在指定弃渣场地。
(6)施工中取土及弃渣应在设计文件中指定的位置,工程开工前,应办好相关的征地手续。
(7)施工取土场及弃渣场要建立良好的排水系统,弃渣场挡护结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先砌后使用。
(8)施工结束后,应根据周边地貌特点,对取土场予以恢复,在取土场及弃渣场周围,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表绿化。
植树质量要求当年成活率在85%以上(春季造林,秋后统计;秋季造林,第二年秋后统计),种草要求成活株丛密度达到30株丛/平米为合格。
(9)施工中应尽量保护当地水系,如有破坏,应采取工程措施予以恢复,防止地表水土流失或造成堵塞,排泄不畅。
7、主要工作方法和措施
7.1工作方法
7.1.1巡视与指令
(1)监理工程师应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了解各项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状况。
对重点工序或重点施工地段,进行检查,了解环境保护进展。
(2)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指令施工方改正,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7.1.2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项目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1)堤基边坡植草及地表排水系统。
(2)弃渣场挡墙的砌筑及岸坡防护。
弃渣场、取料场的植被绿化。
7.1.3施工弃渣的治理
监理根据合同规定指导承包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工作,保护施工弃渣场边坡及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开挖弃渣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
严禁向河床内弃渣。
7.2主要措施
7.2.1如施工单位不遵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监理有权责令施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施工单位通报批评。
(1)情节轻微者,监理可对施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施工单位向业主支付1~10万元违约金。
(2)累计三次因环保问题被甲方通报批评,或情节严重者,可以根据签订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终止其合约。
7.2.2环境保护与工程主体同步验收,环境保护不达标工程不予验收。
7.2.3经济措施:
工程量清单中技术措施费列有环境保护费用,如水土保持达不到要求,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费用不予计价支付。
8、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
8.1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
(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
(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检验和实测资料。
(5)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6)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8.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合同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布置图;
(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
(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
(5)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6)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8.3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
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
承包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
(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
(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9.计量和支付
(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技术条款第2章“其他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
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水土保持及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其他临时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施工期其他环境保护费用亦包括在相应项目的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2)列入《工程量清单》水土保持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3)种草工程通过发包人验收后,支付费用70%,余下部分通过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程专项验收后再行支付。
(4)新种植的乔木、灌木、攀缘植物,应在一个生长周期满后方可验收。
通过验收后,支付费用70%,余下部分通过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程专项验收后再行支付。
10.附件
1.生活垃圾处理措施实施状况表
2.水土保持环境监理现场巡视记录表
3.水土保持环境影响整改通知单
4.社会环境措施实施状况表
5.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
6.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工程
生活垃圾处理措施实施状况表
工程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措施内容
工程量和投资
一、 施工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及使用
单位
季度工程量
季度投资
(万元)
截至
年月累计工程量
截至年月
累计投资
(万元)
1.建设期
1.1建安
1.2绿化
1.3其他
2.运行期
2.1土建
2.2绿化
2.3设备费
套
2.4填埋作业
2.5渗滤液处理
m3
2.6其他
m3
二、施工生活区垃圾处理
1.垃圾桶、垃圾箱购置
个
2.垃圾清运车购置
辆
3.垃圾清运
t
4.其他
合计
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监理人员(签名):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工程
水土保持、环境监理现场巡视记录表
工程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巡视起止时间
天气
巡视人员
巡视路线及部位
现场状况及主要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
备注
记录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工程
水土保持、环境影响整改通知单
工程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承建单位
整改部位
施工中存在的环境影响问题
整改要求及期限
签发单位
湖南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承包总公司
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工程建设监理部
签发人
审核人
拟稿人
日期
接收单位
接收人
附注
(1)承包商收到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文函回复;
(2)此通知内容及整改结果纳入月、季、年环境保护考核;
(3)本表格一式4份。
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工程
社会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状况表
工程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措施内容
工程量和投资
单
位
季度工程量
季度投资
(万元)
截至
年月累计
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