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罪数的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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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罪数的归纳
对于罪数的归纳
一罪的类型
实质的一罪
想象竞合犯
只能作为一罪处理,应当按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
结果加重犯
(必须法有
明文规定)
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继续犯
不论其持续的时间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
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我国没有)
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对较重的法定刑以一罪(即结合之罪)处罚,不得数罪并罚。
惯犯
(赌博)
对惯犯按一罪并直接按刑法规定的相应的量刑幅度处罚,不实行同种数罪的并罚。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89条规定,对于连续犯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表明对连续犯应以一罪论处。
牵连犯
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但我国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的规定。
如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并罚。
吸收犯
按吸收之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种类
定义
处罚原则
主犯
首要分子:
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
其他主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决定或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概念
特征与刑期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①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仍可留在原来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
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人身自由;
③具有一定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④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
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须与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同时使用。
一般适用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故意杀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抢劫、强奸、贩毒、走私、贪污、受贿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立
即执行
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
(缓期2年执行)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罚金是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①选处罚金。
即罚金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罚,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②单处罚金。
即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其他刑罚。
如单位犯罪;
③并处罚金。
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
如逃税罪;
④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既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适用范围: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①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④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①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即罚金和没收财产作为选择的附加刑,附加于主刑之后适用;
②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附加适用没收财产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
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
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立功
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减刑与假释
减刑
假释
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对象条件
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但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刑期1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程序条件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实际执行期限或考验期限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判处死缓的,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适用该制度的起始时间
(1)无期徒刑罪犯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
(2)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一年半后,方可减刑;
(3)死缓罪犯死缓执行期满后,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能假释;
(3)如果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4)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考验期内不同情况的后果
(1)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原罪与新罪按“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2)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原罪与新罪按“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3)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假释的监管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掌握)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受理案件的范围
(1)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5)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9)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6)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10)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7)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7)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如行政赔偿案件、公司登记案件、因行政许可的变更、撤回引起的行政补偿案件(行政先行处理程序)等。
(3)对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6)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如行政处罚的告知行为、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行为等。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宣告判决
判决形式
适用情形或案件
备注
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撤销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
(1)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不受此限制。
履行判决
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从而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
变更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包括加重处罚幅度或增加处罚内容;对行政机关未处罚的相对人,法院不得判决直接给予处罚。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1)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不适宜判决维持;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4)其他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确认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撤回起诉
申请撤诉
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以后,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回起诉的请求,如果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视为申请撤诉
(1)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对于诉讼期间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时的处理的归纳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申
请撤诉
①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③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④第三人无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原告不
撤诉的
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而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
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第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审理的对象不同
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二审和一审)
提起的主体不同
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当事人
提起的期限不同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必须在判决、裁定生效后2年内提出;人民法院、检察院提起的,不受时间限制
审理的法院不同
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不仅有上级法院,还包括原审法院
审理期间的处理不同
审理期间,一审判决裁定不执行
决定再审后,裁定原判决停止执行(申诉不影响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处理的方式
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申
生效判决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审理;生效判决时二审法院作出的,按二审程序审理;特殊情形的,发回重申;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使开庭审理无法进行时,而推迟审理的时间。
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而由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
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审理前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3)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4)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等。
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诉讼终结的特殊原因包括: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3)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的,没有逮捕必要。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但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被逮捕,但是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羁押,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而采取保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最长时间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规定的后果
违反上述四项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上述四项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公安机关负责受理的案件
只能是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遗弃和轻微伤害等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的犯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注意:
(1)涉税案件;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伪证罪;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
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1月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依据受让合同支付地价款1800万元,另支付相关税费600万元。
当年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受让土地60%(其余40%尚未使用)的面积开发建造一栋写字楼并全部销售,签订销售合同,共计取得销售收入9800万元。
在开发过程中,实际支付开发成本4200,该写字楼分摊的利息支出为90万元,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且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该省规定能提供贷款证明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
计算上述业务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
(1)可扣除的地价款=(1800+600)×60%=1440(万元)
(2)可扣除的相关税金=9800×5%×(1+7%+3%)=539(万元)
(3)可扣除的开发费用=90+(1440+4200)×5%=372(万元)
(4)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440+4200+372+539+(1440+4200)×20%=7679(万元)
土地增值额=9800-7679=2121(万元)
(5)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2121÷7679=27.62%,适用税率30%;应纳土地增值税=2121×30%=636.3(万元)。
3.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2009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34万元,货已入库。
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
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
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款未收到。
试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并列出相应的会计处理(以“万元”为单位)。
正确答案:
当期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