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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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doc

关于印发《东营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32号令),以及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鲁建发[200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东营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日

东营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32号令),以及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鲁建发[200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必须遵照本办法核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

2、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0-2003)或2004年《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工程量计价办法》进行计价的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和质量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施工现场设置的围栏、在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除主体外的安全围栏、现场道路及散状材料堆放场地的硬化、消防设施、现场医疗和急救设施及其它必备的安全文明设施等所需费用。

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定期制定发布《东营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

(二)核验市直和县区范围所报建筑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核发《东营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证书》。

(三)负责对全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委托方式进行,并签定委托协议书。

其职责如下:

(一)核验本辖区范围内所报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发《东营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书》;

(二)核验工作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核定和计取

第七条

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和《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合理有效设置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项目。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中,按《山东省建安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中规定的系数计算出费额,该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投标人不得有让利承诺。

第九条甲乙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计算出暂定金额在合同中约定;在结算时以《核定通知书》核定金额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十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其安全文明设施在各时间段发生的项目由承包商提出具体数量和设置情况,填写《东营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申请书》,施工监理单位核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核准,报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核定其费用,颁发《东营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书》)。

第十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承包方必须办理《核定书》的申请和领取,未办理《核定书》的工程,不得计取该项费用。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承包方办理《核定书》的程序:

(一)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取《东营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申请书》。

(二)会同工程发包方按工程现场实际发生设施内容据实填报,双方无异议,加盖公章,报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文明设施内容确认,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填发《核定通知书》。

(三)市直单位的工程由市工程造价管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内容进行确认,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定其费用,填发《核定通知书》。

第十三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申报安全文明设施费按规定标准进行核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到施工现场查验后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

(一)甲乙双方有异议的设施项目。

(二)《东营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中未包括的设施项目。

第十四条承包人施工现场设置的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设施项目全部到位后,其工程承包人应立即按规定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手续。

现场设施项目已拆除的不再办理。

第十五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工程结算时,承包人应提供《核定通知书》。

若承包人不能提供《东营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通知书》的,发包人或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将原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从工程造价

中扣除。

第四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填发的《核定通知书》,作为办理工程结算计取该项费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伪造、涂改和自行核定。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一经确认,填发《核定通知书》后,不需再进行编审,承包人按核定费额与工程发包时该项费用的暂定金额找补差价,列入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发包人或承包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

(一)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列为可竞争费进行工程招标的;

(二)未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列入工程合同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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