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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致使的精神损害的补偿

论违约致使的精神损害的补偿

 内容提要:

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补偿请求权,通说也以为违约致使的精神损害不该予以补偿,但司法实际中却存有许多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补偿的判例。

违约致使的精神损害应否予以补偿,在比较法上也是长期争辩的话题。

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现均承认了违约精神损害的补偿,相关的国际立法中也是如此。

为增强对精神利益的法律爱惜,我国应肯认守约方的精神损害补偿请求权。

能够通过对现行法的扩张说明,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补偿请求权,适用可预见性规那么,为具有确信性和严峻性的、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违约可能致使的精神损害,提供法律救济。

  关键词:

违约、精神损害、可预见性规那么、类型化

  一、问题的提出

  损害可分为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也称非财产损害,指财产损害之外的一切不利益。

其可包括精神上的痛楚和肉体上的痛楚,诸如忧郁、怨愤、悲伤、失望、缺乏生趣、疼痛、奇痒、恶心、味觉丧失等。

〔1〕侵权行为中,对物的侵害可致使物质损害,也可致使精神损害,例如故意毁损他人家传玉佩;对人的侵害可致使精神损害,也可致使物质损害,例如侮辱他人使他人精神失常而住院医治。

在侵权行为领域,精神损害的物质补偿取得了各国的普遍认可,我国也不例外。

  违约可致使物质损害,也可能致使精神损害。

对违约致使的精神损害,可否判定物质补偿呢?

此一问题颇值探讨。

在违约行为同时组成侵权时,当事人能够选择行使侵权损害补偿请求权,通过侵权规那么来寻求精神损害的物质补偿。

但在未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的场合,当事人蒙受的精神损害是不是可取得补偿呢?

不赔理由安在?

赔那么规那么如何?

  二、价值判定

  对精神损害的物质补偿问题,各国立法一直持谨慎态度。

最初,基于对人格商品化和引发滥讼结果的忧虑、和精神损害难以金钱量化的考虑,法律拒绝给予精神损害以物质补偿。

但随着人类自我意识的进一步觉醒、自我价值的发觉,人格利益在人类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日趋提升,显现了给精神损害以物质补偿的迫切需要。

由于社会变迁,思想观念也已发生转变,人们以为金钱补偿非但不足减损人格价值,反而能够提高其被尊重性,精神损害的补偿额的确信,籍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可合明白得决。

〔2〕在此基础上,法律认可了精神损害的物质补偿,但均将补偿限制在必然的范围内。

例如,瑞士民法第28条规定:

“人格关系受非法侵害者,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关于损害补偿,或给付必然金额作为慰抚金仅于法律就其事件有专门规按时,始得以诉请求之。

”德国民法第253条规定:

“非财产上损害,以法律有专门规定者为限,得请求以金钱补偿之。

  精神损害的物质补偿的从无到有,反映了法律对人的关切,已从物质世界扩展到精神世界。

这一方面得益于法技术的进展,而更多的那么是基于一种价值判定。

“合法的人的情感、感觉是所有的人的生活上一个超级重要的部份,它必需取得合法的爱惜,因此,能够想像只限于财产上的损害是何等的狭小。

”〔3〕人的本质不在于他的物质性,而在于他的精神性,物质只是为精神提供支持。

人是一切价值的终极来源,人所看中的、以为有价值的东西,即是法律应予爱惜的东西。

科学技术的进展,已令人的精神有了更好的物质支撑,令人有能力更多地关注更有价值的人的内心世界。

人的尊严、人精神世界的安宁已成为法律所应首要爱惜的东西,人的价值与尊严成为法律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价值基础。

也正因此,扩大精神损害慰抚金请求权,成为近代法律进展的趋势。

〔4〕在德国,经由通过合宪性说明创设一样人格权及通过判例扩大慰抚金的适用范围的方式,法律增强了对精神利益的爱惜。

〔5〕在合同领域,精神损害发生的概率较小,但在其确已发生时,法律是不是应无视它的存在?

诚然,在商事交易中,精神损害不是违约的自然和极端可能(probable)的结果,违约方通常也不明白可能致使此种损害的事实。

〔6〕这也是在合同领域精神损害一直被轻忽的缘故之一。

可是在一些特殊的合同中,违约致使精神损害具有确信性,违约方也应明白此一确信性,现在精神损害可否取得补偿呢?

