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职业资格实务知识点第四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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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职业资格实务知识点第四章

第四章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邀请文件,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对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1招标投标要素

4.1.1招标要素定义与分析

(1)招标文件组成要素

招标文件

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

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但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

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既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文件构成的重要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

三、参考资料

供投标人了解分析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地址、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参考资料。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都是对潜在投标人的要约邀请,主要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与概要、招标内容范围、规模、计划工期、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时间和地点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内容。

两者区别在于,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适于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项目;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适于邀请招标项目,或在资格预审项目中替代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公开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办法

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办法

投标邀请书

主要是通知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以及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确认收到投标邀请书和参加投标的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投标邀请书不需要重复描述招标内容范围和投标人资格要求等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已有的内容。

邀请招标

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人应在收到投标邀请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回函确认是否参加投标。

2)投标人须知。

包括项目需求和范围概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构成与澄清答疑,投标文件构成内容、格式、装订、密封和提交要求,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招标投标活动程序规则。

为了便于招标文件编写和使用,可将投标人须知正文中体现项目特点和要求的关键内容和数据统一列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可以对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进行补充、细化、完善或者修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前附表的规定为准,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3)项目需求。

项目需求一般在投标人须知、工程量(货物或服务)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合同条款等文件中系统详细阐明,包括项目名称与概要、招标内容范围、数量、功能、质量、工期(交货期)、价格、技术标准(规范、指标、参数)等。

由于投标人须知通常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其中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内容应在合同文件中载明,并保持前后一致。

4)评标办法。

5)合同文件。

主要阐述合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以及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包括: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与附件,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

(协、中、投、专、通、标、纸、单)

6)参考资料。

投标人应对参考资料的理解、推论和判断自行承担责任。

(2)招标文件发售(都是不少于5个日历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日(是日历天);政府采购项目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和机电国际招标是工作日)。

(3)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是指招标文件发出后,由于部分内容存在模糊、遗漏、错误或者矛盾等,而对招标文件作出的书面补充、修改、澄清或说明。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1)提出澄清要求。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存在疑问或发现不合理的规定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时间前,采用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应统一予以答复。

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些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如计划工期、关键技术指标、工程量清单等修改,其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出,否则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有些不会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则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如开标时间、地点等修改。

3)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应注意以下几点:

(重点)

①澄清和修改应说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具体问题,以及招标人对问题的答复,但不能指明提出问题的潜在投标人名称;

②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不应限制和影响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依法参加投标竞争。

如果澄清修改内容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的,如资质条件、业绩要求等变化,应当重新修改和发布招标公告;

③澄清和修改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之前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接收人应予以确认;

④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在指定公告媒体上公告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构成对招标公告内容修改的,还应当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发布变更公告。

(4)投标有效期

1)投标有效期的含义。

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从投标截止之日起保持约束力的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作出承诺。

2)投标有效期的作用。

投标有效期一方面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随意更改和撤销投标,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招标人可以按约定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另一方面也约束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签约工作。

投标有效期届满,投标文件将失去约束效力。

3)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在投标有效期满前,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应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文件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失效,投标人届时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规定对有效投标进行补偿的,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也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4)合理设定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性,以及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等工作所需时间,合理设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过短,招标人可能因无法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而导致招标失败。

投标有效期过长,投标人所面临的市场价格波动和经营风险同时增加,为了转移风险,投标人可能会提高投标报价,增加招标人采购成本。

(5)投标货币

(6)投标语言

(7)投标保证金(重点)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投标担保,主要目的是约束和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金额、有效期和提交时间等作出具体规定。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形式一般有银行电汇、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信用证、支票、第三方担保等。

除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保证金形式外,招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人(自然人除外),以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等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银行账户转出,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绝对金额和相对金额两种,在实践中以绝对金额居多。

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3)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或大于投标有效期。

如招标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4)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递交给招标人,或按规定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银行账户。

投标保证金可以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也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单独递交。

投标保证金采用支票形式的,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提前一定的时间将支票递交给招标人,以保证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采用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在第二阶段投标时递交投标保证金。

5)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联合体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无论以联合体各方共同递交或者联合体一方名义单独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均对联合体各方具有约束力。

