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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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福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精神,规范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5号令)、《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6号令),以及《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申报程序及管理办法》(闽教〔2000〕外52号),《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6号令)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福建省教育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范围

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入学申请和签证代理、组织安全教育、帮助联络和安排等服务活动。

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在福建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依法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由福建省教育厅进行资格认定,颁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

未经登记注册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三、拟在福建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⒈应当是办公场所在福建省境内,已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教育、咨询或中介服务等相关经营活动,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教育服务性机构。

⒉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⒊工作人员人数不得少于10名,工作人员中应有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高等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

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具备有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⒋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⒍委托福建省教育厅监管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经营风险保证金,保证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四、申办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式样附后);

⒉申办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

⒊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从事过法律或教育工作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福建省的,还需提交在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暂住证复印件);

⒋申办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法人资格证明;

⒌银行存款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⒍中介服务机构的章程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⒎中介服务机构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及可行性报告;

⒏中介服务机构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⒐省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拟到本省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⒑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教育部批准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我省九家机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五、申办受理和资格审核

⒈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将受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报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经省教育厅专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组织专家评议,由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批,并公布审批结果。

⒉暂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上述机构不得在福建省从事任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⒊通过资格认可的,由省教育厅发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

申请《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应在接到通知30个工作日内,与省教育厅签订《委托监管保证金协议》,并向由省教育厅指定的商业银行交存保证金,凭保证金存款证明到省教育厅领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六、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运营

⒈已领取载明自费留学中介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获得福建省教育厅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在福建省行政区范围内自主开展自费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⑴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生条件、规则等信息咨询;

⑵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⑶指导、协助申请人选择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并提出入学申请;

⑷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⑸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行前培训;

⑹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

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⑴代表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⑵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⑶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⑷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可能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照由教育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费用、收费方式、服务期限等事项,并统一编号。

⒌获得《资格认定书》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出资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当向省教育厅申请变更,并凭新的资格认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⒍获得允许在福建省开展自费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理。

如有邀请外籍人士参加的留学推介会,推介会在中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召开的由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批准;推介会跨设区市召开的需报省教育厅批准。

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示服务规程。

⒏《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

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截止前6个月内,向所在设区市教育局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应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并由设区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审查,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福建省教育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逾期不申请延期的,视为自动放弃。

自《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满之日起须停止中介服务活动,并向省教育厅缴还《资格认定书》;其他未尽事宜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⒐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应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并在收到注销或撤销资格认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省教育厅缴还《资格认定书》,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七、经营风险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

⒈在接到关于《资格认定书》的通知后,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省教育厅和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保证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中该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帐户。

保证金及其利息由省教育厅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⒉保证金及其利息归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若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其保证金及其利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的法律处置。

⒊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可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动用保证金及其利息的申请(并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复印件),并应当在60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不得继续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中介服务机构拒不支付罚款、罚金;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的,由执行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⒋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2年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可凭省教育厅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保证金及其利息。

八、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根据《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省教育厅依法对福建省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⒉建立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档案,依托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和福建省教育厅网站,公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信息,保证信用记录及奖惩信息全社会共享。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将分为守信和失信。

失信分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执业人员信用,分为良好和不良。

对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市场中介组织定为重点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

⒊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福建省教育厅将通报福建省工商局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⒋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有关事项,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教育厅责令改正,并处中介组织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个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年审不予通过;情节严重的,同时予以公告,资格认定书期限届满,不再延期:

⑴中介服务机构动用保证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

⑵以发布虚假留学信息、虚构承诺等方式,误导、欺骗服务对象的;

⑶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⑷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⒌以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由省教育厅予以撤销。

九、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个人的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加大执法力度,占道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针对这一难点问题,全局执法人员本着“重点街路管死、日常巡查区域管严、偏远区域有效控制”的原则,采取定岗定位管理和往返机动巡查相结合的办法,节假日不休息,早、中、晚加班,实行全方位、全天候管理。

共进行集中清理行动15次,警告店外店、马路工厂等700多户次,清理马路流动商贩2000多人次,纠正各类违章行为600多人次,教育训诫300多人次,处罚800人次,查处扰民的加工作坊、自唱厅、烧烤店等265家,没收高音小喇叭54个。

特别针对各学校、医院反映的门前“三乱”问题,各大队按照局党委指示,每天早晨、中午、下午上放学期间站岗值勤,确保人流高峰期这些学校门前无流动商贩、占道经营,保证交通秩序的正常、通畅以及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

同时,“门前五包”办公室树立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人性化管理思想,积极探索“管理+商户”共建共管模式,促进了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认识、理解和支持,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并积极与公安巡警、交警、工商局等“门前五包”成员单位联系协调、联动配合,进行了多次集中整治,下达警告通知单64家,处罚32家。

较好地解决了城市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难点、热点、突发性问题。

(二)加快建设餐饮商业街。

(三)全力保障城市建设。

2010年,是我市“城市南移西拓”战略实施的关键之年。

先后有一系列的重点工程项目陆续进入开工建设阶段。

为了确保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局领导班子审时度势,周密部署,充分发扬“敢打硬仗、善做细活”的优良传统,采取科室包片、人员包户的方法,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进行逐户走访,全面了解实际情况,宣传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无情拆迁、有情操作”,尽最大努力解决群众面临的各种困难,减少因强制拆迁给动迁户带来的经济损失。