甲委托乙输送其亲属的尸体,在运输途中乙不慎将尸体丢失,甲蒙受的精神痛楚可想而知,对此乙不予相应的物质补偿合理吗?

显然,无视精神损害的存在,与现代法的精神相违抗。

那个地址,判予精神损害补偿才能表现法律对人的关切,同时,这也可促使处于乙相同地位的人更多地关注对方的内心世界,更为谨慎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可在社会中营造更好的人文气氛。

  否定违约致使的精神损害的补偿的理由要紧有:

1.证据问题,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主观的,存在证明困难;2.计算问题,精神损害难以量化;3.处惩性补偿,判付精神损害补偿无异于对无异处于处惩性补偿;4.风险承担,违约致使精神损害的风险应由受害人承担;5.可预见性,一样合同尤其是商事合同中违约致使的精神损害不在当事人考虑范围之内;6.一样政策之考量,违约精神损害的补偿,将使违约方的责任模糊不清,随着受害方的主观感受而不断波动。

〔7〕其实,上述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精神损害发生之事实的确认,完全能够依照常人的标准加以推定;损害计算的问题在侵权领域一样面临,但并无阻止法律承认侵权精神损害补偿请求权;而判付精神损害补偿并非等判付于处惩性补偿,精神损害补偿也是补偿性的;至于风险承担的理由,其只是一个判定,并无言明该判定的基础;在许多场合中,精神损害的发生完满是能够预见的;另外,精神损害虽具主观性,但常人标准的确立,已使其具有必然的确信性,因此违约方的责任也大体能够把握。

  违约损害补偿为对方损失之补偿,其奉行全数补偿原那么,即违约方应补偿对方所蒙受的全数损失,此种损失应包括精神损失,将实际发生的精神损失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并无合法基础。

将发生精神损害的风险完全由守约方承担也是不合理的。

轻忽合同领域精神利益的爱惜,与现代法的精神不合。

违约致使的精神损害应当取得法律救济,在此前提下,法律要解决的是,如何合理分派发生精神损害的风险,补偿与否的标准是什么,这便涉及违约致使的精神损害补偿的规那么的组成。

这也是本文意欲解决的问题。

当该规那么确立时,法律在精神损害的物质补偿问题上的大体历程即可表述为:

第一承认侵害精神性人格利益的补偿责任,〔8〕而后承认侵害物质性人格利益引发精神损害的补偿责任,〔9〕再承认对物的侵害引发的精神损害的补偿责任,〔10〕最后承认违约致使的精神损害的补偿责任。

至此,法律对人的精神利益的爱惜臻于完善。

  三、比较法背景分析

  

(一)英美法。

英美法中,最初的规那么为,在合同领域情感损害(injurytofeelings)的损失不可取得补偿,同时,在计算违约致使的损失时,不考虑合同标的物的情感价值(sentimentalvalue),〔11〕即便不可预见性(unforeseeability)、不确信性(uncertainty)的限制能克服,也是如此。

〔12〕但是,存在许多规那么的例外〔13〕:

1.在违背婚约的诉中,情感损害的损失可获补偿。

2.人身损害中肉体及精神痛楚(painandsuffering)可获补偿,例如商品购买者因商品缺点蒙受人身损害,即便卖方不能组成侵权,也可就肉体及精神痛楚取得补偿;另在整形外科手术中,医生因缺乏技术而使对方外貌更差时,其将因违背合同而补偿毁容的损失。

3.损失能够包括对违背合同而致使的不便(inconvenience)的补偿。

例如铁路公司将一个人运错了车站,使得其在小雨蒙蒙的夜晚徒步几里路才抵家;又如原告及其妻子儿女由于律师未能采取有效方法取得一所衡宇的所有权,而不能不与其父母同住一所不舒适的屋子达两年之久。

