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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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努力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实现我省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遏制、减少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省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社会安全最重要的是人身安全,最让人牵挂揪心的是孩子安全。

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大师生安全是教育的头等大事,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障,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基本前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

(二)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已经成为一项政治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对学生安全、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维护校园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把维护校园安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履行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的政治责任。

    (三)用抓教育教学的劲头抓学校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工作虽然不是中心,但它干扰中心,时时刻刻影响中心;没有安全,谈何发展、谈何教育、谈何和谐。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立足发展保安全,通过安全促发展,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克服麻痹思想、厌倦情绪及侥幸心理,正确处理教育教学与安全的关系,把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到学校各项工作中,贯穿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努力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教育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二、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落实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为核心,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为载体,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加强学校安全教育、深入实施“三生教育”,健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和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维护校园安全长效工作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和育人环境,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安全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需求,同时,也是人们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

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牢固树立“以师生为本”、“安全就是生命、责任重于泰山”、“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观念。

    2.属地管理的原则。

教育系统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3.预防为主的原则。

安全工作重在防范,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

安全防范意识必须“小题大做”,随时提高警惕,在思想深处筑牢安全防线,做好一切可能的防范。

    4.齐抓共管的原则。

学校安全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既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这项工作必须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方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具体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合作,形成人人有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网络,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安全管理监督体系。

   

(一)后勤安全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要以教学楼、办公楼、食堂、学生公寓(宿舍)、教职工宿舍、实验室、体育场馆、卫生间、学校围墙,锅炉、压力容器、承压管道、电梯、水、电、气等后勤设施设备为重点,对学校所有教学、生活用房及相关设施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1.重点做好校园暴雨与泥石流、校园拥挤踩踏、校园地震雷击、煤气中毒等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2.寄宿制学校要严格按照学校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实行学校领导值班制,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对学生公寓(宿舍)周边及内部的安全情况进行巡查。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用电和冬季取暖管理,有效防止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要严格按照国家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学生床上用品的全过程管理,把好学生自购自带床上用品质量关,确保学生使用合格床上用品,切实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3.学校安全自查必须经常进行,每次检查,都必须详细填写《云南省学校安全状况登记表》(附表一),对查出的隐患,采取的措施,整改的结果都要作详细的记录,经责任人确认,并由校长审核后签字归档,作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安全检查时的痕迹资料。

   

(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云南省自然灾害类应急管理规定,加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运行机制建设,规范应急处置行为,尽可能地降低或消除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减少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证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受灾地区学校的安全、稳定。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等方式,积极开展自救、互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控制事态;做好师生员工心理疏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三)教学安全管理。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规范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教育教学、集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根据“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按活动范围、规模等要求,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后进行。

    1.学校举行的教育教学、集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旅行)等外出活动,必须事前填写《云南省学校外出活动申报表》(附表二),经学校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审批部门对活动的安全负总责,活动的组织者负直接责任。

    2.学校内部正常的例行集会、早晚自习、集体劳动、升降旗仪式、课间集体活动、运动会、节日庆典、冬(夏)令营等集体活动要注意安全,校长负安全总责,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四)学校卫生管理。

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校内食堂、小卖部的监督,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

学校要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随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病、流行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五)交通安全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校车管理。

学校自有或者租用运载学生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必须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教保〔2010〕13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校车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学校、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

    2.加强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要主动联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清理整顿校园周边的交通秩序,要协调公安交警部门在学校周围设立限速行驶、禁鸣等标志,提醒过往司机注意禁鸣喇叭并减速慢行。

    同时,学校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要强化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六)防溺水事故管理。

学校应加强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责任和分工;教师作为学生的直接管理者,主要对学生进行防止溺水事故发生的教育;组织、动员家长主要做好未成年学生的监管工作。

切实加强学校、教师、家长“三位一体”的教育、管理,使学生认识到危险的存在,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减少或避免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

   (七)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

学校要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

危险物品的采购须实行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入库保管和存放。

教学、科研、生产中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

教学使用危险物品应由实验室相关人员领取,在教师指导下分给学生。

学校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准使用未达到安全标准的机器、设备及厂房;严禁组织中小学师生到煤矿、矿厂等场所参加任何活动。