对那些心存侥幸、观望心理,迟迟未能按时搬迁的个别加工业户。

我局于6月3日早上6时,专门雇佣了吊车、板车、电焊工、电工等专业人员及机械车辆,出动近百名执法人员,在公安局、工商局等11个部门的大力配合下,依法对哈大路两侧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搬迁的38户彩板房加工作坊进行了强制搬迁。

经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截止目前,营大路两侧的彩板加工作坊已全部搬迁完毕,确保了营大路两侧规划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严格执法,有效治理违章建筑。

法制科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把临时建筑、门市装修等项目的审批关,对申请的审批事项严格审查,通过对现场勘察、实地测量,对不符合城市美化、亮化要求和影响市容市貌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保证了市容的整齐有序。

同时,按照“力度不减、标准不改、目标不变”的要求,以铁的态度、铁的手段、铁的措施、铁的纪律严查违章建筑。

对市区内不经申请、审批的各类擅自搭建的建筑物,以及临时违章设立的商亭、电话亭依照有关法律和条例坚决予以拆除,共拆除78处,面积达8400平方米,狠刹了乱建乱占风。

篇二:

上半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在市建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目标,扎实工作。

在规划执法上,重点查处了清溪河沿烟柳园至南外环两侧地段155户违法建筑。

参加了全市城市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每月规范摩的、出租车近百车次,市区主干道的交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在市容管理上,共查处占道经营、流动摊点1200余次,收缴非法广告3000余张,清理不规范户外广告条幅600余条。

通过以上工作,城市市容环境和生活秩序进一步优化,城市动态性违法行为进一步得到控制,城市管理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查处违法建设,推进重点工程为保障清溪河综合整治工程顺利推进,市政府3月24发布了《关于依法整治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通告》,支队重点加大了对清溪河沿烟柳园至南外环两侧地段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该地块共有违法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

市城管支队与区政府、办事处抽调的人员一道,依法对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教育动员。

整治主要采取依法强拆和自行拆除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是严格执法程序。

4月23日至29日分别对湖心路、长江南路、前进巷、湖心组等地段155户违法建筑逐户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等法律文书,并且进行了两次公示。

二是坚持两手抓。

为加快拆除工作进度,减少强拆户数。

一手抓强制拆除,另一手继续抓政策法律宣传和对违建户的思想教育工作,动员违建户自拆,巩固教育动员效果,扩大的自拆范围。

三是多措并举,选点拆除。

事前制定拆除方案。

首先实施司法强制拆除,然后继续抽调60人在其余地块做思想教育动员工作,力争大多数违建户自拆。

四是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在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开展之初,城管支队就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及时制定和提交了《依法整治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情况汇报》、《关于依法综合整治城区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依法制止清溪河沿河两侧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拟定宣传标语,出动宣传车,配合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

由于前期工作扎实缜密,5月18日,对汪晓明户进行了司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在强拆的同时,支队继续做思想动员工作,第二天湖心路示范农场片7户违法建筑主动签订协议进行了自拆。

截止目前,该地块的155户违法建筑,已依法强拆1户,协议拆除56户,总面积3500平方米,其中28户已自行拆除,其余28户正在自行拆除中,有效地推进了重点工程建设。

二、积极参与交通整治,保障城市交通安全为争创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根据市城市交通秩序综合整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每月集中组织支队全体队员同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进行一次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对群众反映较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摊点占道等交通违章行为进行严格管理。

上半年,共依法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600多起,查扣机动车600多辆、非机动车700多辆,查扣占道摊点300多户,处罚800余人次,每月规范摩的、出租车近百车次,市区主次干道的交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三、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做好文明创建工作上半年,支队通过合理安排,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市容市貌明显改观。

一是进一步加强了对流动摊点、店外店和占道经营的管理。

针对城区内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现象,印发了《关于坚决取缔城区流动摊点、占道经营和规范夜市大排档的通知》,每星期集中统一整治二至三次,查纠流动摊点占道经营1200余次,有效地维护了秩序,净化了环境。

二是以人为本,加强西瓜摊点管理。

支队在城区认真勘察,确定8处西瓜批发零售场地,并向瓜农印发了《关于设置西瓜批发零售场地的通本》,既规范了瓜农交易,方便群众生活,又营造出了优美的市容环境。

三是开展了城区中小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支队会同工商、公安、卫生、教育、各中小学校等部门,从3月31日开始,对城区学校周边无证照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有效地维护校园周边环境。

四是规范了主城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营造优美的环境。

支队所属大队对各自片区内的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

共收缴非法广告3000余张,清理不规范户外广告条幅600余条(幅),使我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逐步走向规范化。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城市管理体制不顺。

支队目前实行的是“统一管理、联合执法、混合编组、分开处罚”的执法模式,主要受建委、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委托执法。

执法主体是委托部门,委托部门授权后,同样有权行使该项行政处罚权,仍然容易产生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管理、互相推诿等现象。

