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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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总公司、分公司)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
第四条总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6个工作日。
第五条分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主任总工程师。
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
分公司总经理为落实本级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分别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负责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共同上下班。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公司带班领导职责:
1、法定代表人为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2、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计划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工程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检查分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3、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工程部职责:
1、做好集团领导带班检查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对带班情况实施考核。
第十条分公司带班领导职责:
1、认真做好带班检查工作,深入、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及本级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执行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进行检查、考核。
2、检查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具体协调、解决项目部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带班职责:
1、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2、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3、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
严禁违章指挥。
4、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5、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其工程施工业绩的评判依据之一。
6、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工程部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带班计划并归档备案。
带班计划应包括检查时间,带班领导姓名、检查单位、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等内容。
第十三条总公司带班领导按计划实施带队检查,主要对其区域所辖分公司、项目部进行检查。
在检查中需全面了解每一级领导的带班情况,听取带班情况汇报并检查带班记录。
第十四条分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带班检查月度计划,经理部负责制定项目负责人带班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由分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将次月带班检查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处备案。
第十五条当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有需要的可以预请分公司带班负责人一起参加。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重大隐患时,分公司带班领导应至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如遇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处。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执行经理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
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带班要求:
1、各级带班领导要认真检查安全工作,做好带班记录,一式两份分别存至带班领导及接受检查单位处。
项目部的带班记录应在带班台账中予以签字证明,并填写《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
2、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将带班当日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向下位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第二十条若带班当日发生事故,则带班领导必须对伤员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及时上报,以便协助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整改措施。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处每半年对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分公司的安全生产部门每季度末对所属各级带班情况考核,并参照本规定进行奖惩。
第二十二条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带班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元。
3、对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二十三条处罚细则:
1、带班领导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相关的追查和处罚。
2、带班领导(分公司)带班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所在单位500元;每月带班时间少于应带班天数50%的,处罚所在单位2000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带班的,处罚2000元以上,并取消以上单位、个人评奖资格。
3、未经公司批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带班时间未满本月工作时间的80%,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4、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5、因带班责任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伪造带班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500元以上罚款。
7、不及时上报带班情况及集团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带班检查的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9、带班记录简单不认真的,每发现一次罚200元。
10、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
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处解释。
附件:
一、《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
三、《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记录表》
甘肃高台宣化纪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六年三月一日
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记录表(附件一)
施工总包单位
工程名称
天气情况
监理单位
检查日期
年月日
形象进度
检查
内容
根据JGJ59-2011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包括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在内的安全管理和实物的状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带班履职情况,包括:
现场以往日、周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等。
检查人员
序号
存在隐患情况
要求完成整改的日期以及整改回复方式
隐患代号
重复隐患
隐患内容
1
2
3
4
5
6
检查的评价和下一步工作要求:
带队检查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
注:
1、隐患代号分六类:
(即:
1安全管理:
包括制度、人员配置、持证上岗、方案、教育交底等;2脚手架;3模板排架;4起重机械;5施工机具;6临时用电;7安全防护设施;8文明施工9生活后勤)。
2、重复发生的隐患,则在“重复隐患”栏中打“√”。
3、本表一式二份,带班检查组\项目部各留一份。
4、出现重大隐患或隐患过多时,开具隐患整改单。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
工程名称:
(附件二)
序号
日期
带班生产过程中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
带班生产人签名
备注
注:
1、本表由项目负责人(或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的人员)填写
2、当天如有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则在备注栏中注明。
3、如带班生产过程中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栏填写不够,可注明另附页。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三)
分部分项工程
内容
计划实施时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载荷15KN/㎡及以上,集中线载荷20KN/m及以上
□承重支撑系统: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安装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
工程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工程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他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模结构安装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