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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合同条款

补充合同条款

1.责任

1.1基本责任

1.1.1总承包方须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各方面都能使发包方满意,并遵循发包方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下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其中部分的设计和/或保修(如果该设计和/或保修是说明包括在本工程内的)。

1.1.2由本工程开始到竣工证书发出日止,总承包方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任何有关物料等。

1.1.3除第1.1.2条款的规定外,总承包方亦须负全责保护他在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未完成工作,直至该工作完成为止。

另外总承包方亦须负责他在履行保修责任而执行工作的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

1.1.4总承包方若发现合同文件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说明差异之处,而发包方须给予指示。

1.1.5本工程乃包括第13.1条款所述的专业分包工程。

总承包方须负责组织及实施相关招标过程中所有有关手续,包括提交有关政府部门备案并取得相关批文等。

1.1.6若合同文件说明发包方会委托另外的供应单位负责本工程的部份物料供应,则:

(a)总承包方须负责计算其需要的物料的订货数量。

发包方只负责按发包方发出的图纸加已由其确认的合理损耗的物料数量。

任何超出此范围而又需要完成本工程的物料,其费用须由总承包方承担。

(b)总承包方负责提交供货计划以便供应单位安排物料按时供应。

(c)供应单位供应的物料应卸到工地地面层总承包方指定地点,由总承包方负责卸货其后的相关工作。

若总承包方要求送到工地外的中转场地,则由中转场地运到工地的工作及费用均由总承包方负责。

(d)总承包方应在收到供应单位供应的物料48小时内开箱验收,遇有破损或不合规格的,须即日通知供应单位安排替换。

验收后的损坏、遗失由总承包方负责。

(e)其它本工程不可缺少的物料及工作仍由总承包方全面负责。

(f)总承包方应清楚了解供应单位的物料供应及工作范围。

1.1.7总承包方除了须按第9.3条款负工期延误的赔偿责任外,还得对其它的违约事宜负责,包括一切经济责任在内。

1.1.8若合同文件说明要总承包方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具体设计,则总承包方须负责有关设计及提交设计图纸予有关政府部门审阅并得到他们的批文。

1.1.9若合同文件说明部分工程包含调试,则总承包方须负责按合同文件规定对该部分工程进行调试,并依法安排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整体安装的现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并发予运行/转准字或批文。

1.1.10若合同文件说明部分工程执行保修之外的保养,则总承包方须提交保养说明书及计划书给发包方审批,并负责按已批准的文件执行保养。

1.1.11总承包方须自费负责一切物料的所有损耗、遗失、由于总承包方的错误而引起的损坏、以及在规定的保修及保养期内需要的替换物料和劳力。

1.1.12本工程须包括得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及允许正常运转的一切所需物料、劳力和费用。

1.2质量责任

1.2.1总承包方须对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负总承包相关责任,但属于非总承包方负责的设计错误造成的本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1.2.2总承包方用自已的知识、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如判断将发生缺陷,要将情况如实及时报告给发包方。

如发包方在总承包方提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应予以执行,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总承包方不负责任。

1.3发包方指示

1.3.1总承包方须立刻执行发包方获本合同授权而发出的指示。

若总承包方未能在合理时间之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而且在收到发包方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7天之内仍未执行,则发包方可另聘他人执行该指示所要求的工作,并把所有有关的费用作为债项向总承包方追讨,或从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总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

1.3.2若总承包方认为发包方的指示是不获本合同授权的,可在执行前要求发包方以书面说明本合同授权他发出该指示的条款,发包方须立刻答复。

如经协商仍有异议,可按第14.3条款进行仲裁。

若总承包方没有异议或没有要求仲裁而跟着执行该指示,则该指示便视为有效的。

1.3.3发包方之所有指示须以书面发出。

任何口头指示,都不即时生效,应由总承包方于7天内以书面向发包方确认,而在接到总承包方之确认书后7天内,如发包方不以书面否认,则该项口头指示可于后述7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

若发包方在发出口头指示后7天内以书面确认该口头指示,则总承包方不必再作上述确认,而该项指示,则由发包方之确认日期起生效。

1.3.4总承包方须维持一有效率组织使发包方所发出的一切指示能即时传送到工地执行。

总承包方应只从发包方或获其书面授权的代表处接收指示,否则无效。

1.3.5总承包方须把发包方或获其授权的代表发给他或他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之指示写在专门日记中,并即日取得发包方或获其授权的代表在有关记录签名。

