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利得盈理财产品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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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利得盈理财产品说明书

 

中国建设银行利得盈理财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本产品讲明书为编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投资者应按照自身判定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

在购

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

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并按照自身情形做出投资决策。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存在本金缺失的可能。

本理

财产品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估量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

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

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风险提示”并慎重参考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充

分明白得本产品可能存在的有关风险。

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仅是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

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风险提示

投资本理财产品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慎重投资:

1、信用风险:

本理财产品的被投资企业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株洲高科”)的股东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高新区管委会”)可能显现未及时足额支付信托股权收购款的情形,本理

财产品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收益率,收益可能为 0,甚至发生本金缺失。

尽管株洲市地点财政在高新区管委会不能足额支付信托股权收购款的情形

下,就缺口部分列入区级和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但如果株洲市政

府和天元区政府失信,将可能阻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成本金缺失。

2、被投资企业风险:

在高新区管委会未及时支付信托股权收购款的情

形下,若被投资企业株洲高科的生产经营显现专门可能会导致本理财产品

项下的信托股权变现价值降低或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可能阻碍投资者收益,

甚至发生本金缺失。

 

3、提早终止风险:

在发生本产品讲明书第六条所述特定情形下或发生

产品治理人认为需要提早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形下,产品治理人有权提早

终止本理财产品,在提早终止情形下,本理财产品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

预定期限,投资者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4、流淌性风险:

投资者无提早终止权,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

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5、政策风险:

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

如国

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有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阻碍理财产品的受理、

投资、兑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缺失,

也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而导致本理财产品被撤销、解除、或提早终止。

6、利率风险及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上调 3 年期贷款基准

利率,本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不予以调整。

因此,可能显现因物价指数的抬

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进而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7、受托人未能勤奋尽职风险:

如受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违抗信

托合同的约定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缺失,其缺失

部分由信托公司负责赔偿,信托公司资产不足赔偿缺失时则由本信托财产

即理财产品承担。

8、延期风险:

如因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信托财产变现等缘故(如高新

区管委会拖延履行股权收购义务)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

期限将相应延长。

9、信息传递风险:

产品治理人将按照本讲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

定,进行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投资者应按照“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

进行查询。

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

不可抗力等因素的阻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阻碍投

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另外,投

资者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国建设银

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中国建设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中国建设银行将

 

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阻碍投资者的投资决

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

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

到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中国建设银行合理判定难以按照本产

品讲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有权益但无义务宣

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11、其他风险:

如自然灾难、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的有关投资风险。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

成投资本金及收益兑付延迟。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风险提示)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产品编号

产品类不

内部风险评级

本金及收益币种

发售规模

投资期限

投资起始日

投资到期日

产品募集期

本金及收益兑付日

计息规则

预期年化最高收益率

投资起始金额

投资金额递增单位

提早终止权

附属条款

税款

其他

利得盈股权型(定)09 年第 2 期理财产品

N0906********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信托类理财产品

 

人民币

5 亿元

1096 天

2009 年 6 月 1 日

2012 年 5 月 31 日

2009 年 5 月 22 日-5 月 31 日

产品本金在 2012 年 6 月 3 日一次性兑付;

产品收益分次兑付,具体兑付日期请参照本讲明书第四条。

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

6%

5 万元

1 千元

投资者无提早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有提早终止权。

不具备质押等功能

中国建设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

本期产品在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四川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区、新疆区、苏

州分行辖属网点销售

 

二、投资治理

1、基础资产构成

 

产品治理人将理财产品所募资金托付给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置“株

洲高科”单一信托打算,取得“株洲高科”单一信托打算受益权。

投资者

按其认购金额占该理财产品项下所有认购资金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收

益和风险。

2、基础资产运作方式

产品治理人将理财产品所募资金托付给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单

一资金信托,用于向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扩股。

产品到期前,高新

区管委会按约定的条件收购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株洲高科集团

有限公司的股权。

3、股权收购价款的资金安排

(1)2009 年至 2012 年期间,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协议的约定每年

支付部分股权收购款,不足部分,由株洲市财政局每年从株洲市财政资金

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足,专项用于每年应支付的股权收购款。

(2)理财产品到期前,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协议的约定,支付剩

余的股权收购款,不足部分,由株洲市财政局将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足,

以收购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

4、参与主体

 

三、理财收益讲明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1)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理财收益,中国建设银行发行本理财产

品不代表对高新区管委会按时足额支付股权收购款以履行收购义务的可能

性做出任何承诺。

(2)风险示例

高新区管委会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收购款以履行收购义务的情形下,本

理财产品将按照信托项下股权收购款的实际回收情形运算投资者应得本金

及理财收益。

如发生高新区管委会未足额支付股权收购款的情形,本理财

产品收益可能为负,投资者甚至可能缺失部分本金。

2、理财产品到期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1)投资者预期年化收益率每年为 6%。

在高新区管委会按时足额支付

股权收购款的情形下,第一年(2009 年 6 月 1 日至 2010 年 5 月 31 日)的

产品预期收益率为 6%/年;以后每年的 6 月 1 日至下一年的 5 月 31 日的产

品预期年收益率为 6%/年。

(2)本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测算依据:

在高新区管委会按时足

额支付股权收购款的情形下,股权收购价款扣除该产品的有关税、信托治

理费用(2%/年)等后兑付投资者的收益和本金。

(3)测算示例

按照上述测算依据,在高新区管委会按时足额支付股权收购款的情形

下,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年化收益率为 6%;在高新区管委会未能按时足额支

付股权收购款的情形下,须按照高新区管委会实际支付股权收购款情形运

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如发生高新区管委会未支付股权收购款的情形,

投资者将缺失全部本金。

3、

(1)运算公式

投资者收益=认购本金×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

65(闰年 366)