另外,城市管理领域点多面广,涉及的工作部门较多,工作关系复杂,矛盾多,困难大,条件差,工作辛苦,致使少数队员产生畏难情绪,思想不稳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拆违工作难度大。

一是违建户抵触情绪很大,对进村入户的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拉扯,群体围攻,阻碍执法人员正常工作;二是在二层或三层屋顶加层扩建的违法建筑,质量差,拆除难度大,机械拆除无法操作,人工拆除安全得不到保障。

五、对策与建议

(一)理顺体制,激活机制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理顺城市管理与监察体制,保障城市管理有效进行。

(二)加大思想动员工作力度,积极做好拆违工作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思想教育工作队要继续进村入户做工作,争取更多的违法建筑户进行自拆。

二是继续加大公安和城管力量,对阻碍自拆工作、对自拆户进行威胁的,实施公安传唤,优化自拆环境。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

根据民意和红光公司与村民的和谐干群关系,及时调整动员自拆方式。

建议下一步的动员自拆,继续按此方式进行,三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

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规定,对尚不能达成自拆协议的违法建设户,四是依法予以制止并组织拆除(集中强拆),不予补助。

五是属清溪河综合整治二期拆迁工程地块上的加层违法建筑,和正常拆迁工作一并进行,组织拆除。

公司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自查的报告

XXX有限责任公司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自查的报告

XXXXX:

一、落实目标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XXXX根据XX《2019年省属企业综治维稳信访工作要点》文件要求,制定了《XXXX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综治维稳信访工作要点》,并与各基层单位签订了《综治维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执行落实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着力构建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工作责任体系。

一是强化各级领导责任。

建立领导干部信访维稳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靠实管理责任,把信访维稳工作列入党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强化责任主体。

定期召开信访维稳工作专题会议,听取信访维稳工作情况分析信访维稳形势,排查主要矛盾纠纷,研判重点信访案件,落实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安排每个阶段的信访维稳任务。

三是加强对信访维稳工作的组织领导。

XXXX成立信访维稳领导小组,研究部署信访重大事项,统筹协调机关部室、基层单位有效落实各项措施要求,确保信访维稳工作取得实效。

四是加大干部考核力度。

将信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干部的考核之中,严格执行和落实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信访矛盾化解攻坚

本着“及时办理不拖延、认真答复不推脱、限期办理不敷衍”的工作要求,积极协调处理市长热线及市委信息网上留言,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和要求,跟进督促责任部门及时办理落实,按时回复处理结果。

努力提高网上信访事项的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

及时掌握信访动态信息,积极做好来访职工群众的思想疏导和矛盾化解,有效地抑制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信访突发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019年度受理来访人员10批30人次,其中个体访2人次;信访信件及网上投诉3起,较去年同期明显减少。

创建文明城市---市火车站管理工作总结

篇一:

雅安西门汽车站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汇报

雅安西门汽车站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汇报

(2012年6月)

雅安西门汽车站隶属于“四川蜀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处川藏、川滇西线(国道318线和108线)交汇处,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十佳魅力城市——雅安的主要客运交通窗口。

始建于1998年,竣工于2000年3月,占地面积25亩,于2000年4月5日投入运行。

西门车站与成雅高速公路配套建设,以从事高速公路直达客运和长途线路客运为主,兼顾周边区、县普线客运。

全站共有职工76人,另有保安队27人、保洁组7人、运政驻站人员6人、驻站警务室3人。

2010年5月交通车站关闭后与我站合并,营运线路44条,省内外参营企业46家,日发班250余班,日客流量9000-14000余人次。

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岗位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对参营车辆有进站参营协议和安全管理规定。

车站听从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指挥,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宗旨,在创建文明城市过程中,我站积极响应。

2012上半年我们通过全站员工的共同努力,环境建设日益完善,员工素质显著提高,服务质量明显加强。

下面,将我站2012年上半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一、明确创建思路,加强组织领导,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上下功夫

为有力保障我站创建文明城市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坚持齐抓共管。

维持,我站按照上级的要求,

成立了以站长为组长,副站长为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文明城市创建领导小组,目标责任签订到各科室,形成站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部门层层抓,确保各项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加强宣传,树立城市公共文明意识

为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我站召开了全体职工会议,深入学习贯彻《雅安市交通运输局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汽车客运站整治工作方案》,为全体工作人员印发了文明礼仪手册,对所有员工进行了客运站文明创建工作学习培训。

并贯彻《市交通局开展关于“世界无烟日”公共交通行业禁止吸烟的会议》精神,专门成立西门汽车站“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对员工进行了戒烟控烟培训学习。

还和四川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合作,通过拉横幅、贴标语、设置免费饮水休息区,向广大市民发放了《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倡议书》和《文明手册》等宣传资料2000多份,向广大市民宣传了创建的意义、条件等方面知识。

我站认真落实市委三届一次会议精神,突出“提升雅安形象,提高生活质量,优化发展环境,推动跨越发展”主题,不断提高人员素质,营造文明城市旅客候车、乘车环境,为2013年创建四川省第三届文明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三、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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