1.3.6若发包方、其工程顾问或工程监督要求,总承包方须允许他们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上述日记。

1.3.7若工程与合同文件规定或发包方指示不符,获发包方授权的工程监督或驻工地工程师有权停止一切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并立即通知发包方。

1.3.8总承包方须遵循发包方的指示派代表出席由发包方主持的工地工程协调或工作会议,并提供一切有关资料以协助解决问题。

1.4审批

1.4.1合同文件说明要发包方审批、认可的东西或工作,总承包方皆须提交给发包方审核批准和认可。

发包方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总承包方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

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1.4.2发包方可委托其工程顾问执行审批的工作。

1.5法定责任和通知

1.5.1总承包方须遵循中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本合同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通知,并呈交所需的资料、申请和支付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惟按中国法律和法规由发包方负责的则除外。

对此基本原则的修订或补充,在合同书内说明。

1.5.2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未有缴交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及税项而代为缴纳或按法律及法规的规定而需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所有费用及损失。

1.5.3总承包方须遵循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资、税率、费率等的现行或新增的法律和法规,并承受任何改变责任或增加责任的酝酿中的法律或其它情况。

1.5.4若本工程因遵循法律和法规而需要变更,总承包方须事先以书面通知发包方,并详加解释。

总承包方若在发出通知后3天之内收不到任何指示,便须遵循有关法律和法规之规定而执行变更,有关的变更视为发包方指示的设计变更般处理,惟第1.5.3条款所述的情况除外。

1.6承包资格

总承包方须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在当地承包工作的资格,并在开工前获得一切政府方面与施工有关之批准包括资质证书、总承包方承包本工程之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总承包方须按发包方发出书面要求的3天内提交有关文件供发包方审核。

1.7国家施工及验收标准

总承包方的用料及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

1.8质量监督站

本工程须接受当地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1.9工程标高和定位

1.9.1发包方须确定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标高,并须提供有准确尺寸的图纸,使总承包方能在地面进行定位。

现场的主要标高点由发包方设置,按主要标高点再进行的具体工程定位由总承包方负责。

总承包方须按有关图纸把本工程定位,并提供所需的全部仪器及人力给发包方或其工程顾问复核。

1.9.2总承包方须在本工程开始前核实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尺寸和地面标高。

正式在工地现场展开工作前,总承包方必须派人在工地复核会影响到本工程施工的定位、标高、尺寸等实地资料的正确性,并在发觉有问题时立刻向发包方报告并要求发出指示。

1.9.3总承包方须负责因更正自己不准确定位或事先未有核实尺寸或标高所引起的错误而引致的费用。

1.10转让

总承包方未得发包方的同意不能将本合同转让他人。

1.11分包

1.11.1总承包方不得将本工程的全部以连工包料形式或包清工形式分包给他人执行。

发包方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

虽然发包方事前未曾阻止,发包方仍有权摒弃任何分包单位,并有绝对权力要求任何分包单位撤离本工程。

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方负责。

1.11.2本工程部分的分包不能减轻总承包方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总承包方仍须对分包单位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动、错误或疏忽当作是自己做成的负全责。

总承包方须负责妥善处理由分包而引起的一切纠纷。

1.11.3在发包方要求时,总承包方有责任把雇用或将会雇用的任何分包单位的所有有关资料交给发包方审查。

1.11.4在任何分包合同中,须有一条款,注明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的雇用,在总承包方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雇用时(不论任何原因),亦同时一起终止。

1.12.1总承包方须审阅所有合同文件。

除非另有声明,否则总承包方将被视为同意合同文件所含的资料已足够令其按合同规定执行和完成本工程。

1.12.2除了为解决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或为进一步解释含糊之处或按第7.3条款发出设计变更指令外,发包方没有责任再发出其它的图纸或资料。

合同文件内的资料便是发包方将会提供的全部资料。

所有其它必需完成本工程而又没有包括在合同文件内的图纸、细节大样、规范说明等,总承包方均须提交给发包方及其工程顾问审批,并在认可后方能按之施工。

发包方可拒绝、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

发包方的审批并不会免除或减轻总承包方应负的责任。

1.12审核责任

1.12.3若合同图纸只显示某些工程的概念性设计,或合同规范只说明所要达到的标准,则总承包方须负责一切所需的设计以能使这些概念性的工程能够被建造至所要求的标准。

1.12.4总承包方有责任审核与本工程有关之所有图纸,并作出协调和相应的配合,不论该等图纸是发自发包方、总承包方(包括其分包单位)、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施工单位(若有)。