〔14〕4.存在一种趋势,即当精神损害的发生依照合同的性质是违约的可料想的结果时,或精神损害是莽撞违约所致时,判予物质补偿。

  另外,学者以为,若是合同的目的是提供愉快(pleasure),而因为违约未能这么做时,精神损害应可取得补偿。

〔15〕也有学者以为,法律政策要求将精神损害补偿限制在特定的合同类型中,即合同的主义务(centralobligation)是提供舒适与愉快或解除不适的合同。

〔16〕还有学者以为,假设精神创伤达到神经病态,那么可取得补偿,理由是达到神经病态的精神创伤一直被视为“有体损害”。

〔17〕在美国,学者编撰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53条规定:

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应予排除,除非违约同时致使了躯体损害,和合同或违约属于严峻的精神损害为专门可能发生结果的类型。

〔18〕在对该条的评论中,作者列举了诸如旅馆与客人世的合同、输送或处置尸身的合同、交付有关死亡讯息的合一样合同类型。

  

(二)法国法。

象英美法一样,法国法曾对是不是给精神损害予物质补偿持犹豫态度,在合同法领域是不是为精神损害提供救济,更是长期处于争辩当中。

〔19〕但法国民法典中即已明确承认了精神损害的物质补偿。

〔20〕而此刻的法律规那么已承认了违约的精神损害补偿责任,其包括范围超级广的非金钱损失。

例如,法院承认对家庭合影的丢失引发的精神损害的补偿责任。

〔21〕另外,法院认可了屠夫违约损害客户的宗教情感、承办葬礼者违约致死者亲属精神痛楚等的补偿责任。

这些案例的基础在于,《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地将合同损害补偿限制在物质损失的范围内。

法典第1149条超级一样性地提及所蒙受损失,并无将之限定于金钱损失。

而且以为对精神损害补偿问题,依照是合同之诉仍是侵权之诉而作不同的处置,没有合法理由。

〔22〕法国法在合同案件中给予精神损害补偿的范围比英美法更宽广,法国法更具一样性。

对此,其理由之一在于,在法国侵权之诉中精神损害补偿一直可自由地提起,而在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之间存在相当多的交叉。

〔23〕(三)德国法。

《德国民法典》253条规定:

非财产损害,除法律还有规定外,始得请求以金钱补偿之。

第847条规定:

非法侵害他人之躯体或健康或侵夺他人自由者,被害人所受侵害虽非财产上之损失,亦得因受损害,请求补偿相当之金额。

对妇女犯有违背道德罪行或非法行为,或以诈欺、要挟或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诺为婚姻之外之同居者,该妇女得行使前项请求权。

另外,法典第1300条规定:

行为端正之婚约当事人女方已允男方与其同居者,在具有第1298条或1299条规定之要件时,就非财产损害,女方亦得请求补偿相当之金额。

  一样以为《德国民法典》847条仅适用于侵权的场合,而不适用于损害仅因违约而发生的场合。

如此,规那么将违约引发的精神损害的补偿责任限制在超级窄的范围内,法律的此种状况也受到了批评。

〔24〕为克服德国民法典第253条之限制,德国法院从事两项重要的造法活动:

一为以宪法爱惜人格之规定为依据,创设一样人格权;另一为非财产损害之商业化。

所谓非财产损害的商业化,指凡于交易上得以金钱方式购得之利益(例如享受愉乐、舒适、方便),依据交易观念,此种利益即具有财产价值,从而对其侵害而造成之损害,应属财产上损害,被害人得请求金钱补偿,以回恢复状。

〔25〕运用商业化理论的典型案件有海上旅行案〔26〕、罗马尼亚旅行案〔27〕、假期车祸案〔28〕。

在罗马尼亚旅行案中,原告与被告旅行社订立合同,参加罗马尼亚黑海海边之旅,但旅馆设备简陋、卫生不佳、食物冰凉,海边不具游泳可能性,具有严峻瑕疵,原告以为度过无益之假期,请求被告补偿。

联邦法院以为度假本身具有财产价值,已商业化,裁决原告胜诉。

〔29〕为冲破德国民法253条对非财产损害物质补偿请求权的限制,1979年修正德国民法时增设旅行契约,于第651条F项规定:

旅行无法进行或受重大之干扰,旅客就假期之无益度过亦得请求补偿相当金额。

〔30〕(四)澳大利亚法及瑞士法。

澳大利亚民法就情感损害的补偿在纯合同诉讼中也可取得支持,例如在为婚礼而预定的房间已被其他客人占住时。

同时澳国法在纯合同诉讼中也支持对肉体及精神痛楚的补偿请求。

〔31〕瑞士法区分Schadensersatz及Genugtung两个概念,前者系指财产上损害之补偿,后者专指非财产损害之慰抚。

〔32〕瑞士债务法规定了侵权之诉中精神损害可得补偿,同时债务法第99条第3项规定合同之诉可准用侵权之规那么,因此在合同之诉中精神损害也可取得补偿。

例如雇员因雇主的违约行为而在工作中受到损害。

〔33〕(五)国际统一立法。

《国际商事合同通那么》第条规定:

(1)受损害方当事人对由于不履行而蒙受的损害有权取得完全补偿。

此损害既包括该方当事人蒙受的任何损失,也包括其被剥夺的任何收益,但应考虑受损害当事人由于幸免发生的本钱或损害而取得的任何收益。

(2)此损害能够是非金钱性质的,例如包括肉体和精神上的痛楚。

”在对该条第2款的注释中点明:

对非金钱性质的损害也可补偿。

这可能是悲痛和痛楚,失去生活的某些愉快,丧失美感等,也可指对名誉的解决造成的损害。

在国际商业中,本规那么可能适用于受雇于一个公司或一个组织的艺术家、杰出的男女运动员、顾问等人员签定的合同。

在这些情形下,损害的确信性要求和损害补偿权利的其他条件也必需取得知足。

〔34〕另外,《欧洲合同法原那么》第9:

501第二款也规定,可取得补偿的损失包括:

1.非金钱损失;2.合情合理地易于发生的以后的损失。

〔35〕

  四、我国立法、司法及学说之整理

  理论上,我国学者对违约致使的精神损害的补偿问题,观点不一。

通说以为在违约责任场合,组成补偿损失所需要的损失,限于财产损失。

〔36〕有学者以为:

违约责任,依法只应补偿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失。

〔37〕还有学者以为:

违约责任中是不该当适用精神损害补偿的,这应成为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大体原那么。

法律目前不许诺对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补偿是合理的,未作出规定并非属于法律漏洞,尚不需要有法官来填补。

〔38〕还有学者以为:

具有侵权性质的违约行为致人以非财产损害时,即便提起合同之诉,也应取得补偿。

〔39〕也有学者以为:

我国能够依照美国《合同法重述》的做法,原那么上不许诺在违约之诉中请求非财产损害补偿,但例外地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场合和在一些依通常观念可预期到容易引发非财产损害的特定类型的合同场合,许诺债权人请求非财产损害补偿,关于所谓依通常观念可预期到容易引发非财产损害的特定类型的合同,能够归由判例及学说加以进展与类型化。

〔40〕立法上,我国对精神损害的补偿系限定于特定范围的。

《民法通那么》第120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排除阻碍,赔礼道歉,还能够要求补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那个地址的“补偿损失”,学理上说明为包括补偿精神损失。

2001年3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信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补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说明》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躯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其他人格利益,和亲权、亲属权、特定的物而致使精神损害的,应予补偿。

另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第37条规定的死亡补偿费、《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的抚恤费、《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4一、42条规定的残疾补偿金、死亡补偿金、《国家补偿法》第27条规定的死亡补偿金,在性质上均视为精神损害补偿。

〔41〕不难看出上述规定,均属于关于侵权责任的规那么。

在违约责任方面,迄今没有明确的给予精神损害补偿的规定。

但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对因此致使的对方的精神损害负补偿责任,此种约定应属有效。

  实践中,法官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为求得个案正义,不乏制造性的冲破,例外地在合同诉讼中承认精神损害的补偿。

此类案件要紧涉及的案型有:

  1.承揽合同中,因承揽人过失,丢失了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而引发定作人精神损害案。