每年兑付一次收益,实际理财天数为投资者实际持有理财产品的天数。

(2)运算示例

示例:

假设理财本金为 1,000,000 元,实际理财天数 1096 天,按照上述预期收

益率的约定,投资者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6%,若理财产品到期日实际年

化收益率达到了上述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投资者本金 1,000,000 元于 2

012 年 6 月 3 日一次性返还投资者协议约定账户,投资者收益合计为 1,180,

000 元,收益分次发放情形为:

第 1 次:

2010 年 6 月 3 日投资者收到收益=1,000,000×6%×365 天÷3

65 天=60,000(元)

第 2 次:

2011 年 6 月 3 日投资者收到收益=1,000,000×6%×365 天÷3

65 天=60,000(元)

 

第 3 次:

2012 年 6 月 3 日投资者收到收益=1,000,000×6%×366 天÷3

66 天=60,000(元)

(上述示例采纳假设数据运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

益。

 

四、本金及收益兑付

中国建设银行不提供保本承诺。

1、持有到期时理财产品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1)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收益每年兑付一次,到期一次性返还投资本

金及剩余收益。

本产品收益兑付安排表

兑付

次序

兑付日期

起始日

收益兑付区间

终止日

1

2

3

2010 年 6 月 3 日

2011 年 6 月 3 日

2012 年 6 月 3 日

2009 年 6 月 1 日

2010 年 6 月 1 日

2011 年 6 月 1 日

2010 年 6 月 1 日(不含)

2011 年 6 月 1 日(不含)

2012 年 6 月 1 日(不含)

以上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则顺延至建设银行下一工作日。

上表中各收益兑付区间终止日的收益计入下一收益区间兑付(2012 年 6 月

1 日不计收益),不重复运算。

本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及最后一次的投资收益将在产品兑付日(2012 年 6

月 3 日)向投资者予以兑付。

中国建设银行将按照本讲明书的规定,将产

品投资收益及本金划入投资者账户。

2、延期兑付:

理财产品到期日,如高新区管委会未及时足额支付股权收购款,则受托

人有权延长信托期限,本理财产品的期限也将随之延长。

信托公司将变现

后的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税款、费用后向中国建设银行

支付信托利益,中国建设银行将在收到信托公司支付款项后的 3 个工作日

内将投资者的本金及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约定账户。

3、提早终止时理财产品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如果资金信托受托人或中国建设银行提早终止信托或本理财产品,资金

信托受托人于信托实际终止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全部

信托利益,中国建设银行将在收到全部信托利益后 3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

资者约定账户。

 

五、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及赎回

1、认购

(1)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

伍亿元人民币

(2)本理财产品募集下限:

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限届满,募集资金总

额未达到人民币伍仟万元,中国建设银行有权益但无义务宣布本理财产品

不能有效设置。

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 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认购本金。

(3)产品募集期:

2009 年 5 月 22 日到 2009 年 5 月 31 日

(4)在产品募集期间,如募集资金总额已达到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

银行有权益但无义务停止本理财产品认购。

(5)发售对象:

本理财产品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定能够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2、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六、提早终止

在本产品投资期间,投资者无提早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有提早终止权。

一旦中国建设银行提早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早 2 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

知投资者,并在提早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

的理财收益,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运算。

如显现以下情形,中国建设

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早终止本理财产品: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显现重大调整并阻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

2、因信托提早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

事件等情形)时;

 

3、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股权收购人提早支付全部股权收购款时;

4、产品治理人依自身判定认为需要提早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形。

提早终止运算示例:

假设理财本金为 1,000,000 元,实际理财天数为 10

天,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为 6%,则投资者的理财收益为:

投资者理财收益=1,000,000×6%×10 天÷365 天=1643.84(元)

(上述示例采纳假设数据运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

益。

 

七、信息披露

投资者同意产品治理人通过上述网站进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如因投资

者未及时查询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

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中国建设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有关账单信息。

本产品存续期间,

个人投资者本人查询理财产品对账单,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协议账

户所在一级分行辖属任一网点进行;代理查询的,需同时持有客户有效身

份证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和代理人本人

身份证件,在协议账户所在一级分行辖属任一网点进行;机构投资者凭交

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

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原网点查询理财产品有关账单信

息。

 

八、专门讲明

投资者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后,即

视为投资者对中国建设银行做出以下承诺:

1、投资者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

系其合法拥有,其投资本理财产品已得到有关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同意产品治理人将本理财产品的认

购资金用于设置“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资金信托”和作为该信托的

唯独受益人;3、如因投资者的缘故,导致产品治理人在本信托中对中信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投资者情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投资者同意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后,

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在募集期届满日(即 2009 年 5 月 31 日),从《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约定的账户中扣收投资者认购本

金。

 

本期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不为三盏警示灯,风险程度属于中等风

险级不(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风险评级为我行内部评级结果,

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评级结果的含义请参见后附的评级标

准讲明)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风险评级讲明:

风险标识风险评级评级讲明适用投资者

提供本金及收益保证,或者提供本金

无风险或风险极低 爱护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

低。

保守型投资者

较低风险

提供本金爱护,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

概率较低。

不提供本金爱护,但本金亏损的概率

收益型投资者

中等风险

较低,预期收益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  稳健型投资者

定性。

较高风险

不提供本金爱护,且本金亏损概率较

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较大。

不提供本金爱护,且本金亏损概率专

进取型投资者

高风险

门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专门 主动进取型投资者

大。

 

投资者声明:

投资决策完全是由投资者独立、自主、慎重做出的。

投资者差不多阅读

客户协议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及本产品讲明书,充分明白得并自愿承担

本产品有关风险。

 

(产品讲明书需要与客户协议书一起加盖骑缝章)

中国建设银行

2009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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