2.工地及视察

2.1出入工地及限制

2.1.1整个工地会由总承包方在发包方的指示下全面看管。

2.1.2总承包方对于工地出入口的确定及变更须获得发包方的书面认可。

出入口的大小及位置因配合工程施工程序及进度要求需要而需作出的所有改动,均由总承包方负责,有关费用须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2.1.3总承包方须遵循交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关于道路的使用、车辆的停泊、使用时间等条件及限制,并提交所需的申请及负责有关费用。

2.1.4总承包方须自行安排及协调一切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

2.2工地视察

2.2.1总承包方应已到工地视察及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邻近建筑物、情况、土质、通路、储存空间、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其承包价之情况。

2.2.2总承包方不会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

2.2.3总承包方接管工地后应自费清理任何遗留在工地上之废物。

2.3土质情况及勘探报告

2.3.1发包方已于招标时提供予总承包方由拥有专业资质的当地地质勘察单位完成的地质勘探报告,其他有关地下管线、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等资料可向发包方索取。

2.3.2投标单位须结合前述勘察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自行视察工地,以对工地及周边的所有情况作出充分了解。

2.3.3任何工程地质勘探报告或其它相关资料之提供,只作为供总承包方之参考用,其资料之准确性及是否适用于整个工地,发包方不予保证。

2.3.4总承包方不能因上述资料与工地实际情况有任何差异而提出任何索偿要求,有关的投标风险应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对此条款的补充和修订,亦见基本要求内说明。

3.物料和技术

3.1物料和技术须符合规格

3.1.1本工程所用的一切物料和技术须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种类及标准,亦须同时符合第1.7条款的规定,除非有关的种类或标准是不可能达到的。

3.1.2总承包方在发包方要求时,须呈交由发包方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单据证明所用物料是符合第3.1.1条款的规定的。

3.1.3发包方可发出指示,要求总承包方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物料或设备迁离工地。

有关的费用由总承包方负责。

3.1.4总承包方确认在投标时所建议的材料和设备还须获得发包方及政府有关部门等的批准,若此等建议不获批准,则总承包方须自费更换直至满足发包方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

一切与之相关的风险全部由总承包方承担。

3.2商品

合同文件中若述及任何供应单位或商品之名字,旨在指示物料及技术之类别或质量要求,其它单位供应之等质物料或技术可以使用,惟须得到发包方书面认可。

有关之条款与第3.4条款相同。

3.3样本/样品

3.3.1用于本工程之任何物料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方认可。

在订购大批物料前,总承包方要免费提供样本/样品作认可之用。

3.3.2在施工前,总承包方须提供各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之样本/样品作认可之用。

3.3.3总承包方须自费把任何未被批准使用的物料在发包方指定的时间内迁离工地。

3.3.4总承包方须在工地保存认可的样本/样品,作为以后验收货物和/或工程的标准。

3.4代替品

若制造货物原来规定使用的材料或技术因来源短缺或时间紧迫或有更好的选择,则总承包方可提交使用代替材料或技术的建议给发包方考虑,发包方有绝对权力批准或不批准。

在获得批准之前,代替的建议不能实行。

批准了的建议不能增加费用,除非在批准时已获接纳。

若批准了的建议可减省费用,则合同总价须相应调整。

发包方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皆不会减轻或免除总承包方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

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3.5专利权和使用费

原订或新增的工程的价款应已包括涉及的任何专利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使用费。

总承包方若触犯或涉嫌触犯任何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而使发包方蒙受索偿、诉讼、赔偿、费用和支出,总承包方须予以全额补偿或赔偿。

3.6正式订货

3.6.1在订立合同后,总承包方须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最新资料复核及确定货物的数量才与其制造商正式订货。

3.6.2在任何情况下要优先使用图纸上标明的尺寸而不是用比例尺去量度。

在展开任何工作或订购任何物料前,总承包方须核实图纸上及现场的所有尺寸,及审核图与图和图与工料规范之间有没有不符,若发现有任何偏差,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给予指示。