例如,肖青等诉旭光荣色扩印效劳部丢失交付冲印的成婚活动照胶卷补偿纠纷案、〔42〕王青云诉美洋达摄影丢失其送扩的父母生前照片补偿案等。

〔43〕在王青云一案中,原告父母1976年在唐山地震中双亡,原告时年3岁,原告长大后经连年苦心寻觅,才找到父母照片各一张。

原告到被告处翻版放大这两张照片,被告放大前将照片遗失。

原告知请特定物损失及精神损失补偿。

法院依照《民法通那么》第5条、第106条、第117条、第120条的规定,裁决被告补偿原告特定物损失及精神损害补偿费8000元。

  2.在保管合同中,因保管人过失致保管物毁损、灭失而引发寄放人精神损害案。

例如,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放的骨灰损害补偿纠纷案。

该案中,原告将其兄的骨灰寄存在被告处,被告将之遗失,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补偿。

法院以为关于死者骨灰遗失造成其亲属精神痛楚,被告应当补偿。

经调解被告补偿550元了案。

〔44〕3.在医疗效劳合同中,因医院过失致亲子被他人抱走而引发精神损害案。

例如,宋英辉诉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因工作失误致其亲子被他人抱走要求找回亲子案。

该案中,原告在被告处生产一男婴,后因被告过失被他人误领,两年后终被找回,为此原告请求被告补偿物质及精神损失,法院依照《民法通那么》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判令被告补偿精神损害安抚金12000元。

〔45〕4.在美容效劳合同中,因提供效劳方过错反而损坏面貌而致使精神损害案。

例如,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效劳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补偿纠纷案,该案中,被告为原告作激光扫斑美容手术,术后原告脸部显现麻斑,故而诉请精神损害补偿,法院判付精神损害经济补偿费2000元。

〔46〕又如王晓奋诉贺慧媛以营利为目的私下为其洗眉致美容损害补偿纠纷案。

〔47〕5.在培训合同中,因培训方错误终止合同而致使学员精神损害案。

例如,刘愔诉嘉信乒乓球俱乐部等以初诊但后被法医鉴定否定的结论为依据决定其离队阻碍其运动生涯补偿案,该案中,原告为一14岁的中学生,曾获全国青年乒乓球女双第一名,1995年10月被被告录取为女队队员,此前其曾收到沈阳体育学院的录取通知书。

1996年6月原告去医院门诊,被初步诊断为血管炎,但随后经病理切片定性为皮肤慢性炎症。

同年7月被告以原告因健康缘故已不能继续进行高强度大运动量训练为理由,对原告作出离队决定。

原告提出异议,并委托上海医科大学作法医鉴定,结论为不存在血管炎,不阻碍运动训练。

但被告仍坚持己见,原告只得回原籍高中就读。

1996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补偿车旅费、鉴定费、学籍延误费和精神损失费8万元。

法院依照《民法通那么》第4条、第111条、第130条的规定,裁决被告补偿原告车旅费、鉴定费2954元,经济补偿款1万元。

本案中,被告的错误决定对原告的乒乓球运动生涯和进展前途带来了不可挽回的阻碍,法院以为原告的精神损害补偿的请求,可依照民法大体原那么及本案具体情形酌情确信。

〔48〕该案应属于在纯合同纠纷中判予精神损害补偿的案型,被告的违约行为并未组成侵权,法院适用的《民法通那么》第111条是有关违约补偿责任的规定。

  五、违约精神损害补偿规那么之组成

  对违约致使的精神损害,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均以为可取得物质补偿。

秉承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已确立了此一规那么。

大陆法系中,法国法通过说明其民法典第1149条,以为该条并无将可获补偿的违约损失限定于金钱损失,从而为法院提供了判予补偿的法律基础;德国法那么透过非财产损害的商业化理论,来给违约致使的精神损害以救济。

而相关国际立法那么是明确确信地承认了违约致使的精神损害的补偿。

〔49〕不难看出,承认违约致使的精神损害的补偿,表现了现代法的精神,反映了现代法的进展趋势。

  在我国,对违约致使的精神损害的补偿,理论上有不同观点,立法上也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并无能够阻止法官判予精神损害补偿。

法官的此一制造正宣示了人们正义观念的转变,反映了在合同领域对精神利益予以法律爱惜的需要。

  对违约致使的精神损害补偿的具体规那么组成,笔者以为可在我国现有的立法基础上,通过法律说明来达到。

《民法通那么》第111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方法,并有权要求补偿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补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取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背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两条规定中所言的“损失”均未限定于物质损失,因此可说明为包括精神损失。

