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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发展专项资金.docx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关于印发《中山市2010年工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经信〔2010〕268号)

各镇区经贸办,有关单位:

《中山市2010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2010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市政府《印发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7〕106号)和市政府《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方案工作会议纪要》(〔2010〕1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工业(含商贸流通业、信息产业,下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中山市工业、商贸、信息产业发展情况和行业发展规划,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编制经费年度决算;

(三)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四)受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审核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编制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组织项目评审、验收、评估;

(五)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三章扶持对象、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七条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在中山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且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山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会计核算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产业企业,成长性良好的中小企业,以及为上述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

第八条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资助下列范围(项目):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及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等)

(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

(三)装备制造业

(四)现代流通业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典当融资

(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七)软件产业

(八)节能与清洁生产

(九)工业设计

(十)经济运行评价奖励

第九条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资助方式进行扶持。

第四章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申请资助每年集中办理。

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向所在镇区经贸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扶持申请。

对属重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专项资金扶持申请。

第十一条镇区经贸部门对项目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核:

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相关资助实施细则所列条件;

(二)形式审核:

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核:

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可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鼓励方向和条件,项目实施的作用是否明显,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等。

第十二条镇区经贸部门对扶持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把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项目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资助或贴息计划,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同一项目只能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子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项目单位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四条对重点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必要时可提请市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按《印发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7]106号)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绩效评价。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审查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资格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2.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3.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装备制造业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4.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流通业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5.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典当融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6.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资助实施细则

7.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软件产业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8.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与清洁生产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9.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设计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10.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运行评价奖励项目实施细则

 

附件1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印发中山市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主要资助风力发电产业、太阳能光伏产业、生物质能产业、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和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资助范围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对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和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重点资助具有高销售收入、高税收、具有产业链发展优势、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快速成长的企业;重点支持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投入产出比高、产业配套强的项目。

第四条资助标准

(一)企业资助标准

1、列入省重点骨干企业,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具有显著的产业链发展优势,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年税收超1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年税收超2000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年税收超1000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2、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销售收入连续两年比增30%以上,上缴税收连续两年比增20%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3、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企业年销售收入税收贡献率(税收总额/销售收入)达10%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二)项目资助标准

1、属整机生产、集成生产、成套装备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填补产业链空白或具有显著产业链优势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预测产出50亿元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预测产出5亿元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2、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预测产出2亿元以上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填补产业链空白或具有一定产业链优势关键零部件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3、对获得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结合本市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适当比例资金配套支持。

第五条申报材料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资助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上年度末财务报表;

(四)申请单位上年度入库税金证明(市国税、地税局出具证明);

(五)如申请项目类资助,需提交项目可行性分析及相关批复文件。

(六)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

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资助申报书

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资助申报书

 

申报单位(盖章):

企业法人签字:

推荐单位(盖章):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

企业名称

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国籍

手机/电话

联系人

手机/电话

传真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万元

外资比例(%)

资产总额

(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企业占地面积

(平方米)

职工总人数

(人)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

□非国有控股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

□民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请说明: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前三位)

股东性质

股权比例(%)

□内资□外资

□内资□外资

□内资□外资

上市情况

□上交所□深交所□海外(上市时间:

□尚未上市

企业主营

业务范围

□风力发电

□太阳能光伏

□生物质能

□高端电子信息

高新企业

□是(年月认定)□否

省重点骨干

企业

□是(年月认定)□否

是否设立研发机构

□是(数量:

)□否

研究开发人

员数

研发机构

认定情况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

□国家重点实验室数()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数()

□其他国家级研发机构数()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

□省级重点实验室数()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数()

□其他省部级研发机构数()

□市级研发机构数()

简要说明(研发机构名称、认定时间等):

近两年销售收入

(万元)

(万元)

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率(%)

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率(%)

主营业务收入占销售收入比例(%)

近两年R&D投入

(万元)

(万元)

R&D占销售收入比例(%)

近两年利税总额

(万元)

(万元)

利税总额比上年增长率(%)

近两年上缴税收总额

(万元)

(万元)

上缴税收总额比上年增长率(%)

劳动生产率

(万元)

土地产出率

(元/平方米)

销售收入税收贡献率

(%)

主导产品

上年主导产品销售额

(万元)

国内同类产品前三名上年销售量

第一名企业

第二名企业

第三名企业

行业地位(市场份额)

□行业领先□行业前三名□行业中上游□行业中下游

获相关标准认证情况(说明何时通过何机构的何种标准认证、资质等级等):

 

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其独占许可权情况:

 

主持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情况(行业、国家、国际标准):

 

近五年承担国家、部省研究开发项目情况:

 

获国家、部省、市技术、产品奖励情况:

 

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资助类别

□企业资助类

□企业资助类第一项□企业资助类第二项□企业资助类第三项

□项目资助类

□项目资助类第一项□项目资助类第二项□项目资助类第三项

自评报告(对照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要求,企业自评)

 

相关证明材料目录

 

申报单位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日期

镇区经贸办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日期

镇区经贸办意见财政所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日期

所在镇(区)政府(办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日期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初审意见:

□同意列入资助企业名单□不同意列入资助企业名单

具体意见:

签名:

日期:

综合评审意见:

 

签名:

日期:

附件2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明确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规范项目申请和评审程序,根据《中山市2010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技术改造是以现有企业为依托,用先进的技术改造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实现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达到增加品种、提高质量、扩大生产能力、降低消耗、节能减排和提高效益目的。

第三条申请技术改造项目(下称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经市经信部门或国家、省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备案(核准)或立项;

(二)必须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且项目承担企业上年度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中小民营企业入库税金为100万元以上;

(三)项目投资额一般应高于1000万元,中小民营企业项目投资额为300万元以上,其中土建投资不超过20%;

(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调整要求,对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起示范带动作用,项目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已竣工验收或阶段性完工投产;

第四条申请技术创新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本年度获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条资助标准

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购置先进设备(单机单线设备价格在30万元以上)投资额6%,其余投资金额(实际投资总额减除设备投资金额)按不高于一年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50%进行资助(依照企业入库税金情况确定具体资助比例),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为300万元。

对内资企业、新兴产业项目适当提高资助标准。

对本年度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申请材料

1、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金资助申请表;

2、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或项目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3、技术改造项目验收报告书;

4、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先进设备清单;

5、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项目投资凭证复印件;

8、上年度会计报表;

9、银行贷款合同、收帐凭证和一年期以内利息单复印件;

10、与项目相关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获市资助的项目,优先推荐上报,争取省和国家技术改造财政资金扶持。

 

附件:

1、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金资助申请表

2、技术改造项目验收报告书

3、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先进设备清单

附件1:

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金资助申请表

单位:

万元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内资/三资)

 

股权构成

中方

 

外方

注册资金

企业上年度上缴入库税收

总资产

固定资产

原值

固定资产净值

资产负债率

流动资产

净资产收益率

项目名称

 

改造主要内容(工艺技术、装备、土建、环保节能等)

改造主要目标(提高质量、增加品种、扩大规模、新增出口、节能减排等方面目标,用数据表示)

总投资

贷款

 

资助金额

 

自筹

企业经营情况

销售收入

比增%

利润

比增%

税收

比增%

出口

比增%

上年度

本年度(预计)

承诺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有关部门记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中,并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镇区经贸办意见

 镇区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所在镇(区)政府(办事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附件2

技术改造项目验收报告书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负责人:

填写日期:

项目概况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传真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部门

项目备案日期

项目备案证编号

项目开工日期

项目完工投产日期

计划总投资(万元)

其中:

贷款

实际总投资(万元)

其中:

贷款

改造前后经济指标

项目

年度

改造前一年

投产年

达产年(预测)

改造产品产量

项目新增产值(万元)

项目新增利润(万元)

企业国税入库金额(万元)

企业地税入库金额(万元)

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投资构成

其中:

生产设备

万元

数量

台(套)

检测设备

万元

数量

台(套)

土建投资

万元

面积

平方米

配套设施投资

万元

信息化投入

万元

建设期利息

万元

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清单

(单机单线设备价格3万元以下不予计算、可另附页)

序号

名称

单价

数量

金额

国产或进口国别

开票日期

发票或报关单号码

小计

 

土建、配套设施、信息化投入及建设期利息清单

(单机单线设备价格3万元以下不予计算、可另附页)

名称

金额

开票日期

发票号码

土建工程

小计

水电等公用设施

小计

环保消防设施

小计

信息化投入

小计

建设期利息

小计

总计

项目概况及综合效益分析(另附页)

1、项目建设背景和建设内容;

2、项目试产投产情况;

3、技改后新增品种或产品质量提高情况;

4、技术装备水平提高情况;

5、原材料及能耗降低情况;

6、技术创新能力提高情况;

7、管理水平提高情况;

8、安全、环保、卫生、消防改善情况(涉及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有规定须验收的附相关验收文件);

9、企业竞争力及效益提高情况;

10、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措施;

验收单位意见

---年----月----日验收小组对------------------------------公司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总投资为-------万元,其中:

设备技术投资-----------万元,土建投资------万元,配套设施及其他投资--------万元。

项目于------年------月------日完工投产。

项目涉及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符合相关要求。

同意项目验收。

 

验收小组负责人:

验收组织单位(盖章):

年月日

验收小组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签名

附件3:

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先进设备清单

(单机单线设备30万元以上的需要填写)

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设备型号、名称

引进国别或生产单位

购置日期

单价

(万元)

数量

金额

(万元)

发票号码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附件3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装备制造业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山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提升其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加快装备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05]1号)和《中山市2010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助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鼓励发展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对投资规模大、产业链条长、科技含量高、节能环保的项目实行扶优扶强、重点倾斜;

(三)重点扶持整机生产、集成生产和成套装置生产。

第三条资助范围:

按照国家产业划分属于装备制造业行业的企业。

第四条资助标准

(一)认定市级重点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

凡设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工程中心,其生产规模达1亿元,税收达500万元以上的装备制造业,可申报认定为市级重点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并且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

(二)已被认定为中山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年入库税金3000万元以上,企业销售收入同上年度比增20%以上,可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资助。

(三)对装备制造业重大项目给予资助

1、对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预测产出5亿元以上,属整机生产、集成生产、成套装置生产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2、对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预测产出8亿元以上,属整机生产、集成生产、成套装置生产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3、对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预测产出15亿元以上,属整机生产、集成生产、成套装置生产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第五条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企业入库税金。

(四)中山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市级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证明(复印件)。

(六)如属新增项目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件:

中山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附件:

中山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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