   (八)消防安全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高等学校还要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九)校园秩序安全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做好预防校园暴力、性侵害、学生自杀等影响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的校园秩序安全管理。

    1.学校应加强校园暴力事故的防控与处置力度,做好平时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同时,学校要根据本地区、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预防各类校园暴力事故的预案。

一旦发生校园暴力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的预案,迅速控制局面防止局势扩大。

    2.学校要通过加强对学生的相关教育、注重师德师风教育、加大法律宣传普及力度等方法来有效预防校园性侵害事故的发生。

一旦侵害事故发生,学校应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前提下,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3.学生自杀事故的发生往往比较隐秘和突然,预防教育工作是重点。

在学校中开展的学生自杀预防工作要面向所有学生。

在预防的基础上,要针对有自杀倾向的学生实施专业化干预行动,以避免自杀事故的发生。

一旦自杀事故发生,要做好对事故的处理工作和对事故周围人员影响的消除工作。

   (十)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学校周边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任务,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充实成员单位,增加工作人员,在综治部门的统筹协调下,积极争取公安、司法、住建(城管)、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相关职能部门帮助和支持,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切实抓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要随时掌握学校周边治安、交通、建筑、卫生、消防、文化、环境等各类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对不能自行整改的,要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当地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配合公安、安监、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环保等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维护学校安全的主体责任。

   (十一)学校安全事故处理。

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领导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的协调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涉及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确保师生及其亲属情绪稳定,保证学校教学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

    学校发生死亡3人以下的安全事故,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学校负责人要到现场组织处理;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安全事故,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协助处理;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安全事故,省教育厅负责人进入事故现场指挥,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和省教育厅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新闻发布与媒体接待的口径,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调查的基础上,由各级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确定的发言人统一应对、发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十二)学校事故报告制度。

中小学校、幼儿园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后,要在组织抢救和做好化解工作的同时,立即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学校师生非正常死亡1人以上或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必须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

高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要立即报告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和当地党委、政府。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详见《云南省学校师生安全事故报告表》(附表三)。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续报。

不得迟报、漏报、瞒报、不报,对于迟报、漏报、瞒报、不报,贻误工作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每年6月、12月底,学校要详细填写《云南省学校师生非正常伤亡统计表》(附表四),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学校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十三)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按照《云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对本部门、本学校的应急预案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使应急预案更具体、更明确、更细致,可操作性更强,要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队伍,完善应急指挥体系,整合应急资源,落实岗位责任,完善应急保障措施,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应急工作要求,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安全知识的普及,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演练,确保发生紧急情况,预案能迅速启动,师生员工能迅速安全疏散。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按照事故、事件等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靠前指挥,积极稳妥地做好现场处置工作,严防事故、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及次生伤害的发生。

   (十四)建立学校安全预警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本地、本校安全工作实际,本着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理的原则,对极易发生但尚未发生的山洪、暴雨、雷击、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各类气象和地质灾害类安全事故和防火、防盗、防毒、防病、防骗、防溺水、交通安全、校园秩序等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及时、适时通知、通报,以起到警示作用,消除师生学习、生活、工作中的安全隐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遇有山洪、暴雨、雷击、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各类气象和地质灾害类安全事故,要主动调整学生在校时间,必要时可先行停课再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的规定,明确对安全工作应承担的具体职责任务,立足现实、面向未来,全面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克服麻痹松懈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工作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学校长期安全稳定。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学校安全保卫队伍是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前提保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安全保卫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重点解决好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装备配备等问题。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州市、县(市、区)教育局应向当地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编制部门主动汇报、积极争取,尽快成立安全保卫管理专门工作机构。

    2.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州市教育局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县(市、区)教育局至少要配备2名专职人员;各高校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公安厅制定的《云南省高等院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云教办〔2007〕15号),配齐配强安全保卫人员;各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的规定,根据形势和任务,尽快设立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保卫人员。

中小学幼儿园至少应聘用2名专职保安人员,寄宿制的至少应聘用3名专职保安人员;在校师生员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应按照不低于总人数千分之三的比例聘用专职保安人员,寄宿制的按照不低于总人数千分之四的比例聘用专职保安人员。