发包方不负责总承包方未有充分地审核而引致的虚耗物料或工作阻延。

3.7试验及检查

3.7.1总承包方须自费执行合同文件的规定及当地法律法规要求他执行的试验及检查和支付合同文件说明要由他人执行的试验的费用。

3.7.2除合同文件如第3.7.1条款已有规定的试验及检查外,发包方亦可发出指示,要求总承包方把任何已掩蔽的工程挖开检查或对任何物料(不论安装与否)或任何已完成的工作进行附加试验或检查,而有关费用(包括事后修补费用)总承包方不必承担。

惟若该检查或试验证明有关的物料或技术是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则有关费用(包括事后修补费用及对其他工程引致的修改费)由总承包方承担。

3.7.3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须按中国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并严格按照中国现行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及工料规范)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查。

3.7.4发包方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可委托其工程顾问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可委托中国有关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有关费用按第1.8条款处理),总承包方须积极配合此等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监督。

3.7.5双方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人员,在行使监督检查权时须佩戴明显的标志。

3.7.6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总承包方须返工修理,直至达到标准为止,有关费用及时间均由总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亦可发出指示,要求总承包方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停止进行或将不合格的物料迁离工地。

3.7.7在工作掩蔽前,总承包方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发包方并协调、联络、组织及安排发包方、其工程顾问及质量监督部门联合进行中间验收。

除非如此,发包方将不负责任何事后的挖开检查、试验及修补的费用,亦不会给予任何工期延长。

3.7.8如总承包方未有通知发包方进行检验就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发包方可以要求再检验,其检验所需费用由总承包方负责。

3.8物料所有权

已经送抵工地的物料,总承包方不能擅自取走。

发包方已经支付了款项的物料的所有权归发包方,但总承包方仍须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全部责任。

3.9品质保证

3.9.1总承包方在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或是总承包方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保证该材料、构配件、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

3.9.2总承包方并被视为保证其所供应的物料是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及能够获项目所在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专业公司的批准或认可。

发包方可以否决总承包方提议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直至符合前述要求及标准。

3.10送审程序

总承包方的所有材料及样品必须得到发包方的审批认可才可使用于本工程内。

申报审批手续须按发包方有关申报程序的说明,并须填写及呈交有关的样品申请表格为依据。

3.11备用零配件

总承包方须存有足够供替换或紧急需要的零配件/物料存货。

4.图纸及技术要求

4.1施工文件

4.1.1总承包方须按合同文件特别是发包方发出的图纸及工料规范施工,并且亦须符合第1.7条款的规定。

由发包方发出有关本工程的图纸,发包方会免费向总承包方提供5份供其使用,另免费提供最后修订版本的指令图纸3份给总承包方做竣工图用。

4.1.2总承包方须按第4.3条款制配施工图纸等,并在获得发包方批准和有关单位的审核盖章后,按图施工。

4.1.3每当需要时,发包方会免费供给总承包方合理需要的补充技术要求、资料、图纸或细节2份(但不包括在市场上可购买得到的国家有关规范、规例等),作为解释和详述合同文件之用或使总承包方能按本合同执行和完成本工程之用。

4.1.4发包方按本合同发出的证书须发给总承包方。

4.2工料规范

4.2.1本工程的工料规范乃包括基本要求和技术要求两个部份,其中技术要求包括图纸上的说明、施工阶段的补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最新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亦详见第1.7条)。

本工程应按技术要求施工及验收。

总承包方要更改施工技术,事先必须得到发包方书面认可,否则一切后果由总承包方负责。

4.2.2若各技术要求的说明互相之间有矛盾以及若工料规范技术要求与基本要求的互相之间有矛盾,总承包方须遵循较严格的规定。

4.3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4.3.1除另有说明外,总承包方应远在开始施工前或在发包方书面要求后14天内提交足够数量之制配图纸等。

发包方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制配图纸等,总承包方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惟发包方不能对前述的制配图纸作出非合理性的拒绝。

4.3.2若任何图纸退回给总承包方作修改,总承包方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7天内,将经修改的图纸再呈交给发包方审批。