〔50〕如此,违约致使精神损害的补偿问题,即能够适用可预见性规那么,当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其违约将致使对方的严峻精神损害时,其就应补偿对方的精神损失。

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预见时刻为合同订立时,可否预见的标准采理性之人的标准,即判定一个理性之人处于违约方相同的地位时,是不是应预见到损害的发生。

如此,可预见性规那么这一富于弹性的规那么,便运用于了精神损害补偿这一极需弹性制度的领域。

  事实上,在否定违约致使的精神损害的可补偿性的理论中,其一个要紧的理由即是以为精神损害不可预见,例如有学者以为,对规那么(违约致使的精神损害不予补偿的规那么)的一个可能的说明是,此种损害不在当事人意料范围之内,因此过于遥远(tooromote)。

〔51〕可是,并非违约致使的精神损害均不可预见,事实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判予物质补偿的诸多案例,均属于精神损害的发生是违约的确信的、可预见的结果的类型。

我国的相关案例也是如此。

因此学者以为,在这些案件中需要确信的是,原告蒙受的非金钱损失是不是可合理预见为违约的可能结果。

〔52〕若是合同关系存在,且被告的违约致使原告的精神损害,而精神损害为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的可能后果,那么损失可获补偿。

〔53〕确立违约方对其可预见的因违约致使的对方的精神损害的补偿责任,一方面可为极富价值的精神利益提供爱惜,另一方面也可促使违约方将对方的精神损失内化为其违约本钱,必然程度上阻止违约的发生,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益。

〔54〕同时还可诱导当事人世有效率的信息传递。

〔55〕将可获补偿的精神损害限定于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内的合法性还在于,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在确信交易条件,当事人不可能将其无法预见的风险反映到交易条件中去,因此将违约方责任限定于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内,可爱惜既有的对价关系,维持当事人世的利益均衡。

总之,可预见性规那么为违约致使的精神损害的补偿,提供了一个适当的规那么。

  在具体适用可预见性规那么时,对精神损害的发生应要求更高的可能性,使违约致使精神损害的发生达到必然的确信性,而且精神损害应具有严峻性,轻微的精神损害即便能够预见,也可忽略不计。

对精神损害的此种确信性与严峻性的要求,是与精神损害本身的特性相联系的,精神损害带有必然的主观性,确信性与严峻性的要求可有效避免精神损害补偿诉讼的泛滥,减少随意性,使给予补偿的精神损害均是能够确信的实在的损害。

  在特定的案型中,法官依照正义的需要,还能够在可预见的损失范围内,削减所判负的补偿额。

〔56〕同时,在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时,对精神损害的补偿请求,原告也可选择提起侵权之诉仍是合同之诉,从而最大限度地寻求自己利益的保障。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应不断地对所适用案件加以类型化,以增加裁决的确信性,使法官在面对类型化案型之外的案件时,加倍谨慎,以求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度限制。

  可合理预见到违约将致使精神损害的案件,现可归纳出以下类型:

1.违约行为致使人身损害的,此类案件一样同时组成侵权。

例如上文所述的美容损害补偿案。

2.以处置尸身、骨灰、及无法替代的其他遗物为合同内容的案件,例如被告不妥处置尸身致使原告精神损害。

3.为婚礼提供效劳的合同,例如,为婚礼提供摄像效劳者,在提交婚礼录像带前致录像带毁损、灭失;又如,承担接送新娘任务的承运人在婚礼的当天不能提供输送效劳,致对方措手不及;再如,为婚礼而预定的房间已被其他客人占住,旅店无法提供住处等。

此类案件,判予精神损害补偿的合理性还在于,提供效劳方一样均收取了更高的费用。

这是因为效劳方的讨价受适应的支持,且婚礼方在磋商中妥协的可能性更大,其想以此来维持两边更融洽的关系和寻得效劳方更诚信地履行义务。

4.合同当事人的主义务为提供愉快或排除苦恼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未能适当履行,乃至达到相反的结果,例如旅行效劳合同。

〔57〕5.对当事人的以后有重大阻碍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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