6)不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

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或在评标时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7)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办法,以及退还的时间、程序和方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如采购人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以外币现金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可能涉及汇率差额,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汇率差和汇款费用的承担人。

8)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重点)

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约定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三、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四、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或者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而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中标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未按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如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

9)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

但政府采购项目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应如数上缴国库,采购人不得截留。

(8)联合体投标(案例考点)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投标联合体并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常见于一些大型复杂项目。

1)招标人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不得指定联合体成员或强制潜在投标人组成投标联合体。

2)联合体的资格认定。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文件应该按照招标项目的规模和有关的工程专业结构,设定联合体成员的可能专业分工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和业绩能力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协议中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成员,应按照其最低资质等级核定其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实践中,对于联合体投标协议分工中相同专业成员的业绩数量,招标文件也可以参考以下三种计算核定办法:

一是以相同专业资质等级最高成员的业绩数量为准,二是以所有相同专业成员的累加合计业绩数量为准,三是以相同专业各成员分工所占的工作量比例加权计算业绩合计数量。

3)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联合体组成的牵头人和成员单位名称,牵头人的职责、权利及义务,各成员的专业分工,各联合体成员对中标项目共同和分别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联合体牵头人的职责:

(1)负责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

(2)参加合同谈判活动(3)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4)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9)备选投标方案

招标人如果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应对备选方案作出如下规定:

1)备选方案编制。

投标人递交备选方案的,投标文件应当明确标注主选方案和备选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2)备选方案评审。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3)其他规定。

工程施工项目一般规定,备选投标方案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应计算在评标价格中。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规定一个投标人只能递交一个备选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或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否决;应当以主选方案为准进行评标;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否则不予采纳。

(机电招标与其他招标的区别)

(10)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指载明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依据相关规范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和表格。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同时又是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支付和结算工程价款以及索赔的基本依据。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1)标底

标底在工程招标项目中使用较多,货物招标或服务招标中使用较少。

1)工程标底的参考作用。

标底不能作为评定投标报价有效性和合理性的直接依据。

2)编制标底的依据。

3)标底编制和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科学合理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②一个招标项目只能设置一个标底。

③建设工程标底应由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编制。

④标底在编制过程和开标前应当保密。

⑤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设置的标底,且经复核标底无差错的,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12)最高投标限价(重点)

最高投标限价也称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是招标人根据。

,通过科学测算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最高投标价格或最高投标价格的计算方法。

1)最高投标限价的作用。

通常在潜在投标人不多、投标竞争不充分或容易引起围标、串标的招标项目中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2)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方法。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3)招标人不得设置最低投标限价。

4)最高投标限价和标底的区别。

最高投标限价和标底均是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以及有关计价规范进行编制,但在编制和使用时存在以下区别:

①功能定位不同。

最高限价是最高投标价格,标底是市场预期价格。

②取价依据不同。

③公开保密不同。

最高限价公开,标底保密。

④投标响应不同。

最高限价需响应,标底无需响应。

⑤超过后果不同。

超过最高限价,应当否决。

投标报价可以超过标底,标底不是否决投标的直接依据。

⑥评标作用不同。

最高限价是评标的有效依据之一,标底仅作为参考依据。

(13)投标报价

1)工程施工项目投标报价要求。

综合单价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以及与合同责任对应的风险费用(不含规费和税金);水利、交通等行业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还包括规费和税金。

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或通过投标澄清说明此项费用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项目中标人必须按合同完成此项目。

如投标人澄清认为是遗漏的报价,则其投标可能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2)货物招标项目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报价一般约定货物运到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交货价。

国际招标项目无论投标人选择哪种价格术语报价,招标文件中应保留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重新选择使用价格术语的权利。

3)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投标报价要求。

市场调节价,放开竞争。

(14)不平衡报价

投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可能造成招标人的利益损失,招标文件应对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5)设计图纸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实行单价合同时,当设计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除非通过澄清修改工程量清单,否则应当以工程量清草为准进行报价。

招标文件中应该列明提供的所有设计图纸目录。

(16)技术标准和要求

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内容。

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

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招标人自行制订的技术标准等四类。

(17)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的通称。

当中标人出现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形时,招标人可以约定不予退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的方式索取赔偿。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中标后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设置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有多种,一般包括:

①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②保兑支票;③银行汇票;④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⑤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18)明标和暗标

(19)双信封投标

(20)工程承包

工程承包按承包主体的角色定位和承包范围,可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

承包主体是指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建筑业企业。

1)总承包。

总承包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2)专业承包。

3)专业分包。

4)劳务分包。

5)有关承包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转包和禁止违法分包。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专业结构特点判断招标项目是否允许分包,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如果允许分包,可以进一步明确允许的分包内容、规模以及分包人的资格要求等。

投标人对允许分包的内容可以自行施工,也可按照规定依法分包。

(21)工程施工合同计价类型

1)施工合同计价类型分类。

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计价方式和风险分担情况,可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①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完成一个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

这种合同计价类型通常适用于工程量事先能够准确计算且实施期间极少变更的项目。

总价合同情况下,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自行计算核定工程量。

总价合同的工程数量、单价及总价一般不变。

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比较简单、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具备完整详细设计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

②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据此填报单价所形成的合同,其特点为工程量的变化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单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单价合同主要适用于投标时工程数量难以确定,特别是在设计条件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不太明确,合同履行中需增减调整工程范围或工程量的工程项目。

③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由发包人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一般适用于投标和核定合同价格时,工程内容、范围、数量不清楚或难以界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2)施工合同计价类型选择。

(重点)

在选择合同计价类型时,发包人一般具有较大的主动权。

①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

如果项目的规模较小,工期较短,风险小,则发包人选择合同类型的优先次序为:

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如果项目规模大、工期长、风险大时,发包人宜选择单价合同,而不宜采用总价合同。

②项目的竞争情况。

③项目的复杂程度。

④项目工程数量的明确程度。

⑤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

总价合同需要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最高,成本加酬金合同需要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最低。

如抢险救灾等项目,可以优先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⑥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

如果项目的外部环境恶劣,则较适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反之则适用于单价合同或者总价合同。

(22)制造商和制造商授权

1)制造商。

招标投标中的制造商是指开发、生产、加工、制造有形或无形产品的企业。

代工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不拥有知识产权,不能自行将其代工生产产品进行销售,不能成为招标投标中的制造商。

2)制造商授权。

如果授权其他企业投标,制造商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投标,否则属于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授权其他企业投标分为代理投标和产品授权两种情形。

①代理投标。

在代理投标中,制造商对同一标包只能授权一个代理人。

②产品授权。

产品授权的,制造商授权其他企业购买其产品参加投标。

此时制造商和经销商形成买卖关系,制造商对其授权经销产品的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不直接承担责任,但需对产品的质量承担责任。

产品授权有针对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和不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两种形式。

A.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

制造商必须针对招标项目单独向投标人(经销商)出具产品授权书。

针对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是国内招标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授权投标形式。

工程货物招标项目,一个制造商在同一包中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投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一个制造商可以委托多个代理人投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两个以上代理人投标产品全部为同一制造商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投标人数量;两个以上代理人投标产品的一部分为同一制造商的,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标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投标人数量。

政府采购项目有多家投标人使用同一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投标人数量。

B.不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

经销商授权有独家经销权、区域经销权、总经销权等形式。

如果招标人接受经销商授权,经销商授权不必要求制造商针对特定项目出具经销授权书,只需提供制造商颁发给投标人的经销商资格证书或证明即可。

3)制造商授权书的内容及格式。

4)制造商授权的必要性。

4.1.2投标要素定义与分析

(1)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

要求投标文件经单位盖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投标文件是该投标人编制递交的,对该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只有既未经投标人盖章,又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投标文件才是法定无效投标。

(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2)投标文件装订和标识要求

(3)投标文件密封要求

(4)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5)投标文件补充和修改

(6)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

4.1.3开标要素定义与分析

(1)投标截止时间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政府采购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变更投标截止时间的情况:

政府采购项目推迟投标截止时间的,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通知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人顺延投标截止时间的,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如影响开标、招标因素,则是至少提前15日)

(2)开标时间、地点和程序

开标时间应当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4.1.4评标要素定义与分析

(1)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2)否决投标的情形

否决投标与投标无效的概念相同。

未被否决的投标一般也称为有效投标或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1)法律法规规定应否决投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条件同时满足)

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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