4.3.3发包方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总承包方在本合同上的任务及责任。

4.3.4图纸之标准及要求应符合当地之需求及习惯,并能使发包方及当地有关部门满意。

4.3.5总承包方所编制的制配图纸等,其内容必须符合技术要求,特别是符合国家有关规范例如防火规范之要求。

总承包方更须负责制配图纸等所需的送交有关部门审核和盖章的手续及费用。

4.4竣工图

总承包方在本工程竣工后30天内须提交有关本工程的竣工记录图(两份图纸)给发包方自用,并按国家规定提交足够数量之有关本工程的竣工资料归档。

不论在本合同内是否另有规定,按保修完成证书之发出而须支付的款项须在总承包方满足上述要求后才会发放。

4.5工地上文件

4.5.1总承包方须把一整套的合同文件(单价可除外)包括图纸、规范和工程量清单连同工程开始后签发的一切指示、附加图纸、补充工料规范、资料表和细节存放在工地,以便发包方及其工程顾问可随时查阅参考。

5.施工组织部署、进度计划表及报告

5.1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

5.1.1总承包方须在接到本合同的书面委托后7天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说明其采取的施工时间、方法、程序、分段和次序给发包方认可,并按认可的部署及计划施工。

5.1.2若在施工期间有特殊情况出现,发包方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总承包方须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其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并在4天内提交。

5.1.3为了维持工程进度及在需要时修改施工进度计划表,总承包方须在其本身或其分包单位的工程或物料供应有延误迹象时及时通知发包方。

5.1.4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包括修改)的提交仅作为发包方对总承包方施工监督之参考,发包方的认可与否并不作为总承包方获得工期延长或更改工期的证明,也不会减轻或解除总承包方在合同中的任务和责任。

合同文件说明的工期要求必须严格遵循。

5.2每周报告

5.2.1总承包方须每周向发包方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需要的资料及要求的工期延长等。

报告内要列明与进度计划表偏差的地方,提出实际及预期延误的理由,并提出补救措施。

5.2.2每周报告的格式要在工程开始前提交给发包方认可。

5.3每日报告

5.3.1在整个合同期间,总承包方须每天向发包方提交报告,记录工地上每个工种雇用工人及使用机械的数目、运到工地的物料数量及整天的天气。

5.3.2每日报告的格式要在工程开始前提交发包方认可。

5.3.3发包方若有工程监督或其它代表派驻工地时,每日报告要经发包方的工程监督或其它代表审阅和签字。

5.4进度照片

总承包方须按发包方要求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工程进度照片。

6.管理

6.1项目经理

在整个合同期间,总承包方须时刻都有一称职的项目经理常驻工地,处理一切有关问题。

发包方给予他的任何指示将视为有效地给了总承包方。

项目经理的人选须由发包方批准,并在未得发包方同意前不能更换。

6.2发包方代表

发包方有权委派代表代替他执行本合同授予的工作和权力。

有关委派须以书面通知总承包方。

6.3工程监督

6.3.1发包方有权委派工程监督在工地现场负责视察本工程,总承包方须给予一切合理的设施,使其能履行责任。

6.3.2工程监督给总承包方或其项目经理的任何指令并无效力,除非发包方代表在该指令发出后7天之内予以书面追认,则该指令于追认日起视为发包方的指示。

6.4人力

6.4.1总承包方须在工地雇用:

(a)对本身工作有经验及有领导能力的技术人员及工长;及

(b)正确及准时执行及保修工程所需的熟练工人。

技术工人需领有相关工种的认可工艺资格、牌照或证书等。

6.4.2发包方有权反对及要求总承包方及其任何分包单位撤换不守法纪和工地规章制度或不称职或疏忽或发包方认为其雇用是不恰当的人员。

未有发包方书面准许,总承包方不可再用此等人员于本工程。

6.4.3任何人员调离后,必须由发包方认可之称职人员替代。

6.5发包方及工程顾问进出工地、厂房等

发包方或工程顾问的获授权代表人员在任何合理时间有权随时进入工地,或进入总承包方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准备工作的厂房或其它地方。

若工作在总承包方的分包单位的厂房或其它地方进行,总承包方须在该分包合同中赋予前述人员同样的权利,并须执行一切合理的措施,使该权利得以实行。

7.价款

7.1计价基础

7.1.1若在招标时供总承包方作为计价基础的工程量清单或图纸或工料规范被确认为本合同的有效部份,则有关的工程量清单称为"合同工程量清单",图纸称为"合同图纸",工料规范称为"合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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