    3.保障工作经费。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及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财政、发改委等部门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经费投入的支持,将所需安全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安全部门能够正常运转,确保学校、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有经费保障。

    4.加快校园物防、技防建设。

城市所有学校和幼儿园、农村中心小学以及其他规模以上学校和幼儿园,要有封闭式大门、围墙,要配备上下楼通道、楼梯照明设备设施,并在显著位置安装应急疏散指示牌;实验室、危险物品存放室、配电层等重点部位安装防盗门和防护窗栏;要在校园和学生宿舍楼出入口、门卫室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学校、幼儿园报警设施必须与辖区内公安机关联网运行。

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幼儿园时,要将安全实施纳入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5.加大教育系统安全保卫队伍培训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对安全管理干部和安全教育教师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

通过培训,不断提高教育局长、分管安全的副局长、科室主任等教育行政干部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意识和统筹管理的能力;提高校长、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等学校安全管理者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有效预防和管理、及时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的能力;提高班主任、专任课教师、体育教师等安全教育骨干教师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制作校本安全课程、实施安全课程、开展安全演练等的能力。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1.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学校安全负有责任,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内容,指导学校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学校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各级各类学校的职责。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作出了六项明确规定:

一是规定了学校安全的责任主体;二是规定了学校应当建立11项安全工作制度;三是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并落实其责任;四是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教育教学制度;五是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宣传和检查制度;六是规定中小学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制度。

    3.领导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其他部门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具体落实好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

   (三)加强督查,措施到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巡视督查制度和通报制度。

根据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特点,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学校安全管理的巡视督查,重点督查:

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制等基本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部署的决议、决定和措施的情况;针对社会及师生广泛关注和普遍关心的校园安全热点问题,进行整顿治理的情况;结合学校实际,解决学校安全管理和维护学校稳定工作薄弱环节难点、重点的情况等。

督查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根据实际将督查情况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五、教育系统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深入开展安全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本地区、本学校安全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明确各级责任。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列入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培训内容,切实提高校长和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学校特点,组织研发包括交通、溺水、地震逃生、洪水和泥石流、雷电、毒品和艾滋病、校园暴力、网络成瘾预防、心理咨询干预等安全教育示范性课程,通过认真扎实的安全教育,增加广大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自我保护和解决具体安全问题的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纳入教学内容,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实际情况,深入扎实地开展“三生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健康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强化心理咨询,及时化解学生的心理压力。

要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内容丰富的安全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学校安全氛围。

    4.学校要加强师德建设,教育教职工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道德及行为风范,不得歧视、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5.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要充分发挥在高校开展安全教育工作中的骨干作用,成为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6.中小学要严格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将安全教育列入实施学校课程的重要内容,开足课时,并不断提高课程质量。

每所中小学都要聘请一名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请他们为师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7.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规定,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真正认识到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在平时教育教学中开展丰富多彩的适合本园实际的安全教育活动。

   

(二)全力推进“平安校园”建设。

为确保学校的长期安全和稳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平安校园”创建活动作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与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创造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良好治安秩序和文明的校园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等14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云综治办〔2009〕32号)的要求部署,通过几年的努力,力争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建立起“平安校园”创建活动长效机制和有效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校内安全防范机制,有效防止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减少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改善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状况,努力实现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民主法制观念的明显增强和自我保护、自我防范能力的显著提高,做到校园内思想政治稳定、秩序良好、师生健康和谐,学校育人环境明显改善。

   (三)加强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信息化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利用信息技术不断提升校园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信息化水平,通过校园网、互联网、多媒体、手机短信等形式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动态管理,逐步形成省、州(市)、县(市、区)、学校多级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的信息化模式,实现校园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的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四)健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不同季节学校安全工作的特点,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要做到全面、认真、细致,不留死角,不留盲点,每次检查都要做好详细记录。

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对所辖学校的安全工作检查或抽查,原则上不少于两次,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填写《云南省学校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五)。

学校整改工作完毕要及时填写《学校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回执》(附表五)。

主管的教育部门没有开展安全检查而造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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